长三角科技金融的融合发展与协同创新思路研究

2020-08-04 14:51:48添,
关键词:科创长三角协同

孟 添, 祝 波

(1.上海大学 上海科技金融研究所,上海 200444; 2.上海大学 经济学院,上海 200444)

一、问题的提出

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属于国家战略,旨在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构建引领发展的区域产业体系和协同创新体系,从而提升国家竞争优势。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需要聚焦关键领域,明确具体任务,界定时间节点。G60科创走廊、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等项目载体,代表着长三角协同发展的趋势。

科技创新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源动力,科创产业是长三角区域高质量一体化的重要依托,而科技创新和科创产业的协同发展,需要科技金融的强有力支撑。长三角科技金融资源发展不平衡,对于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支持度不够,需要深入研究长三角科技金融的融合发展与协同创新的发展思路,为长三角科技创新产业的协同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长三角科技金融的融合发展与协同创新,可以引导科技金融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科技金融资源与科创产业有效匹配,为科创产业提供全周期的高效率服务,构建和完善区域性科技金融生态,为长三角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重要的金融支持。

二、文献回顾

科技金融是为科学技术研发、产业化发展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高科技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和创新性安排。[1]科技金融作为一个正式的定义被提出,得到我国学界的广泛认同,沿着概念的内涵界定和外延发展,学者们做了大量的研究,并形成了相应的成果。

学者们从各个视角对科技金融的内涵作了完善或补充,逐步形成一个相对清晰的科技金融概念。首先科技金融包括参与主体、科技金融的产品与服务、科技与金融政策支持等。科技金融的主体包括政府、科技企业、金融机构、投资机构、金融市场、社会中介机构等;其次,相应的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表现为财政引导资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科技贷款、科技保险、科技担保基金、多层次资本市场,以及各类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等;最后,科技金融初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具体包括科技创新体系、投融资体系、金融服务体系、相关政策体系、公共服务平台,各个体系之间相互作用,促进科技金融大体系的完善。[2][3]从科技金融概念的提出,到学界和业界的普遍接受及科技金融内涵的完善,再到科技金融理论体系的构建和科技金融概念的普遍使用,以及形成了发展科技金融的共识,展现了科技金融发展的强大生命力。

在科技金融体系的基础上,科技金融的相关主体有序发展,包括创业创新、科技孵化、成果转化、天使基金、风险基金、股权基金、资本市场、科技信贷、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等,催生着科技金融的产业发展。学者提出科技金融产业的定义,以科技型企业为服务对象,以价值增值为导向,并按照一定的空间布局和逻辑关系形成的一种组织形式,[4]该定义为进一步研究科技金融产业链提供了基本的研究基础。科技金融产业的逐步完善健全,就可形成前后相连的科技金融产业链。科技金融产业链指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孵化培育及科创企业成长的各个阶段,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主体,相互支持,相互依托,彼此形成上、下游关系的科技金融服务链条。[5]学术界对科技金融产业的研究还不够充分,许多相关研究的空白领域仍有待持续探索。

学者们从各个视角研究科技金融生态的构建,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科技金融生态研究成果,为长三角科技金融的融合发展与协同创新提供较好的研究基础和理论依据。科创企业一般都要经历培育、初创、成长、成熟和衰退这一生命周期,科技金融伴随科创企业的成长过程,提供全周期的科技金融服务。当科技金融产业发展形成一个系统之后,逐步形成科技金融生态。科技金融生态是围绕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科技企业初创、科技企业成长、科技企业成熟、科技企业衰退的企业生命周期,为科创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形成一个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的共生生态体系。在科技金融生态圈中,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相互作用,并与外部环境发生各项交换反馈的活动,促进系统演化。科技金融生态可以通过构建综合评价体系,对区域科技金融生态系统进行动态综合评价,判断区域科技金融生态系统的状况。[6]科技金融生态形成,需要活跃的科创主体提供源动力,需要有力的政策体系引导科创企业的集聚与发展,需要健全的投融资体系提供资金支持,还需要较强的金融服务能力和监督体系。从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视角来看,学者们研究发现,区域科技创新协同发展,促进人才、资本和技术等要素流动,促进各种资源的融合发展。通过产业集群的协同创新,可以促进创新要素流动,保持区域科技创新活力。[7]学者们基于静态和动态面板数据模型实证研究了我国科技金融投入对科技创新的作用效果。[8]

从科技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视角,有学者研究了我国科技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及其影响因素。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科技金融资源配置未达到有效状态,科技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进一步研究发现,直接融资比例、风险投资强度和科创孵化能力对科技金融资源配置均有正向显著促进作用,其中,直接融资比例影响最大。基于研究结论,建议政府应注重顶层设计,制定持续政策,激发企业活力。[9]从区域性科技金融生态圈的资源配置效率视角,有学者研究发现,科技金融生态通过空间溢出效应明显,通过科技金融一体化发展,可以打破区域保护壁垒,促进科技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科技金融要素资源的流动。[10]

