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民国时期获鹿县皇庄庄头考察*

2020-07-28 09:08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4期
关键词:银两内务府

王 立 群

旗地庄头,是清朝统治者用以管理八旗土地的重要支撑。16世纪初,八旗土地随着满洲人的崛起首先出现在辽东。1644年,随着清朝入主中原,这一土地形式也在畿辅地区(大体相当于今北京、天津、河北地区)得以大范围推广。有清一代,为了有效管理旗地,清朝统治者按照皇庄、王庄、官庄、一般旗地的类别,分别设置名为庄头的管理人员。而这些庄头又根据旗地来源的不同,主要分为派充和投充两大类。派充庄头是内务府派遣管辖各庄园的管理人员,这些人大都是“自盛京随从来京圈地充当庄头者”(1)《钦定总管内务府现行则例》会计司卷一,《故宫珍本丛刊》,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年,第200页。。关于投充庄头,是因为在清朝初年暴力圈占的情势之下,一些原土地所有者为了避免自己的土地被强行圈占,不得已带着自己的土地投充到内务府或满洲贵族甚至一般旗人之下。也有一些人为了逃避赋役和罪责等,不带土地即单身投充。本文所探讨的获鹿县皇庄庄头,均是在清顺治年间投充到内务府下(2)《于底民人谢永和为处分旗地失当的禀文》,中华民国十五年十二月,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656—4—364。,因此属于畿辅地区的投充类皇庄庄头。

民国时期,旗地在经历了由政府推动的“旗地变民”过程中逐渐转化为民地。随着旗地制度的终结,庄头也退出历史舞台。因此,旗地庄头问题是跨越清代、民国的一个研究课题。然而,关于旗地庄头问题,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清前期(3)代表性论著有,韦庆远:《〈庄头家谱〉与清代对旗地的管理》,《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2期;刘小萌:《清代北京旗人社会》,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祁美琴:《清代内务府》,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2009年;定宜庄、邱源媛:《旗民与满汉之间:清代“随旗人”初探》,《清史研究》2011年第1期;定宜庄、邱源媛:《近畿五百里——清代畿辅地区的旗地与庄头》,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民国时期已少有问津,由晚清到民国的贯通研究则几近空白。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拟据现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河北省档案馆的档案,对晚清时期获鹿县皇庄庄头的身份、顶补、应试情况及其在民国时期“旗地变民”过程中的作为和历史归宿进行考察,希冀引起学界对庄头问题深入讨论的兴趣。

一、庄头身份的确定

在清代,旗人与民人是社会成员的基本分野,隶属于省府州县管理的为民人、属民籍,隶属于八旗管理的为旗人、属旗籍。本文所考之获鹿县庄头,均是顺治年间投充到内务府下。与正身旗人不同,投充人群的身份自投充之初就具有某种模糊性,官方为了便于管理,判定投充人身份的基本标准,原则上采取“在档者为旗,不在档者为民”。此处的“档”,系指专门针对旗人每三年编审一次的人丁册,即以人丁册为依准,入册者为旗人,未入册者为民人。

根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谱牒档案》中的人丁册、地亩册和河北省档案馆中的民国地亩册共同显示,获鹿县皇庄主要集中在县城东南十余里的于底村、大郭村、马村、康家庄、石桥村、东简良、西简良和南简良八个村庄中。在这些村庄中,民地有限,主要是旗地(4)在获鹿县,除了皇庄还有王庄等其他类型的旗地,如恭王府的王庄,载涛的贝勒府庄园等,笔者将在另文中进行探讨。。在获鹿县,共有三姓本地投充庄头和一姓外地投充庄头。其中,本地庄头居住在最大的两个村庄——于底村和大郭村。那么,笔者研究上述四庄头的基本依据是什么呢?

首先,是河北省档案馆藏民国时期《获鹿县皇产地亩册》(5)《获鹿县皇产地亩册》,中华民国十五年,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656—3—1139。。为了研究的便利,兹将其中的信息编为下表:

表1 获鹿县皇产地亩册

在这份1926年的民国地亩册中,可以找到经管获鹿县皇产的七位庄头的名字:匡则恭、匡成、匡智、谢永和、谢洪麟、王正祯、鄂宝川。其中,匡、王、谢三姓为本地庄头,鄂姓为外地庄头(6)清代时,获鹿县的外地庄头为居住在良乡县广洋城的郭姓庄头。1916年改为宝坻县广良墓鄂姓庄头的一支鄂宝川。关于这一情况,后文有详细阐述。。

