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广春(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伴随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全球保险业需要统一规范的保险业务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1997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前身为IASC)启动保险合同项目,历经20年时间,出台发布IFRS17。我国按照《关于印发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的通知》的要求,修订了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新准则的制定,有利于规范保险合同会计处理,为报表使用者提供高质量的财务信息。但新准则同时使得现行保险公司的部分工作流程不再适用,甚至可能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构。因此研究新旧准则的差异及其对财务管理的影响,对帮助我国保险公司做好充分的应对措施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的确认和计量等都发生了颠覆性变化,寿险公司的营业收入泡沫挤出,但财险公司因经营短期险,营业收入影响不大。新准则对财险公司的主要影响在于引入“保险收入”概念,收入确认符合权责发生制;同时列报和披露更加透明,更容易为投资者理解使用。
目前财险公司将当期起保的保费全部作为保费收入进行确认,运用精算方法以“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项目调整保费收入,用“已赚保费”和“投资收益”反映权责发生制下的营业收入。新准则下营业收入分为保险收入和投资收入,收取的保费将不再出现在利润表中,保险收入按照预期该期间保险合同组提供的保障服务及其他服务在各期间所占比例进行分配。保险收入概念的引入,使得保险公司收入确认向其他行业看齐,更加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
新准则下保险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保险收入等于当期减少的未到期责任负债和保险获取现金流摊销的金额。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减少包括期初预计赔付的释放、风险调整释放和合同服务边际摊销,保险获取现金流摊销的金额包括获取成本摊销和其他保险服务费用[2]。故新准则下保险收入=期初预计赔付的释放+风险调整释放+合同服务边际摊销+获取成本摊销+其他保险服务费用。新准则下保险收入结构清晰的表达了保险公司的收入构成,但可能导致客户不太舒服,属于一种“自我暴露”式收入表达形式。
新准则在现行准则的基础上对合同分组的要求更加细化,在对单个合同进行分组时,保险人不仅需要考虑合同的保险风险特征,还需要评估合同的盈利能力,并将签发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保险合同至少分为三组:在初始确认时已经亏损的合同组、在初始确认时无显著可能会在之后变成亏损的合同组、剩余的其他合同组。如有需要,企业可以将每个合同组进一步细分,可以按照不同的获利能力、在初始确认后变为亏损合同的不同的可能性或者不同的亏损程度进一步细分。通过合同组的细分,限制保险公司用盈利合同来抵销亏损合同,并且清晰披露亏损合同组的经营结果。
新准则利润表列报和披露发生重大变化,将保险业务、投资业务和其它业务进行了区分,投资者可以从利润表直接看到各项业务的利润状况。同时,附注中还要进行非常详细的披露,区分直保和再保、区分产品类型、区分地理区域列示收入的明细构成,并且披露亏损合同组,经营结果将会比现在更加透明。
新准则明确区分了财险公司各类业务盈利状况,经营结果的透明化,更容易让投资者对财险公司业绩进行直观评价。同时,也倒逼财险公司从以往的重规模转向重效益,这就需要财险公司重新明晰公司战略定位,我们的盈利模式是什么?我们的产品构成如何?哪些产品是我们的优势产品?我们的利润波动是承保还是投资引起的?我们的主业经营如何?这些问题,现在都迫使财险公司不得不直面回答。
新准则要求保险合同分组为初始确认时存在亏损的合同组、初始确认时无显著可能会在之后变为亏损合同的合同组和剩余合同组。分组的细化导致即使是同种承保风险的保险合同中,亏损合同的亏损部分也不能由盈利合同的盈利部分所弥补,并且亏损合同需要单独披露。新准则下,财险公司对产品管理需要更加精细,一方面,产品定价必须更谨慎,减少或避免亏损产品的推出;另一方面,对于产品的后续计量、核算和管理需要更加精细,及时对亏损产品组进行优化和调整,确保财险公司经营业绩的实现。
目前许多财险公司绩效评价多以保费规模作为绩效评价体系主要标准,承保利润指标作为辅助标准。新准则下,保险收入替代保费收入,保险业务承保利润单独列报,使得保险收入和承保利润指标成为绩效评价体系中的新权重指标,是投资者和其它报表使用者评价财险公司业绩的关键指标。财险公司需要改进和优化绩效评价体系,从总公司层层传达到分公司、三四级机构,以保障战略目标的实现。
新准则允许财险公司选择一般模型法和保费分配法进行保险合同的计量,保费分配法下,财险公司的保险收入与现行准则下的已赚保费相差无几。若选择一般模型法,则财险公司的保险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财险公司提前测算,对比会计核算及精算的不同方案,选择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对自身有利的方案。
新准则以“保险收入”取代“保费收入”概念,对于财险公司而言,“保险收入”与现行准则下的“已赚保费”接近。而目前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保费收入”+当期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未确认收入金额-当期确认收入但前期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新准则下增值税计税基础的“保费收入”应改为“保险收入”,可以推迟增值税的确认缴纳。企业所得税因年度汇算,则预计影响不大。
新准则下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的联动效应更加明显,资产负债表中未到期责任负债和已发生赔款负债的账面价值变动列入收入和费用,利润表中更多的数据直接来自于精算系统。因此财险公司需要更加重视精算系统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重要作用,建立统一的业务、财务、精算数据平台,做好财务系统和精算系统的衔接。同时,新准则要求精算人员和财务人员更加紧密的合作和融合,精算人员需要懂财务知识,财务人员也要更了解精算知识,才能更好的适应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要求。
随着车险费用改革的推进,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许多中小型财险公司出现承保亏损,以投资业务弥补承保亏损。新准则下,保险业务和投资业务经营情况的分类披露,使得以往的利润“黑匣子”逐渐显现,财险公司迫切需要加强精细化管理,促进业财融合。
目前财险公司的价值链主要分为:承保、理赔、后援管理,承保和理赔数据来源于业务系统,由专业核保、核赔人员负责,业务系统传值于财务系统,构成最终统一的财务报表数据。其中最重要的经营环节承保和理赔数据独立于其它数据,财务不能直观观测分析,业财融合相对较难,占比高的经营成本无法由财务统一进行精细化管理。新准则下,通过统一数据平台搭建,业务和财务系统可以更好的衔接,财务能更直观的观测整个公司的经营成本,统筹承保、理赔和后援管理环节,对公司成本进行全方位的精细化管理,真正做到降本增效,提升经营业绩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对财险公司经营业绩影响有限,但业务内控流程的重新梳理、部门职责和分工的重新划分、系统和数据改造,都需要付出较高的实施成本。同时保险收入结构的重大变化、列报和披露更加透明,都需要财务管理随之变化调整。财险公司在新准则背景下,需要明确战略定位、强化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优化经营业绩;同时提前做好新准则项目准备工作,实现新旧准则的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