从科技金融对经济增长质量影响的视角,学者们研究发现,科技金融投入对经济增长质量具有正向促进作用。还有学者研究发现,我国经济增长质量效应的变化轨迹与科技金融投入水平及科技创新能力的变动轨迹相契合,建议国家进一步推进科技金融发展战略,充分挖掘科技金融投入对经济增长质量的提升作用。[11]有学者研究了科技金融协同集聚与地区经济增长的关联效应,揭示了科技金融协同集聚驱动地区经济增长的动力机制。研究结果显示,我国银行业、保险业、高新技术产业协同集聚与地区经济增长的关联效应明显,提出推动我国科技金融可持续发展及促进区域经济增长的政策建议。[12]也有学者研究科技金融对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协同集聚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我国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呈现空间集聚性,科技金融主要通过研发投入和政府科技投入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的协同发展。[13]

从科技金融概念的提出,到科技金融产业的形成,再到科技金融生态的完善,揭示了科技金融内涵的发展路径。科技金融的发展历程,揭示了科技金融要素的不断完善过程及科技金融生态化的发展趋势。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构建面向长三角的产业链和创新链,需要完整的资金链支持。科技金融的融合发展与协同创新,基于区域产业链和创新链发展,打造一个相互支持、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区域科技金融的服务链,对于科技金融要素的流通和资源的优化配置,都会产生积极效用。在长三角科技金融融合发展与协同创新中,政府需要协调政策,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减少直接干预,更多通过市场化机制促进科技金融主体之间的协同创新发展。

科技金融的发展具有阶段性特征,科技金融的发展要经历一个从政府主导的科技金融体系逐步向市场主导的科技金融体系发展的历程。第一个阶段是政府推动的科技金融发展阶段。在科创企业种子期阶段和初创阶段,科创企业具有高风险、轻资产的特点,银行放款意愿低,针对该现实,政府通过政策性引导,提供创业孵化器,或者设立创业引导基金,提供政策性担保等途径,为科创企业特定阶段的融资提供直接支持。第二个阶段是市场引导科技金融资源配置为主的阶段。科创企业进入成熟阶段或者科技金融发展到高级阶段,市场机制占主导地位,引领着科技金融各类资源的配置。科创企业的上市、发行债券、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的应用方面,应根据企业战略需要推进相关工作。商业银行等信贷机构通过利益回报和风险的权衡,按照市场化规则创新发展科技金融产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得更高收益回报。这个阶段以政策性引导为辅,政府的主要作用是监管保障科技金融系统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处于政府推动的科技金融阶段,政府在促进科技金融发展方面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随着科技金融的发展,市场机制逐步发挥作用,通过市场引导金融资源,进入市场主导的科技金融资源配置阶段。

三、区域性科技金融的融合发展与协同创新的内在机理与障碍分析

科技金融的发展程度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区域乃至一个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创新产业的发展动力水平。区域竞争力的提升,需要依托产业链和创新链,通过产业梯度转移,形成区域性产业集群,同时,通过溢出效应,带动区域科技创新发展。长三角科创产业链和创新链的形成,需要区域性科技金融的融合与协同,提升整体性科技金融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能力,为科创产业和科技创新提供重要金融服务和支撑。

(一)区域科技金融融合发展和协同创新的内在机理

区域科技金融融合发展和协同创新的理论基础可以从区域竞争力理论、产业梯度转移理论、产业集群理论、价值链理论和溢出效应理论等视角进行分析,揭示区域科技金融融合发展与协同创新的内在机理。

1.区域竞争力的提升需要依托本区域科创产业的产业链和创新链的打造,而区域性产业链和创新链的形成,需要横跨整个区域的资金链的支持

区域性科技金融的融合发展与协同创新是打造区域产业链和创新链的内在需求。长三角区域承载国家战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世界级城市群,需要构建长三角科创领域的产业链,然后构建基于产业链的创新链。从区域竞争力提升视角来分析,长三角瞄准关系国家发展命脉的重点产业,在本区域内构建完整的产业链,上游和下游紧密协作促进产业链完善。在长三角区域整体产业链基础上,各个城市形成具有本地产业特色的产业集聚,呼应长三角区域的整体产业链。每一个城市根据承载的产业链上的链条,承担最擅长的创新领域,可以是某一产业或某个环节,发挥每个城市最擅长的优势创新资源,实现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最终,形成面向长三角的产业集群,产业集群的内部要素相互作用,并与外部紧密交流,促进产业集群的发展。

根据波特钻石模型,产业集群需要在需求条件、要素禀赋资源、关联和支持性产业、企业战略、结构和同业竞争等维度进行发展,同时考虑机会和政府因素,进行区域内的产业优化布局。[14]区域性产业链的形成和产业集群的打造,需要各类要素禀赋资源的有效支持。长三角区域的产业集群需要区域性科技金融的支持,长三角科技金融的融合发展与协同创新,为产业链和创新链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全方位的科技金融服务。然而,三省一市的区划分割和利益各异,导致资本流通的顺畅性受到一定制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整体产业链和协同创新链的形成。要消除这个障碍从而促进资金在区域内的流通,必须通过机制设计和政策支持,促进长三角科技金融的融合发展和协同创新。长三角区域必须考虑到科创企业异地发展的趋势和现实需求,通过科技金融的融合与协同,提升科技金融在长三角区域内的整体服务水平,促进产业链和创新链的完善。要加快科技信贷资金的区域内流动速度,通过融合发展,减少信用考察成本,提高科技信贷效率。对于政府引导基金的风险投资子基金,打破地方投资比例的限制,按市场化的规则,在区域内选择好的项目进行投资,从而加快风险投资基金的流通。通过加强长三角区域内的科技金融的融合与协同,可以提升科技金融的整体服务能力,打破长三角行政区划带来的资金流通障碍,提升区域产业链和创新链的发展水平,从而提升区域竞争力。

