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下信息伦理规制及青少年权益保护研究

2020-07-28 17:09顾伟驷吕上一丁月茹孔德彭
中国教育信息化·基础教育 2020年7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青少年

顾伟驷 吕上一 丁月茹 孔德彭

摘 要:互联网的发展带动了自媒体市场的日益成熟,作为社交新宠的短视频App影响力逐渐扩大。近些年来,一些自媒体不断暴露出信息污染、信息安全、信息蚕房固化、群体极化倾向等信息伦理方面的问题。如何加强监管,把握好短视频的内容和尺度以减少其对于青少年的不良影响?文章通过对青少年面临的自媒体信息伦理困境原因分析的基础上,从政府、自媒体平台、宣传教育、青少年自身四个角度提出伦理风险规避路径,以期保护青少年的相关权益,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更加和谐良好的自媒体网络环境。

关键词:自媒体信息伦理;青少年;伦理规制;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G775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454(2020)14-0015-04

一、引言

在自媒体迅速崛起发展的今天,一些短视频App平台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这类短视频App平台具有传播速度快、创作门槛低、社交互动强、大众化、内容个性化等优势,迎合了大众自我表达的内心需要和“碎片化”的阅读习惯。该类短视频融合画面、声音、文字于一体,感染力强、题材广泛,可供用户转发评论,带来巨大的“热度”。

然而,随着互联网环境逐渐出现过度娱乐化、低龄化、信息碎片化等问题,当前自媒体视频创作也出现了信息安全、信息污染、信息空间破碎、信息蚕房固化、群体极化倾向、隐私保护、社会责任等信息伦理方面的问题。网络不良信息极容易导致青少年遭受沉迷网络、价值观扭曲、网络诈骗等一系列上网安全问题,严重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如何加强监管,把握好短视频的内容和尺度,以减少其对于青少年的不良影响?如何使未成年人在自媒体环境的冲击下受到良好保护?如何加强宣传启蒙,引导未成年人维护权利,树立正确的三观?这些问题都应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为此,本文针对自媒体对我国青少年影响中涉及到的信息伦理界定、伦理问题辨析、青少年权益立法与准则解析、伦理研究进路、伦理校准和调适等问题展开探究,不但可拓展传统信息伦理范畴,为新一代自媒体的开发、应用提供伦理约束规范新思路,同时更可推动青少年权益保护体系的建设、完善和发展。

二、信息伦理概念以及自媒体下信息伦理现实困境

1.信息伦理概念界定

人类对于信息的搜集、处理、传播活动自古就有,与之相伴的信息伦理问题也一直存在,并随着人类伦理规范的演化与发展而不断变化。计算机出现之后,信息伦理的问题愈发严峻,人们开始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美国伦理学家Walter Maner最先提出了“计算机伦理学”这个概念,并逐渐扩大不断发展。

20世纪90年代,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冲破了計算机伦理学的束缚,将研究的对象更加明确地确定为信息领域的伦理问题,直接使用了“信息伦理”这个术语。互联网信息伦理指的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社交工作时人们所需要遵从的道德标准与行为规范[1]。吕耀怀认为信息伦理是涉及信息开发、传播、管理利用方面的伦理要求、准则、规约,形成新型伦理关系[2]。严耕等人认为,网络伦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具体问题、交叉问题和理论问题[3]。除此之外,很多学者还就互联网伦理进行了相关研究、梳理与综述,此处就不再赘述。

2.自媒体信息伦理的现实困境

随着互联网功能和影响力的逐渐扩大,各类个人、集体、组织对互联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被不断激发,由此在互联网上产生了大量的活动。与此同时,信息伦理的问题也较以往迅猛增长。这些问题涉及面广,有的是诸如抄袭、侵权等常见问题,有的是随着技术更新而带来的新问题,但是大众对此还处于认识的初始阶段,还没有形成关于此类问题的价值观念,政府也尚未形成关于此类问题的合理规制途径。这些伦理问题大致可区分为两种:一种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另一种是没有违法但是有违伦理道德的行为。前者尚有法可依,后者却难于处理,缺乏途径。

总的来看,当前自媒体下信息伦理失范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五类情况:

