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从产生到发展,在一定时间积淀的情况下,形成了自身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他法律所固有的刚性弱点。我国在立法和理论系统方面追求完善,但却在实践方面存在瑕疵,而消费者公益诉讼恰恰就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途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体现我国人民主权的基本原则,对于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交易消费行为进行监督。本文将从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基本法理基础入手,结合域外制度的比较,对我国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作简要分析理解。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 公益诉讼 域外制度
1 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内涵与界定
消费公益诉讼是指在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侵害了或者有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能的情况下,依据法律授权的特定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为了维护消费者公众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此案件的诉讼行为。
在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消费者受侵害的事件屡屡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了部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经济纠纷解决方法,以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面对侵犯大多群众利益的公益事件,则需要新的解决途径。对比《消法》,《消法》着重于明晰交易关系中的实体权利义务,而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程序法则更侧重于保障消费者权利义务的实现。
在对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理解过程中,需要将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与消费者公益诉讼进行区分理解。第一,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广,当事人不仅是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包括第三人,主要是指第三人的预期风险问题。但是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原告界定在代表方当事人中的成员。第二,两种制度中的代表原告所拥有的权力是不同的,消费者公益诉讼的代表人可以针对具体的问题自行决定方式解决问题。但是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代表人却不可以自行全权处理。
2 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基础
2.1 法理基础。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主要是我国的公平正义基本原则。消费者与商家企业在平时的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消费者处在劣势地位,因此应该给予更多的权利保护,这样能够充分的体现我国法律的公平的原则,以更好的维护秩序,体现正义。
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本身是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因此也具有程序法所存在的问题。虽然消费众益诉讼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消费者更多的选择空间和实体权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与经营者之间的差距,因此可以通过公益诉讼使其差距处于一个动态的平衡,义务权利分担明确,在程序上给予消费者一定的帮助或者减轻义务,也体现出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公平与正义。
2.2 实践基础。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处于不断地发展过程中,不断发生的诉讼案件的成熟是消费者公益诉讼发展的强大推动力。例如近几年在吉林长春发生的“用工业盐假冒食用盐进行销售案件”。案件危害的范围较大,侵犯对象锁定在消费者人群,且食盐为日常必需品,因此属于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件。这类案件一般集中于日常生活支出开销范围,虽然资金数额不是很大,但是却是必需的,积累起来也是很大的数额。并且一般这种普遍的公共服务行业一旦存在服务侵害,都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侵犯的是社会的巨大利益。对于此类小额诉讼是最能体现出消费者公益诉讼的预防性质,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3 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域外比较研究
3.1 美国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在的兴起始于大约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初,最早是英国的代表诉讼制度,之后各国在此方面产生了许多学术研究,以美国的集团诉讼和德国的团体诉讼最具有代表性。
美国式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是指“由一个或多个成员作为集团全体成员的代表,代表全体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诉讼”。美国集团诉讼制度主要是针对大量的小额公益诉讼展开的,小额公益诉讼案件标的额小,但是发生频率与侵害程度却不轻,因此小额公益诉讼的完善是十分提倡的。而且美国的这种模式存在激励机制,可以帮助诉讼形成良好的资金循环。美国此诉讼的模式判决结果的效力范围广,判决结果对于机体内部的成员都是有效的。极大的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但也存在结案率低,选拔代表难,金额巨大等问题。
结合我国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我国可以借鉴其有效的激励机制,对于小额的被害请求案件,我国可以从多方面展开,逐渐完善我国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
3.2 德国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德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中,诉讼主体是团体,团体的内部成员则没有作为主体的权利。团体需要具有独立的请求权,且具备一定的资产来保证诉讼的费用问题,德国团体诉讼原告的诉讼权利有限制,一般情况下只能提起变更之诉或者确认之诉,大都是不作为的诉讼。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诉讼来预防非法行为,减少潜在的类似纠纷,因此主要是不作为之诉。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的是,团体诉讼中的团体是无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但是受损害公民可以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对于判决效力方面,限于组织内部成员可以引用胜诉判决,相对于美国较片面。
4 结论
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发展已久,但是发展却不完善,制度建立中存在很多漏洞,使得在真正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的问题,例如原告资格问题、举证责任等问题还急需解决。对比国外这方面的立法,存在专门的消费者公益诉讼法,相对来说,我国的立法还需完善,执行也需要更加合理。
【参考文献】
[1] 闫美. 消费者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
[2] 王颖. 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秦皇岛:燕山大学,2015.
[3] 谢甜甜.构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J].法学论坛,2015,30(2):138-144.
[4] 蒋柳鑫.论我国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制度[D].合肥:安徽財经大学,2015.
[5] 刘畅.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3.
作者简介:万如意,生于1995年,硕士学历,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为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