其次,是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地亩册、庄头丁档册、家谱册。

第一种是地亩册,即庄头坐落地亩册(7)《清代谱牒档案》中共有《庄头坐落地亩册》185册(财务1129—1313),格式均为“内务府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庄头名字)坐落(某)县地亩册”,并均标注“无朝年”。不过,这批《庄头坐落地亩册》有不少重复,如1274号与1312号重复,均为《内务府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庄头七名坐落获鹿县地亩册》,再如1139号与1140号重复,均为《内务府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庄头高馨齐名下坐落三河县地亩册》。。财务1312号为《内务府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庄头七名坐落获鹿县地亩册》,包括七名庄头的经管旗地情况:庄头匡成坐落获鹿县地4顷50亩;庄头匡则恭坐落获鹿县地9顷17亩(其中庄窠1处);庄头匡智坐落获鹿县地9顷17亩(其中庄窠1处);庄头谢洪麟坐落获鹿县地4顷50亩;庄头王正祯坐落获鹿县地10顷64亩(其中庄窠3处,房17间);庄头谢永和坐落获鹿县地17顷34亩(其中庄窠2处,房12间,自种地10亩);庄头郭宝坐落获鹿县地11顷7亩(8)《内务府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庄头七名坐落获鹿县地亩册》,无朝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谱牒档案》,档案号:财务1312。这份地亩册所载佃户花名地亩与河北省档案馆藏《获鹿县皇产地亩册》完全相同。。通过其他县份的土地册还可发现,谢洪麟在定县另有地4顷81亩(9)《内务府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庄头谢洪麟坐落定县地亩册》,无朝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谱牒档案》,档案号:财务1181。,王正祯在清苑县另有地3顷42亩含庄窠4处(10)《内务府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庄头王正祯坐落清苑县地亩册》,无朝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谱牒档案》,档案号:财务1217。,匡成在定县另有地4顷81亩(11)《内务府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庄头匡成坐落定县地亩册》,无朝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谱牒档案》,档案号:财务1243。。

第二种是庄头丁档和家谱册。

《清代谱牒档案》中的户1611—1626号为同治四年(1865)到宣统二年(1910)的《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镶黄旗庄头丁档》。以1618号档《光绪十二年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镶黄旗庄头丁档》为例,这卷档案记载了如下庄头的丁档情况:

大兴县楼子庄居住庄头杨自发(年六十九岁)

通州齐家庄居住庄头张殿甲(年二十七岁)

通州新集庄居住庄头王殿豪(年五十五岁)

通州漷县北新庄居住庄头宗暊来(年五十七岁)

宝坻县庞家湾居住庄头高大义(年四十八岁)

宝坻县广良墓居住庄头鄂恒(年九十七岁)

滦州范各庄居住庄头李延芝(年五十一岁)

东安县北石村居住庄头李二裕(年九十八岁)

良乡县广洋城居住庄头郭欣泽(年七十一岁)

良乡县王家庄居住庄头杨金声(年六十八岁)

良乡县王家庄居住庄头杨十儿(年八十四岁)

良乡县佛家庄居住庄头姜人德(年三十岁)

雄县小龙华居住庄头王应利(年九十六岁)

获鹿县王地村居住屯领催庄头谢永和(年六十岁)

获鹿县大果村居住庄头匡则恭(年七十六岁)

获鹿县大果村居住庄头王正祯(年三十九岁)

通过这份光绪十二年(1886)修撰的资料,可以得知在档的获鹿县本地庄头为匡、谢、王三家,这与前述清代地亩册及民国档案是完全对应的。关于另一姓外地庄头,即良乡县广洋城居住庄头郭家,同治元年(1862)—民国三年(1914)先后为郭炽、郭欣泽、郭致广,因拖欠粮银,民国三年、四年由郭家亲丁郭宝接充庄头。民国五年(1916),由于郭宝拖欠钱粮,由宝坻县广良墓居住庄头鄂宝川(12)镶黄旗宝坻县广良墓居住庄头鄂家是一个子孙非常繁茂的大家族,且经管着多地的大量皇庄,如鄂昆鹏名下坐落蓟县地13顷8亩,房24间;鄂宝河名下坐落滦县地18顷43亩;鄂云舒名下坐落涿县地8顷52亩;鄂云舒名下坐落香河县地1顷42亩;鄂昆鹏名下坐落香河县地2顷5亩,房6间8分;鄂宝川名下坐落顺义县地5顷80亩,房9处;鄂珍名下坐落顺义县地18顷30亩,房52间,房18处;鄂宝河名下坐落徐水县地16顷;鄂钺名下坐落宝坻县地10顷46亩;鄂衔名下坐落通州县地18顷38亩,房18间半;鄂魁鹏名下坐落三河县地18顷;鄂钺名下坐落涿县地7顷53亩;鄂昆鹏名下坐落蓟县地6顷86亩,房136间1分3厘;鄂锡恩名下坐落武清地26顷24亩。因此,鄂家经管地亩大概在170余顷。代为补交当年钱粮接管。

