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美国临时专利申请相比其正式申请方式更方便、提交的文件更简洁、需要的费用更低同时还可以延长专利的保护期限。该制度保障了美国人专利申请人更多的利益,带去了更多的福祉,同时也促进了其国内创新的发展,使得美国专利申请数量稳步提升。临时专利申请制度与我国的本国优先权类似,存在很多的相同点,比如都会确定一个优先日,优先的日期都是12个月。两个制度之间也存在很多的不同,本文旨在对临时专利申请制度进行全方位的分析,然后与本国优先权制度进行比较,总结各自的优劣之处以及对我国本国优先权的一些启发。
【关键词】 临时专利申请 本国优先权 启发
1.临时专利申请的概念
临时专利申请是指该申请是临时的,不会进入实审,最终也不会获得授权成为专利。临时申请可以为以后的非临时申请确立有效的申请日,也是实务中经常用到的一种申请方式。临时专利申请的保护期限是12个月,在此期限和保护范围内,只有该“临时专利”的持有人可以提出有关专利申请。但是,专利申请以临时申请的方式提出后,必须在12月内正式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转换请求书,将“临时专利”转为正式申请,否则此“临时专利”在12月后自动失效。正规申请的内容应包含临时专利申请的内容和经改写后的内容。
2.临时专利申请与本国优先权的比较
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美国“临时专利申请”规定与中国的“本国优先权”规定比较相似。临时专利申请制度的本质相当于国内优先权。我国《专利法》制定于1984年,当时只考虑了外国优先权问题,并没有涉及本国优先权。1992年《专利法》第一次修正增加了本国优先权规则,形成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增加本国优先权的主要原因有三点:(1)外国申请人在我国享有外国优先权的各种优惠,而我国申请人在自己国家却不能享有优先权,这对我国申请人明显不利;(2)我国加入PCT后,根据其规则,在我国提出的首次申请,按PCT提出国际申请,指定我国为保护国,可以享有我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而没有提出国际申请的我国首次申请则不能享有优先权的优惠,这样就会出现因不同申请类型享不同待遇的差异。 1992年《专利法》的修正使我国优先权制度趋于全面,一直延续至今。临时专利申请制度和本国优先权这两种规定的相同之处在于获得本国优先权的条件,对有效期的规定都是12个月,如果12个月内没有提出第二次申请,则“临时申请”或“在先申請”自动失效。
2.1临时专利申请较本国优先权的优势
2.1.1申请方式更简易、快速
临时专利申请可以先提出一个简化的申请,这样使申请人以较低的初始投资,赢得1年时间去评估发明的商业潜力。因此它规定,临时专利申请不需撰写完整的详细说明书,不必办理完整的申请文件,递交申请时也只需满足最低的形式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不对临时专利申请的价值进行评估,审批也比较简单,而且其申请费用也比正式专利申请少得多。临时专利申请只需要支付100美元左右,而正规申请申请费就是500美元,还不包括律师费、各种文书制作费用及权利要求等费用。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手续的,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相对而言,我国的在先申请虽然较之于后一次申请的手续也相对简单,费用也相对低廉,但比起美国临时专利申请的规定来还是复杂了一些。
2.1.2专利期限更长
美国专利法第154条(a)款中规定,依第119条内容规定的临时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不计入专利权期限,也就是说1年的未决时间不包括在20年的专利保护期限内,该期限从正规专利申请递交之日起算。因此,临时申请给申请人提供了12个月的专利保护宽限期,其专利保护期限实际是21年。而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我国对专利的20年保护期是从专利申请日开始计算的,也即从优先权日算起,因此,专利保护期限是20年。
3.我国本国优先权制度的不足
根据当前《专利法》的规则,我国本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仅设普通申请,没有临时申请;适用的专利类型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包含外观设计;期限均为12个月,没有期限延长和恢复的规则;须进行实质审查。综合而言,我国本国优先权模式属于普通申请类型,因此相较于临时申请类型处于劣势地位,不适用于未完全成熟发明创意的情形,不利于发明创意利用众筹等模式快速市场化。因此,为使本国申请人和外国申请人享有同等利益,需要增加临时专利申请类型。
4.临时专利申请对本国优先权的启发
结合国内众多学者的分析建议,我国本国优先权制度变革的方向是引入临时申请类型。临时专利申请虽然具有普通申请不可替代的优势,但是相较于普通申请也存在短板。据此,我国在引入临时申请模式时,并不需要取消普通专利申请类型的本国优先权模式,可以在保留原有普通专利申请的基础上增加临时专利申请。临时申请的主要规则设计如下:(1)适用的专利类型方面,临时专利申请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基于外观设计申请审查时间短、创造性要求低的特点,所以并不使用临时申请。(2)基于临时申请不公布、不进行实质审查,临时申请不能以其他临时申请或其他在先普通申请为基础提出优先权要求。(3)临时申请优先权的期限可规定为12个月。(4)由于申请人非故意原因延迟的,优先权期限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2个月,但是应缴纳部分费用。(5)基于充分发挥临时申请优势的考虑,我国临时申请仅需包含申请书、申请人身份、发明陈述等内容,不需包含权利要求和附图。(6)临时申请可不予公布,不进行实质审查。
【参考文献】
[1] 田悦宁.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制度简介[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4(02):66-67.
[2] 朱艳,周小琳.我国专利优先权制度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34):43-44.
作者简介:夏志远(1995—),男,汉族,河南省濮阳市人,法学硕士,单位:湘潭大学,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