2.产业梯度转移的过程就是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区域科技金融的融合与协同是优化配置要素资源的内在需求

从产业梯度转移的视角来分析,产业的梯度转移可以有效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产业的梯度转移,优化核心城市的产业结构,支持中小城市的产业发展。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需要优化配置三省一市的要素资源,长三角科技金融的融合与协同是优化配置要素资源的直观表现。长三角各个城市的生活成本和企业的运营成本存在较大差异,产业必然会在三省一市各个城市之间产生转移。根据各地的产业梯度情况,产业会从高梯度地区逐步向低梯度地区转移,通过各类生产要素的动态转移,实现要素资源的优化调整。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实质是高新技术的扩散过程及产业结构的升级过程。核心城市对周边城市进行产业的辐射和溢出,带动周边城市的发展;而周边城市承接核心城市的产业辐射和溢出,实现自身发展。长三角区域产业梯度转移的过程就是各类科创产业一体化发展的过程,这时需要打破区划分割,实现区域性科技金融的融合发展和协同创新,为产业转移提供重要支撑,为科创产业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持。

产业梯度转移的过程,也是城市间发生溢出效应的过程。蔡俊杰通过构建模型,实证研究了长三角地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指出区域性整体的金融发展水平对区域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长三角科技金融资源需要相互溢出,实现协同发展。[15]根据溢出效应理论,长三角区域的各个城市之间都会发生溢出效应。上海、杭州、苏州等地的科技金融资源会向区域内周边城市发生溢出效应,更好地支持长三角其他区域的金融需求;合肥、南京等地的科技资源,也可以通过溢出效应,更好地推进科技成果转移,优化长三角整体的科创产业布局。

3.科创企业价值链异地分布的现实需求,催促着区域科技金融的融合发展与协同创新,进而提升为科创企业价值链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

从科创企业价值链的视角来分析,科创企业根据战略发展需要,可能会把企业价值链分布到长三角的不同城市,研发、营销、生产和客服的异地设立需要区域性科技金融的融合与协同,从而为科创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科创企业都有着完整的价值链,包括研发、营销、生产基地、物流仓储、客户服务等。科创企业追求价值链的成本最小化,或者基于某项战略目的,实行价值链的区域性异地分布。对于规模相对较小的科创企业,可以把发展的布局分布在长三角区域,把包括研发、营销等部门的企业总部放在上海,把生产基地放在苏州、合肥等其他长三角城市,可以实现企业战略目标,同时可以降低生产成本。

科创企业优化长三角价值链的布局,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根据价值链理论,创造价值的每个链节合理分布,可以提升创造价值的能力。科创企业进行价值链的布局,可以借助区域内的各地要素禀赋条件,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从政府视角来看,支持科创企业的价值链异地布局,使得区域内各地的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都能发挥最大效用,在各省市自己的利益与长三角整体利益之间实现平衡的条件下,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科创企业遵循生命周期的发展规则,科创企业的种子孵化阶段或初创阶段往往在某一个城市,而成长阶段或成熟阶段往往选择其他更适合的城市去发展。种子孵化阶段或初创阶段具有地域性特征,取决于创始人选择的创业发源地。随着企业的发展,科创企业对于发展地可能会进行战略选择,根据战略需要或者成本诉求,选择更适合企业发展的城市进行布局。在很多情况下,企业的注册地不一定变化,但经营场所或者企业总部搬迁,有些企业甚至就整体迁移到更加适合发展的城市去。在科创企业价值链的调整过程中,相互对接的、融合发展的、协同创新的科技金融变得更加重要,通过科技金融的一体化发展保持对科创企业的连续性支持(见图1)。

(二)长三角科技金融的融合发展与协同创新的障碍分析

基于对长三角主要城市群科技金融的相关部门与科创企业的深入调研访谈,获取第一手资料,并进行系统性分析,得出了基本的判断:长三角各省份的科技金融要素基本具备,都有众多的孵化基地,风投机构各有特点,相对集聚,各省市的科技信贷体系逐步形成,各省市的科技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快速发展,科技保险也在加快推进;各个省份针对本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各自的科技创新与科创产业的发展问题。但是,长三角区域竞争力的提升,需要区域内各地科创产业的协同,科创产业的协同需要科技金融的协同,长三角三省一市之间科技金融的融合与协同仍存在瓶颈性问题:

