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分析

2020-07-23 16:13王荣静
大经贸 2020年5期
关键词:偿付能力

【摘 要】 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及其对全球经济的连锁效应引起人们对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监管的关注。虽然许多人认为保险公司并不是导致危机的最主要原因,但对于政府和监管机构而言,保险公司在金融经济中的作用及其对系统性风险的潜在可能性,已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应该指出的是,保险监管改革一直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其举措始于金融危机之前。尽管如此,直到危机爆发后才使人们对改革产生了更高的紧迫感,并为政策制定者增加了新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探讨了国际上保险监管制度的发展,总结出其发展新趋势和特点启示。

【关键词】 保险监管制度 保险监管体系 偿付能力

一、文献综述

由于保险业对于经济的繁荣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其稳定与否也影响着社会公众的利益。在2008年爆发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产生了一系列连锁反应和衍生金融风险,全球金融监管体系也由此进入新一轮的改革。国际组织和世界主要国家都在积极研究,期望革新金融监管机构和监管制度,寻求塑造新的国际金融秩序。大部分学者都从经济学角度出发,来讨论监管制度的最终目的都会归结于监管制度是否有效,是否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上。

(一)监管体系的有效性方面。在监管体系的有效性方面。毛志勇、韩猛(2013)基于风险基础资本要求,对美国的风险基础资本模型、欧盟偿付能力Ⅱ以及瑞士偿付能力测试进行了全面比较,认为保险业监管不存在唯一的资本标准,也没有充分的实证分析证明何种监管体系更加有效。因此,我国保险业监管发展可以由此借鉴,走符合国情的道路。Mary Kelly,et al(2012)通过考察现有的加拿大监管体系与公共监管理论产生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对加拿大监管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探究。认为加拿大监管框架的要素有助于保险业在分散风险中取得成功,并指出保险监管应更注重整体,提出应建立一个综合的破产框架,以改进事后监管制度。

(二)监管制度目标方面。在监管制度的目标方面。胡坚(2004)认为,监管制度不仅是对内容的监管,还包括监管目标、监管体系及监管模式,其通过分析了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日本这六个典型国家的保险监管目标,提出各国监管宽严程度和重点虽然各有侧重,但总体来看差别不大,并且有保险监管理念于方式趋向一致的趋势。Harold D.Skipper,et al(2000)以智利保险监管制度的变革为例,认为更好地服务国家公民的利益而建立的监管原则应当是在完全竞争市场的情形下,建立一个有竞争、有偿付能力和公平正义的市场。同样地,我国学者魏迎宁(2018)认为,保险监管机构是将维护公共秩序和公众利益作为目标,行使的是公权力,这与西方的监管理念不谋而合。

(三)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而言。祝杰(2013)认为,虽然不同国家的保险监管规则各有差异,但其监管的核心内容都是偿付能力监管。陈文辉(2015)在研究美国风险资本制度和欧盟偿付能力Ⅱ的建设路径后,提出我国偿二代的制度框架、特征和内容。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2010)在探讨偿付能力指令II的第三个支柱时指出:“应加大透明度,旨在通过公开披露和通过私人报告有效促进市场秩序,并为监督机构提供基于风险和比例监督所需的信息”。

二、保险监管的原因及基本内容

(一)保险监管的基本理由。从根本上说,监管的存在是为了防止市场失灵,这可能是由于不同金融机构地市场不完善所致。例如,存款机构地系统性风险与保险公司的系统性风险并不相同:投资风险和缺乏消费者信心可能会导致系统性失败并导致银行挤兑,而事故更可能导致保险市场的系统性失败。有效的监管干预措施应改善潜在风险的影响。这意味着管理存款机构的监管要求应与管理保险公司的监管要求根本不同。因此,保险监管应当改善市场不完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相关受益人的利益是否能得到保障,与保险经营的成功与否是分不开的,这关系到人们生产和生活的稳定,关系到金融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

(二)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由于保险业的稳定对公众利益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各个国家基于审慎监管的需要,对保险经营的各个方面进行监管。在保险监管内容的选择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市场准入与股权变更的监管。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无论是进入还是退出保险市场,都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监管。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撤销和破产清算等,各国的保险法制定的标准与规则都比较严格。

2.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监管。保险企业的公司董事会应对偿付能力和其他监管标准负首要责任,并严格遵守这些标准。通过不断强化公司治理,可以促进保险企业与监管机构更好地进行合作。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一般包括组织机构控制、授权经营控制、财务会计控制、资金运用控制以及业务流程控制等内容。

