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炜 , 陈 秀,2*
(1.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上海 201103;2.上海市农药检定所,上海 201103)
关键字:美国;杀鼠剂登记;杀鼠剂应用
杀鼠剂(Rodenticide)是指用于预防、控制鼠类等有害啮齿类动物的农药。由于杀鼠剂是以哺乳动物为靶标,对人类和其他高级哺乳动物的威胁较大,其安全性受到各国农药管理部门重视,在农药的登记管理中普遍将杀鼠剂单列或有特殊的管理要求。美国是农药登记管理起步较早的国家之一,其在杀鼠剂的管理方面有许多成功的方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60年代,杀虫剂环境问题全面爆发。1962年蕾切尔﹒卡森出版了《寂静的春天》,环境保护思潮在美国兴起,并最终影响到政府决策和立法。1971年2月,时任美国总统尼克松在国会发表环境咨文,重点提及杀虫剂问题,并建议重新修订《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翌年10月《1972年联邦环境杀虫剂控制法》(Federal Environmental Pesticide Control Art of 1972)获得通过。新法涵盖了杀虫剂的市场流通和使用两个方面,立法主旨首次提升到保护美国公民的健康与环境安全的高度,强调保护公众健康与环境。该法第一次规定将农药分为二类,即通用类和限制类,并实施农药使用许可证制度。并把对农药的监管权由农业部转归新成立的联邦环保署(EPA)。该法成为美国农药监管制度的基础法律[1-2]。
在《1972年联邦环境杀虫剂控制法》的基础上《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又经过了多次补充和修订,同时《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对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也不断更新。联邦环保署(EPA)以此为依据建立起美国现在的农药登记管理体系。美国现行的农药登记管理体系始于1988年美国联邦颁布的FIFRA 88修正案,该修正案要求EPA对1984年11月1日以前批准的产品进行重新登记[3]。这项庞大的工程计划耗资3.55亿美元,历时十多年一直持续到2002左右[4]。1996年,《食物质量保护法》(FQPA)修订了食物上的农药残留程度标准。法律要求给儿童提供特殊的保护,并要求环保署再次对已登记农药的最高残留限量进行重新评价和制定,EPA又启动了第二个“十年计划”[5]。
为适应科技的进步和标准的不断提高,修正案增加了对农药登记再评审的相关规定。EPA对已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再规定登记有效期,也不实行登记续展,而是采取缴纳登记维持费的方式,周期性(每15年)对已登记的农药进行再评价,以替代农药再登记和残留限量再评估项目。确保当风险评价能力和政策制度发生变化时,所有登记的农药能满足最新的管理要求,达到最高的安全标准。2003年《农药登记改进法》(PRIA)颁布实施,该法案在2007年和2012年重新修订,作为FIFRA和FFDCA的补充,规定了由登记公司缴纳登记服务费,同时约束了EPA的审查时间。至此美国的农药登记管理费用由农药行业自行承担,摆脱对财政拨款的依赖,形成一套长效行业管理机制。
美国农药的普通登记管理又大致分为四个种类进行,即杀菌剂登记(Antimicrobial pesticides registration)、生物农药登记(Biopesticides registration)和除此以外的常规农药登记(Conventional pesticides registration),另外还有农药添加剂成分的管理(Inert ingredients regulation)。
现有的杀鼠剂品种都作为常规农药登记,截至2019年底在美国环保署登记杀鼠剂商品的企业有32家,登记杀鼠剂商品总计302个。登记的杀鼠剂有效成分有溴敌隆(bromadiolone)、溴鼠灵(brodifacoum)、鼠得克(difenacoum)、噻鼠酮(difethialone)、氯鼠酮(chlorophacinone)、敌鼠酮(diphacinone)、敌鼠钠盐(diphacinone, sodium salt)、杀鼠灵(warfarin)、溴杀灵(bromethalin)、磷化锌(zinc phosphide)、胆钙化醇(cholecalciferol)、马钱子碱( strychnine)和α-氯代醇(alpha-chlorohydrin),共计13个品种。抗凝血类产品登记占比55.8%,其中登记产品数量最多的品种为敌鼠酮,占总量的20.8%;非抗凝血类产品占比44.2%,其中登记数量最多的为溴杀灵,占总量的25.7%(表1)。