图1 科技金融协同与产业链、价值链与创新链关系图

1.长三角利益分享机制没有构建与完善,科技金融要素资源流动缺乏源动力

行政区划导致利益分割,各地都有发展科技金融的战略诉求,但基于地方利益和绩效考评机制等原因,三省一市的科技金融发展还处于各自为战的状态。各地缺乏协作配合,各自在科技金融领域重复投入,科技金融资源没有得到高效利用。行政区划是难以改变的现实,设置利益分享机制是关键步骤。按照政策引导、市场为主、多方参与的原则,积极引导三省一市的科技创新主体、投融资主体、金融服务机构及科技金融的公共服务平台等,通过利益分享机制,形成系统化利益共同体。利益分享机制需要顶层设计,涉及面广,具体问题的利益设计会相对复杂,需要三省一市达成理念上的共识,打破科技金融要素的跨区域流动存在障碍,并同步有效执行。

2.长三角科技金融风险的协作监管机制还没有形成,缺乏科技金融协同发展的组合性政策

科技金融的融合发展也会带来相应的挑战,各地的科技金融政策和规划各异,科技金融主体多元,产品门类繁多,这些因素决定了科技金融风险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和复杂性。长三角科技金融融合发展与协同创新时,可能会出现金融风险的集聚效应,能够及时识别和监控长三角整体性科技金融风险变得至关重要。长三角还没有形成科技金融融合发展与协同创新的风险管理的组合政策,一是三省一市科技金融的联合行动纲领性文件还没有形成,还没建立正式的科技金融风险管理的合作机制。二是长三角区域现有的科技金融管理体系发展不平衡,科技金融监管体制的行政区划带来的分割效应非常明显。构建并统筹长三角科技金融风险的协作管理与组合性政策,对于促进长三角科技金融的融合与协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长三角科技金融融合发展与协同创新的整体思路与实施路线图

针对长三角科技金融的要素资源流动存在的障碍及科技金融风险管控政策缺乏协同的瓶颈性问题,需要设立有效机制,整合多方科技金融资源,遵循一定的路线图,实现长三角科技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逐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有效提高科技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一)长三角科技金融融合发展与协同创新的整体思路

1.构建面向长三角的科技金融服务链,实现科技金融的纵向融合

遵循“共赢”的基本理念,三省一市政府需要协作进行顶层设计,顺势利导,针对科创企业的初创、成长、成熟和衰退的全生命周期,构建并完善面向长三角的科技金融服务链。遵循以市场为主的资源配置机制,引导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在长三角区域的分布与流动,构建并完善面向长三角的科技金融的价值链,实现长三角区域的资源共享、政策相容和流程对接,提升区域竞争力。

2.依托园区载体,促进长三角科技金融的交叉融合

通过飞地经济模式(Enclaves Economic Model),推动长三角科技金融的交叉融合发展。园区是长三角科技金融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平台,通过飞地模式,可以有效打通长三角省市科技金融的各个环节,为产业梯度转移提供方便,为科技金融资源的溢出效应提供平台,大大提高科技金融要素资源的配置效率。飞地经济模式成功运行的第一个关键是设计税收和政绩的分配规则,实现一种双赢,激发双方合作的积极性。第二个关键点是打破政策性障碍,通过政策的协调认同,为飞地模式提供系统性政策支持。

3.在科技金融融合发展与协同创新的过程中,抓关键性环节,实施重点突破

长三角科技金融融合发展与协同创新,不是把科技创新主体、各类投资基金、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科技资本市场等拉郎配式捏在一起,而是遵循“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抓住关键性链条或关键性环节,实现重点突破。瞄准需要长三角跨省市协同创新才能获得优势的重大项目,如G60科技走廊,打通政策体系、科技信贷、政策担保、风险管控、征信服务的各个环节,打破各自为战、政策分割和管理阻断的现状,实现科技金融的协同发展。

(二)长三角科技金融融合发展与协同创新的路线图

1.构建面向长三角的科技金融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打通长三角区域内的科技金融信息流

构建面向长三角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平台,主要效用是解决科技创新项目、风险投资基金和各类金融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构建长三角科技金融综合性信息服务平台,打破行政区划障碍,促进科创企业项目与投资机构、信贷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对接,提供长三角共享的权威征信平台,通过市场化机制,实现长三角科技金融资源共享的效果。长三角共享的科技金融综合性信息服务平台运作机制可以归结为:政府推动、园区操作、公司化运作。公司化运作实行半福利、半收费的模式,在投贷信息服务和征信服务等方面提供有价值的、权威的信息时,可以适度收费。

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三省一市联合发起,以三省一市各自的园区为基本单位和主要载体,构建长三角科技金融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平台。长三角科技金融综合性信息服务平台实行公司化运作,总部可以设立四大业务部门,分别是上海、浙江、江苏、安徽的科技金融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事业部,分别对接各自分管地区的各个园区。在统一规划和部署下,以长三角范围内的各个园区为基本单位,各自搭建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子平台,负责协作相关部门获取相关性数据和信息,针对本园区的科创企业构建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子体系。各个园区的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直接链接对应的长三角科技金融综合性信息服务平台事业部。