关于具体丁档样式,以同治四年(1865)的匡家为例。

图1 同治四年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获鹿县大果村居住镶黄旗庄头匡则恭丁档(13)《同治四年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获鹿县大果村居住镶黄旗庄头匡则恭丁档》,同治四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谱牒档案》,档案号:户1611。

《清代谱牒档案》中的人事1029—1045号为同治元年(1862)到宣统二年(1910)的《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镶黄旗庄头家谱》。其中,宣统二年匡家家谱的世系见图2。

图2 宣统二年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镶黄旗获鹿县大果村居住庄头匡则恭呈报家谱图(14)《宣统二年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镶黄旗获鹿县大果村居住庄头匡则恭呈报家谱图》,宣统二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谱牒档案》,档案号:人事7812。

为了便于理解这二图,有必要先就庄头丁档和庄头家谱册做一个简要说明。八旗制度建立之初,就规定对八旗人口“三年一比丁”。具体到庄园人口,努尔哈赤时期就曾规定:“庄头之名,庄内十二男丁之名及牛、驴毛色皆缮清单,交该屯章京,然后由前往之大臣造册带来。”(15)《满文老档》第66册,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644页。从乾隆四十九年(1784)开始,内务府“因庄头仅有丁档,饬令庄头自行造报家谱”(16)《总管内务府会计司奏为已故庄头匡得旺遗缺由其亲族分承差各事》,道光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5—0627—069。,于是又有了庄头家谱册。这两类资料的编撰一直延续到清末,最后一次是在宣统二年(1910)。以我们看到的这两份匡家资料为例,庄头丁档以庄头本人为基本线索,记载有女性,以记录在世者为主;庄头家谱册则是从本家第一代入旗的祖先开始记载,逐代接续,不记载女性。此家谱之编纂,可以在家族内部出现顶补纠纷时,便于内务府依据其族人关系远近,为选定顶补人提供依据。

根据以上考察,还明确如下几点:(1)获鹿县四庄头在清代均隶属内务府镶黄旗;(2)在同治元年(1862)以迄民国初年的至少50年中,他们四姓始终担任庄头;(3)他们管理的庄地面积从四顷余至十一顷余大小不等,每亩租额亦从银一钱余至二钱余多寡不一,从而反映各庄在土地肥瘠、地理位置、地块大小、租额变化等方面存在着复杂差异;(4)至于谢、王、匡三姓在其他县拥有地亩的现象,或为价买、或为内务府分拨,从而形成同一庄头跨县域管理皇庄的形式;(5)庄头的年龄,自二十七岁至九十八岁不等,说明庄头的顶补不仅一般实施世袭,而且是终身制。关于这些情况,将在下文专门探讨。

二、庄头的顶补

关于庄头的顶补,总体原则是类似汉人的长子长孙继承。如在中国第一档案馆所藏的一份档案中就提到:“定例庄头遗缺俱补放长子长孙,如无子嗣,将伊胞弟及族中能管人者补放等语……”(17)《总管内务府慎刑司奏为失察误放庄头将盛京内务府催长张自然议处事》,嘉庆四年八月二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5—0476—095。在实际过程中,庄头的顶补确实会在长子长孙继承这一总体原则之外发生一些特殊情况。

以获鹿县为例,先来看一份同治元年(1862)的王姓庄头家谱图:

图3 同治元年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镶黄旗获鹿县大果村居住庄头王有余呈报家谱图(18)《同治元年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镶黄旗获鹿县大果村居住庄头王有余呈报家谱图》,同治元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谱牒档案》,档案号:人事1029。

而根据同治四年(1865)的家谱和丁档,庄头则变为王正祯。

通过王家的家谱,可以看到在王有余没有子嗣的情况下,正是采取了上述档案中所提到的补放原则,即由族孙王正祯补放为庄头。因为子嗣较少,所以王姓庄头家族的庄头顶补接充是较为简单顺利的,而一旦遇到子嗣较多的大家族,情况则会变得复杂许多。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一件内务府关于获鹿县匡家的档案为例。

