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鹏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20)04-118-02
摘 要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实力快速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为了更好适应社会主义新时期的经济发展规律,各行各业在劳动关系方面实现了改革与创新,一些新兴行业的涌现也为劳动关系的种类提供了更多可能。但是,法律建设需要一定的时间,目前与劳动关系的变化速度无法实现协调与平衡,新型劳动关系的出现对劳动法的顺利实施提出了挑战,相关法律人员亟需看清劳动关系的发展形势,面对挑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基于此,本文首先简要分析了新型劳动关系对劳动法所带来的挑战;其次,针对困境和挑战从两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和策略,以此跟专业人士进行讨论和分析。
关键词 新型劳动关系 劳动法 挑战 应对研究
人类社会只有不断地提高生产效率,进行人类劳动,才能实现根本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才能得以提升并获得最基本的保障,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也是由雇佣者和被雇佣者之间紧密的劳动关系而构成的。劳动关系在人类社会中必然存在且不会消失,同时还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明显的变化,形成之前从未出现过的新型劳动关系。我国颁布的劳动法是针对过去较为传统的劳动关系而实施的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及时的更新和改进,面对新时代出现的几种新型劳动关系并没有明确的要求。
一、劳动关系的内涵与本质
劳动关系是人类社会中的基础关系,因为劳动关系的存在,使人在社会中有了存在的价值和发展的意义。劳动力提供者和劳动力享有者在社会形势不断演变的过程里,形成了独有的社会经济联系,支撑着人类社会的存在。劳动关系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不言而喻,但究其本质,劳动关系的内涵是十分复杂的,在社会发展的长远历程中,从国内到国外对于劳动关系都有着不同的见解和认知[1]。就国内而言,从十九世纪八十年代至今,人们对于劳动关系的理解并不相同,最初时期人们较为赞同劳动关系广义说,认为劳动关系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相互联系,除了人们一直认可的雇佣关系外,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管理、监督等关系都可以称之为劳动关系,人们能够产生这样的理解是由当时的社会发展形式和实行的经济体制所决定,雇佣者与被雇佣者之间除了具有提供劳动力和享用劳动力的关系外,还具有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显著社会关系。随着我国不断发展和进步,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逐渐形成,现代化企业在国家支持下逐渐得到发展和壮大,社会发展方式实现了根本性的转变,集体发展变成了个体发展,雇佣者与被雇佣者之间的关系也随之发生了改变,由原来复杂多样的劳动关系变为了单一的劳动关系,被雇佣者提供劳动力、雇佣者享受劳动力又成了社会发展的主要形式,人们便逐渐开始信奉劳动关系狭隘说。为了能够在法律上对劳动关系进行约束,逐渐规范雇佣者与被雇佣者之间合作模式,必须对劳动关系的内涵和本质进行明确的定义,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因而劳动法应运而生,使得劳动关系从最初的行政关系转变为法律关系,雇佣者与被雇佣者的权益都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解决了阻碍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问题和矛盾[2]。深入分析当今社会中新型劳动关系的本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劳动关系必须是由提供生产资料的一方和提供劳动力的一方共同构成的;其次,劳动力提供者需从属于生产资料所有者,在劳动过程中根据生产资料所有者所提出的所有合理要求开展劳动;最后,劳动力提供者在劳动关系中不需要对劳动結果进行负责,只需要对生产资料所有者负责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了解劳动关系的内涵与本质,有利于在新时期完善劳动法的相关内容,为雇佣者和被雇佣者提供更多的、更有效的权益保障。
二、劳动关系的发展与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关系实现明显扩大,在国家给予政策支持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正确带领下,我国城市经济建设实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农村中更多的青壮年进入城市寻求发展机遇,城市建设进程中涌入了许多新鲜血液,成了新的劳动力。随着国家经济的整体发展与进步,我国农业和工业方面的实力实现了巨大提升,人们生活所需的物质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并开始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为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机遇。在该形势的驱使下,人们对于住房的需求也逐渐提高和加大,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速度逐渐超越了传统重工业的发展速度,成了最炙手可热的产业。并且,社会面临的人口压力越来越大,具有就业需求的民众越来越多,大学生也往往面临着毕业就失业的情况,国家采取各种政策,鼓励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推进新型产业的发展[3]。同时,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在多方因素共同促使下,“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型产业横空出世,在短时间内实现了极快发展,以网络为发展环境建立了一种新的劳动形式。上述发展过程使得城市中的劳动关系越发复杂,为劳动法的继续执行提供了较大的困难和挑战,在社会矛盾逐渐改变、人们就业需求不断更新的情况下,我国的劳动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首先,雇佣者与被雇佣者之间的从属关系逐渐减弱,随着人们劳动需求的逐渐增加,为提高自身收入,在进行一份工作的同时还可能进行着其他工作,同时会从属于好几个被雇佣者,减少了对于某一个雇佣单位的依赖性。其次,服务行业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龙头产业,但服务业的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性,该行业并不创造具体价值,因此使得在服务业新型劳动关系中缺少生产资料的所属者,只有服务的提供者。并且,在国家的鼓励和政策的支持下,进行自主创业的人越来越多,使得许多人不仅是劳动关系中生产资料的占有者,还需要在劳动关系中提供充足的劳动力。
