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龙 何畇静
近年来,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企业技术创新作为供给侧改革中“补短板”的重要内容,受到了政府与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2018年的中兴断“芯”事件,更是激发了政府加速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决心,中央、省、市、县等各级政府纷纷推出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相关财税激励政策。但是,作为“有形之手”的政府财税激励政策,是否能替代市场竞争的“无形之手”,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效果是否存在差异,都有待理论探讨。
一、关于政府财税激励对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作用的质疑
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财税激励手段主要包括税收优惠和政府直接补贴两类。但是,对于这些财税激励能否真正起到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显著作用,学界尚存质疑。
1.关于税收优惠。国外学者普遍认为减税对企业技术创新没有明显正向影响,而增税对企业创新却有负向作用;但是,国内学者却支持减税对吸引和刺激创新的积极作用。
2.关于政府直接补贴。国外学者认为,政府的研发补贴存在“挤出效应(Crowded-out)”,即政府的研发补贴只是替代了企业自身的投入部分,并没有显著增加企业研发投入的总量;但是,国内学者却发现,政府直接补贴对企业研发投入具有积极作用,能够缓解中小民营企业研发的融资约束。此外,我国政府直接补贴的配给存在非效率性,国有企业往往得到更多的研发补贴,却具有较差的研发绩效,而民营企业为获取补贴会转而寻求政治关联,引发寻租行为。
那么,究竟政府是否应该运用财税激励政策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又该如何提高财税激励政策的有效性?本文认为,企业在技术创新上的投入,本质上是其对未来发展空间的一种高风险的自我投资行为,而外部竞争压力是其承担这种高风险投资的直接动力,即通过技术创新获得竞争优势,保障企业长期发展。当已具有产品垄断地位时,企业就没有急于通过技术创新建立额外竞争优势的迫切要求,技术创新动力不足;当处于产品过度竞争时,企业只能将资源优先保障当期业绩的实现,而没有充分资源投入到技术创新,技术创新资源不足。只有当产品市场处于垄断或高度竞争时,才有可能需要政府财税激励介入,解决技术创新的动力不足或资源不足问题,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而当产品市场竞争适度时,政府财税激励介入的效果会有所减弱。因此,探讨政府财税激励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有效性问题,应紧密结合企业所处的产品市场竞争环境,而不能孤立地考虑政府财税激励。
二、政府财税激励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分析
政府财税激励至少能够从三方面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一是,企业技术创新尤其是基础性的技术创新,通常具有一定的外部性,政府通过财税激励给予一定的资助,相当于对企业做出补偿,有助于提高企业在技术创新上的投资收益以达到合理水平,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同时,越稳定的财税激励政策,越有助于企业获得稳定可预期的补偿,越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二是,政府财税激励能够增加企业的自由现金流,缓解融资约束,使企业有更多资源投入到技术创新活动,因而对于融资约束更为严重的企业(如中小企业),财税激励更能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三是,企业技术创新通常具有不确定性,研发投资方向不明会导致企业采取谨慎策略,而政府的财税激励通常是基于大量智囊的产业前景判断而制定的,能够起到技术创新投资方向的信号引导作用,利于打破企业创新的谨慎僵局,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由此得到假说1:政府财税激励能够起到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并且,越稳定的财税激励越能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企业融资约束越严重,政府财税激励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越有效;同等条件下,带有产业指向性的财税激励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更强。
进一步就上述三種促进机制探讨税收优惠和政府直接补贴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差异。在弥补外部性以解决企业技术创新动力方面,税收优惠和政府直接补贴尽管方式不同,但都能使企业获得额外补偿;同样,在缓解企业技术创新的融资约束方面,税收优惠和政府直接补贴也都能使企业增加自由现金流,以用于技术创新投入,区别仅在于直接补贴的给企业的感受可能比减税更直观一些;但是,在研发投资方向引导方面,政府直接补贴往往带有很强的产业政策性,而税收优惠则通常不关联技术创新方向,因此前者可能更能发挥信号引导作用。
