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约翰·罗默作为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通过运用西方古典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与微观均衡模型的构建,建立了非劳动价值论的“一般剥削理论”。通过对其内容进行分析比较,可以发现与马克思的剥削理论相比,其所蕴含的目标归宿是相同的:即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为目标取向。而在不同社会形态下对剥削关系的理解,二者又存在有一定的偏差;在研究方法方面则可以看出,罗默通过数理运算与构建微观均衡模型研究方法正是导致其与马克思剥削理论相比有其局限性的原因。
【关键词】 一般剥削理论 约翰·罗默 比较
在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分析的马克思主义中,约翰·罗默作为重要的代表人物,其运用当代西方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对传统马克思主义的剥削理论进行了修正,并提出了一种非劳动价值论的剥削理论。该理论认为剥削分为两类:其一,剥削存在于物质层面之中。当一部分人将别人的劳动成果无偿的据为己有,那么即说明剥削是存在的。其二,剥削属于精神层面上的。社会整体范畴里面,某些人对他人进行了不平等或不合理的利用,就代表他进行了剥削。总而言之,非劳动价值论在剥削概念上的定义更多地考量了经济学角度的分析,从道德的角度向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正当性提出挑战。通过将其与马克思的剥削理论相比较研究可以得出,二者虽有相同的目标归宿,但由于研究方法的不同,也导致了一般剥削理论有其局限性。
一、相同的目标归宿
目标归宿作为任何理论所必须具备的特性,其代表了理论创立者的观点、立场与方法。罗默在其“一般剥削理论”中探讨过程也贯穿了与马克思相同的目标归宿:即严厉的批判资本主义制度,消灭私有制,资本主义制度终将被社会主义制度所取代以及建立每个人可以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
在马克思主义的视域下,“人的解放”不仅仅是单纯的政治解放,同时还要打破通过剥削固定在无产阶级身上的枷锁来获取经济上的解放,进而在所有束缚着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各个方面获得解放。同时,马克思也严厉的批判了私有制为主体形态的资产阶级,这并不代表着批判资本主义对于财产私有制的保护,而是在批判资产阶级通过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对无产阶级进行的剥削。同时,对于私有制的批判并不是因为无产阶级在生产资料上面量的缺乏,而是在于这样的私有化会导致“人的完全丧失,并因而只有通过人的完全恢复才能恢复自己。”同时又“如果它不消灭本身的生活条件,就不能解放自己。”因此,只有消灭了私有制,才能实现人的解放。而在罗默这里则体现为:“消除那些由对外部世界不同所有权而产生的不平等的方法,不是平均这些财产的所有权,而是实行公共所有制,这就需要消灭特定类型的私有财产权”,同样也是消灭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总体来说,罗默在他的目标归宿以及对社会的假设方面与马克思主义基本是一致的,也体现在了他希望通过以分配正义原则为核心的公正思想来实现人类的解放。因此,在目标归宿方面,罗默的“一般剥削理论”与马克思的剥削理论是一致的。
二、不同社会形态下对剥削关系的理解
羅默认为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对于个体是否被剥削进行定义,需要在特定的情况下进行考虑,在这里他认为需要这样的一种尺度:某一群体在经济生活中,是否可以通过脱离现有的经济体过上更好的生活。
(一)封建社会下的剥削关系
根据罗默的观点,如果在封建社会中,加入出卖劳动力的一方脱离了原有的经济体的同时能够得到更多的利益,那么出卖劳动力的一方就属于被剥削的阶级。通力,在这样的经济体中,掌握着生产资料的封建地主阶级,在出卖劳动力的一方离去之后,其所获得的利益将会减少,亦可证明其属于剥削阶级。罗默曾写道:“封建剥削等同于新古典主义的剥削概念:如果一个生产者的边际产量没有得到支付,那么这个生产者就是受剥削的。新古典主义的陈述是:一个行动者只要接受了他的边际产量的支付,他就没有受到剥削。”这一表述即代表生产者的劳动产品被生产资料所有者(地主)的占有,同时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出卖自己劳动力的人大部分是被迫进行的,这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雇佣工人自主选择是不同的。在这里,关于封建社会下的剥削关系,罗默与马克思的理解是一致的。
(二)资本主义社会下的剥削关系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剥削关系的理解,罗默与马克思是一致的,即“资本主义剥削的严格的定义需要在假定的选择中具备资本的人均分配方式。”当雇佣工人脱离了与资本家组成的这个经济体时,雇佣工人的收益可以明显增加,可以体现出其被剥削的性质,而资本家的收益会降低,也证明了其剥削者的身份。在马克思那里,雇佣工人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资本家则通过此途径来获取暴利,也正体现了工人与资本家之间被剥削与剥削的关系。但是,根据罗默的观点通过对资本所有量及所有关系进行剥削定义,相较于马克思来说有着比较直观的优点:首先通过资本所有量来表达在经济活动中的关系,易于理解。其次,借助这一定义批判资本主义的拥趸。虽然与马克思相比,罗默没有体现出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相比于封建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变化,但是总体来说对于资本主义社会剥削关系的理解还是相同的。