2.启动设立面向长三角的统一的科技金融人才交流与培训平台,实现科技金融人才的理念同步

构建面向长三角的统一的科技金融人才交流与培训平台,主要目的是促进长三角科技金融资源产生溢出效应,实现科技金融人才的理念同步。科技金融人力资源是科技金融创新的主体,也是科技金融有效运行的重要支撑。科技金融领域的人才分布和发展不均衡,就有可能会阻碍长三角科技金融协同发展。

科技金融交流与培训平台定位是长三角区域内最高层次、最高水平的科技金融人才培训基地,旨在打造全国示范性的专业化科技金融人才的交流与培训基地。长三角科技金融人才交流与培训平台采取公司化运作,实行半福利、半收费的模式,可以适当盈利,但整体定位为公共服务性质的服务平台,对长三角的相关科技金融人才团队进行统一的科技金融培训。

该平台可以由三省一市共同发起,共同出资,可以各占25%的股份。科技金融人才交流与培训平台招聘专业的人员组建精干管理团队,负责平台的运营管理。平台的运营团队必须具有国际视野、开拓的思维和前瞻的意识,深入调研长三角科技金融人才的学习需求,进行系统性论证,设置针对性强的课程体系。科技金融交流与培训平台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师资、统一课程、集中培训。具体的培训地点可以灵活选择,可以放在上海,也可以选择放在杭州、苏州、南京、合肥等城市,体现各个城市的优势和特点。通过科技金融人才交流与培训平台,实现科技金融的知识转移,使得科技金融人才同步把握科技金融的发展内涵,把握科技金融发展的趋势,实现长三角科技金融人才的协同进步。

3.设立面向长三角的政策性协作担保基金,重点支持面向长三角科创产业链和创新链的项目

长三角科技金融的协同发展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关键支撑,而政策性协同担保基金,是长三角科技金融协同发展的关键环节。三省一市构建了各自的担保体系,但政策差异和利益分割,制约着长三角科创产业链和创新链的形成。设立长三角区域性政策性担保基金,有助于打破利益分割障碍,发挥整体性协同效应。

设立面向长三角的政策性协作担保基金的主要目的是支持面向长三角的科创产业链和创新链的形成与完善,促进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长三角区域根据产业梯度转移进行系统化设计,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形成长三角区域的科技创新链。构建面向长三角的政策性协作担保基金,为长三角科创产业链和创新链的项目,以及卡脖子技术项目提供信贷融资担保服务,支持促进长三角科创产业链和创新链的构建。

设立面向长三角的政策性协作担保基金政策上可行,有现实的政策性担保基金和面向长三角的风投基金的现有模式可以借鉴。政策性协作担保基金运作机制上可行,可按照基金的规则和机制进行市场化运作。

长三角政策性协作担保基金通过三省一市政府联合办公室发起,引导长三角区域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参与,共同出资设立政策性协作担保基金。出资比例可以参照国家担保基金,或者上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的模式。长三角政策性协作担保基金将面向整个长三角,对区域内优质科创项目和子基金给予担保支持。长三角政策性协作担保基金实行公司化运营,既要实现政府担保的政策性导向目的,又要兼顾基金的市场化的收益回报。公司还需要实行专业化管理,面向市场择优组建专业化管理团队,完善内部风险管理控制体系,在业务经营和产品设计等方面实行专业化运作。

4.构建面向长三角的科技金融风险管控的协作机制,提升区域金融风险管控能力

长三角科技金融的融合与协作固然带来价值,但科技金融的风险也会在此集聚。长三角必须建立统一的科技金融风险管控协作机制,共同应对和处置可能出现的科技金融风险,增强长三角区域性的金融风险管控能力。

科技金融的风险可能是科创企业的大规模违约带来的信贷、担保、保险等一系列金融风险,也可能是各类资金一哄而上导致产能过剩诱发的系列风险。科技金融的风险管控,既要防止“黑天鹅事件”导致的风险大爆发,又要防止“灰犀牛事件”导致的风险集中式爆发。选择和培育有前景的科技创新项目,形成产业集群,培育产业生态,让科技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这是科技金融风险管控的重点。

长三角区域建立统一的科技金融风险管理机制,需要三省一市政府的有效协作。一方面,需要构建面向科创企业的长三角科技金融风险管控制度。根据科技创新企业的行业特点、生命周期阶段进行细分,筛选科技创新主体可能面临的风险,针对各个行业或各个阶段的科技金融风险,采取有效的提前管控对策。加强对科创企业信用体系的管理和建设,通过制度设计,让科创企业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水平成为影响金融机构贷款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需要建立起多层次、全方位的风险管控体系。政府主管部门,协同银行、投资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券商等科技金融的主体,需提前防范可能出现的科技金融风险,并及时化解已经发生的金融风险,避免科技金融风险的集中爆发,从而使得长三角的科技金融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

