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编:一种社会理念的承前启后

2020-08-01 13:06王中梅
民主与法制 2020年23期
关键词:继承法继承人遗嘱

王中梅

一个人无论活得精彩或者平凡,都必有一死,而死亡就要涉及继承。因此,继承制度,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六编为继承编,民法典自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到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用45个条文分四章对自然人遗产继承中涉及的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作了规定,虽然继承编在民法典中篇幅最少,但却是每个人都最为关注的一编。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建立在封建礼教和宗法上,身份继承叫“承祧”,遵循嫡长子继承制度;物质继承叫“析产”,遵循诸子均分制度。随着封建礼教宗法制度的消逝、身份平等的推行,子女不论排行、不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继承权的理念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从继承法到民法典继承编的八大变化

新中国建立以后到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基本上没有多少私有财产。属于个人的生活用品、生产资料非常有限,遗产的继承一般通过继承人间自行协商,或在家族长辈、居委会、村委会的主持下即可解决。

在时代大背景下,民法典以及继承法的制定和颁布可谓一波三折。1954年第一版民法典中尚有关于继承的规定。1962年第二版的民法典则直接砍掉了继承,给出的理由颇具时代特色:如果一个年轻人的父母去世时给他留下五万元遗产,那他年纪轻轻什么都没干就有了五万元,这样的不劳而获不利于年轻人的发展,不利于将年轻人培养成为共产主义接班人。

1979年开始第三次民法典的立法,但由于改革开放初期,百废待兴,方向还未明朗,于是在1985年,民法典项目再次被叫停。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出现,社会实践对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有着迫切需要,已经等不及民法典的制定颁布了,于是继承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出台。

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我国继承法通过的1985年以来,随着国家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个人财富逐渐积累,财产的种类和价值都有了大幅度提升。比如,住房商品化和房价暴涨导致普通家庭财富往往是上百万、上千万,企业家投资、经营公司成为股东拥有股权,股民投资股市拥有股票,收藏爱好者投资文物、古玩、书画等艺术品,作家、学者等通过出版作品等著作权行为而获得报酬;加上人均寿命的延长、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观念习俗的变迁等等,因继承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情形也越来越复杂。原来的继承法已远不能适应现代家庭的财产继承需求。

>>北京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中梅 作者供图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颁布,继承编在原来继承法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和司法实务的需要做了完善和修改,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在兼顾社会利益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障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处置其合法遗产的权利。增加遗嘱形式、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设立遗产管理人等等,都体现了这种精神。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等,不管什么形式的遗嘱,只要被继承人的遗嘱内容是真实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又在外观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按照遗嘱去处分其遗产,不同形式遗嘱间的效力没有高低之分。

对照1985年的继承法,民法典继承编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遗产范围的界定由过去的列举式改为概括式。这是适应遗产种类繁多并且将来新的遗产类型会层出不穷而做出的开放式规定。

二是完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把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也作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与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而绝对丧失继承权不同,这种继承权的丧失是一种相对丧失,如果继承人悔改并获得被继承人的原谅,继承人可以恢复继承权。

三是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缩小了无人继承遗产收归国家所有的范围,让遗产留在被继承人的近亲属内,是比较人性化的处理。

四是在遗嘱形式方面,认为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也是有效的遗嘱形式。这是顺应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做出的调整。

五是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切实尊重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按照原来的继承法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一个人原来立了公证遗嘱,在他死亡前想要修改遗嘱但来不及或受到阻挠而无法做新的公证遗嘱,他就没办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分遗产。

六是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范围以及遗产管理人没有尽职尽责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七是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促进老龄产业发展。

八是规定了转继承。过去现实生活中虽有转继承,继承法司法解释中也提及转继承,但因为继承法中没有明确的转继承条款,转继承法律依据的位阶比较低,这次在民法典继承编中直接规定了转继承,提升了转继承在继承法里的地位。

笔者认为,本次民法典继承编的制定和通过,是在1985年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30多年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顺应时代发展、解决继承法滞后性、填补法律漏洞的一次重大修订,既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又顺应了现实对继承法提出的新要求。尤其是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设立遗产管理人、增加遗嘱形式如打印或录像遗嘱这三项修改对继承实践的意义重大。