(三)社会主义社会下的剥削关系
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下的剥削关系,是二者的分歧主要点,也是其“一般剥削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罗默的观点,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关系消失之后,即使步入了社会主义,由于每个人所拥有的不可转让资本不一致,在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就或有不公平的现象产生,即为社会主义剥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景行过程中,虽然生产资料具备了公有的性质,也无法证明剥削的消失。这是因为人与人之间差距的存在,即不公平现象的存在,而造成这一差异的原因则是:首先,人与人与生俱来的身心差异;其次,人与人由于前者所导致的社会地位与功能的不同。因此,在罗默这里,这种剥削也被称为地位剥削。同时,罗默还认为现在的社会主义国家中依然存在着这种地位剥削,是因为在那里,剥削对于经济的发展还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研究方法的差异
罗默的“一般剥削理论”与马克思的剥削理论在研究方法上完全不同。首先,马克思的剥削理论主要是通过唯物辩证法,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并辅以一定的数理方法得出的。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通过对价值的界定,进而阐述了剩余价值的产生、流通、分配及消费等。进一步在后续的第二、三卷中说明了利润率掩盖下的剥削本质。而罗默只是通过简单地采用数理方法,结合微观均衡模型来演绎出“一般剥削理论”。同时,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提出上,罗默只是在模型A中通过假设只生产一种商品且产品不会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得出的,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脱离现实性,后续的模型推导也能体现出来,他并没与从社会现实和生活实际中寻求答案,只是通过单纯的推理演绎得出结论,也导致了其现实指导意义的争议。
综上所述,通过将罗默的“一般剥削理论”与马克思的剥削理论进行对比,约翰·罗默的“一般剥削理论”在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方面是值得肯定的,同時也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对于我们在新时期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要通过对比认识到罗默这一理论的局限性,首先,马克思主义的剥削理论在更深层次反映的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以及资本主义本身的运动规律,而罗默则认为这只体现出了资本主义剥削的不公正性。其次,罗默在研究方法上使用的是数理推导演绎,具有很强的个人主义色彩,相对于马克思所运用的整体主义来说,的确在部分方面很难让人信服。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罗默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剥削关系中提到的“地位剥削”概念对于当下我国发展的借鉴意义,随着我国新兴社会阶层的不断增加,怎样处理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建设公正社会来说,罗默的理论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约翰·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2] 罗伯特·韦尔、凯·尼尔森编.《分析马克思主义新论》,鲁克俭、王来金、杨洁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269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6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5页
[5] 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3- 194页。
[6] 罗默《剥削与阶级的一般理论》,哈佛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92、199页
作者简介:畅炳源(1995-),男,汉族,山西吕梁市人,硕士研究生,单位:广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