道光三年(1823),已故庄头匡得旺之妻匡王氏向内务府呈称,其夫匡得旺过继给庄头匡伦为子,载入丁档,匡伦病故后,匡得旺接充庄头。嘉庆二年(1797),匡得旺病故,其子匡蒙接充庄头,但因匡蒙年仅四岁,所以实际由亲丁匡得荣、匡太二人代办钱粮。嘉庆八年(1803),因为匡太拖欠钱粮的事情,而误将匡蒙庄头革退,让匡得荣接充。嘉庆二十二年(1817),匡蒙成丁,经过控告,虽然将匡得荣革退,却又断给亲丁匡二和尚充当庄头,因此呈请复还匡蒙充当庄头。

于是内务府饬令司员检查案卷,查明原来已故庄头匡得旺系革退庄头匡直之子,于乾隆二十一年(1756)入档之时在庄头匡伦名下。内务府称,“乾隆四十九年臣衙门内务府因庄头仅有丁档,饬令庄头自行造报家谱”,匡伦即将匡得旺归入匡直名下。乾隆五十二年(1787)匡伦病故,据匡伦之子匡得茂结称,匡得旺素务农业,于是内务府援照乾隆三十年(1765)以前例,准革退庄头子孙顶替,将匡得旺补放庄头。嘉庆二年(1797),匡得旺病故,其子匡蒙接充,年甫四岁,于是派令匡得荣、匡太二人代办。嘉庆八年(1803),因为匡太拖欠钱粮,将庄头匡蒙革退。根据匡蒙的亲丁匡得盛等人均称无力充当庄头,于是同保匡得荣代完陈欠顶替庄头。嘉庆二十二年(1817)据匡蒙以伊叔匡得荣霸占庄头等情呈控,经过内务府慎刑司讯明,匡得荣代办匡蒙庄头,因匡太拖欠钱粮一半,致将匡蒙庄头革退,匡得荣即接充,又逼嫂子匡王氏改嫁,因此当将匡得荣革退庄头,枷索示惩。

内务府认为匡蒙系革退庄头匡直之孙,之前虽然是误被革退,遵例不准匡蒙复充庄头,所遗之缺照例补放匡二和尚充当。但是又查乾隆三十年(1765)始定革退庄头遗缺不准其子孙顶替,匡直系在乾隆七年(1742)革退,似应准其子孙充当。且匡蒙究因年幼系由代办之人误差被革,咎非自取,若不准其复还庄头,也不合适,但若全行复还,又不足以“服现充庄头匡二和尚之心,且无以示限制”,因此总管内务府大臣英和、禧恩、穆彰阿等公同酌拟“请将该庄头承领地亩饬令匡蒙、匡二和尚均分一半,各给执照,自行承当差务”,同时内务府声明“嗣后不得援以为例”(19)《总管内务府会计司奏为已故庄头匡得旺遗缺由其亲族分承差各事》,道光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5—0627—069。。

从上引资料可以看到:一方面,为了照顾家族利益、减少家族内部的纠纷和争斗,庄头的顶补一般会以长子长孙继承为原则;另一方面,从皇帝利益来讲,又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选择更优秀的人,如擅长农务或有较强能力管理亲丁和壮丁的人接充庄头以更好地完成庄园的管理任务。因此,当有关庄头顶补出现争讼时,内务府的判定会以家谱册为基础并结合具体情况不断进行调整。

此外,在同一家族中,经常出现多人同时充当庄头的情况。比如前文提到的民国时期《获鹿县皇产地亩册》中,同时出现三位匡氏庄头和两位谢氏庄头。关于这一情况,在光绪《获鹿县志》中也有记载:咸丰元年(1850),于存退项下地七顷六十二亩五分四厘八毫交新放庄头谢洪麟、匡微、匡常禄三人承领当差(其中匡常禄承领壮丁地一顷五分四厘八毫,谢洪麟、匡微二人承领壮丁地六顷六十二亩),于另案项下共计地十五顷七十二亩二分七厘,又楼瓦土草偏厦共房五十四间,连地基五亩二分三厘又七毫,空地基一亩九分二厘八毫五丝交新放庄头谢洪麟、匡微、匡常禄三人(20)俞锡纲修,曹鎔纂:光绪《获鹿县志》卷4《籍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9年,第39页。。也就是说,这些庄头所经管的地亩除了清朝初年他们投充的之外,内务府也会将一些因各种缘由入官的地亩交给当地的庄头,甚至在其亲丁中择人成为新的庄头。

