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

2020-07-31 09:51
中国食品 2020年11期
关键词:鲜食玉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级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號文件精神及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要求,扎实抓好2020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紧迫感

今年是决胜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的收官之年,也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之年,各项工作任务十分艰巨繁重。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抓好今年夏粮收购工作,对于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持粮食市场平稳运行、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积极担当,主动作为,把夏粮收购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好。要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健全机制,强化协同,压实责任,综合施策,坚决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底线。

二、顺应改革趋势,大力开展市场化收购

各地要牢固树立市场化理念,完善要素配置,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保障措施,为各类市场主体入市收购创造良好条件,多措并举抓好市场化收购。要加强产业链各环节衔接,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加速链条整合、资源集聚,加快建设现代化粮食产业体系,努力形成“五优联动”的良好局面,做好粮食市场和流通的文章。要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化融资支持机制,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同时主产区要按市场化原则建立和完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机制。要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入市,就地转化;组织辖区内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及早入市,发挥储备轮换的引领作用。要深化产销合作,加强各地政府间战略协作,发挥好区域性洽谈会等平台作用,引导销区企业到产区建立粮源基地,构建长期稳定、高效精准的合作关系。要积极促进农企对接,鼓励各类企业主动适应粮食生产组织方式变化,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稳固的购销关系,让农民分享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等环节的收益。要做好不达标粮食收购预案,必要时采取地方临储等措施,予以妥善应对。

三、严格执行预案,切实抓好政策性收购

中储粮集团公司要认真落实政策执行主体责任,按照《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关于完善小麦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粮粮〔2019〕284号)、《关于完善稻谷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粮粮〔2020〕41号)要求,做好预案启动准备工作,组织好政策性收购,发挥好托底作用。要提前确定收储库点,根据农民售粮需要合理布设收购网点,加强对收购进度监测,严格按照预案规定和通知要求启动、停止收购。要严格执行质价标准,在收购过程中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符合标准的粮食,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同时,要加强入库粮食检验,发现不达标粮食要按规定分仓储存、定向销售、妥善处置。

针对当前部分地区仓容偏紧问题,要采取督促销售成交粮食出库、加快维修改造等措施,千方百计扩大收储能力。中储粮各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组织收储库点用好现有简易储粮设施,根据本地实际租赁部分社会仓容并加强管理,由承租企业对收购、储存、出库等环节负全部责任。鼓励有关中央粮食企业采取“总对总”模式开展租仓,并由集团总部对收储工作负全责。同时,要加强仓储设施储粮管理,提前研究工作计划,适时安排销售或倒仓,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四、树牢宗旨意识,提升为农服务水平

各地要增强为农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强化服务措施,紧贴农民需要,方便农民储粮售粮。要通过入户指导、媒体宣传等方式,帮助农户做好新粮的整理、晾晒,科学做好庭院储粮。要强化产后服务,充分发挥粮食产后服务体系作用,积极为农民提供清理、干燥、收储、加工、销售等社会化服务。各收储库点要按照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台、仪器设备“持证上岗”的要求,让农民交“明白粮”。要优化现场服务,为售粮农民提供高质量服务,早开门晚收秤,尽量减少排队时间,有条件的地区要提供“候车室”式服务,提高农民的满意度。要推广预约收购、错峰收购,鼓励开通售粮绿色通道,积极利用粮食购销手机客户端、微信小程序等,着力提高粮食购销自助化、便捷化水平。

五、密切跟踪市场,积极做好宣传引导

各地要强化粮情监测预警,加强形势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要认真做好收购进度统计工作,根据需要调整统计监测频率,适时组织开展对粮食经纪人、种粮大户、合作社等主体的粮食购销情况调查,及时掌握收购进展。要加强预期引导,主动发布粮食生产、质量、价格、供求、收购进度等信息,引导农民均衡有序售粮,服务企业经营决策。要拓宽信息发布渠道,综合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宣传解读粮食收购政策,帮助广大农民和各类企业准确理解把握。要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收购工作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六、强化监督检查,维护收购良好秩序

各地要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具体收储企业的直接责任、中储粮集团公司的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地方行政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加强“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发挥12325全国粮食监管热线作用,严肃查处“克扣斤两”、“压级压价”、“打白条”等损害群众利益和“以次充好”、“先收后转”、“转圈粮”、“以陈顶新”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国家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政策性粮食入库质量抽验复核工作。要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压紧压实监管责任,坚决防范粮食流通各环节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结合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指导粮食企业和售粮农民做好必要防护,维护好收购现场秩序。

