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多人少困境中律师作用的两点思考

2020-07-23 08:29潘正欣
丝路视野 2020年3期
关键词:诉讼司法机关律师

潘正欣

摘 要:法谚有云:“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与秩序、自由、公正一样,效率也是法的核心价值之一。现代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纠纷日益增多,人民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也日益增强,导致诉讼案件激增,案多人少的压力日益显现。在此情形下,如何提高诉讼效率、如何使诉讼程序更加高效和快捷,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关键词:司法机关 律师 诉讼

自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围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立案登记制、案件繁简分流、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应用方面,司法机关进行了大量探索和创新,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和效果。在司法制度中,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共同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作为诉讼程序的共同参与者和诉讼构造的重要一端,律师在解决当前案多人少矛盾中同样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具体而言,可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或探索。

一、打通司法机关与律师之间的数据壁垒

大数据时代,我们虽然拥有海量数据,但是数据壁垒林立,不仅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数据尚未直接共享,法院和律师之间数据通道也不畅通,导致诉讼程序中数据的获取、传输、使用等各环节存在重复输入情况,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实践中,律师对其所代理的案件,一般掌握有大量与之相关的电子数据,如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目录、代理词等各类法律文书的电子文本,与系争案件有关的各类合同、文件的电子文本,以及相关案件证据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在传统诉讼中,律师提交的案件材料数据经历了三个环节,即:律师的电子数据(初始数据),到打印成书面材料提交给法院,再到法院采集或转换成电子数据。然而,在这三个环节中,往往存在一些重复的人工劳动以及数据采集差错。例如,立案阶段,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立案材料,完成如当事人身份信息等立案信息的输入;审判阶段,书记员从事庭审记录,需要录入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答辩意见、举证质证等各类内容,最后法官在裁判文书的写作环节,需要再次使用上述电子数据。在这些环节中,基本的案件原始数据从当事人端像流水线一样穿过立案、审判、执行等全过程,中间采集过程既损耗人力物力,也易出差错。司法实践中,面对大量文本输入工作,法官或书记员一般通过让当事人发送电子邮件、U盘拷贝等方式获得相应电子文本,但是该方式难以保证电子文本与纸质文本的同一性,需要人工检查核对。

与此同时,我们欣喜地看到,当前司法机关正在如火如荼地推行网上立案、电子送达、在线审理、无纸化办案、电子卷宗同步生成等各项改革创新举措,基本建立起了统一的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本文认为,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已经建立的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在网上立案、当事人材料提交、电子送达、同步卷宗生成等重点环节,彻底打通法院和律师之间的数据壁垒,让律师的数据“活”起来、“走”起来、“用”起来,让律师电脑的数据到达法官电脑的中间路程更短一些,更快一些。

二、区分律师与一般普通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现有法律框架下,民事诉讼法并未对律师与一般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进行区分,律师的诉讼义务、禁止行为等一般由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則进行规定。此外,民事诉讼法虽然对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进行了规定,但除了如虚假诉讼、延期举证、伪造证据等一些内容规定了法律制裁的后果外,相当一部分诉讼义务并无相应法律制裁,本质上属于倡导性的规定。如当事人在答辩期内应提交答辩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制作证据目录列明证据名称及所需证明的事项,但是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并不影响案件审理,法庭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证据目录也鲜有制裁的抓手。司法实践中,有部分律师存有一种观念认为,过早地向对方披露自己的意见主张会导致对方早有准备,从而令己方在庭审中处于不利地位,所以庭前展示的内容越少越好,庭前书面答辩不如庭审口头答辩。然而,诉讼既非竞技,也非博弈,协助法庭尽快查明案件事实、尽早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是参与诉讼的各方所应负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不在庭前提交答辩状、证据目录(展示证明目的),法院就无法在庭前将其观点或主张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就无法在庭前进行有效准备。面对直到庭审才展示的观点主张,对方往往需要法庭重新给予其准备答辩的时间、举证期限,或需要庭后核实再作表述,这直接导致庭审拖沓冗长,或者原本可一庭审结的案子被迫取消开庭、再次开庭,最终也必将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笔者认为,律师作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从业人员,有别于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当事人。因此,为提高诉讼效率考虑,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诉讼程序法上对律师的诉讼义务也应有别于一般普通当事人,不妨对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与一般普通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作区分。例如有律师代理的案件,律师必须将答辩状、证据目录等在庭前按规定提交给法庭,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不仅是律师作为代理人应负的勤勉义务,也是保障对方当事人防御权利和切实提高庭审效率的需要。

综上所述,在目前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有效利用律师数据,让律师承担起诉讼义务,将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实现诉讼价值。

参考文献

[1]孙跃.“像律师那样思考”的中国式困境与出路[J].湖北社会科学,2019,385(01):14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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