三、庄头的应试

如前所述,获鹿的匡、谢、王三家为了避免土地被圈,于清初投充到内务府下。从此,他们不仅在顶补问题上受到控制,在科举问题上也受到严格限制。

韦庆远先生在《〈庄头家谱〉与清代对旗地的管理》一文中指出,派充庄头的子孙可以应试出仕,而投充庄头的待遇却是大不相同。因为这一部分人带地前来投充之初,即被明确定为旗奴的身份,故此《大清会典》卷87中的《内务府·会计司》条明确规定,凡因罪没入或带地投充的庄头亲族均不准应试。但同时,韦庆远先生也指出:在研究清代投充庄头以及其亲丁、壮丁身份地位问题时,发现有些史料在内容上存在矛盾。如嘉庆十三年(1808)闰五月,曾谕示在投充庄头中的原系投充内务府当差,而不在佐领管下服役的,可准其子弟应试,八旗户下的仍不许应试,似乎将投充庄头又分为两个部分、两种待遇。庄头处呈稿也有个别人按此规定申请报考获准的,但其后又颁布了投充庄头子弟仍不准应试的上谕,可见允许一部分投充庄头子弟应入仕之议亦未被贯彻执行。对于这一情况,韦庆远先生特别指出,该文仅从其主流方面论述,其一时性的反复,不作深入探讨(21)韦庆远:《〈庄头家谱〉与清代对旗地的管理》,《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2期。。

关于投充庄头子孙参加科举问题,确实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依照笔者所见,乾隆时期还严令投充庄头子弟不能应试,但是到了嘉庆年间就有投充庄头子弟参加科举考试的案例。嘉庆元年(1796)二月二十二日,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在收到其所属“镶黄旗庄头李思恭之亲丁李澂、李湛、李湘、李大年,庄头姜岐太之子姜琏、正黄旗庄头黄允腾之子黄景曾”等“情愿考试文生员”的具呈后,相应造具了年貌三代册“移咨镶黄旗正黄旗汉军都统转送考试”(22)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编:《清代的旗地》,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535页。。由此可以看到,投充庄头子弟参加科举考试至少已获得官方默许。

具体到获鹿,首先看一下谢姓庄头家族的应试情况。

同治十二年武乡试存案

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造送武生谢全怀年貌三代册

总管内务府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所属镶黄旗庄头谢永和之亲丁武监生谢全怀,现年二十岁,身中面白无须,并无亲丧过犯冒名顶替等弊,情愿武乡试,系汉军民字号。

计开三代 曾祖谢大学殁 祖谢缉殁 父谢朝秀殁(23)《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造送武生谢全怀年貌三代册》,同治十二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谱牒档案》,档案号:人事0065。

再来看谢家另一份档案:

光绪二年武乡试存案

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造送武生谢永世年貌三代册

总管内务府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所属镶黄旗庄头谢洪麟之亲丁,武生谢永世,现年二十三岁,身中面紫无须,并无亲丧过犯冒名顶替等弊,情愿武乡试,系汉军民字号。

计开三代 曾祖谢经殁 祖谢长寿殁 父谢洪麟存(24)《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造送武生谢永世年貌三代册》,光绪二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谱牒档案》,档案号:人事0069。

除了光绪二年(1876),笔者还找到一份谢永世于光绪八年(1882)再次参加武乡试的档案(25)《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造送武生谢永世年貌三代册》,光绪八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谱牒档案》,档案号:人事0082。,由此可以推测,光绪二年时虽未成功,但谢永世及其家人却并未放弃对功名的追逐。同时也可看到,清廷并未禁止这些投充庄头子弟参加科举考试。

不仅如此,投充庄头亲丁中也有考中举人的:

同治十三年会试存案

文举人李恒年貌三代册

总管内务府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所属镶黄旗庄头李延芝之亲丁庚午科中式二百八名文举人李恒,现年二十五岁,身中面紫无须,并无亲丧过犯冒名顶替等弊,情愿文会试,系汉军民字号。

计开三代 曾祖李永福殁 祖李昱存 父李延熙存(26)《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造送文举人李恒年貌三代册》,同治十三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谱牒档案》,档案号:人事0066。

后于光绪六年(1880),李恒再次参加会试(27)《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造送文举人李恒年貌三代册》,光绪六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谱牒档案》,档案号:人事0073。。而根据另一份正白旗的档案,可以看到正白旗的两位庄头亲丁“庄头鲁恒德之亲丁文举人鲁恒祥”、“庄头宋廷杰之亲丁文举人宋廷泽”共同参加了光绪二十一年(1895)的会试(28)《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造送识认官职名册》,光绪二十一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谱牒档案》,档案号:册360。。

