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徽商这一特殊社会群体为切入点,立足于明清时期徽州的特定历史语境,充分利用徽州诉讼文书保留的大量历史资料,围绕徽商的法制观念这一主题,近代学者进行了较为全面而深入细致的研究,通过梳理前人学者的研究成果可以管窥明清时期徽商的法制观念的产生、发展、变化及影响,乃至进一步理解徽州地区的传统法律文化。
关键词:徽商;法治观念;综述
一、早期“徽商”概念的提出及研究
徽商是我国十大商帮之一,有其重要的历史地位,为中外学者所瞩目。早在20世纪40年代,便有历史学家对徽商做了定义,盖指以新安江流域为中心的安徽徽州府的商人。这是第一次提出“徽商”的概念,并论述了徽商所从事的各个行业,堪称徽商研究的第一人和奠基者(傅衣凌,《明代徽商考》,1947)。国外学者在20世纪50年代也对新安(即徽州)商人产生的背景、活动范围与经营项目、新安商人资本积累的过程与其经营形态、新安商人与生产者、消费者、国家和官僚的种种关系进行了系统研究(日本,藤井宏,《新安商人研究》,1953)。后被傅衣凌、黃焕宗译成中文分别发表在《安徽历史学报》(1958年第2期)和《安徽史学通讯》(1959年第1期)上。80年代,我国学者开始系统研究徽州农村的土地制度、乡绅阶层以及宗族制度、佃仆制度,并开辟专章研究徽州的商业资本和封建文化(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1983)。同时期,安徽师范大学成立了一个专门研究徽商的学术团体,集中了一批优秀的专家力量,组织专业学术团队展开对徽商的深入研究。张海鹏、王廷元、唐力行、王世华、周晓光等教授先后成为这个学术团队的领军人物,产出了一批丰硕的研究成果,为学界在该领域的研究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近代徽商法制观念的研究的成果
随着对徽商研究的深入,近年来,徽商法制观念逐渐引起学者的重视,学界普遍认为徽商“重文化、习律令”,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法制观念亦是徽商经营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张海鹏,《论徽商经营文化》,《安徽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概括起来,国内外学者对徽商法制观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徽商法制观念对儒商品质的促进。徽商普遍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以德立商,富行仁义,以德立人,全面树立了中国传统的商业道德文化,成为我国古代十大商帮中唯一能整体称之为儒商的商帮。其法律意识整体表现为“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对儒商品质的促进主要表现在以诚待人,以信服人;薄利竞争,甘为廉贾;宁可失利,不可失义;注重质量,提供信誉(王世华,《论徽商的商业道德》,《光明日报》,1998年02月13日)。也有学者总结为一以义为先,重义轻利;二是重承诺,崇信誉;三是诚实经商,童叟无欺;四是货真价实,讲求质量;五是团结互济(陈学文,《明清徽州商人之成功》,《浙江学刊》,2001年第6期)。
(二)徽州地区家族法对徽商法制观念的影响。在中国封建社会“家国同构”的背景下,徽州人聚族而居,强化了宗族意识,健全了宗族法规。而徽商依靠宗族力量发达之后,回报族人捐建祠堂宗庙、修族谱、设义塾、立乡规民约,为家族法的完善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构建与解析中国传统》,2004)。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将宗法伦理之规范内化于族人观念意识之中。尤其是明代中期以后,随着宗族统治功能的加强,宗族在地方纠纷、诉讼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很多民事纠纷多经宗族组织根据族规家法进行公处、族论而最终加以解决(周晓光,《徽州文化史》,2014)。
(三)徽商法制观念在商业经营中的实践与运用。徽商十分重视商业合同,坚持守法经营,维护商业信誉,且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徽商对法律的遵守与利用亦是徽商在商业活动中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卞利,《论明清时期徽商的法制观念》,《安徽大学学校》,1999)。也有学者对具体的商业诉讼案件的关注,通过对相关禀文、批复文、告示、电稿的分析,得出徽商依靠其社会关系,充分利用法律,据理力争,维护其自身权益(刘小陆,《清末徽河商旅风波二则》,《徽州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典当业是徽商从事的最重要行业之一,徽商依靠其雄厚的资本,“(徽州)质铺几遍郡国”,典当业规模庞大,从业者甚众,同时许多典商还经营其他行业,并在典当业经营中讲求良好的商业道德,这些都确保了其三百年之长盛不衰(王廷元,《徽州典商述论》,《安徽史学》,1986年第1期)。