七、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健全完善粮食收购工作协调机制,调动各方积极性,抓紧抓实抓细各项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统筹推进的工作格局。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科学预判收购形势,研究制定针对性高、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要坚持底线思维,充分估计困难、风险和不确定性,做好前瞻性谋划,周密制定应对预案,强弱项补短板,做到有备无患。要加强调研调度,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及时解决收购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严厉打击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特殊形态或包装形式的食品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整治对象

1. 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医药”、“营养”等字样的,获证类别为饮料、糖果、果冻、代用茶、茶制品、其他酒、蜜饯、水果制品、水产制品和其他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及委托生产者。

2. 母婴店、医院及其附近的食品销售单位、相关食品生产者直销网点、线上销售渠道以及面向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等食品经营者。

(二)整治的违法违规行为

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备案的特殊食品。

2. 生产经营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药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3. 食品标签、说明书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利用包括广告、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4. 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话营销、直销等方式违法营销食品,将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进行混放销售、以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销售等违规销售行为。

二、整治措施

(一)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对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经营的食品开展全面自查,重点如下:

1. 生产许可情况。是否持续保持食品生產许可条件,是否以固体饮料等许可类别超范围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

2. 过程控制情况。是否采购使用无合格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及操作规程,是否无产品标准受托生产食品,受托生产是否按照规定留存样品并做好记录。

3. 非法添加情况。食品原料是否来源明确、标识清楚,是否专人管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是否按照产品配方进行投料,原料领用、投料等记录是否齐全,是否违法添加药品、非食用物质、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等。

4. 标签标识情况。产品名称是否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是否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营养信息是否真实客观,是否执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或标注适用婴幼儿等特殊人群,是否标注或暗示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及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

5. 宣传和销售情况。是否如实记录进货查验等信息,是否购进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以及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并与特殊食品混放销售,是否在销售中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专家推介、虚假广告等形式向婴幼儿、儿童、老年等特殊人群进行虚假宣传,是否未经许可或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外,利用网络、会议、电话等营销方式违法销售。

(二)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 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许可工作,对整治对象进行全面梳理,掌握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使用、适用人群、包装或食用形式、委托生产等情况。要结合企业自查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原料是否合法合规,采购、投料等记录是否真实,是否非法添加,标签标识是否虚假,是否非法销售和虚假宣传等。对发现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要及时进行核查,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2. 加强抽检监测。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有委托生产、涉嫌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声称或“纤体”、“瘦身”等类似宣传用语、有适宜人群或定量食用的食品,加大抽检监测力度。重点检验与宣传用语相关的物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非法添加咖啡因、双醋酚丁、匹克硫酸钠、麻黄碱、伪麻黄碱、酚酞、西地那非、育亨宾、布洛芬、盐酸二甲双胍、γ-羟基丁酸等药品、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3. 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置,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涉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要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20年7月31日前,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

(二)第二阶段: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第三阶段:2020年11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专项整治工作细化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坚持打建结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既要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发现一起重处一起,盯住不放,久久为功,还要固本强基、建立长效机制,出台制度措施,形成科学有效的治理体系。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同时及时曝光违法案例,形成有效震慑。要坚持开门搞整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强化社会共治。

财政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域的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以下简称保护修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保护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涉海规划,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三)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四)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鼓励各地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全方位、全海域、全过程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注重实现海洋生态产品的综合价值,推动提高优质海洋生态产品的供給能力。(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六)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四条:保护修复资金实施期限至2020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保护修复资金实施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保护修复的有关决策部署制定,支持范围具体包括:(一)生态保护。对海岸带、红树林和海域海岛等生态系统较为脆弱或生态系统质量优良的自然资源实施保护。(二)修复治理。对红树林、海岸线、海岸带、海域、海岛等进行修复治理,提升海岛海域岸线的生态功能。(三)能力建设。支持海域、海岛监视监管能力建设,海洋生态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开展海洋防灾减灾,海洋观测调查等。(四)生态补偿。支持鼓励跨区域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补偿。(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

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者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者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支持项目,应当及时按照程序退出。

第六条: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保护修复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保护修复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确定保护修复资金支持重点、分配原则;审核保护修复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保护修复资金预算草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研究提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重点支持方向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项目储备,会同财政部进行入库项目审核;提出保护修复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及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开展日常监管、综合成效评估和技术标准制定等工作;开展保护修复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海洋主管部门,下同)负责组织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开展本区域内项目储备,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组织已储备项目竞争性评审,从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储备库中择优确定实施项目,并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报送实施项目建议清单。