关于上述情形,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一份道光年间的档案中有这样的记载:“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为报堂事,查本处向例,所属投充庄头蜜户苇户人等内在档者,例应准其考试,不在档者不准考试,至本处在档之壮丁一项例不准其考试。”(29)《总管内务府为庄头蜜户等在档者准其考试事报堂》,道光十年四月初三,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5—0657—027。

科举制是中国古代社会实现阶层流动的重要途径,但从清朝入关以后直到乾隆年间都是严格禁止投充庄头子弟参加科举考试的。通过前已述及的韦庆远先生关于嘉庆时期的论述和笔者查阅到的嘉庆、道光、同治及光绪时期的史料,又可以看到部分投充庄头子弟从嘉庆朝开始已经可以参加文科举和武科举,并有考中文举人且继续参加会试的案例。因此笔者推断,康熙、雍正、乾隆时期是庄头制度制定执行比较严格的时期,嘉庆以后则逐渐放松或者流于形式。

四、民国时期“旗地变民”中的庄头

基于世代经管旗地的便利,庄头家族一般通过在旗地地租的催收和上缴之间获得的差额,逐渐积累财富,成为拥有相当财富的管庄人。由此,庄头又被称为旗地上的“二地主”。同时应看到,在清代,庄头虽属旗人范畴、位列地主阶层,但在户籍、顶补、科举等方面始终受到清廷严格管控。因此,终清一世,庄头及其家族无论何等富庶,其满洲皇帝的听差奴仆身份,始终没有改变。

民国建立后,历届政府出于增裕财政并明确地权的目的,逐步推动旗地向民地的转化。在此过程中,历届政府都会寻找各地世代经管旗地之庄头,希冀借助他们提供各类册籍及相关信息,以推进“旗地变民”政策的实施。而在这一历史变革中,作为利益攸关方的庄头们,又呈现出一种怎样的面相呢?下面,首先从河北省档案馆所藏的一份获鹿县档案谈起。

家住良乡县大广杨城村的庄头郭宝,本是家族中前庄头郭致广的户下亲丁。1914年7月,前庄头郭致广因拖欠钱粮被前清内务府革退,郭宝则自愿补交郭致广拖欠的旗租,接充为庄头,经管着获鹿县大郭村、于底村、南简良、东简良、西简良、马村和康家庄等八个村庄的11顷余的旗地。但两年后的1916年7月,郭宝也因为拖欠1915年和1916年的旗租而被前清内务府革退。根据前清内务府派人前往获鹿县调查得知,郭宝拖欠旗租的原因并不是佃户们未交旗租。八个村庄的乡长均明确表明,他们这些村庄中该向郭宝缴纳旗租的佃户们都是按时全数上缴完毕,没有任何拖欠,而且各种相关证据非常完善。对此,前清内务府一方面发函给获鹿县政府,请他们暂行收管郭宝名下经管的旗地旗租,等找到合适庄头人选再进行交接,并张贴告示通知各佃户不得再向郭宝缴纳旗租;另一方面,前清内务府也发函给良乡县政府,请求派人协助找寻郭宝,而郭宝所居住的大广杨城村旗乡长方德却声称,在该地逐户寻找郭宝,但查无其人。至此,这一案件成为了一桩无头公案。而就在三个月后的1916年10月,家住宝坻县的皇庄庄头鄂宝川呈文称,其愿意垫交郭宝所拖欠的1916年旗租,来接手郭宝名下坐落在获鹿县八个村庄中的皇庄地亩。前清内务府当然乐见此举,很快准许了申请,“希即转饬获鹿县即将前收管代征革退庄头郭宝名下地十一顷七亩八厘四毫二丝内有铁路占用之地传佃全数指交庄头鄂宝川收领,令自乙卯年为始,按照旧征租数起租当差”。同时为追回郭宝所欠的旗租,仍催良乡县政府代为严寻郭宝。根据获鹿县1916年10月编订的《代征内务府旗租簿》,郭宝在获鹿县经管的大郭村、于底村等八个村庄的皇庄租额每年可收取280余两银,这显然不是一笔小数目。虽然笔者并未找到其他档案来寻到郭宝的后续情况,但郭宝因为私吞两年的旗租就潜逃而走,足以反映出充当庄头的实惠(30)《内务府革退庄头郭宝谕令各佃不再向其纳租》,中华民国五年,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656—1—594。。