3.资产与负债监管。对资产与负债的监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更好地评估,如评估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匹配合理度等。在资产的监管方面,主要侧重于对资产结构、风险状况等方面;负债方面则侧重于对保险准备金的监管。

4.资本充足性与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能够用其所有资产来支付该公司所有到期的债务,和承担未来责任的能力。它所展现的是保险公司的资产与负债的财务关系。保险公司承担着因可能发生保险事故而引致的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只有本身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有效地保障被保险人权益,增强保险消费者的信心。

5.保险业务监管。保险业务监管主要包括五大方面,即对保险业务经营范围的限制、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的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再保险监管等方面。因此,最佳监管制度应是最大限度地降低保險公司的成本,促进边际成本的保险定价,促进合理的贸易实践,为保险公司提供适当的激励措施,以自主监管自己和代理商的实践,并提供最佳保险金额。然而,最佳监管不仅仅取决于监管方法,还取决于监管机构所处的位置或如何在不同的监管辖区之间分配,并在这些管辖区之间进行协调。

三、国际保险监管制度发展特点及影响

在对保险市场采取监管的实践中,各国根据自己国家不同的的政治体制、经济状况及历史习惯等形成了各自不同的保险监管体制。严格监管模式和松散监管模式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体制模式。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西方的保险监管模式逐步由严格向宽松方向转化。因此可将国际保险监管制度特点分为如下三种基本类型。

(一)严格监管制度。严格监管是一种强势的监管手段,又称为实务监管。在这样的监管方式下,监管部门几乎将保险公司所有的经营行为全部纳入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典型的国家如美国和德国,其监管目标都强调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因此美国加强了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德国则对保险公司间的过度竞争时刻保持关注,因此有干预保险公司经验行为的权力。但随着欧盟偿付能力Ⅱ的推行,有放松监管的趋势。

(二)松散监管制度。松散监管模式适当放松了是一种相应地放松对保险产品、保险费率、保险业务甚至市场准入条件的约束,转而强调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英国作为这一模式的代表,采用公开性自由原则的保险监管模式,目的是保证各类保险公司在严格的偿付能力要求和公开信息义务的条件下实现自由经营。这种宽松的监管制度更有利于保险公司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而促进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这样的监管模式在赋予保险公司较大自由空间的同时,也使他们承担了更大的责任。,目前在大多数发达国家都较为广泛地采用松散监管制度,如在欧洲、英国和荷兰等国家都在较长时间的实行这一模式。

(三)严格和松散并行的监管制度。作为融合了严格监管方式与松散监管方式的监管制度,这种方式是由全球保险市场一体化趋势而转变产生的一种监管方式,其在强调偿付能力的监管的同时又兼及市场行为监管和信息监管。一般是由严格监管制度转变而来,智利就是这一发展的典型例子,最初的智利保险监管制度属于严格监管制度,但随着制度改革,其放松管制和自由化的监管给市场带来了新的竞争力,大大降低了保险价格。许多来自国外的新的竞争对手,带来了更先进的技術和创新产品,加强了保险业的整体发展。如今的智利拥有充满活力,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以具有竞争力的价格提供各种产品。

四、保险监管制度的发展趋势分析

在当今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金融服务领域,应重新评估每个政府干预市场的性质和特点,以确保每一个方面都是必不可少的,并在最小的市场中断下实现其目标。政府干预保险市场的最常见理由是以经济条件保护买家,纠正市场不完善。要做到这一点,保险监管应该确保可靠的保险公司提供高质量,价格合理的产品。

良好的结构化竞争市场将确保达到质量,合理的定价和可用性目标。因此,政府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促进公平竞争以实现这些目标,同时保护买家免受误导、串通和其他反竞争做法的影响。与此同时,政府最重要的是保证保险公司的可靠性,因此,为了促进拥有竞争性和有偿付能力的保险市场这两个目标,保险监管应向以下几个趋势发展:(1)充分性;(2)公正性;(3)最小干预;(4)透明化;(5)国际化。