第八条:自然资源部根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需要以及相关因素、权重以及上一年度绩效情况等,向财政部提出年度保护修复资金安排建议。

财政部根据自然资源部等提出的分配建议,审核确定有关省资金安排数额,并依法下达保护修复资金预算。

自然资源部根据财政部确定的各省资金预算,组织各省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在资金预算文件下达30天内下达项目清单,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各省应积极做好项目储备库建设,改变“钱等项目”的状况,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提高预算资金执行进度和使用效率。

第九条:保护修复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各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形势、财力状况等,选取确定分配因素。

支持“蓝色海湾”整治行动、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资金的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红树林和海岸带保护修复任务量、自然情况、保护修复工作成效和项目储备情况,具体分配权重为50%、20%、20%、10%。

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应考虑各省财政困难程度,同时将预算执行率、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因素和权重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工程目标不降低、中央资金不增加的原则,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审批同意后,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对保护修复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并建立保护修复资金考核奖惩机制。对各地保护修复资金使用和方案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包括对决策、过程、产出、效益等指标的考核。具体内容包括:决策情况、相关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等。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修复资金的绩效评价,并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按要求建立资金监测监管机制,加强对具体项目及保护修复资金使用情况的动态监督,加强绩效运行监控,通过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库加强对支持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监控,压实项目单位和地方主体责任。发现资金违规使用、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第十三条: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固有职责或财政部要求,开展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保护修复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包括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对存在大量结转结余资金的,要充分分析原因、调整分配机制。

第十八条:沿海地区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保护修复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及自然资源部等备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鲜食玉米品牌建设加快鲜食玉米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节选)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大力实施品牌强农战略,切实把我省鲜食玉米的资源优势和品质优势快速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实现吉林鲜食玉米产业振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鲜食玉米品牌建设加快鲜食玉米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二、发展目标

力争用3-5年时间,全省鲜食玉米品牌化、标准化和产业化水平显著提高,带动品牌产品市场占有率和溢价能力明显提升,省、市、县多层级协同发展、相互促进的鲜食玉米产业格局全面建立。吉林鲜食玉米成为全国极具影响力的地域品牌,全省优质鲜食玉米生产企业超过100家,打造50个优质吉林鲜食玉米品牌产品,形成吉林鲜食玉米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三位一体”发展矩阵。全省鲜食玉米产量增加到30亿穗以上,实现吉林鲜食玉米品牌领跑全国。

三、主要任务

(一)突出品牌引领,打造“黄金名片”

1.凝练品牌形象。制定吉林鲜食玉米品牌建设发展规划,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布局,深度挖掘文化资源和禀赋要素,构建全新吉林鲜食玉米区域公用品牌形象传播体系、产业产品体系、市场营销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融合新媒体传播矩阵等载体和平台,并与吉林大米宣传推介与渠道建设一体化融合,强化吉林鲜食玉米的品牌声浪、品质优势,打造吉林玉米“黄金名片”。(责任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市场监管厅等)

2.构建品牌矩阵。鼓励省内鲜食玉米主产市县结合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及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申报地理标志,创建地域特色鲜明的区域特色品牌,形成鲜食玉米核心品牌的主打系列和重要支撑。鼓励和支持各地大力发展“三品一标”产品,通过技术创新、质量提升、标准规范、市场营销、特色产品认定等,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鲜食玉米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责任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農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各市、县级政府等)

3.规范品牌监管加强。“吉林鲜食玉米”品牌标识及广告语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吉林鲜食玉米品牌授权管理、品牌标识使用和退出机制,规范行业自律。组织品牌培育交流活动,提高企业质量品牌意识加强鲜食玉米品牌人才培养,提高品牌经营管理水平。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严厉打击品牌侵权、以次充好等问题,强化危机处理应急意识,塑造品牌诚信理念,形成“创品牌、管品牌、强品牌”的良好氛围。支持企业维护其品牌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消费者利益。(责任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市场监管厅、省商务厅,各市、县级政府等)

