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抵不过招呼,道理跨不过关系,法律大不过人情。”这一直以来是百姓最恨、最怨、最烦的“潜规则”。“三个规定”在司法改革中应运而生,针对的问题看似只是司法机关的“家务事”,实则是关乎百姓民生的大事。
5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工作情况,并通报六起典型案例。
截至今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看似“内部”的通报内容,迅速引发舆论关注。
“三个规定”到底是什么
“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印发的制止非法干预、插手司法案件的3份文件,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证据抵不过招呼,道理跨不过关系,法律大不过人情。”这一直以来是百姓最恨、最怨、最烦的“潜规则”。
三个漂亮之处
在这场发布会中,有三个漂亮之处。
第一个,细化规则有章可循。在“三个规定”出台之后,不少政法干警不免有些顾虑。对此,最高检针对“三个规定”出台细则,打通了制度落地的最关键一公里。发布会披露,最高检先后制定印发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扩大记录报告的事项范围,对具体情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按照这些规定,哪怕没有遭遇干预、插手,也要进行报告。
这些细则不仅给检察机关加了码,更为普通干警卸去了“报对不起前途,不报对不起良心”的压力。
第二个,铁面执行不留情面。最高检此次通报的典型案例有一个共同特点:违反规定的检察人员都是“关键少数”——他们或是检察长、政治部主任等机关领导干部,或身为业务部门负责人,面对他人请托,不但未能记录报告,还拒不依法履职、利用职务影响力干预正常办案。如此有针对性地“抓典型”,就是要用典型案例去对冲领导违规的示范效应。
最高检的态度十分明确:权力保不了为权力“出头”的人,只要伸了手、张了嘴,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
第三个,公开公布彰显决心。发布会上,最高检公布的“干货”数据引人注目。截至目前,最高检院领导共记录报告有关重大事项95件,最高检机关共记录报告444件。
也许其中大部分只是希望推动案件公正办理,但是当招呼打到了最高检、甚至大检察官面前,谁有这样的路子?为了什么事动用这样的关系?中央三令五申怎么还有这样大的胆子?仔细想想这三个问题,令人觉得可怕。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何求解,司法机关的“作业本”里,会记下最高檢的这道“示范题”。
公布六起典型案例
最高检还发布了六起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1:赵某某违反“三个规定”案。赵某某为某县级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他在面对该市一名市级领导干部崔某干预插手该院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时,没有依法履职,使被告人重罪轻判。受崔某干扰案件影响,承办该案的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刘某某、承办检察官韩某某也没有正确履行检察职责,导致检察机关没有及时对该案进行监督。
案例2:陈某违反“三个规定”案。陈某曾任某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他接受案件当事人或亲友请托,多次违规过问或干预下级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被陈某过问或干预的王某、郝某、陈某、刘某4名检察官,对陈某的行为予以拒绝,并在集中填报时进行了补报,不仅没有被追究责任,还受到了上级院表扬。
案例3:金某等人违反“三个规定”案。金某曾任某地级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管理部副部长,他利用职务便利为“涉黑”人员打探案情。该院副检察长陈某,对金某向其过问案件的情况没有记录报告。金某的行为不仅导致自己走向了违法犯罪的深渊,也“连累”同事陈某受到通报批评。
案例4:王某违反“三个规定”案。王某曾先后在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任政治部主任、副检察长等职,她收受他人贿赂,利用职务影响力,帮助他人减轻或逃避处罚,干预、插手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最终被查。
案例5:吴某违反“三个规定”案。吴某曾任某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长,碍于同学和朋友情面,违反规定私下会见犯罪嫌疑人、特殊关系人,接受他人财物,私自向公安机关出具帮助嫌疑人免于刑事追究的《检察建议》,并且主动放弃立案监督职责,使得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制裁。
案例6:刘某等人违反“三个规定”案。刘某曾任某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他利用职务影响力,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检察院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任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田某及该院公诉科科长高某某受到干预插手后,违法办理案件。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刘某又找到法院的有关人员,为犯罪嫌疑人请托说情,导致对本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张某某等判处缓刑。
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指出,案例呈现三个特点。一是风险多来自“熟人”,有的插手、过问来自同级党政领导,有的来自同事、下属、下级院干警,有的来自同学、朋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二是违纪后果严重,违反“三个规定”的检察人员往往滑向滥用检察权导致司法不公的深渊,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主动报告或可免责,凸显了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对检察人员履职安全予以防护的“铠甲”作用。
(中国新闻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