(一)充分性。监管应该是充分的,这意味着纠正有意义的市场不完善从而保护公众应该是足够的。 遵循充分性的若干原则。为了建立适当的监管体系,政府必须首先制定必要的法规和条例,为竞争市场创建框架。再者,为了实现审慎监管的原则,政府还坚持并执行法律,建立合理的偿付能力标准和监管作为保护公众的重要手段。Harold D.Skipper,et al(2000)认为,市场竞争越激烈,审慎监管就越重要。保险监管机构不仅应当关注事前预防,对事后补偿监管措施仍应有更详细的规定,Mary Kelly, et al(2012)提出的将破产框架纳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金融业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就是一个很好的保险监管制度的补充。这样不仅能提高应对集团失败的能力,还能提高利益相关方解决框架的透明度和可理解性。了解遇险解决规则是建立公众对遇险解决方案工作的信心的关键因素。

(二)公正性。公正原则是竞争市场的基础。这意味着政府不应该给竞争者或竞争者群体提供比其他竞争者或竞争者群体更优惠的待遇,因此,政府应确保保险监管和执法适用于两者之间的一致性和公正性。当前,各国的监管理念趋向一致,即希望达到有效的监管。而公正性是实现有效的重要途径。

(三)最小干预。在全球经济中,政府及监管部门的最小干预表现在市场行为监管的放松趋势。如上所述,所有保险监管都应基于纠正有意义的市场不完善的目标,即保护公共利益。政府固然有很多种方法来纠正它所认同的每一个不完美之处。但是,某些方法对竞争市场的破坏性要大于其他方式。在众多替代方案中,政府应该选择那些能够在最小程度上破坏其保险市场顺利运作的情况下实现目标的方案。保险监管发展趋势应向以下两方面发展:(1)提供有保障的保护;(2)最小程度干预市场而实现目的。智利保险监管制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政府由严格监管逐渐转换为自由化发展的松散监管模式,使其拥有了充满活力,繁荣竞争的保险市场。

(四)透明化。监管过程的透明度对于确保竞争市场至关重要。事实上,有利于竞争的监管要求对监管机构的监管,披露和消费者信息以及市场监管进行更大规模的监管。透明度的公平交易原则要求对市场准入和国家运营的监管和其他法律要求应明确,完整,易于获取。透明度问题在保险市场中较为普遍,许多政府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完全阐明,也不容易获得。特别是国外保险公司在给予保险监管机构广泛自由化的国家时会遇到透明度问题,因为国外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清楚地了解对市场准入或运营要求。许多国家,特别是历史上相对封闭的国家,可能没有或根本不存在正当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和国内保险公司可能不能够清楚了解他们对监管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或者发起诉求的过程。这样的透明化趋势也体现在拟议的法律和法规。

(五)国际化。监管和监督对国内环境和全球保险市场的表现同样具有重要影响。各国之间的相互依存日益增加,导致规则和法规的趋同。各国不能孤立于全球趋势而运作。而这样国际化的新秩序揭示了现有监管和贸易政策方法的差距。结果是阻碍和扭曲全球竞争的竞争性失衡。同时,如果监管机构未能做出适当调整,可能导致更严重的消费者剥削和欺诈。关键问题是如何通过自由化继续促进竞争,同时确保充分的消费者保护。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趋势下,各国保险业发展的国际化特征明显。然而,对于未来而言,监管多样性可能会阻碍金融服务的持续国际化。正如大多数学者所讨论的那样,这种多样性可能:(1)放大市场不完善的负面影响;(2)挑起更严格的国家贸易相关监管;(3)增加交易成本。因此,保险监管国际化是一个需要逐步完善和深化的过程,世界各国保险业都有自己的历史发展渊源,其允许各国根据本国保险行业发展的实际,逐步适应保险监管国际规则。

五、总结

有竞争力的保险市场符合每个国家的利益。因此,建立更好地服务于每个国家的国家利益的保险市场的下一步是建立一系列有利于竞争的监管改革原则,旨在确保竞争,有偿付能力和公平的市场。本文提供了当前国际保险监管制度发展的特点及新趋势,分析当前国际上的三种监管特点,旨在将国家保险市场推向竞争理想化。可以看出,保险监管制度的趋势将是充分的,公正的,最小干预、透明的和国际的。同时,市场进行监管的形式必须是有效的。具体而言,监管机构应避免过度依赖昂贵且冗杂的市场行为检查,这些检查过于关注调查结果和惩罚错误。相反,监管机构应该专注于发现滥用和彻底欺诈的主要模式,应该鼓励保险公司的自主监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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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荣静(1996-),女,汉族,云南文山人,硕士研究生,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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