同时,居住于外县的28岁庄头鄂宝川心甘情愿地垫付拖欠旗租以求得跨县旗地的经管权,不难推断,此人具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关于这一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清代谱牒档案》中的《庄头地亩册》对笔者的推断给予了佐证。通过对185册内务府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庄头地亩册的翻检,笔者发现,镶黄旗宝坻县广良墓居住庄头鄂家子孙非常繁茂,家族成员经管着包括蓟县、滦县、香河县、顺义县、徐水县、宝坻县、通州、三河县、涿县和武清等地在内的大量皇室庄田,总数高达170余顷。基于这样一个前提,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出一些世代经管旗地的庄头家族在当时的乡村社会中是拥有优越的经济地位的,所以他们不计跨县遥远去承揽旗地的经营权,也可以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充当庄头的实惠。

认识到这样一个前提,将有助于我们理解接下来在民国政府清理旗地过程中庄头们的作为。

辛亥革命后,旗地并未随着清朝的覆灭而消亡。如何对待这一特殊土地制度以及盘根其上的复杂社会关系,成为民国北洋政府成立伊始便面临的难题。在综合考量政治、经济等多重因素之后,民国北洋政府推出“旗人地主售地,原佃留买”的“旗地变民”政策,由此拉开旗地向民地转化的序幕。“旗地变民”政策的核心,就是由耕种旗地的佃户出一定的价格进行留置以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其所缴纳的地价部分归于旗人地主,部分上缴国家及经管机关,部分作为对中间人——庄头的奖励。

但是通过大量的民国档案可以发现,庄头们并不满足于那一小部分奖励,而是积极行动以使自己获得土地的留置权。

以王姓庄头为例。当1926年清理旗产事务局开始旗地清理工作之后,清苑县公署便发文请获鹿县将庄头王正祯等克日协传到清苑县协助该县旗地清理工作。后获鹿县分局派差遣队到距离县城18里地的正东路大郭村找到的是王正祯之孙王凤云。王凤云称,其祖父王正祯于同治四年领有坐落清苑、安肃(后安肃改名徐水)等县地亩共地三顷四十五亩八分八厘,每亩每年所收租钱多寡不等,每年共收京钱一百五十六钱八百六十八文,每年旧例十二月中将租解交。祖父病故后,王凤云之父和自己在相继接续管理这些旗地时,都是委托正定县属肖家营表叔王连成往徐水、清苑等县按册收租。当表叔王连成于1924年去世后,王凤云称自己从未去两县收租,而都是由自己垫付解交。然后,王凤云“将坐落清苑、徐水等县花名地亩并共收租钱京钱若干造具清册一本”呈交给事务分局(31)《清苑县请协传庄头王正祯过县办理清私产地亩卷》,中华民国十六年二月十八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656—2—979。。虽然王凤云的应答还算周全,但是经过清苑县清理旗产事务分局的复查,王正祯名下应该领有旗地7顷11亩,而其孙王凤云所呈交的经管清苑县地亩册中却只记载有旗地约3顷45亩,与清苑县调查的数目差了总数的一半以上。清苑县清理旗产事务分局由此指出,王凤云一定还有私自隐藏的地亩册不肯交出。虽然不知此案后续如何,但通过这样一个数据的对比,就可以想见王凤云所呈报的旗地数量仅在清苑一县就相差如此之多,更不要说还有徐水县的旗地。

获鹿县清理旗产事务分局在将该县的旗地情况调查清楚之后,认为按照旗圈售租章程的相关规定,这些旗地需要由各租种佃户进行备价留置(32)《联军筹饷督办饬查旗租各数》,中华民国十五年五月,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656—2—820。。对此,王凤云指出,他所经管的旗地并不是普通的旗圈地亩,而是属于前清皇室的私产,只是如常每年11月向佃户收取租金再上缴给前清内务府即可,无需像普通旗圈地亩那样进行清理留置(33)《联军筹饷督办饬查旗租各数》,中华民国十五年五月,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656—2—820。。面对庄头的质疑,获鹿县政府和获鹿县清理旗产事务分局经过多番讨论,仍然维持原案,即这些庄头经管的皇庄地亩必须像普通旗圈地亩那样进行清理和留置,同时宣称根据章程规定,这些庄头并不具备留置旗地的资格,而是由那些已经实际承种旗地达到10年以上的佃户享有留置权。