(四)徽商在整个商业活动中,全面建树了商事、民事交易的制度和规则。诸如将诚实守信作为修身立德的基本标准和经商贸易的至上原则;把“重义轻利,利缘义取”的经商理念作为永恒不变的法则;采签约自由、意思表示真实为实现契约精神的重要保障;以徽州契约发展的契纸、内容、践约、违约责任、瑕疵担保、纠纷裁判等全面反映了生活实践对法律意识的构建。怀仁爱之心、行厚道之事,维护了交易的公平,塑造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和谐氛围(黄名述,《徽商法律文化研究》,2015)。
(五)在徽商法制观念的具体运用中,众多学者也对很多具体的案例予以了详细的分析。日本学者利用徽州诉讼文书对徽州地方社会和诉讼裁判制度进行了研究,分析了明代后期乡村社会的纷争处理类型(中岛乐章,《明代后期徽州乡村社会的纷争处理》,《史学杂志》1998年第9期)。我国学者利用清乾隆时期婺源县的《控毁婺坝卷帧》研究了清代徽商与封建官员之间的纠纷,该诉讼卷宗反映了在围绕婺源县西关水坝的建立过程中在城绅商和在乡绅商、船民之间的矛盾以及各县知县、知府之间互相牵制的多重关系(熊远报,《清代徽州地方地域纷争中的社会结构形态——以乾隆时期婺源县西关坝诉讼案为中心》,《东洋学报》1999年第1期)。也有学者不局限于个案的研究,卞利教授以明代傅岩所审结的87例民事纠纷和诉讼案例为主,结合其他有关民事诉讼资料对明清时期徽州民事纠纷与诉讼进行了分类和总结,他得出徽人具有“健讼”的风气(卞利,《明清徽州社会研究》,2000)。也有学者立足于全局的视角,以丰富史料再现还原明清时期各大商帮包括徽商发生的各类纠纷与诉讼(范金民,《明清商事纠纷与商业诉讼》,2007)。
三、对徽商法制观念研究的总结及展望
通过对前人学者的研究成功梳理,可以看到对于徽商法制观念已经有了较为广泛的研究,也丰富了徽学的内容。在前人学者的基础了,对于徽商法制观念这一领域我们仍有努力的可能,也应进一步扩展和丰富。
目前学界对于徽商法制观念的研究,大多以传统的历史学为研究视角,鲜有以法学视角深入的对诸多个案进行解读分析,因此可以進一步对相关案件发展的始末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而从研究方法来看,大多数学者采取传统法制制度或法律思想的单一分析和研究,少有对法律与社会结构、社会生活等互动历史的动态研究,即可以进一步采用法律社会史的学术研究方法,将法律与社会相结合,研究法律与社会结构、社会阶层、社会生活及社会形态关系,揭示法律发展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内在联系,探求法律演变的历史规律。
将徽商的法律观念置于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的背景下,通过明清时期徽州法律文献史料,深入挖掘保留下来的徽商参与的各类法律活动,可以从法律史学的角度进一步研究徽商的法制观念,开阔现有徽商法制观念的理论视阀,也将会进一步拓展对徽学的研究。
参考文献:
[1]《唐明律合编》。
[2]《徽州府志》。
[3]《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
[4]卞利:《国家与社会的冲突和整合——论明清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与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汪崇筼:《明清徽商经营淮盐考略》,巴蜀书社2008年版。
[6]王世华:《论徽商的价值观》,《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
[7]张薇薇:《中世纪商人法初探:其范畴、渊源与法律特征》,《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8]范金民:《清代徽州盐商的销盐纠纷与诉讼》,《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
[9]唐力行:《论徽商的形成及期价值观的变革》,《江淮论坛》,1991年第2期。
作者简介:
范辉,男,安徽太和人,法学博士,安徽医科大学法学系讲师,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基金项目:
2017年度安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SK2017A0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