(1)信息污染

自媒体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单向传播,受众既可以是信息的接收者,也会成为信息的产生者,在互联网上传播大量信息,加剧了监管控制的难度。网络社交平台中出现大量低俗、淫秽色情、虚假造谣、辱骂暴力、恐怖邪教等有害内容,这种信息污染不仅伤害了用户情感、增加了信任成本,而且有损经济利益。

(2)信息蚕房固化

“信息茧房”一词最早出现在《信息乌托邦》一书中,用来特指个人在互联网中只关注和了解与自己喜好有关的内容和信息,进而对于其他内容产生了无视和排斥,形成自我封闭的“茧房”。长此以往,用户就会成为“井底之蛙”,将自己领域内的某种观念当做社会领域的共识,产生“刻板成见”,对于其他人的不同观点感到困惑,在认知上走上极端,成为群体化事件的温床。例如,出于获益的目的,一些短视频App平台的算法机制倾向于收集用户的喜好,为用户量身定制“个性化方案”,推送符合用户喜好的内容,更是强化了用户的自我偏见。

(3)群体极化倾向

群体多指聚集在一起、具有相似情感心理且形成了集体心理的人群。这里所说的群体指的是在互联网中,面对某一件事情彼此产生共识,聚集在一起采取的集体行动和对于某种权利的捍卫。在许多事件中,我们都可以看到自媒体群体的力量是非常强大的。这样的群体既可以做善事,也会造恶果。它自身具有较大的缺陷,比如群体缺乏理性思考和判断推理的能力,容易被暗示煽动,轻信谣言,急于行动获得结果,情绪起伏大,且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聚沙成塔,引发不良后果。这些特征与身心尚未发展成熟的未成年人相呼应。

在网络中,常常见到一个事件舆论本身尚未明辩清晰,证据不足,或者迷惑性很大,却引来群体对其贸然抨击,尤其是网络中不乏别有用心的人为了利益纠纷恶意制造纷争。这种不含理性、不加思索的集体行为被引导向恶意的方向,造成了不和谐的局面。可以说,这种群体中常常出现青少年的身影[4],他们在群体的带领下,评论发言甚至参与到“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行为之中,对其身心发展十分有害。

(4)个人隐私

隐私信息指涉及个人可识别或者尚未识别的且与公众社会利益无关的所有信息,比如人生经历、基本情况、爱好习惯、信用财产等等[2]。隐私权延伸至互联网中就是网络隐私权,多指个人的隐私信息遭到泄露,甚至涉及财产利益,常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在网络上泄露他人信息、进入他人计算机获取信息、网络暴力与人肉搜索等等。

大多数情况下,自媒体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不是浮于表面,而是深入其中的。青少年极易被自媒体中的虚幻内容所影响,变得敏感消极,对待极端问题失去判断力,产生畸形的审美观和扭曲的交往价值观[5]。遗憾的是,这种损害在日常生活中还未得到人们的注意和认识。这是一个权利被消解的过程,用户在娱乐中进入了忘我的境界,陶醉其中却觉得没有失去任何东西。

(5)侵犯知识产权

虽然我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知识产权,但是当前互联网中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却层出不穷、花样百出、防不胜防。而且由于证据不足或者程序复杂,作者往往难以维权,产品容易被复制和传播,而搜寻和获取证据很困难,执法和监管都难以进行,所以也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的这种行为在网络中更为猖獗。比如短视频中的音频,任何人都可以不通知原作者直接使用,这就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却一直未遭到抵制,也引发不了公众的共鸣。如何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已成为信息伦理包括信息立法方面的重要课题。

三、青少年面临的自媒体信息伦理困境原因分析

每一个侵害青少年权益的问题都有其价值上的前提和后果,都伴随着价值上的输入输出,故只有厘清输入输出的价值流向,找到输入价值的施予者与负责者和接受价值输出的承受者与受益人,才能进行责任的追究和权益的保护。

1.自媒体用户在社会性活动中固有的利益与价值取向的冲突

自媒体用户在现实中所建立的利益与价值取向方面的冲突,在自媒体中也一样映射出来。在现实中,人们之间的交往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人们倾向于牺牲短期利益,建立良好名声。现实世界中经历长期的磨合大多拥有普遍公认的价值观念,人们趋向于遵守这一规约。

