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保障房社会治理模式创新的实践与思考

2020-07-23 08:55张新利
中国房地产业·下旬 2020年6期
关键词:创新实践

张新利

【摘要】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人群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民生保障性质的住房,这些住房的标准、价格、租金等能够很好地适应这一类人群的需要。保障房的供给是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方面,是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完备的治理体系对保障住房供需矛盾的缓解、提高人民住房生活幸福感均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保障房;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实践

1、当前保障房社会治理创新的原因

1.1政出多头,管理权责不明,社会管理模式有待完善

对于保障性住房的居民来说,普遍认为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问题突出,管理主体不明确,缺乏专门机构。在日常管理中,政府、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的职责分工不明确,造成管理错位、越位或缺位。

1.2入户审核方式单一,保障性住房家庭申报情况存在盲点

现行的家庭状况申报制度主要依靠申报人的自愿申报,家庭收入的核定主要依靠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调查走访,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类似情况:一是为了满足申请条件,申请人故意隐瞒实际收入;二是由于用工方式多样,难以准确计算收入;三是审计过程不透明,缺乏社会和媒体监督,导致不公平现象时有发生。

1.3退出机制不健全,居民住房粘性大

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不完善,特别是立法层面缺乏严格的退出机制,加大了管理和治理的负担。由于退出意识淡薄和投机原因,保障房福利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固化。长期居住的想法也会阻碍居民自动退出的步伐。因此,建议政府采取激励机制,实施大规模的激励措施,引导和鼓励居民逐步退出保障性住房。家庭经济条件对人们的住房意愿和居住地点有很大影响。政府可以采取对低素质人群再就业培训、政策倾斜等措施,为保障性住房家庭提供合适的就业机会,鼓励和引导保障性住房家庭退出。

2、保障房社会治理模式创新思路

2.1创新治理理念:创新组合治理思路,确立多元供给主体

在住房管理和发展过程中,基层政府的作用十分重要。在强化地方政府领导核心的同时,要注意动员和引导有效的社会力量加入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健全以地方政府为主体,企业、地方组织、公民等社会群体为辅助的保障性住房供应机制。社区发展工作不应该完全由政府来完成。政府的作用应该只是干预。在社区发展工作中,政府应负责提出各种发展政策或直接提供经济和技术援助,但政府执行的所有政策都应以保护居民利益为基础,要在住房小区社会治理中注重保护居民利益和基本生活,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政府向市场组织、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等多种方式,让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居民也可以成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一部分。

首先,加强和适当转变政府职能,确保政府在制度设计、财政支出和土地供应等方面具有核心地位。同时,要充分利用政府拥有的一切有利资源,积极引导社会的有利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政府不仅要在社区公共服务中处于核心地位,而且要引导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参与社区服务,而不是单一的角色。

其次,要不断完善相关激励政策,培育和发展房地产企业、居民、村集体等多种供给主体,整合各类社会组织力量,提高各类社会管理合作的效率、协调性和发展性,通过合作对话、对话交流、相互合作、确定发展目标等方式进行有效管理。同时,要利用社会群体的力量,积极引导和鼓励居民参与社会公共服务的管理和决策。要使工作充分透明,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2.2健全运行制度:完善进入和退出机制

首先,通过多种手段完善接入系统。从经济收入水平、城市关联度、逐步放宽准入门槛的职业性质等多个角度进行资格界定;建立横向和纵向联动审计机制,从家庭收入状况纵向对家庭和社区进行深入调查,通过多部门协同联动协调,横向建立城乡居民有效账户,促进资格审核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完善准入机制和公开机制,依靠广泛的力量、切实有效的途径让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工作。要建立宣传内容、方法和时间的最佳结合、等待机制,改变简单的彩票制度和排队制度,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先进地区的公共住房等待制度,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适合中国国情的轮候制度。

其次,建立完善的进退管理制度。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严重不足。在居民个人收入、资产和信用体系不完善的背景下,政府公共住房不能无限期供给。通过保障性住房准入机制门槛,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可以享受终身住房保障福利。对于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如何动态监测和核实其经济收入状况是否符合享受保障的资格条件,以及经济状况改善后如何退出保障,应当明确界定。因此,为了进一步促进公共住房福利的优化配置,實现保障性住房的循环共享和有效利用,迫切需要建立保障对象退出机制,包括动态监控机制、惩罚机制和激励机制。

2.3建立内外部一体化的监督体系:确保运行良好,规范运行

一是监督主体的独立性不足;二是监督权力的对等性不足;三是监督过程的公开性不足;四是监督机制的不健全,缺乏强制性的监督手段。因此,要从源头上防治保障性住房制度中公权力的滥用和异化,建立健全有效制约公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体系,包括行政监督、立法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四个环节。

理顺政府监管部门职能分工,完善行政问责机制,明确和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管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配管理职能分工与城乡发展、财政支出、土地供应、监督监管相结合,避免职能交叉、权责不一,提高联合监管、相互监管的合作效率;同时,要加强和明确问责的力度,从考核制度、终身责任制、定期监督等方面提高执法意识,规范工作内容。

引进立法、司法和社会监督机制手段,协同政府实施监管,进而提升保障房监管治理地位,并构建健全的监管体系。通过立法,改变立法严重滞后的现状并加强制度建设的依据,提升权威、可靠性;通过司法,改变司法缺位现状,借用法律手段明确底线,对违法违规行为起到威慑和严惩作用,对腐败等行为进行有力监督和约束;通过健全自下而上的社会监督机制,还权力与人民,确保自身利益实现的同时保障广大民众的公共利益和民生福利,同时协同政府推进自治。

2.4创新治理方式:培育社会社区力量,推动居民融合

基于我国大部分地区目前保障房的实际情况,在治理过程中,基层政府应该正视多元问题的存在,把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通过加大居住区文化建设、公共活动空间建设等途径,挖掘社区人文潜能,鼓励居民之间积极联系,使居民构建熟人社会的生活方式,从而不断提高老百姓参与到社会公共服务中的积极性。通过举办各类活动,培养居民的共同体意识,进而增强老百姓对社区、对彼此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最终实现居民的相互融合。

结论:

本文从多视角治理的角度,提出了政府、市场和社会协同管理的观念,为我国当前社会形态下的社会保障房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的核心地位,并对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全面发展,提高我国居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由于受诸多因素的限制,本文的一些部分概念和研究点还存在许多缺陷,如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制度建设的横向比较和纵向定量研究,有待于在今后的研究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吕梦莹,陈晚晴.社会治理视阈下我国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9,27(14):186-187.

[2]刘志峰.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筑实社会治理基础[J].社会治理,2019(01):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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