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的行政法规制研究

2020-07-23 16:13许念
大经贸 2020年5期
关键词:网络谣言规制

【摘 要】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网络谣言的行政法规制还是存在很多不足。未区分规制网络谣言和传统谣言,导致网络谣言的规制出现歧义;立法赋予的行政裁量权过大,行政处罚适用不当,引发舆论危机;有关互联网领域的立法与传统的法律法规缺乏协调性,出现了下位法与上位法相互冲突的情况。本文结合现有行政法律规定和内容,提出了规制网络谣言立法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网络谣言 行政立法 规制

目前,我国对于网络谣言的行政规制主要有:制定法律法规对网络谣言进行打击;设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赋予其对网络谣言进行监管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等职责;此外,各级政府也逐渐开始重视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甚至是官方微博等方式进行信息公开和辟谣工作[1]。但是,与之相对的是,网络谣言并没有表现出式微之势,“艾滋女”事件、蛆橘事件、核污染抢盐风波、皮革奶粉事件、海南香蕉烂市事件以及“军车进京”等等,大量网络谣言依旧是甚嚣尘上。究其原因:我国在网络谣言的行政法规制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网络谣言行政法规制的现状及缺陷

(一)未区分对网络谣言与传统谣言的规制。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2部法律和6部行政法规规定了“散布谣言”,但没有说明是规制“网络谣言”还是“传统谣言”。网络谣言的特点和危害都不同于传统谣言,如果不对其在法律上予以区分规制,就会在网络谣言的实际规制过程中出现很多困难。只有在立法中区分规制网络谣言和传统谣言,其他的下位法才能制定出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的规制网络谣言方式,执法部门才有合理合法的执法依据,监管部门才能及时、有效的对网络谣言进行监管。

(二)立法赋予的行政裁量权过大,缺乏约束。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0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28条、《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0条中都有“情节较轻的”或“情节严重的”的规定,但是在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中却没有对情节“较轻”、“较重”的说明,这将使得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方面难于操作,使得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时更加随意化,行政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增加。

(三)下位法中规定的处罚措施违反上位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0条则规定:对于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罚是: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责令停止提供该文化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很显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财产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财产罚“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抵触。

二、完善网络谣言的行政法规制的建议

(一)明确网络谣言的规制主体和规制方式。为了有效规制网络谣言,将网络谣言与传统谣言进行区分规制,需要明确网络谣言规制主体和规制方式。1、网信办成为主要的规制主体。充分运用网信办的管理技术和专业水平,让网信办成为规制网络谣言的领头羊,进一步明确其他拥有该领域部分事项行政规制权的行政部门的职权。2、将行政规制系统法律化。我们需要将规制网络谣言的行政体系纳入法律范畴,予以立法上的肯定,这样才能在规制网络谣言的实际操作中发挥出更好的效果。

(二)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解决行政法赋予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过大,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我们可以明确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对此,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着手:1、对具体行政裁量情节加以明确的规定。立法者应当尽可能的将与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的法律法规中留下的空间和不明确的条款加以具体化、确定化, 对裁量幅度方面的规范和条款应当随着形式的变化订立统一规范的裁量标准。2、进行适当的司法解释。我们也可以对“较轻”“较重”进行司法解释,使得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时有一个具体的裁量基准,做到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与其危害结果相适应。

(三)审查下位法和完善上位法齐头并进。基于行政法中的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的情形,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解决。1、放宽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我们需要用灵活的处罚措施对网络谣言予以规制,比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普通情形可以适用财产罚、人身罚和行为罚。2、提高财产罚的处罚标准。比如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财产罚的处罚标准,将其原来规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提高为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3、严格审查和清理下位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应根据《立法法》第87条、第88条之规定对现有的涉及网络谣言行政规制问题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要理顺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的衔接关系,使规制网絡谣言的行政法体系进一步完善。

三、结语

对于行政规制来说,治理网络谣言不能矫枉过正,也不能模糊执法,放松治理。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行政立法,使网络谣言得到合理的规制。笔者相信,如果治理网络谣言的行政规制进一步完善,将有助于保障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有助于规制网络违法行为,有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预见的是,在不久的将来生活中网络谣言将慢慢不再如此疯狂,造谣和传谣也不再是司空见惯。

【注 释】

[1] 张新宇.网络谣言的行政规制及其完善[J].法商研究,2016,33(03):63-69.

【参考文献】

[1] 宋姣,夏令蓝.网络直播的行政规制研究[J].传媒,2019(20):93-96.

[2] 张新宇.网络谣言的行政规制及其完善[J].法商研究,2016,33(03):63-69.

[3] 覃俊清.网络社交平台行政规制初探[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8(05):37-41.

[4] 桑莱丝.以行政权力规制网络直播[J].人民论坛,2018(31):74-75.

[5] 刘忠正. 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研究[D].山东大学,2019.

[6] 张伟强. 网络谣言行政法规制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8.

[7] 娄钰琳.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D].云南大学,2016.

作者简介:许念(1997),女,汉族,湖南湘潭市人,研究生在读,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方向: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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