而在互联网中,随意切换的账号极大地做好了匿名和不用承担责任的保护工作,使得部分人展现出与现实生活中背道而驰的行为,或消极抱怨、或胡言乱语,甚至违背道德伦理、法律法规。互联网作为一个民主自由的平台,拥有多元的价值观念,只有随着网络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人们才会重新回归原先最基本的伦理轨道。

2.自媒体信息伦理规范与法律法规的滞后

在传统的信息传播机制中存在编辑、记者这类“把关人”对媒体传播的信息进行审核和取舍,信息的传播是一个自上而下的過程。自媒体的出现打破了传统传播媒介的壁垒。自媒体的运营者也很难对海量的信息加以排查,这就对自媒体使用者的道德水准构成了挑战[6]。“把关人”和“监管人”的缺失导致大量突破道德底线、侵犯隐私、网络暴力的粗暴行为铺天盖地地出现在网络中,使得网络世界里一些价值观混乱、公德缺失的内容和场所越来越多。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普遍接受的网络伦理规范体系,快速增长发展起来的自媒体将大部分的网民收纳其中,但是有关伦理规范的讨论和构建仍然处于初始阶段,即使有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出台文明倡议书,但是难以与用户达成共识,普及传播还远远不够。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网络环境条件下落实起来比较困难,不仅诉讼的难度很大,而且考虑到传播人次过多,理论上可行,现实中难以操作。

3.立法滞后导致对网络不良行为的约束不力

法律是伦理的底线,对于突破人类伦理底线的行为,需要依靠法律加以惩戒。由于互联网发展的日新月异,新的网络现象又层出不穷,法律的制定是一个漫长复杂的过程,往往落后于现实状况,导致难以追责、难以落实的情况。各个国家目前都没有较好的案例可以借鉴。立法滞后导致对一些恶性问题的惩处缺乏法律依据,对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界定不清,难以及时制止。

我国对于青少年群体的保护也是一个长期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目前我国针对青少年权益的保护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形成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该体系是以《宪法》为保障,以《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作为重要来源的青少年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但是对于日新月异的自媒体来说,现有的法律难以保障青少年在互联网中的权益。另外,针对互联网部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尚在初始阶段,目前世界范围内对于网络世界的立法和执行依旧难有合适的对策,这也是未来需要努力的方向。

四、自媒体下信息伦理风险规避路径

针对目前自媒体中出现的各种伦理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内外已有的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结合自身基础有针对性地加以引导和解决。

1.政府:加快立法步伐,设立监管机制

目前自媒体使用者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参差不齐,仅仅依靠使用者的自觉和运营商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法律法规的滞后和监管维权的困难使信息伦理的建设无法进行,侵权成本几乎为零,也使侵权者肆无忌惮。立法与监管的本质就是要使自媒体回归信息传播、娱乐通讯的本质,不再成为一个“真空地带”。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互联网发展相对落后,相关的法律条例比较滞后,需要加快进程,唤起公众的意识。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色情欺诈信息等目前比较严峻的网络问题,政府有必要加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网民的基本权益,为互联网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2.自媒体:构建伦理规范,加强监管

自媒体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目前需要加快提升内容质量,打击低俗恶搞,并且制定条例细则,形成完整的监督管理系统。因此当前的自媒体应当寻求更符合青少年群体的价值目标,探究如何寻求算法决策与算法权力的公正性,如何设计更加透明、可理解和可追责的自媒体平台系统,实时追问自媒体平台智能化的合理性。

首先,在内容上可以选择与传统媒体合作,发挥其传播信息的功能,营造正能量氛围,同时抵消一些虚假信息,获得用户信任。主流媒体也应当抓住潮流主动借力,与短视频平台相互合作。这样可以促进普通用户与专业群体之间的沟通,促进自媒体的媒介生态走向良性循环。

其次,自媒体要意识到自身的社会责任,努力承担起“把关人”的角色,加强行业自律,确保其传播内容符合道德标准与管理条例才能进行传播,对于违规视频要进行坚决抵制,适当处罚。除了制定严格的内容管理规则,还可利用编辑加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短视频内容的把关和审核,监测涉及特定敏感画面或者语音的短视频内容,还可以加入用户举报奖励体系,促进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

最后,自媒体要形成自己的价值评价体系,除了对三俗内容加以抵制之外,对于不正的三观也要加以规范和引导,做到“雅俗共赏”,让自媒体传播的信息既具备通俗易懂性,又包含欣赏性和优美感。