三、新型劳动关系对劳动法带来的挑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关系的类型得到了丰富,人们处于新型劳动关系中,劳动权益和效益无法得到保护,进行劳动法的完善和改进迫在眉睫。但是,法律的修改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简单,社会形势的变化与法律的发展程度都对劳动法的调整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挑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人们无法确定当前投入使用的劳动法是否已经完全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劳动法在我国颁布的时间较早,推进和实施时间较长,各行各业中的大多数企业已经适应了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约束和规定,并且目前签订的合约内容都是根据劳动法的要求进行,劳动法惠及到的劳动者数量极多,虽然社会上出现了新型劳动关系,但此类劳动关系只占社会所有劳动关系中的少数部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必要改进劳动法并且按照怎样的标准进行改动是难以确定的。其次,在法律中定性新型劳动关系,并且明确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会对社会的整体发展带来较大的影响,法律对于劳动关系的定义和诠释是与劳动双方的利益紧密相关的,目前出现的新型劳动关系发展时间较短,存在形式并不固定,涉及的双方在利益的所属和分配方面还没有定型,未来是否会发生巨大的变化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未知数,为了这种利益不明确并极有可能发生改变的关系进行劳动法的调整和修改,是冲动且缺乏思考的[4]。最后,为了社会能够发展得更快更好,政府确实有必要对市场经济进行部分干预,充分发挥政治力量,实现法律效应,保护更多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目前政府可进行干预的程度是无法把控的,社会中新型劳动关系的出现,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了一定的冲击,政府确实应该有所作为,但不得不承认我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仍然是不断探索和实践的,在国家前进和发展的过程中并没有可以模仿的对象和参照的标准,在法律上重新定义劳动关系涉及的社会群体众多,利益关系十分复杂,稍有不慎就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动荡,那时再慌乱地进行法律调整和安抚利益损失较大的企业,会对国家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劳动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保证社会稳定和实现国家进步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新型劳动关系的出现,对劳动法在社会中的应用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和影响,国家和政府面对如此之多的挑战和困境,绝不能失去观察和探索的耐心,操之过急地对劳动法进行法律方面的修改,必须要以长期观察和谨慎对待的态度确认新型劳动关系的持久性和可持续发展性,明确劳动法的法律性质,把握劳动法可进行调整的幅度,确定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实现劳动双方利益的合理分配。
四、面对新型劳动关系劳动法的应对策略研究
(一)把握新旧劳动关系中的趋同点
为寻找新旧劳动关系的趋同点,必须找到劳动关系中不受新形势影响的要素,通常情况下,往往以生产资料占有者和劳动力提供者为两个角度体现劳动关系。基于此,劳动关系可分为以下三种:在第1种劳动关系中,生产资料占有者与劳动力提供者属于两方,并且拥有雇佣与被雇佣之间的关系;第2种劳动关系中,生产资料占有者和劳动力提供者属于一方,往往是个体经营关系;第3种劳动关系属于前两种的混合形式。以这种角度重新审视新旧劳动关系,便能够看清劳动关系的本质。
(二)重新构建科学的劳动保障体系
人类社会中时时刻刻都有可能涌现出一种新的劳动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够持续发展,成为主流内容,如果在不充分了解新旧劳动关系差异的情况下,盲目地对劳动法进行扩张或改进,是十分不科学、不合理的。劳动法的出现是为了使雇佣者与被雇佣者的权利得到保护,经过上述分析可知,虽然出现了许多新型劳动关系,但其本质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所以劳动法不应该盲目地进行修改,反而可以制定相关行政法规进行内容的补充。
五、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劳动关系的逐渐复杂,为劳动法的实施带来了许多困难和挑战,但是国家的进步就是在不断创新和改变的过程中实现的,面对新型的劳动关系,相关法律人员应该明确新旧劳动关系中的异同,并采取措施重新构建科学的劳动保障体系,为我国雇佣者及被雇佣者的权利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黄博骏.论网络社会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及法律应对[J].河北农机,2019(07):100-101.
[2]赵靖,王昊哲.新型劳动关系对劳动法的挑战与应对研究[J].知识经济,2019(18):13-16.
[3]张艳.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的探索与思考[J].科技创新与生产力,2019(03):1-2.
[4]侯雨君.关于新型劳动关系的法律探讨——以快递物流与网约车的劳动关系为例[J].法制与经济,2018(08):1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