5.构建面向长三角的投、贷协作机制,促进长三角范围内的外部投贷联动

在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进程中,更多的科创企业面向长三角城市群进行产业布局,面向长三角的投贷联动是提升科技金融效率的重要需求。科技信贷机构需要摆脱属地化的行政区划约束和障碍,紧密配合科创企业产业化的布局,面向长三角,为科创企业客户提供更有效的信贷支持。在长三角范围内,支持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实行外部的投贷联动,满足科创企业异地产业布局的资金需求,提升长三角科技金融的服务效率。构建面向长三角的投贷联动协作机制,促进长三角范围内的天使投资、VC、PE与商业银行、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的投贷联动。长三角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建立风险投资机构的认证制度,对于风险投资机构进行长期跟踪,建立风险投资白名单制度。对于经过长期考察的风险投资机构,可以向长三角区域内商业银行提供风投机构白名单,促进投贷联动,加快商业银行对科创项目的贷款力度。如果投贷联动出现重大风险,政府相关部门可给予商业银行风险补偿。通过这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推进投贷联动发展,加快资金的流通效率。

6.构建长三角统一的科技金融绩效评估体系,鼓励科技金融的协同发展

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金融绩效评估体系,是促进科技金融协同发展规划落地实施的基本保证,也是引导三省一市各级政府行为的关键机制,可以归结为长三角科技金融融合发展与协同创新的重要落脚点。

科技金融绩效反映了区域科技金融的发展水平,构建面向长三角的科技金融绩效评估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三省一市各级政府加大对科技金融的投入。将面向长三角的科技金融绩效评估结果纳入政府考评体系,各地政府就会相互模仿学习,通过竞争提升科技金融的绩效水平,从而促进长三角科技金融的融合发展。

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金融绩效评估体系,每年由独立第三方,比如权威的科技金融研究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组织科技金融专家,对长三角主要城市的科技金融绩效进行评估,年度科技金融绩效评估结果在长三角范围内定期发布,并且把年度科技金融绩效评估结果纳入各个城市的考核体系。

7.支持商业银行设置科技支行长三角事业部,提升科技金融服务效率

科技型企业长三角区域的异地布局,迫切需要商业银行打破区域分割。科创企业有明显的异地布局倾向,把企业的内部产业链分散布局,可能放在长三角范围内的几个不同省份的城市,充分借助各个地方的优势要素资源和政策优势,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不同的省份进行产业布局,就会遇到商业银行贷款的协调问题。同一个集团公司,在不同的省份进行产业布局,可能面临两个甚至多个不同的商业银行分行,不同的商业银行分行之间,需要协调对同一个集团的贷款问题,需要总行的协调,周期长,效率低,在一定程度上给科创企业贷款带来了阻碍。

商业银行成立科技支行长三角事业部,可以打破区划障碍,突破传统的属地化业务模式。面向长三角的科技支行,既能提升在长三角范围内的科技信贷服务效率,又能有效控制风险。专业的部门做专业的事,更加容易掌控可能面临的风险,更有效地为优质企业和优质项目提供贷款。面向长三角的科技支行长三角事业部,统一管理、统一部署、统一考核,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长三角科技金融的协同发展,进一步支持长三角的科技创新链的形成与科技产业的发展。科技金融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业银行要打破传统的考核方式,对于科技支行制定单独的考核体系,考核的重点是科技金融的服务效率与风险控制的平衡程度,是否达到科技金融业务开展的特定目标。

8.加快推动大型园区在长三角区域的飞地经济模式,界定好两个城市之间的利益关系

长三角协同创新的关键是打破区域分割,实现利益共享,而园区的飞地模式可以有效地实现利益共享。

各省份对园区的税收和GDP指标都比较关注并加以考核,而对于促进园区在异地发展的考核导向并不明显,园区对长三角异地发展的投入力度并不是很大。要进一步发挥和挖掘园区的作用,通过跨省异地合作设立分园区,促进长三角科技金融的融合发展和协同创新。

在长三角范围内,通过设计合作园区的税收或GDP的利益分享机制,促进创新成果的跨区域转移,促进科创项目的产业化速度,促进科技创新人才的跨区域流动,把科技金融资源配置到能发挥其最大效用的环节中去。各个城市的科技金融服务各有特色,通过飞地经济模式,相互借鉴,也促进了长三角科技金融服务产品的创新,完善了科技金融产业链,形成区域性健全的科技金融生态系统。

9.打造长三角科技金融生态,实现长三角科技金融的良性互动

通过打造面向长三角的科技金融生态圈,促进长三角区域科技金融融合发展与协同创新,可以面向长三角城市群,构建科技金融生态圈,在研发、孵化、产业化各个环节,在长三角范围内进行布局,实现科技金融的连点成面和协同发展。从创新孵化、风险投资、科技信贷、科技担保、科技保险、征信以及政策和公共平台等视角,构建一站式、全周期、全方位金融服务的科技金融生态体系。(见图2)

五、长三角科技金融融合发展与协同创新的机制与政策

长三角科技金融的融合与协同创新需要机制的设置和政策的安排。定位好各个城市的科技产业与科技金融特色,设置好机制,让每个城市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提升长三角整体的科技金融资源配置效率。遵循市场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依靠市场机制来推动科技金融的融合发展与协同创新。设计好可持续发展的模式,符合各方主体的利益,实现各方面的利益共享。