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尊重立遗嘱人的遗嘱自由

1985年的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这在实践中会产生一些弊端,比如,当自然人有数份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存在的情况下,不是最能体现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时间顺序在最后的遗嘱有效,而是公证遗嘱有效,像前面所举的例子,一个人原来立了公证遗嘱,在他死亡前突然要修改遗嘱且公证遗嘱又来不及做,他就没办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分遗产,这阻碍了遗嘱人按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财产;另外,要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只能通过新的公证遗嘱来撤销来改变,这往往会增加遗嘱人的负担。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违背了遗嘱立法的目的,违背了遗嘱自由原则,限制了立遗嘱人的遗嘱撤销权。

继承法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有其时代背景。现代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虽然不长,但因为公证机关为国家主办机构,被赋予国家公信力,普通民众认为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容置疑,具有最强证据效力,以为经公证的遗嘱、赠与等文书不会被任何个人和组织推翻,但现实中存在大量公证遗嘱最终被法院认定无效。

军队退休干部冯某生前留下遗嘱,写明自己死后单位所发放的死亡抚恤金归再婚妻子享有,并在公证处对该遗嘱进行了公证。法院审理后判决公证遗嘱无效,理由是:死亡抚恤金系由死者生前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的慰问金和生活补助费,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而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应由死者生前供养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合理分割。冯某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对抚恤金所作的处理是无权处分行为,虽然经过公证部门公证,但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无效。

河南安阳一对夫妻通过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一份,载明自家两套房产由儿子、女儿各继承一套。后来的若干年父母大部分时间由儿子赡养照顾。父亲去世后,母亲召集亲朋好友,亲笔留下新遗嘱,称两套房产均由儿子继承,父亲在世时也多次表达了这个意思。母亲的自书遗嘱虽然时间在公证遗嘱之后,但并不发生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先前有公证遗嘱的,只有后立的遗嘱也采用公证方式,才能撤销、变更先前的公证遗嘱。所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如果不以新的公证遗嘱撤销原来的公证遗嘱,立遗嘱人的心愿无法实现。

这次民法典继承编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让各种形式的遗嘱回归平等地位,相信会更便利立遗嘱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处置遗产。

设立遗产管理人,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等各方利益

继承法第二十三条提到在遗产的处理中可以设遗嘱执行人,但就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职责范围等都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是否仅在遗嘱继承中有遗嘱执行人?还是涵盖了所有的继承形式?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可以作为遗产的财产种类从工资收入、生活用品、生产资料等扩大到房地产、知识产权、股权、使用权的收益权,甚至包括微博、公众号、游戏账户、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财产种类的数量和财产金额都有了大幅度提升。居民家庭可支配的财产越来越多,自然人频繁参与各种的经济活动,如购置不动产或者投资等,从而引发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为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众多,遗产的管理不再仅仅是保管和分割遗产,而是主要了结围绕遗产发生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普通自然人凭热心和常识往往难以胜任,需要专业人士的介入,如果交给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去管理遗产,会更加科学、稳妥和高效。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受遗赠人等各方的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适应遗产继承复杂化、专业化等需求,民法典继承编用第一千一百四十五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5个条文专门设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就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遗产管理人的获得报酬权等作了具体规定。

由于传统,我国民众普遍比较忌讳谈论死亡以及后事的安排,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9年澎湃新闻里就报道过这样的实例:四川某企业家突然离世,留下常年患病的妻子和在外地工作的女儿,还有一大堆因承包工程、合伙、民间借贷等产生的错综繁杂的诉讼纠纷,粗略算下来对外债务债权高达上千万,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母女俩觉得没有能力处理,但又想让亲人走得安心,于是两人自愿放弃继承遗产,并找到某律师事务所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处置和分配。

>>视觉中国供图

国外继承法中也有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但不同国家设立的出发点稍有不同。德国更注重于对被继承人的保护,遗嘱执行人的主要职责为实现被继承人的遗嘱。日本法律则侧重对继承人利益的保护,遗嘱管理人被视为继承人的代理人。英国采用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并存的制度。当遗嘱中指明遗嘱执行人,则该遗嘱执行人将负责管理遗产;如果被继承人并未设立遗嘱,或遗嘱中并未指定执行人,法院将会指定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按照遗嘱分配遗产,遗产管理人按照相关继承法律进行分配。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中心主任杨立新认为,增设遗产管理人,可以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更好地实现被继承人支配其遗产的愿望。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孟强说,1985年继承法虽然规定了遗嘱执行人,但没有突出其管理财产的功能,而此次民法典继承编正式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不仅有利于维护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避免留下纠纷隐患,有利于维护整体社会秩序的稳定。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借鉴已经成熟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同时也要防止遗产管理人滥用职权,所以民法典继承编规定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遗产管理人有获得报酬权,担任遗产管理人可能是律师未来拓展新业务的一个方向。

