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PPP模式在目前的海绵城市项目建设中几乎做到了全方位覆盖,但其仍存在社会资本积极性不高等问题。笔者建议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建立不同的合作模式。旨在平衡公私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为企业提高收益、降低风险,吸引企业积极参与保定市海绵城市建设。
关键词:海绵城市;PPP模式;BOT模式
建设海绵城市是一个浩大的工程。保定市2016年“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项目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约210平方公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对海绵城市建设单项设施单价的预估,建设海绵城市的资金预算大概是1.4亿元每平方公里,因此保定市海绵城市建设总投资将约为294亿。但是根据《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财政对保定市的补助最多为13.2亿,剩下280亿左右的资金缺口便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各地海绵城市的成功建设,已然摸索出了一条较为合适的资金问题解决路径——政府与社会资本(企业)合作建设(PPP模式),为我们提供了弥补资金缺口的前车之鉴。但 PPP模式应用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仍会带来一些问题。商业模式尚未确定,缺乏可靠收益、风险分担机制尚不完善等问题都导致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因此,笔者建议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建立不同的合作模式。旨在平衡公私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为企业提高收益、降低风险,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的PPP模式下社会资本合作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以下为具体合作模式以及对相关利益主体、运作模式、风险与收益机制等问题的分析。
目前PPP模式下企业的收益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使用者付费、财政补贴、政府付费。结合其他海绵城市试点的经验以及海绵城市公益性的特点,政府付费往往是企业收益的最主要来源、使用者付费是占最小部分的收益来源。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财政收入不足以支撐保定市对海绵城市的投资,因此,政府的财政收入应当审慎、仔细地进行规划,同时也应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使用者付费的比重。
一.公益性项目
(一)营利性设施(原本就向使用者收取费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社会资本和政府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0年),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对所有项目的建设应当进行进一步的划分,团队负责海绵体、海绵设施部分的建设,政府方负责其他常规性设施的建设)或投资改建、运营、收益,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政府,即BOT/TOT模式无偿移交,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允许社会资本对该类项目进行特许经营。
期间双方可以约定社会资本通过向用户收费等方式取得收益,但应当明确价格或收费的确定和调整机制。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其特许经营的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例如:政府特许企业经营污水处理系统,且允许其增收水费;在清水河流域建立一个生态旅游景点,收取门票;在府河沿打造一个海绵生态公园并收取门票。
(二)非营利性设施(原本不向使用者收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政府和社会资本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0年),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对所有项目的建设应当进行进一步的划分,团队负责海绵体、海绵设施部分的建设,政府方负责其他常规性设施的建设)或改建、运营,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期限届满后政府付费,企业将项目移交政府,即有偿移交的BOT/TOT。例如:河流流域治理。
二.非公益性项目
(一)改建
由社会资本投资改建、运营、收益,即TOT模式。对使用者增收部分费用。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其特许经营的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
(二)新建
采用使用者付费的收益方式。由企业投资建设、运营、收益。
三.奖励性政策
除了上述根据不同类型的项目设计的不同合作模式,我们还建立了适用于任何类型项目的奖励性政策,目的就是为了让社会资本在建设、运营过程中能够尽可能减少成本、拥有更多的便利,以此鼓励社会资本。
(一)降低成本
政府应当在水费、电费、行政行收费等费用上做力所能及的减免
1.容许当地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所用土地,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地价。
2.容许当地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海绵城市项目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优先保证最低价供应。一律不再收取除国家、省规定以外的电配套建设费等附加费用。
3.容许当地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自投资者投资海绵城市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免交市、县(市、区)有权减免的相关行政性收费。
(二)提供便利
1.行政审批手续“一站式”办理
容许当地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海绵城市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实行“一站式”办理。成立由一名县级领导担任组长的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从项目签约、申报、核准(备案)、建设、直至达产(营运)等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服务。
2.给予企业人员和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企业在招聘和人员录用方面享有自主权,对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招聘,不受地域限制;投资企业聘用的人员,在评先选优、企业员工培训、社会保险、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与我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外来投资者在就医、入学、入托(园)、购置物业等方面,与我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四.总结
在政府资金作为主要回报方式且政府资金不稳定的现状下,应当加大对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的企业的优惠力度,因地制宜地创新多种形式的经济激励政策和制度来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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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钊冰(1999),女,汉族,辽宁省人,本科生,单位:河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