由此得到假说2:税收优惠和政府直接补贴均有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但政府直接补贴的促进作用可能会优于税收优惠。
三、产品市场竞争差异的调节作用分析
政府财税激励从本质上讲是政府“有形之手”对市场“无形之手”的主动干预和调节,而基本经济学常识是,只有当市场之手失灵时,才需要政府之手的介入。因此,探讨政府财税激励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应放在产品市场竞争背景下展开,进一步弄清不同产品竞争环境下政府财税激励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差异。产品市场竞争对企业技术创新存在正反两方面作用,即:产品市场竞争能够促使企业产生“通过技术创新寻求技术突破以建立竞争优势”的强大动力,但与此同时,也会使企业将精力和资源更多投入到当下的市场竞争中,无暇顾及技术创新,而企业技术创新既需要动力也需要资源,因此随着产品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的加剧,两种作用此增彼减,使得企业技术创新与产品市场竞争呈倒U型关系。
简而言之,当产品市场竞争激烈时,企业技术创新有动力而缺资源,此时政府通过财税激励为企业注入资源,有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当产品市场竞争不足时,企业技术创新有资源却缺动力,此时政府通过财税激励为企业提供动力,也有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但是,当产品市场竞争适度时,企业技术创新本身既有一定动力,又有一定资源,此时政府财税激励介入的作用或许会有所折扣,极有可能仅产生挤出效应(即以政府资源投入替代企业自筹的技术创新投入),而未必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但是,如前所述,政府直接补贴相对于税收优惠具有额外的产业引导性,能够起到额外的关于技术创新方向的信号引导作用,弥补企业在技术创新方向选择上的信息缺陷,而竞争环境影响的是创新动力问题和创新资源问题,却不影响这种信号引导作用的发挥。因此,尽管当产品市场竞争适度时政府财税激励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减弱,但政府直接补贴仍有可能发挥积极影响。
由此得到假说3:当产品市场竞争激烈或不足时,政府财税激励能够有效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而当产品市场竞争适度时,政府财税激励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减弱,即税收优惠的促进作用失效,但政府直接补贴仍将产生一定的正向影响。
四、产权属性的调节作用分析
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我国存在天然差异。一是,银行信贷的产权歧视使得国有企业融资相对便利,而非国有企业往往面临较为严重的融资约束。二是,国有企业高管通常具有较强的政治动机,更容易对政府的导向性政策做出积极反应。这些差异使得不同产品市场竞争下政府财税激励对企业技术创新产生的促进作用,在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中必然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第一,当产品市场竞争激烈时,企业技术创新有动力而缺资源,由于非国有企业本身面临更严重的融资约束,其技术创新的资源瓶颈更为突出,政府通过财税政策注入的资源会对非国有企业技术创新具有更好的促进作用。
第二,当产品市场竞争不足时,企业技术创新有资源而缺动力,此时面对政府通过财税政策而做出的技术创新激励,国有企业基于政治动机会更积极地做出响应;而且由于政府直接补贴相对于税收优惠更具有明确的产业引导性,应更能激发国有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当产品市场竞争适度时,企业技术创新既有动力也有一定的资源,政府财税激励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会减弱,但由于非国有企业仍会受到一定的融资约束,因而政府通过财税激励对非国有企业的资源注入,仍有助于促进其技术创新。
由此得到假说4:当产品市场竞争激烈时,政府财税激励对非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更强;当产品市场竞争不足时,政府财税激励(尤其是政府直接补贴)对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更强;当产品市场竞争适度时,虽然政府财税激励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减弱,但仍会对非国有企业产生一定的正向影响。
五、结论
政府财税激励能够为企业技术创新缓解外部性、增加自由现金流和引导研发方向,进而起到促进作用。但不同激励方式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有所差异,其作用效果因产品市场竞争的充分程度而有所差异,因产权属性也存差异,实施财税激励政策应重点针对这些差异因地施宜,区别对待。[基金项目: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项目编号:19240041036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基金号:19YJA630090);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項目(19A630006)]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工商管理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