3.宣传教育:加强媒介素养教育,提升价值观教育实效性

互联网上未成年的用户占有很大的比重,但是他们往往还没有形成正确的三观,对于很多事情还没有形成正确的认知,此时最为重要的就是学校、社会、家庭聚成合力,帮助学生遵守网络道德,提高维权意识,形成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同时要注意拓展有关青少年权益的教育途径,通过适当的权益和法律教育,青少年会形成一定的维权意识。进行维权教育时,强调防范为主,促进法律教育和权益知识的日常化。

学校仍然是对青少年进行法律和权益教育的重要基地。我国的国情导致学校法律和权益教育严重滞后,在基础教育课程中适当地加入一些权益教育有利于学生的认知发展,比如设立咨询室、模拟法庭、开设热线电话或者利用网络这种现代传媒手段吸引学生的注意力,都可以达到宣传教育的目的。

4.青少年:积极维护权利,树立正确的伦理观念

青少年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其心智、认知、三观还处于发展阶段,对于事物的了解并不那么清晰。作为在不断接触与吸收新鲜事物的青少年,了解世界探寻真相是他们的权利和成长的方式,但是他们获取的应当是全面真实、富有深意、积极向上的资料信息,而不是一些偏激片面、含糊不清、消极暴力的虚假谣言。因此,我们在做好外部保护的同时,也需要正确引导青少年形成维权意识,树立正确的信息道德观念。青少年要増强自我教育意识,加强文化知识的学习,对待短视频中的网红不要轻易迷恋,形成自己的人生理想和是非辨别的能力,学会维护权益,保护自己,避免盲目跟风,学会遵守互联网伦理道德。

同时,青少年需要更加全面地看待自媒体的作用,而不只是把它作为一个娱乐消遣的平台。因此,在家长、教师的引导下,发挥自媒体的线上教学功能,青少年可以利用自媒体平台进行课外学习,使得自媒体平台进一步发展成为辅助学习的手段,消除自媒体纯娱乐化的片面性。

五、结语

本研究通过对当前热门自媒体平台进行应用场景的描述性研究,暴露出了自媒体亟待解决的道德冲突与伦理选择,比如信息安全、信息污染、信息空间破碎、信息蚕房固化、群体极化倾向、隐私保护、社会责任等问题。我们还需要探讨此类自媒体平台的设计者、制造者、编程者和使用者在研制与应用中的伦理责任与规范之道,探讨媒介消费者、媒介平台、媒介作者的道德责任主体地位。

另外,还可以从保护青少年的数据权利、智能化过程中的权力滥用等方面进行探究。如数据与算法的透明性、可理解性和可追责等问题,展开数据伦理与算法伦理研究,聚焦数据隐私权、数据遗忘权、数据解释权、算法透明性与公平性以及算法的伦理审计和校准。除了责任主体遵守特定的伦理规范外,我们还要研究特定伦理规范编程到自媒体软件自身系统中去,培育出新的道德判断能力的可能性探究。同时,青少年权益保护除了依靠平台在开发设计中进行负责任的更改与创新之外,还在于进一步完善青少年权益保护立法、准则中有关信息伦理问题中的隐私权、人身安全保护等等。

参考文献:

[1]王芳,程远,董浩,等.互联网信息伦理问题辨析[J].电子政务,2012(7):10-16.

[2]吕耀怀.信息伦理学[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

[3]严耕,陆俊,孙伟平.网络伦理[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

[4]田杰.传媒、权力与权利——現代青少年社会问题的媒介背景及防护策略分析[J].当代青年研究,1999(5):1-7.

[5]马苗苗,刘济良.“短视频热”影响下的青少年价值观教育及其建构[J].青年探索,2020(1):89-96.

[6]胡一帆.自媒体时代短视频对青少年价值观的影响——以抖音短视频为例[J].传播力研究,2019(14):271.

(编辑:李晓萍)

吕上一为本文通讯作者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三五”规划2019年度教育学一般课题“教育机器人开发中的价值审度及伦理调适研究”(编号:BEA190116);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服务机器人开发中的价值审度与伦理调适研究——基于产业应用视角”(编号:2020C35016);浙江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5G+背景下浙江制造业发展新模型构建与实证研究”(编号:GG20F0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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