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渝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 成都 610080
由于工程变更涉及的范围广泛,内容丰富,导致工程变更的原因也并不唯一固定。结合工程变更产生的实际情况以及研究的角度和侧重点不一样[1],国内外的研究人员对于工程变更的定义各不相同,业界中仍然没有公认的定义。由于业主的严格建设要求,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非常容易出现由于各方的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而且,我国在工程变更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欠缺,再加上各种因素的制约,导致工程变更难以趋于规范化,各个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
结合国内外的文献及工程实际经验,本文对工程变更的定义如下:工程变更指在建设项目实施的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因素导致原有合同发生变化,为保证工程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而对签订的原始合同文件进行更改和完善同时调整相应合同价款以及建设工期的一种措施。
综合相关定义,本文认为,一般而言,工程变更应有以下类型:一、原始合同中工作内容及数量的增减;二、原始合同中工程质量以及性质的变化;三、原始合同中工程施工顺序或工期的调整;四、合同规定范围之外的新增加的工作。
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中,很多原因都会造成工程变更,而工程变更也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从不同的角度对工程变更进行分类会得到不同的结果。工程变更的分类有利于快速地划清工程变更的界限,准确地认识到工程变更的性质等,而且有利于对工程变更存在的问题做出详细的探讨。根据国内外对工程变更的常见分类,本文对工程变更作以下分类:
一般而言,工程变更主要类别有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措施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新增工程这几大类。鉴于设计变更在整体工程变更中占有重要比重,因此,也常常将工程变更直接划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大类别[2]。
2.1.1 设计变更
在项目实施的整个阶段,包括施工前和施工期间,凡是涉及对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的修改或增补都可称为设计变更。在整个设计变更中,只有由设计方提供的工程变更图纸是唯一有效图纸。
2.1.2 其他变更
(1)在整个施工全过程中,由于施工技术、施工方法等各种因素,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提出的对原有施工方案的改变即为施工措施变更。施工措施变更需在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施工单位若擅自进行此类变更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2)进度计划变更指的是在项目实施的整个阶段,建设单位由于技术层面的调整和经营定位的改变等主客观因素而提出的对施工的前后顺序和施工持续时间的更改。
(3)施工条件的变更是指如果现场施工条件不符合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条件,施工单位应增加一些必要工作以保证合同规定条件的实现。针对不同的现场施工情况,需要增加的工作也不同,但都须以工程变更指令的形式实施。
(4)在整个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业主出于扩大建设规模等考虑而增加的未列入相关合同文件中的工程内容,可称为新增工程。
(1)重大变更是指已超过合同所规定的一定限额,并涉及到项目建设规模或相关标准以及具体方案等内容的变化。
(2)重要变更是指发生在合同所规定的一定限额范围内的较大变更。
(3)一般变更是指低于合同所规定的一定限额的发生在工作中的相对较小的遗漏和差错。
(1)紧急变更是指在工程变更发生后的不长的时间内,若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控制措施,则该工程变更将严重影响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产生严重后果。
(2)非紧急变更指发生工程变更事件后,由于其他原因并未没有立即采取相关控制措施,但该工程变更不会导致严重后果,也不会对项目目标的实现产生较大影响。
(1)指令式变更即由业主或者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规范程序,正式发布了工程变更指令的变更。。
(2)推断式变更指承包商在仅得到业主或工程师口头的非书面变更指令的情况下,直接进行的变更。
(3)核心式变更是指已经使合同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甚至使原有合同失效的变更。
通过对工程变更做出的具体分类,再结合其详细的定义和相关工程实际经验,可分析得出以下问题。
设计变更属于工程变更中发生次数比较多的变更形式,因此仍有不少人认为设计变更就是工程变更,这种观点大大缩小了工程变更所包含的实际范围。在许多标准文件中,对于工程变更的相关规定过于单一化。文件将工程变更简单划分为了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类,将施工措施变更的相关内容如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等均归入了设计变更。
实际上,设计变更仅是工程变更中的一个分支,工程变更还有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措施变更等多种类型。由于缺乏对工程变更的准确认识,直接导致了对工程变更的定位不清晰,参建各方对自身的权责范围不明了,出现互相推脱责任而导致工程变更处理进程缓慢的现象,造成更大的损失。
