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晓青
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长春 130022
当前我国城市的发展是迅速的,城与城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流动人口数量的增加,给城市间带来了更新的发展机遇。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城际公交应运而生。
为了规范城际公交的营运,必须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对公交企业的运营管理进行界定。但是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仍处于滞后的状态,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必须建立出一套完善的企业内部运营管理制度,让各个部门间的工作都能有法可依,做到对城际公交的有效监管。
首先,由于职责分配的不完善,导致部门间彼此的分工不尽相同。利益难以协调,责任上互相推诿极其不利于当今公交事业的发展[1]。
其次,行政管理主体不明确,城际公交的管理主体究竟是道路客运部门还是城市客运部门管理,在行业间一直没有明确的定论。但是不论是哪一方来管理,都存在着管理成效不佳的现象,权责的分配问题,同样是制约城际公交难以发展的问题之一。
再次,公交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对接不足,导致在线路的规划上各有千秋。只有将城际公交与公路客运两者间进行有机的协调,才能充分的发挥出城际公交在城市中的运输效能。但是目前存在的状况是,城际公交与水运、轨道、航空及其他交通线路间的衔接模式并没有很好地相容,因此,从当今的城际公交线路规划的发展来看,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最后,各个企业间的运行管理模式不一致,管理标准有异同点。城际交通规划线路图经常会出现横跨两座城市的情况,如果两座城市间分属不同企业管理,那么同一条线路的经营企业将会面临不小的阻碍,生产经营的许可的认证难以落实[2]。
我国城际公交运营已有一段时间,虽然行业间已出台了各项调控措施是使长途客运与城际公交间的票价接近,但是,两者间仍然有着些许的票价差异。例如徐台两地间的长途客运班线票价是11元,而城际公交票价仅8 元。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可归纳总结为以下两点:第一,票价制定缺乏预期,价格调整机制不健全;第二,政府统计数据缺失,票价的制定缺乏依据。
首先,政府的确每年都在出台相关的补贴文件,但是从补贴的范围、力度上来看,力度仍然是缺乏的。其次,财政补贴调整机制的不健全,导致政府难以推出一套合理科学的财政补贴额度体系[3]。
创建出一套完善的城际公交法律体系,对相关的管理办法做出清晰的界定。只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城际公交的发展才能有据可依,票价的制定才能趋近于合理。建议从以下两大方面完善城际公交票价机制。
首先,要建立出一套完善的城际公交票价指标评价体系。图1是体系构成的全局思路:
其次各企业要积极与政府、长途客运部门进行沟通,共同致力于建立出一套完善的城际公交票价机制,从而明确城际公交定价、调价方案。
首先,在进行城际交通的票价制定时,要始终坚持“方便于民,普惠于民”的理念。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例如人工费、燃油价格的上涨、基础城建设施的费用等,来合理的确定城际公交合理的补贴额度及补贴范围。公交企业内部也可以筹划资金来源的渠道,一般而言,包括以下三大方面,详见图2。
图1 城际公交票价指标评价体系整体框架
图2 城际公交发展资金的渠道
其次,建立出一套完善的补贴资金使用及效果评价考核体系。定期开展公交企业内部的考核工作,能够及时的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对于财政资金的使用方面也是如此。因此,建立出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考核体系是当今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可以按照以下三大方面建立评价体系:第一,企业内部建立出一套完善的服务评价标准、服务规范体系,并能够不定期的开展对公交营运过程中的服务质量抽查,并将此环节的工作也纳入到考核的范围当中去[4]。第二,开放意见收集渠道,重视乘客的投诉,对投诉确实属实的,同样应当纳入到考核的范围当中去。最后,企业内部间要建立出一套乘客满意度的调查体系,群众的意见就是公交企业整改的要求,群众满意的方面也要继续保持,并在不断的工作实践中,逐步的促进公交企业服务质量的提升。
以原有客运班线为基础,结合城市规划,对城际班线的线路规划开展存量改造。改造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应当共同为了减少城市的交通压力实践的。一味地增加新运力是不可取的,市场间的恶性竞争将不利于整个交通行业的发展。最好的方式是以客运公交化改造为主,城市公交延伸为辅,只有这样两者才能互利共赢,也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公共交通。
城际公交的产生,革新了公交运营行政区域间的限制,进一步拉近了城市间的联系。在新形势下,公交企业必须能够做到与时俱进,结合城市间各自的发展特征,建立出一套有效的行政公交运营管理机制,明确城际公交在城市中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