(二)拓展营销渠道,扩大市场影响

4.创新平台载体。引入全国鲜食玉米开年第一会和主场大会,搭建全国鲜食玉米产业交流平台,力争将其打造成为全国规模最大、影响最广、功能最全的鲜食玉米产学研信息高地,并为承接国际鲜食玉米产业大会创造条件。充分整合国内外行业专家、产业链各环节经销商以及媒体传播资源,系统开展专业培训、技术交流、品种推广、产销对接等活动。借助多元媒体,常态化、创意化开展鲜食玉米科普教育、广告宣传以及行业知名企业暨优质品牌产品公益评选。鼓励发展以鲜食玉米为重点的“农业+”、“鲜食玉米节+”等产业观光、体验式生态采摘等新业态,持续引导公众消费,引领全国市场拓展。(责任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县级政府等)

5.实施融合营销。强化鲜食玉米产销一体的链条化服务,探索新业态下生产与流通商业模式,构建省内省外互联、直营分销互补的吉林鲜食玉米销售体系,实现优质优价目标。鼓励企业通过电商平台建立线上销售网络,采取与直播、社群、大客户、私人订制等渠道对接的新营销方式,扩大吉林鲜食玉米的线上销售;积极推进与全国知名电商平台合作,利用其线上资源与线下门店融合的新零售渠道,加快吉林优质品牌鲜食玉米产品在全国布局。利用国内外大型展会平台,开展系列宣传、展示、推介、招商活动,提高吉林鲜食玉米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充分借助吉林大米持续深耕已有的影响力和渗透力,依托吉林大米在省外销区市场的直营店、商超及社区专区(专柜)系统,重点开发吉林鲜食玉米京浙沪闽主销区市场,并融合推介传播吉林杂粮杂豆,形成吉林大米“白金名片”、吉林玉米“黄金名片”、吉林杂粮“彩金名片”同台展示、同网销售、多元共享、齐抓共赢的格局。(责任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商务厅,各市、县级政府等)

(三)培育产业龙头,促进行业升级

6.扶持壮大龙头企业。加快培育具有全方位服务功能和市场运作能力的大型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龙头企业的带动,实行区域化、组织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健全完善“鲜食玉米优质企业+新型经营主体+种植大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政策资源向新型经营主体和龙头企业集中,积极引导和鼓励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实现鲜食玉米资源、产品渠道的整合共享,发展壮大一批鲜食玉米优质企业,打造推广一批鲜食玉米主导品牌,形成引领吉林鲜食玉米产业健康发展的主力军和排头兵。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优质企业向鲜食玉米产业聚集,激发经济活力。(责任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级政府等)

7.培育产业发展联合体。发挥好政府、市场、行业组织和企业经营主体在品牌培育和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企业自愿、品牌共享”的原则,推动以优质龙头企业及相关科研院所、协会组织为主体的吉林鲜食玉米协会建立和吉林鲜食玉米产业联盟重组。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整合优化企业、合作社、种植区、销售区、科技、金融等多方力量和经济要素,用数字经济思维和实体经济方式,促进建立更为统一的鲜食玉米产业发展利益联合体。发挥市县粮食行业协会和鲜食玉米联盟组织作用,建立政府、行业组织和联盟成员沟通机制,逐步建立完善的品牌社会化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农科院、吉林农业大学,各市县级政府等)

8.强化产业科技赋能。围绕“品种优质、栽培提质、储加销稳质”,运用物联网、大数据、智能制造、区块链等新技术实现与鲜食玉米产业对接,真正实现鲜食玉米全产业链的标准化、自动化、智能化,构建现代化物流营销平台加强企业管理层、技术工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大户、流通经纪人和农村电商业主业务培训,着力培养一批鲜食玉米产业领军人才和技术骨干。(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级政府等)

9.提升行业发展水平。鼓励鲜食玉米企业积极探索应用深加工技术,加大技术装备升级改造力度,充分利用鲜食玉米口感鲜嫩、色彩丰富的特性,依托省内高校食品加工领域的研发能力,开发“全谷物”特色美食、全营养玉米冲调类食品和功能性深加工高附加值产品,促进鲜食玉米产品结构升级和梯次增值,为产业发展提供丰富的产品储备,满足不同消费人群的喜好和需求,实现鲜食玉米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等)

(四)务实生产要素,筑牢发展粮基

10.推进规模经营。着力打造一批有引领、高标准、带动力强的典型基地。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积极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推进鲜食玉米规模经营。依托农业科研机构,引导社会多元投入,鼓励支持龙头企业通过股份合作、土地流转等途径建立原料生产基地。(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农科院、吉林农业大学,各市、县级政府等)