目前,建筑行业中各相关文件并未对工程变更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在工程变更管理的职责方面作出明确的权责划分。实际上,一旦发生工程变更,主要的责任承担者大多都集中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导致其他各方在工程变更中应对并不积极,这显然增加了工程变更管理的难度。
工程变更事件发生后,建设单位只关注完成后的项目是否达到要求,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则更关注变更方案的可行性和具体细节,施工单位往往考虑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甚至想通过工程变更获取一定的利益。工程变更产生的影响并非是一时的,也并不是单方面的。在施工合同条件中,工程变更事件所产生的影响除了成本方面,还有进度、质量以及环境等。这一点是各参建单位未意识到的[3]。这导致其对于自身在工程变更中的权责问题认识不到位。
就各参建单位内部来说,各参建单位没有成立专门的工程变更管理小组,工程变更发生后,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无法快速、准确地应对。再者,由于没有完善的工程变更控制管理机制,各项目对于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等没有严格的要求,项目管理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不具有规范性。通常是业主和工程师共同管理工程变更相关事宜。缺乏专人管理,管理责任不明确,处理标准未统一,这些都是纠纷和索赔产生的源头。
同时,项目管理中缺乏工程变更管理的绩效考核、责任追究和激励机制,导致从事工程变更管理的项目管理人员既缺乏想要做好工程变更管理的动力也缺少必须完善此管理的压力,因此产生了很多不必要的工程变更,在此过程中一些专业素养低的人甚至通过变更获取了不正当的利益,使得建筑工程项目的目标失控[4]。这十分不利于建立一个长期有效的工程变更管理模式。
当前,项目各参建方对工程变更管理的重点放在了项目施工阶段,往往是在工程变更发生后采取对应的措施进行控制,这实际上属于事中和事后控制。而工程实践和理论研究表明,有效进行工程变更管理的关键在于能否实施工程变更全过程管理,其中事前控制显得非常重要。设计阶段是变更控制的源头,就设计变更来说,变更发生得越早,其所带来的损失越小。工程变更在不同阶段对项目产生的影响变化如图1 所示。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也常常发生在前期地质勘查和设计阶段[5]。项目前期决策定位是否明确清晰,勘察设计是否准确无误,设计成果是否满足需求等都将直接影响后续工作的开展。
图1 变更在不同阶段对项目产生影响示意图
对于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参建各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并不一定都具有合理性、科学性以及可行性。不必要的工程变更将会对工程项目造成不利影响。对于工程变更的科学评审应该包括技术可行性、经济适用性以及是否影响质量等各个方面的因素。事实上,这是对工程变更进行事前控制的关键步骤。而实际工程中,各参建单位并未充分利用价值分析、多方案比选等手段对工程变更方案进行科学有效的综合评审,因此这类工程变更并没有意义甚至是错误的,实施工程变更的方案也不是最适合的方案。此时的工程变更便是不积极的工程变更,往往会造成成本和工期增加,影响建设项目目标的实现。
自从我国建筑行业开始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实际工程中,建设双方签订合同时大多选择综合单价包干合同。对于已经发生的工程变更,首先会使合同的工程量发生一定变化,若工程变更项目使原有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幅度超过了一定标准,则该清单项目实际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已经有所改变。因此,国际上的一些工程承包合同如 FIDIC 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当工程变更所导致的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标准后,此时的工程变更价款应该在新的费率的基础上确定。而在我国的工程实际中,各标准和规范都并未对工程变更涉及的量价关系进行相对应的规定。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均为合同双方的协商结果,这种方式非常不合理。
国外对于工程变更的研究比我国更早,在管理手段和方法这一方面我国仍不完善,尤其是信息化程度不高[6]。目前我国对于工程变更的管理仍停留在传统的手工作业上,没有实现网络信息的充分利用。工程变更信息以纸介质的形式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之间和内部逐级传递,处理效率低,信息易丢失,不利于工程变更的管理。同时,国内还没有出现一款成熟的管理软件可以对工程变更进行系统管理。
具体表现在:当前进行变更工程量的计算和统计仍需花费较长时间,信息传递不及时可能会造成一些项目已经完成却又必须马上进行变更;变更价款的确定也较为复杂,一般的处理方法需要人工找出变更的具体位置,算出变更工程量,调整受到影响的项目,同时涉及到的材料变动也需要市场价的及时反馈。整个过程耗费时间长,准确性也受到了一定限制。
通过分析目前工程变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得出了导致这些问题的相关原因:
(1)缺少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意识。没有把工程管理看作是全过程管理,导致出现工程变更时各单位手忙脚乱,导致施工单位不容易把工程变更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2)对工程变更本身认识不足。由于参建单位普遍认为工程变更即设计变更,没有划定好不同变更的责任范围,也没有单独为其设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这就造成工程变更发生时各种问题相继出现。
(3)法律法规不健全。人们法律观念不强。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目前的法律不健全,对于工程变更权责归属划分不清;另一方面是工程变更发生之后,没有法规保障施工单位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