增加遗嘱形式,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如今,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电脑、打印机走入千家万户,社会上出现了“打印遗嘱内容,遗嘱人亲笔签名”形式的遗嘱,但按照1985年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要求的“遗嘱人亲笔书写”,打印遗嘱可能被判无效。这显然很不合理,说明对遗嘱形式的僵化规定已无法满足和应对现今人们生活的需要。这次修订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等形式,是回应社会潮流的一个进步。对遗嘱效力的认定,如果死板地拘泥于形式,错误地理解、适用法条,而不探究立遗嘱人背后的真实意思和基础法律关系,有可能会让恶人钻了空子,造成个案的不公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可喜的是,司法实践在某些方面走在了立法的前面。

湖南女子周兰芬长期受丈夫陈建辉家暴,后丈夫因杀死在姘头家床上的男子而被判无期徒刑,一年后两个儿子又在车祸中去世,遭遇沉重打击的周兰芬不堪疾病缠身,留下自书遗嘱寻了短见。遗书内容是:“我周兰芬不想再生不如死地活着……父母都已病故,我的定期存款本息分给我的四个弟妹,妹妹周兰芝和弟媳朱静照顾我太辛苦了,给她们家多分一些。现住房和出租房由弟弟周兰华暂管,等陈建辉回来交给他。”遗书还备注了每张存单的密码,有落款日期但没有周兰芬的签名。已经在狱中服刑8年的丈夫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自书遗嘱除要求书面形式外,还需满足遗嘱人亲笔书写、有落款日期和亲笔签名等要求,因遗嘱尾部没有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所以无效。二审法院改判遗嘱有效,理由是:从周兰芬自书遗书的内容来看,其虽然没有在自书遗嘱尾部签名,但在遗书开头写明“我周兰芬不想再生不如死地活着……”这已充分证实了该份遗书确系周兰芬本人书写,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书遗嘱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一审法院仅以自书遗嘱尾部没有签名而认定该自书遗嘱无效,存在认定不当,应予纠正。

继承法强调遗嘱的形式要件有其历史原因,但随着技术的发展,打印机、带录音录像功能的智能手机等电子产品在普通人生活中普及,所以出现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笔者认为法律追求的是遗嘱内容真实,如果遗嘱反映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就不必在外观形式上一味做刻板要求,而应该按照遗嘱去处分其遗产。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等形式的遗嘱,即基于这样的考量。

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的增加,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不仅要扩大扶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更要对遗赠扶养协议的合同规范和协议履行的指导监督,这需要律师和所在社区的共同努力。我接触到很多中科院、高校的老知识分子,其子女多在国外定居,他们在刚刚退休时也许愿意去国外与儿女一起生活,如今他们年事已高,只想叶落归根,国外的子女因自己工作、家庭的缘故无法回国照顾父母,老人们习惯了熟悉的居住环境,不愿意去到陌生的郊区养老院,并且这些老人一般对陪伴者的精神要求比较高,家政保姆往往只能打理老人的家务,满足不了老人的情感、品位上的需求,于是老人面临虽有丰厚退休金和房产但身边缺人照顾的窘境。有时候自己的学生、下属、远亲或者世交的晚辈来看他们是他们最开心的事了,因为能带来新鲜的、他们感兴趣的话题,让老人觉得自己和外界保持联系,没有完全与时代脱节。但这样的老人又是自尊心极强的人,不愿意白白受人恩惠,为此,他们愿意将自己的部分甚至全部财产在自己去世后作为对价赠与陪伴者。

这可能也是将来养老多元化中的一个模式。

猜你喜欢
继承法继承人遗嘱
Stitching together a glorious career
古代雅典女继承人探析
被偷的遗嘱
失落的缘
中国与德国继承法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比较研究
简析继承法的本属与立法体例
这样写遗嘱无效
关于遗产范围与功能的思考
遗嘱
继承法视域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困局与破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