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报纸 版权保护 新闻稿件 媒体融合
作者简介:赵艳华,宁波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010
我国近代报业自19世纪初产生,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报业进入发展和振兴时期。在这段黄金发展期内,报业是信息內容的生产者,传播者和交易者,对信息的生产与发布享有绝对的垄断,不曾想到对自身作品的保护,未有版权保护意识。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被打破,民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多元,报纸发行量下降,广告经营日益萎缩。与此同时,以网络传播为主要渠道的新媒体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大量转载、剪辑、修改、摘编、发行、链接报业生产内容,使处于困境中的报纸行业雪上加霜。新媒体一方面挤占了报纸行业的传播渠道,另一方面直接侵犯报纸赖以生存的新闻内容,迫使报纸行业开始关注版权保护。
2006年初,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向其他报业单位发出关于报业联盟的倡议书,号召报业单位提高网络转载门槛,捍卫新闻版权,让报业生产的内容回归应有价值。自2006年起,《新京报》持续对新媒体发起版权维权诉讼。2006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指出,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受著作权法和条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随后,多家报纸单位单独或联合发布版权保护宣言,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新媒体应尊重报纸单位的合法版权,在使用作品时必须征得报纸单位授权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
报纸单位将版权保护作为其重要工作部署,着手维权行动。由于维权成本高,效率低,维权之路艰难曲折。
(一)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明确将时事新闻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时事新闻作了详细解释,指出时事新闻是“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规定将报纸产品中一项主要内容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使广大民众错误的理解为报纸刊登的作品不具备知识产权,可以随意转载、摘录、修改和复制。
(二)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网络服务商处理与版权人纠纷的常用原则。有学者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实际知晓侵权行为或者无法得知明显侵权行为的事实或情况,即可免除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很难对互联网络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审查,因此,在版权保护方面应当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网开一面。
(三)报纸维权难度大、成本高
报纸维权的难点在于取证。网络媒体转载或者使用的作品放在信息平台上,易被编辑和删除。为了维权胜诉,报纸取证中,链接必须完整,时间应当准确,稍有差池,证据就会面临证明力不足甚至不具有证明力的情况。另外,侵权主体分散,往往是一个作品被多家媒体侵权,维权者要持续不间断搜索,耗费大量人力,效率低。
网络转载费用低。2014年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文字作品”,以及“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使用者应当支付给权利人的基本稿酬是“原创作品每千字80至300元”“改编作品每千字20至100元”“汇编作品每千字10至20元”“翻译作品每千字50至200元”。相比较每千字以百元计算的文字作品报酬来说,公证费、律师费则以千元计算,加上诉讼费和时间成本、精力成本,维权着实不易。
(一)明确新闻稿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
新闻稿件分为消息、通讯和评论。消息是以简洁的文字迅速传播新近变动的事实。包括简讯、动态消息、综合消息和经验消息。通讯是综合运用多种表达方式,详细深入而又生动形象地报道新近发生的事实,包括故事、特写、专访、散记等。评论是作者针对近期发生的,有价值的新闻事件和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直接发表观点、看法等的文章。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时事新闻有明确规定,该条第一项指出时事新闻是“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单纯事实消息”仅是对客观事实的单纯叙述,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等,不包括作者的主观感受。上述新闻稿件中所指的简讯和动态消息符合“单纯事实消息”特点,可以归结为“时事新闻”。除此之外的其他新闻稿件除了具备新闻必须包括的5个要素之外,还体现了作者的个人情感、评判、思想表达等,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第四条指出“消息、通讯、特写、报道”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因为它们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体现了作者观点和情感,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新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正确理解避风港原则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2006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四种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免责情形,目的是促进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传播中难免会触碰第三人的版权权益,如果法律没有对哪些网络服务可以免责作出详细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会不停地进行侵权诉讼,不利于网络产业发展。