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華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本期微话题栏目为您解读《政务处分法》。
一、为什么要制定《政务处分法》
《政务处分法》参照现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以及党纪有关规定,总结实际经验,对政务处分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
二、《政务处分法》适用于哪些人群
《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三、政务处分与处分有何不同
监察机关作出的惩戒称为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惩戒称为处分。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但是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四、哪些违法行为将受到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既包括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用职权等较为常见的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也对一些应该予以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其中,“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等行为,都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并规定了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五、政务处分分为哪些种类
六、《政务处分法》 如何保障公职人员权利
《政务处分法》将“规范政务处分”作为重要立法目的,在促进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加强对公职人员权利保障方面具有体现。比如:
《政务处分法》第三条规定: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法》第四条规定: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政务处分法》第五条规定: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政务处分法》第六条规定: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摘编自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制图/晏恒) (责编/蒋筱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