图2 科技金融生态圈的示意图

(一)长三角科技金融融合发展与协同创新的机制设计

1.完善“发现—培育—对接”机制,促进长三角区域性的科技成果转化

在长三角范围内,构建机制,发现有价值的科技创新项目,有效培育有价值的种子期科技创新项目,以及初创期的科创小微企业,高效对接内外部信贷机构、投资机构、保险机构和资本市场,促进长三角区域性的科技成果转化,实现长三角科创企业的协同发展。

赋予各层次孵化器、知识产权交易机构、技术交易所等机构更多的功能,特别是发挥孵化器的发现、培育和对接的功能。通过建立对园区孵化器的利益分配和业绩考核的机制设计,鼓励孵化器发现更多的科创企业项目,激发孵化器积极发掘科创项目的源动力。通过支持园区孵化和自己直接投资联动的机制设计,发现并培育科创项目,做好科创成果转化工作。构建面向长三角的风险投资母基金,撬动社会资金进入设立专项子基金,通过直接投资或担保方式,提升科创项目的成果转化率。

设置三省一市科技金融资源的对接联动机制,打通政策性担保、财政贴息、征信服务,以及外部投贷联动等各个环节,把各个环节的对接效率作为衡量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质量的考评指标,促进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帮助科创企业高效率对接。在长三角范围内,通过设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科技金融路演平台,促进风险投资基金、担保基金、证券交易所与科创企业的对接,提升与科创企业的对接效率。根据长三角区域内科技金融资源的空间分布现状,因势利导,实现科技金融资源的相对集聚,形成各个富有特色的科技金融资源的集聚地,促使科技金融的融合发展和协同创新。

2.设置利益捆绑机制,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核心功能

长三角通过行政协调解决科技金融的协同发展问题并非长久之计,关键要设置利益捆绑机制,从根本上激发各方的合作意愿,促进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在长三角范围内流动,并保持可持续的合作发展。

对于利益捆绑机制来说,首先,达成多方受益的规则。科技金融的资源共享是一个理想目标,但是无论哪一方都不愿意把自己的资源与不相干的其他方进行分享,所以必须建立利益分享机制,激励资源的共享。长三角三省一市推动“联合行动计划”,事先界定好利益的分配规则,联合行动计划的参与方就利益规则达成共识,符合各参与方的预期获益期望。经济发达城市要用先进的管理经验弥补土地资源的不足,而经济不太发达的城市要用自己的独特资源,换取发达城市的溢出效应,从而实现区域性整体科创产业的提升。其次,推进跨省产业链和创新链的完善。利益捆绑要有可靠的载体和项目,长三角园区之间的合作就是非常有效的载体。可以依托园区的飞地经济模式,通过不同省份园区之间的合作,构建面向长三角的产业链和创新链,并对利益分配达成共识,在产业链和创新链的协作共建过程中,促进三省一市之间的利益捆绑。最后,长三角共建科技创新合作研发基地。科技创新的重点是研发人才的集聚和研发大装置的集聚。长三角三省一市探索共建科技创新合作研发基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各方共享研发成果及其带来的利益。合作各方预先设立好利益分配的规则,打破地区封锁和所有制限制,消除条块分割。通过市场规则把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研发机构集聚,并按经济利益的内在要求组织起来。制定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的合作研发基地管理制度,提高合作研发基地的管理水平和能力。打通长三角三省一市之间研发资源的双向交流通道,促进研发资源在长三角区域的流动。

3.建立导向性考评机制,鼓励科技金融资源的异地合作配置

园区是科技金融融合发展与协同创新的重要载体,通过园区的飞地经济模式,在长三角各个区域内,实现点、线、面相结合的协同发展。在园区中选择发展相对成熟、孵化经验丰富、项目资源丰富的科技园区,推进飞地经济模式,建立利益共享机制,打破行政区划的分割与限制。发达城市园区的飞地模式可以采取多种合作方式,与当地园区合作开发,也可以单独设立子园区,也可以与当地大型企业集团合作。当然,最好的方式是园区与园区的合作,更加符合各个城市之间的协作发展原则。

对各级政府主管机构和园区的考核就是最重要的机制。通过改变重要园区的考评机制,可以有效促进园区飞地模式发展,促进长三角科技金融的进一步融合。园区的异地合作,要么是利益驱动,要么是考核导向。如果对园区的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可以引导园区的飞地合作模式快速发展。长三角三省一市合作设置考评规则,并达成共识,对园区设置重要的考核指标,把园区在长三角跨省域合作指标当做考核指标,并且设置跨区域合作园区的税收指标和园区GDP收入比例指标,就可以增加园区飞地发展的动力和导向作用。基于考核的引导,园区的合作双方就会经积极协商,就合作园区的税收进行分配,符合各方的预期收益,让合作双方实现利益共享。合作双方还可以对就业人数和GDP份额进行合理分配,符合双方利益最大化原则。有了利益保障和考评引导,各个园区有动力自己培育科创项目,根据后期发展实际需要,选择成本低、产业集群度高的地方进行产业化。各省市资源禀赋、经济社会结构不同,产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本部园区与分园区可以充分利用当地优势资源,同时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促进科技金融资源的流动与优化配置。