11.加快新品种选育。引进和示范推广集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力量,精准筛选和确定适宜我省种植的鲜食玉米特色优良品种。采取自主创新与引进相结合,开展优质鲜食玉米种质资源的收集、鉴定、应用和创新性研究,创新育种手段,加快鲜食玉米新品种选育。在省内优势产区建设全国鲜食玉米高标准品种试种推广基地,采取“科研+品鉴”的方法,每年度开展鲜食玉米品种观摩采购专家评选活动,提高品种审定标准,开辟高品质品种推广“绿色通道”,加大优良品种培育、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力度,筛选出适宜全省不同地域错峰种植的高产优质和适销对路的鲜食玉米优良新品种,且体现品种多元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农科院、吉林农业大学,各市、县级政府等)

12.全面实施标准化生产。制定先进、实用、操作性强的模式化种植生产技术规程,建立健全从田间到餐桌的全流程全产业链吉林鲜食玉米质量安全管控系列标准和操作规范,制定鲜食玉米产品标准,推进各环节标准衔接配套,形成完整体系。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科技人员技术承包服务的运作模式,大力推广鲜食玉米标准化生产,逐步实现鲜食玉米生产的“五统一”(统一品种、统一防控、统一标准、统一检测、统一标识),带动全省鲜食玉米产品提质增效扩量。(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市场监管厅、省农科院,各市、县级政府等)

13.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结合智慧农业的推广,建立完善吉林鲜食玉米全程质量可追溯体系,跟踪和追溯鲜食玉米从种植到终端销售全产业链质量安全,构建基于大数据背景下的全方位管理监督智能控制体系。强化鲜食玉米品牌认证、标准执行及质量检测,形成完整的吉林优质安全绿色品牌鲜食玉米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鲜食玉米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严把生产源头质量关,加强产地环境监控和投入品监管。鼓励和扶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鲜食玉米质量安全检测,确保产品合格上市。(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市场监管厅,各市、县级政府等)

14.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动鲜食玉米资源综合利用,支持企业实现鲜食玉米加工副产物循环、全值和梯次利用,提高产业附加值。鼓励玉米须和玉米皮的高值化利用、玉米秸轩还田和用于青贮饲料加工等,增加种植鲜食玉米的综合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畜牧局,各市县级政府等)

15.建立协同创新机制。围绕市场需求,建立省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国家级重点平台与重点龙头企业的协同创新机制,加强新品种、新肥料、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等联合攻关、引进试验及示范推广。建立及完善以科研单位为主体,以企业、合作社等为受体的科技实体化转化应用体系。聚焦专特用玉米产业发展中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广泛征集技术需求,加快专特用玉米適用技术的研发集成配套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农科院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资金,加大对鲜食玉米品牌建设和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支持鲜食玉米基地建设、订单农业、保鲜储藏(低温恒湿)库群建设。支持改造产地预冷集配中心、低温加工仓储配送中心等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区域产品溯源体系建设。支持开展吉林鲜食玉米品牌培育、宣传、推广、营销渠道建设、资质认证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支持新品种、新技术的科研创新、引进、示范推广和人员培训等。(责任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县级政府等)

(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在我省采购原料或建立包装车间的全国经销商提供扶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落实加工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国家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落实用地用电优惠政策,优先满足标准化鲜食玉米生产基地预冷设施、大型冷库、贮藏库、冷冻车问等设施用地需求,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农产品初加工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并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龙头企业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电力公司、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各市、县级政府等)

(三)加强金融信贷支持。推行政府引导、农民主体、企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各级支农项目资金要向鲜食玉米产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倾斜。发展粮食供应链金融模式,提高鲜食玉米生产企业的融资能力,加大粮食信用保障基金支持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对带动农户多、竞争力强、市场潜力大的联盟企业、龙头企业订单收购等重要环节创立开办多种担保方式的贷款业务,鼓励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发支持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品种。重点扶持和引导工商资本进入鲜食玉米领域,增强产业发展活力。(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农发行等)

(四)强化组织协同推动。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措施和部门协作机制。各地政府应高度重视鲜食玉米产业发展,重点地区要因地制宜制定推进本地区鲜食玉米产业发展的具体意见,加强组织推动,建立工作机制,强化保障措施,确保鲜食玉米各项建设任务整体推进、全面落实,并发挥好相关协会商会和专业机构的作用,形成协同发展鲜食玉米产业的强大合力。(责任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畜牧局、省稅务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级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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