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玉健
摘 要:公正作为一种社会价值,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密切相关。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出发,阐述了自己的社会公正观。作为一种科学的公正观,它的形成受到费尔巴哈人本主义思想以及空想社会主义公正观的影响。马克思对两者进行扬弃,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阐述了社会公正观丰富的具体内容。并且马克思的社会公正观与以往哲学家关于公正的观念相区别,形成了两个重要特质:人的自我实现以及公正的历史性规定。
关键词: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公正;现实的人
《德意志意识形态》标志着马克思唯物史觀的形成,同时这也标志着马克思的社会公正观的重要转变。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使公正不再是抽象的纯概念,而是有了它坚实的现实基础。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初步揭示了私有制下社会的不公正以及它产生的缘由,并把现实的人作为基点,将历史观和公正观有机地结合起来。马克思社会公正观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而是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
一、马克思社会公正观形成的思想资源
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出发,阐述了社会公正思想。它的形成,是在批判继承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哲学和空想社会主义的公正观的基础之上。这些思想资源给予马克思极大的启发,同时马克思也看到了这些理论的不足之处。
(一)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
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是关于人的学说,强调人是以自然界为基础的并与自然界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是以感性为基础的感性和理性的统一体。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给马克思的社会公正观带来了重大的影响,但是,随着马克思唯物史观的不断成熟,马克思开始认识到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重大缺陷,开始批判费尔巴哈。首先,费尔巴哈对人的理解只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他强调人的自然本质是人的本质最根本的方面,却恰恰忽略了人的社会本质,没有意识到人是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活生生的人。同时,人还是历史的人,是在社会关系中不断实践,不断发展其自身的人。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是不断改造自然、改造社会、改造人自身的感性活动。人在社会关系中,在实践中丰富自身的规定性,使社会属性在人的身上打上了深深的烙印,但是费尔巴哈所理解的人是抽象的,直观的,除了爱与友情,就不理解人与人之间还有什么其他的关系。所以,当他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不可解决的矛盾时,他没有投入到现实的生活中去寻找结果和答案,而是企图求助于爱的宗教,在这时候他又重新陷入了唯心主义。只能说,费尔巴哈并不是一个彻底的唯物主义者。马克思在批判费尔巴哈的过程中,丰富了自己的唯物史观,使公正观以现实的人,而不是抽象的人作为出发点,使其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空想社会主义的公正观
19世纪,欧洲空想社会主义者继承了启蒙运动以来的社会公平思想,对如何实现社会公平和人的平等提出了自己的思想。他们提出要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批判资本主义,提出了消灭剥削和实行社会平等的主张,要求代之以更加合理的社会制度。更重要的是,他们还对取代资本主义的未来社会做了很多有价值的猜测。例如消灭国家,消灭财产私有制,消灭雇佣奴隶制度,消灭城乡对立和工农差别,等等。空想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为马克思社会公正观的形成提供了极为有益的借鉴。但是,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全部批判和他们对未来的设想,仍然是建立在非科学的世界观基础之上的。他们世界观的根本缺陷就在于对抽象人性的迷恋和对群众历史作用的轻视。他们批判资本主义的剥削和不公正现象,但是没有看到可以推翻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力量,也找不到通往未来美好社会的现实道路,因而他们的社会主义理想只能沦为空想。马克思在吸收借鉴空想社会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唯物主义改造,使其具有了现实基础。空想社会主义尽管带着空想的性质,但其思想中所包含的批判资本主义成分,仍然对马克思社会公正观的形成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来源和理论基础。
二、马克思社会公正观的具体内容
(一)现实的个人是马克思社会公正观的出发点
公正作为一种社会价值,是与“人”的主体地位密切相关。公正就是要实现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里的“人”,不是以往哲学家所认为的普遍意义上的人,而是现实的个人。这不仅是研究人类历史的出发点,同时也是马克思社会公正观的出发点。只有从现实的个人出发,我们才能真正找到社会不公正的源头,并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解决的方式。