当然,为了防止网络商对侵权作品推波助澜,《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与侵权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共同侵权责任,该解释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移除侵权内容、消除侵权后果的,应当承担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可见,只有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时;或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断开与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链接时,才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报纸单位采用新技术维权
针对网络侵权的不稳定性和易变性,报纸行业维权方式逐渐增多,与信息技术公司合作抓取侵权信息,采用区块链技术和时间戳保存证据,都破解了报纸维权的取证难问题。
报纸单位委托技术公司对其享有版权的文字作品和图片作品进行监测,通过技术手段定位和分析侵权事实。锁定侵权事实后,报纸单位为了防止作品被篡改及侵权者事后抵赖,应及时保存侵权证据,用可信时间戳和区块链进行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可信时间戳用于证明电子数据文件自申请可信时间戳后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的数据存储技术,区块链的每一个区块中都储存了利用特定密码学原理编译的原始信息和与前一区块进行核对的认证信息。区块链保证了被存储数据与原始数据可以一一对应,就是保证了原始数据不可被篡改。
时间戳和区块链保全证据的方式获得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定,其在《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有明确规定。
(四)内部规范版权管理,外部打击侵权行为
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报刊单位可以与其职工通过合同就职工为完成报刊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第七条规定“报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版权管理制度”。报纸单位应加强自身版权管理,规范版权权利主体,将职务作品、由单位主持创作的作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的作品、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等,版权统一归属报业单位。对于通讯员作品、员工自由创作的作品,作者可以授权报业单位进行维权。同时,报业单位内部应对记者、编辑等作者侵犯第三人版权的行为制定严厉惩罚措施。
一些网络经营者随意使用、转载他人作品,一方面是法律意识淡薄,更多的是“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被侵权的报纸单位应毫不犹豫进行打击,保护新闻作品版权,守住属于自己优势的核心内容。
(五)与新媒体合作,让版权产品发挥其应有价值
报纸单位应发挥新闻产品特有优势,在内容上做精做实,在形式上丰富多样,许可新媒体使用内容,将报业版权的经济价值发挥出来。
報纸单位起诉侵权人是为了保护自己,不让侵权者成为自身劳动果实的免费使用者。报纸单位不拒绝他人使用新闻产品,合法的、支付对价的使用,是能够被接受的。报纸单位与互联网媒体通过签订版权许可协议等方式建立网络转载版权合作机制,报纸单位建立作品信息库,将其版权作品授予有需求的新媒体使用并收取费用,既给报纸单位带来经济收益,又能够满足新媒体对优质稿件的渴望。报纸单位的核心价值在于新闻产品的内容,这些内容具备原创性和引导性,同时,报业单位拥有专业性强、生产速度快、内容优质的大批记者和编辑,这是大多数新媒体企业没有的,他们很需要稿件来满足日常发布需求。
(六)报纸自身的媒体融合
报业单位应顺应互联网发展大势,利用互联网特点和优势,转型升级,建立自己的媒体融合采编发平台,使报纸入网,扩大传播渠道。成立自媒体平台、开发客户端,改变报纸表现形式,用图片、视频、音频丰富传统文字新闻,吸引用户;将报纸打造成一张集文字、图片、声音、视频,可观可感的动态纸媒。同时,打造新媒体广告产品,让静态的广告加入声音和视频,从无声的平面到多感官视听感受,实现新形式广告收入。这样,报纸单位可以通过自己的网络平台传播新闻作品,弥补了传统纸质报纸传播和阅读的局限性,同时保护了自身报纸版权,让享有版权的文字作品和图片作品在信息网络传播方面,占据主导地位。
报纸的核心价值在于内容的原创性、新颖性、时代性和公信性,只有当记者或编辑等作者花费辛勤劳动创作的作品得到有效保护,才可能催生更多优质作品。2017年4月26日,由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发起成立“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发布《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宣言》。宣言指出,新闻作品的使用者应遵循授权许可的基本原则,只有先获得授权,才能传播使用。在尊重版权保护的前提下,报纸单位与网络媒体才能致力于合作共赢。与此同时,报纸单位也要自律,注重自身版权保护的同时,加强版权保护的宣传教育,防止侵犯他人版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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