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杰
摘 要:随着时代进步,国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逐渐觉醒,近些年来,出现了大量的经典案例供我们学习、参考。2017年“茅盾手稿”著作权纠纷案尘埃落定,本案涉及美术作品拍卖活动中著作权法、物权法、拍卖法三部法律交叉调整地带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关系问题。笔者将围绕本案案情、判决背后的法理、案件典型意义展开,抽丝剥茧,近看著作权法的规范世界。
关键词:著作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美术作品
一、案情摘要
茅盾,原名沈德鸿,笔名茅盾,是新文化运动的先驱者、中国革命文艺的奠基人之一。茅盾先生于1958年将其用毛笔书写创作的一篇评论文章《谈最近的短篇小说》向杂志社投稿,该篇文章的文字内容发表于《人民文学》1958年第6期。后手稿原件被张晖持有。2013年11月13日,张晖委托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拍卖公司)拍卖多件物品,其中包括涉案手稿。2013年12月30日,经典拍卖公司通过数码相机拍照上传了涉案手稿的高清数码照片,在其公司网站和微博上对手稿以图文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宣传介绍。公众在浏览经典拍卖公司网站时,可以看到涉案手稿的全貌,也可以通过网页的放大镜功能观察到每页手稿的局部细节。预展过程中,经典拍卖公司展示了涉案作品原件,也向观展者提供了印有涉案拍品的宣传册。2014年1月5日,涉案手稿在经典拍卖公司2013季秋拍中国书画专场进行拍卖,案外人以1050万元的价格竞得涉案手稿。但因此后竞买人未付款导致拍卖未成交,涉案手稿原件仍由张晖持有。拍卖结束后,经典拍卖公司仍在互联网上持续展示涉案手稿,直至2017年6月才将其删除。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系茅盾先生的合法继承人,其认为张晖和经典拍卖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涉案手稿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经典拍卖公司停止侵害涉案手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赔偿沈韦宁、沈丹燕、沈邁衡经济损失10万元。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手稿既是文字作品也是美术作品,张晖系涉案手稿的合法所有权人,有权选择以拍卖的方式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张晖的行为没有侵害涉案手稿的著作权。经典拍卖公司侵害了涉案手稿的美术作品发表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二审法院遂判决经典拍卖公司向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二、判决背后的法理
本案经笔者归纳有如下要点:首先,“书稿”究竟为何种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文字作品还是美术作品,亦或二者兼是;其次,张晖于本案的定位,其有无侵权行为;复次,著作权可否继承;最后,经典拍卖公司的侵权行为所保护的法益为何。理清以上思路,一扇著作权法的大门已矗立面前,推开,拾步,门后就是规范世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那么如何界定文字作品与美术作品,文字作品包含从文学创造到实用名录等广泛的一系列作品,茅盾书稿显然是文字作品毋庸置疑,重点在于其是否为美术作品。印象中,但凡谈论美术,自然而然联想到的是一幅图画,从感观而言,书稿好像不太符合我们对于美术作品的理解。但实则不然,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美术作品的定义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法平面或者立体法造型艺术作品。涉案中的“茅盾手稿”,是原告原件,既也有着茅盾先生的字迹,是符合作为美术作品的要求范畴的。综上,“茅盾手稿”既是文字作品,亦是美术作品。
不论手稿其间几易其主,张晖最后持有了手稿原件,虽拍卖成功但竞拍人未付款导致拍卖未成交,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晖仍为本手稿的所有权人。既然是物权上的所有权人,张晖对手稿自然具有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等权利,其拍卖手稿的行为是合法正当的,无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与第四十八条,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故张晖的行为没有侵害涉案手稿的著作权。
接下来再论,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三人是否具备原告资格,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由此可知,截止至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著作权仍在保护其间内。那么在作者死后,著作权可否继承,这一问题已有法律明文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最后关于经典拍卖公司的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法益,经典拍卖公司通过数码相机拍照上传了涉案手稿的高清数码照片,在其公司网站和微博上对手稿以图文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宣传介绍。公众在浏览经典拍卖公司网站时,可以看到涉案手稿的全貌,也可以通过网页的放大镜功能观察到每页手稿的局部细节。而在拍卖结束后,经典拍卖公司仍在互联网上持续展示涉案手稿,直至2017年6月才将其删除,无疑侵犯了涉案手稿的美术作品发表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在预展过程中,经典拍卖公司展示了涉案作品原件,也向观展者提供了印有涉案拍品的宣传册,侵犯了涉案手稿的复制权。综上,经典拍卖公司侵害了涉案手稿的美术作品发表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三、本案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美术作品拍卖活动中著作权法、物权法、拍卖法三部法律交叉调整地带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判决平衡了物权人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拍卖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注意义务。判决指出,在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物权分离的情况下,原件所有人依法行使处分权、收益权、展览权的行为,均受到法律保护,著作权人无权干涉。但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物权应以不损害该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为前提。拍卖公司作为接受物权人委托的拍卖方,除负有物权保护注意义务外,还应负有合理的著作权保护注意义务,规范尽职地进行拍卖活动,审慎避让著作权人的权益。判决明确了不同主体权利的边界,体现了对物权人和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平衡保护的司法精神,并按照尽职拍卖人的合理标准确定拍卖公司的注意义务,充分体现了严格保护的司法导向。
结语
随着时代进步,国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逐渐觉醒,其中对著作权的保护更是重中之重。新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颁布于1990年9月7日,但著作权纠纷难以解决的重点,一是当事人对法律的陌生,二是著作权保护常与其他权利相牵连,著作权法也会与多种法律相交叉,这意味着司法实务中对法官、律师的专业性要求极高。本案的判决既合理惩罚了侵权行为,又严格保护了著作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利,预示着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稳步推进,相信“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终将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