表1 美国杀鼠剂登记情况(截至2019年12月)
美国杀鼠剂商品的生产集中在少数企业手中,如较大的综合性的杀鼠剂生产商BELL LABORATORIES,HACCO,以及LIPHATECH三家公司登记的杀鼠剂商品总数就有179个,占美国杀鼠剂商品登记总数的近六成。除胆钙化醇、α-氯代醇和业已退出市场的敌鼠钠盐外,其余品种的原药登记数量均在2~6个之间。原药登记数量最多的为杀鼠灵(6个),其次为溴敌隆(5个)。
基于FIFRA的农药登记按用途划分为四种类型:普通登记(Registration)、试验许可(Experimental Use Permits)、紧急豁免(Emergency Exemptions)和州特许登记(State-Specific Registrations),又将登记应用的农药分为通用类和限制类。通过对所有农药产品的登记注册,美国政府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
通用类农药只需联邦环保署对其生产企业和设施进行注册和编号,其经营和使用不需办理许可证,任何商店(包括超市)都可经营,任何人都可以购买、使用。
限制类农药则需经联邦环保署检查、注册,并获得核准后方可生产;其经营则需具有一定数量病虫防治咨询师(PCA)并获得州农药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书方可;联邦政府农药使用管理由美国农业部负责,各州农药使用管理部门由政府授权确定。限制类农药使用者必须向EPA申请取得使用资格证书(表2)。经过州立大学培训、州政府考试通过,获得州政府颁发的使用许可证方可操作施用限制类农药。获得限制类农药经营许可的经销商只能将限制类农药销售给有资质的限制类农药使用者,并需定期将限制类农药销售情况上报管理部门[6-7]。
表2 美国限制类农药使用许可种类
2014年EPA与杀鼠剂制造商利洁时集团达成协议,利洁时集团主动取消12种畅销的敌鼠钠盐杀鼠剂产品的登记。截至2019年10月24日,有68个非抗凝血类和第一代抗凝血类杀鼠剂产品进入EPA的限制使用农药名单,其中为磷化锌产品26个、马钱子碱11个、敌鼠酮17个、氯鼠酮13个,唯一登记的α-氯代醇产品也被列入。
除了农药登记及禁限用措施外,2008年EPA又颁布实施针对杀鼠剂风险消减的管理决定:《Risk Mitigation Decision for Ten Rodenticides》。该决定就美国登记的三大类共计十种登记应用中的杀鼠剂产品的规格、流通限制和使用范围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主要针对杀鼠剂商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进行分类管控,而不是直接对产品采取限用措施。特别是毒性较强、生态安全风险较高的第二代抗凝血类杀鼠剂只允许在特定的专业领域销售和使用。EPA通过限制杀鼠剂产品的最小包装底限来设置市场隔离,达到对第二代抗凝血类药剂的限用目的。根据规定第二代抗凝血类药剂只允许在农业行业应用,产品包装不得低于8磅,专业防控人员(PCOs)应用的不得低于16磅。零售型(consumer size)杀鼠剂产品只允许使用非抗凝血类和第一代抗凝血类药剂,药量不得超过1磅,且必须搭配毒饵站出售。
美国的农药管理以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为管理目标,与我国安全与药效并重的农药管理不同,美国的农药管理并不关注药效,EPA认为药效是市场层面的问题。在杀鼠剂的登记应用中体现了美国人的这一理念,美国面临更为严重的抗凝血类药剂抗药性问题,但其并未盲目推广第二代抗凝血类药剂。一方面欧美科学界认为第二代抗凝血类杀鼠剂抗性一旦产生将直接导致第一代抗凝血类药剂失效;另一方面第二代抗凝血类药剂毒性更强,面临更为严重的生态安全风险,所以对第二代抗凝血类药剂应用更为谨慎。从登记情况看,非抗凝血类杀鼠剂和第一代抗凝血类药剂仍是美国化学灭鼠主要倚重的杀鼠剂品种。如在我国早已禁用的磷化锌却在美国严格的风险消减措施和限用政策的双重管控下得以继续使用。
美国的农药安全观不唯毒性论。按照系统安全的观点,农药的中毒风险是系统性的,只要投放使用就不可能完全避免。与我国对高毒农药的禁用措施不同,EPA对符合安全和残留标准的高毒农药持开放态度。只要能通过切实有效的管控措施控,确保药剂完全作用于靶标,并且不会对生态造成负面影响的高毒农药产品仍可在特定领域应用。这一安全原则的贯彻需依靠登记措施以外的行业规范和执法体系实现。在我国目前尚在发展完善的农药管理体制下,源头管控仍是最行之有效的手段。但随着我国农药行业规范和执法体系的完善,我国的农药管理也在向流通和使用层面延伸。未来我国的农药管理措施也必将更加科学和细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