但最后真的如获鹿县政府和获鹿县清理旗产事务分局所宣称的那样吗?在1926年6月获鹿县清理旗产事务分局制备的《获鹿县皇产地亩册》中,庄头王正祯经管的获鹿县旗地坐落于大郭村、于底村、东简良、西简良、康家庄、马村和石桥村,旗地数量分别为459.91亩、104亩、25亩、52亩、43亩、102亩和244亩,总计约为10顷30亩(34)《获鹿县皇产地亩册》,中华民国十五年,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656—3—1139。。但在庄头王正祯经管的旗地于1927年全部留置完毕后,通过获鹿县清理旗产事务分局制备的《处分过庄头王正祯承领内务府旗地佃户姓名亩数册》却发现,经过清理留置的原庄头王正祯名下的旗地却为11顷27亩。这样,真正获得处分的地亩数比王正祯之孙王凤云所呈送的地亩数还要多出将近一顷。乍看之下令人费解,因为庄头们往往是少报自己所领有的旗地数量的。那么此中原因为何?其实,只要将留置前后的两份地亩册进行仔细对照,个中原因便逐渐明了。笔者通过对《庄头王正祯名下坐落获鹿县皇产地亩》和获鹿县《处分过庄头王正祯承领内务府旗地佃户姓名亩数册》(35)《获鹿县皇产地亩册》,中华民国十五年,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656—3—1139;《处分过庄头王正祯承领内务府旗地佃户姓名亩数册稿》,中华民国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656—4—395。这两份地亩册的对比,发现留置前后近一顷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王正祯居住的大郭村所经过处分留置的地亩上。根据1926年留置前的地亩册,庄头王正祯在大郭村经管的旗地数量为459.91亩;而根据1927年留置后的地亩册,大郭村共有总数为593.98亩的旗地经过留置变为普通的民粮地;而且根据政策,这一时期的旗地留置资格是由实际承种旗地地亩超过10年的现佃户享有的(36)《获鹿县皇产地亩册》,中华民国十五年,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656—3—1139。。但当笔者仔细对照留置前后大郭村的地亩和留置人员,却发现庄头王正祯家族取代了很多实际耕种旗地的佃户而由自己留置了旗地,且这种情况的数量多达176.19亩,这其中就包含了在留置前庄头瞒报的土地。

由此就可以发现,庄头在最初并不配合旗地的清理和留置工作,后来在政府严令之下不得已去配合留置时,则常常取代佃户的留置资格而由自己获得留置旗地的机会。民国政府在清理留置旗地时,虽然有规定要保护耕种旗地佃户的留置权利,但各级管理机关在已经获得售租价款达到逐利目的的前提下,便往往对庄头们违反留置政策的行为放任自流。

这种情况正如清理旗产事务局自己所道明的那样,“当清理旗产之始,传知各庄头令其呈报租册,则匿不肯见,及派员调查、按村登记,又复要求自居原佃,归其一人升科、一家暴富”。即便如此,当有告发之时,“总处又以欲清旗地,势必假手该辈,不得不袒护优容……情同县府粮柜地方,俗名称之为‘地虫子’”(37)萧铮:《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台北:成文出版社,1977年,第39827页。。

综上可以看到,出于担心自己的土地被圈占或是希冀获得庇护的考虑,获鹿县皇庄庄头的祖上在清朝初年时带地投充到内务府下,由向国家缴纳粮赋而变为向内务府缴纳旗租,并变为“旗奴”身份,从此无论在户籍、顶补还是参加科举考试方面都受到内务府的严格管理。辛亥革鼎之后,不少庄头见满人失势便将所收之旗地地租完全自肥而隐避不见业主,或者即使有稍缴租额者也都搪塞延迁(38)关于这一情况,参见王立群:《北洋时期京直地区旗地庄头考述》,《北京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譬如外地的郭姓庄头,先是郭致广因拖欠旗租在1914年被革退,而后在其亲丁中择选顶补的新庄头郭宝在收了两年旗租后却并未向内务府上缴而是隐匿不见、携款潜逃。由此可见随着政权的更迭,逊清皇室虽然由于《清室优待条件》存在至1924年,但已不复往日威严。对于庄头而言,他们在民国时期最为重要的作为就是如何在新政府清理旗地的过程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这一过程中,庄头们既要和政府周旋应对,又要和耕种旗地的佃户们争夺旗地的留置权。虽然一些庄头家族在清末日益衰落,但他们的经济实力依然会强于那些普通佃户,所以庄头们往往能够较为如己所愿地获得旗地的留置权,从清代管理旗地的“二地主”重新成为这些土地名正言顺的真正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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