(二)长三角科技金融融合发展与协同创新的政策性支持

长三角区域的协同创新发展,必须打破由行政区划带来的利益壁垒,避免过度竞争、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强化长三角城市集群发展理念,构建城市群协同发展的制度性安排与多层次政策性支持体系。

从区域整体产业发展战略高度来看,长三角区域科技金融建设尚未形成有效的制度安排和统一的战略规划,缺乏统一的产业战略规划,需要基于区域内现有的科技金融创新试点,向线和面发展,构建点、线、面结合的协同发展制度。

1.立足协同发展理念,强化长三角科技金融协作政策的顶层设计

目前,长三角跨区域合作的常态机制主要是在省市级政府层面议事会议基础之上,各城市之间并没有形成真正的产业链以及产业链上的分工协作,城市之间仍然存在重复投资、恶性竞争现象。长三角城市群协同发展,特别是跨区域产业链的深度融合与协同发展,需要共同建立城市协同发展的机制。长三角三省一市协作发展的基础是利益分享,通过顶层政策设计,构建利益共享机制,打破各个城市和各类机构的政策性、制度性障碍,形成有效的协作发展机制,推动长三角城市群协同发展。协同发展强调在合作与共享的基础上,汇聚资源、整合力量,逐渐形成共同发展的诉求和目标,用区域的整体发展观取代行政区划的局部利益价值导向,实现整体性共赢。

2.对应科创企业成长的全生命周期,制定匹配的科技金融支持政策

科创企业经历培育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深入研究科创企业发展趋势和不同发展阶段的成长需求,引导科技金融机构将资源匹配到企业生命周期的各个不同阶段中,为科技企业延长生命周期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长三角可以依托科技园区,建立重点拟挂牌上市企业数据库,针对性地做好企业上市辅导与协调工作。

种子期的企业由于其经营风险与市场风险的特殊性,企业的融资需求主要依赖于天使基金投资,其成长主要依赖于孵化器的培育,因此需要制定配套科创企业孵化政策。初创期的企业产品尚未实现规模化生产,产品需要研发完善和打开市场,资金需求量稍大,企业风险大,可配套担保政策、科创基金管理办法、风险投资机构管理办法。扩张期的企业已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发展方向较为明确,为扩大生产规模占领市场地位,需要有大量资金支持,该阶段企业主要融资途径是风险投资、银行贷款等。此时政府要引导商业银行、风险投资加大对该两期科技型企业的资金投入,推动投贷联动,提高科技型企业融资可得性。这个阶段可以创新风险补偿、投贷联动等产业发展政策。成熟期阶段的企业,企业资金需求继续增大,运营风险逐渐降低,资产质量和规模不断上升,在资本市场挂牌或上市是该阶段融资的重要渠道,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股权交易中心,相应出台上市或挂牌补贴、奖励等产业政策。

3.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构建金融资源配置的长效机制

长三角各省份的科技金融产业链尚未完全形成,仍需要在政府的支持下进行建链、补链、强链,但是要注意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长三角科技金融的融合发展和协同创新,离不开政府的推动和引导,更离不开市场力量,要做好政府引导和市场作用的平衡。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长三角科技金融协同发展过程中市场失灵的补位工作,尽量通过金融政策、金融机构、投资基金等方式进行间接引导,为科创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以此激发科创企业的创新动力及市场活力。

在科技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让市场机制在要素流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实现产业协同和效益最大化。在尊重市场竞争的基础上,初步建立各类社会力量参与的协同发展机制,为长三角科技金融领域构建开放、统一的区域大市场奠定基础。

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做的是强化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服务,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一方面通过立法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业产权意识;另一方面鼓励发展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构建专业化、市场化的评估机构,集聚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交易管理团队,规范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促进知识产权的流通,为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和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产品奠定基础。

4.强化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做好风险分摊的制度性安排

推动建立信用激励机制,通过政策性安排,让科创企业用自身信用基础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政府相关部门协同园区掌握科创企业的信用情况,通过政府相关部门或园区的背书,促进外部投贷联动的有效发展。对于信用评级高的科创企业,容易获得投贷联动的资金支持。科创企业获得了信贷资金,按时履约并得到预期发展,可能会得到后续的股权投资资金支持,实现第一阶段的投贷联动;而这时发展起来的这个科创企业可能更容易获得第二阶段的信用贷款,从而实现投贷联动的良性循环。对于信用好的各个园区科创企业,还可以给予更高比例的贷款贴息。

针对科创企业的风险大、投资周期性长的特点,长三角加强科技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协同创新,联合设立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撬动社会资本有序进入,面向长三角、推进市场化,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市场化操作,实现促进科技进步和风险投资主体获利的双重目标。同时,设立政策性担保基金,鼓励发展科技信用保险,为商业银行扩大科技信贷分摊风险。

搭建面向长三角的企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强化信用服务监督和管理。现代技术快速发展,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发展,为跨区域、跨部门的企业征信体系建设提供了技术保障,最大限度减少金融风险,促进科技金融的健康发展。通过信用服务平台,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积累,促进建立企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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