首先,现实的个人是有生命的个人。人首先是一个生命的存在物,是一个人活生生的,有着感性需求的自然存在物。人作为一种肉体存在,有着人所普遍具有的生理特性,需要遵循生理规律以满足自己的感性需求。并且,人作为一种自然存在物,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地理环境等自然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制约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在自然条件的基础上进行着各种活动,使生命得到延续和发展。其次,现实的个人是从事一定物质生产的人。个人要想存在和发展,首先需要生产满足其生活的物质资料,因此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们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马克思看来,人不是孤立的,机械的,而是受社会生产条件制约、与社会生产实践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最后,现实的个人是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人从事一定的物质生产,必然在社会中与其他人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只有在社会过程中,才能考察到人丰富的特性。社会生活的丰富多样性,使人们在静态上,获得了多种社会角色,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责任,在动态上,也具有一定的历史性,是在社会中改造自身,不断丰富和完善自身个性的过程。
公正的实现不能依靠纯粹的、抽象的人,而要依靠现实的人实际地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我们要明确的是,公正不是在分离现实与理想、实然与应然、事实与价值的基础上提出的规范,而是在将它们融为一体的基础上厘定的价值。
(二)分工和私有制是社会不公正的根源
不管是在马克思所处的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当前的社会,不公正现象依然层出不穷。人是现实的,是自由的,可是在实际生活中,人却经受着剥削和压迫,承受着分工和私有制所带来的社会不公正。
分工和私有制并不是截然不同的两个事物。他们的产生和发展,首先造成了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分配。由于私有制下旧式分工的出现,劳动者从事着物质生产,创造出巨大的社会价值,而资本家却享受着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无情地剥夺劳动者的劳动。劳动是物质财富的源泉,但是在现实社会中,最勤劳的劳动者却成为最贫穷的人。另外,分工造成了人的异化现象。人是现实的人,本应该是自由的,可是在分工的大背景下,人被迫守在固定的活动范围,从事着枯燥的工作。这种社会生活的固定化,使劳动仅仅成为一种谋生的手段。人们在工作中,毫无兴趣和自由可言,他们生产的劳动产品以及劳动活动本身,都成为外在于他而與之异己的了。最后,分工也会产生单个人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相互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而且,也正是因为这些矛盾,才产生了国家这种独立的形式,但是,国家的存在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冲突,反而成为统治阶级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成为统治阶级所谓“共同利益”的保障。
分工带来社会的不公正现象,而这些都需要通过消灭分工来改变。分工的消灭,以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为前提。社会分工带来社会剥削和压迫,归根结底是因为生产力有所发展却又发展不足的情况下,生产的产品有限,无法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要求,而这些有限的剩余产品就被那些占据优势社会地位的人所争夺。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创造的社会财富不断丰富,旧式分工会被消灭,代之以自由自觉的新式分工。这种新式分工不再具有剥削和压迫的性质,反之成为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助推力。
(三)生产力发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根本动力
分工带来社会的异化现象,人的自由自觉的本质被剥夺。但是,在目前,这种异化现象还无法消除,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生产力发展不充分。因此,要想实现社会的公正,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其根本途径就在于发展生产力。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具体阐述自己的唯物史观,将生产力发展提高到一个重要的地位。当生产力不断发展,必然导致生产力和现存生产关系矛盾的凸显,直到现存的生产关系无法支撑,就会引起生产关系乃至整个上层建筑的变革。这为消除现存不公正的社会制度,实现美好的共产主义社会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但是如今的生产力水平并没有使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我们处于私有制的统治和剥削之下,“在私有制的统治下,这些生产力只获得了片面的发展,对大多数人来说成了破坏的力量,而许多这样的生产力在私有制下根本得不到利用。”[1]195私有制的建立,使生产力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而现在,私有制却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力量,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私有制下的生产力发展不仅没有使人获得自由自觉的发展,反而把人变得愈加受物的控制,愈加不自由了。因此,生产力需要不断发展,由此来推动社会的矛盾运动,消灭私有制,实现人人公正、平等的共产主义社会。
三、马克思社会公正观的特质
(一)公正的归宿:人的自我实现
马克思唯物史观研究的出发点是现实的人,同样公正观也是基于人的自我实现。人的自我实现作为一种生活的样态,强调的是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的自由的优先性。
以往很多西方哲学家在建构其公正理论时,往往基于“所有权”的基础之上,休谟在建构正义的伦理规则时说:“我们如果不先充分地了解正义的本性,不先指出正义的起源在于人为的措施和设计,而就想象我们能有任何财产观念,那就很荒谬了。正义的起源说明了财产的起源。同一人为措施产生了这两者。”[2]531休谟认为正义的起源在于人为的措施和设计,也就是要通过法律保护每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是否互相尊重各自的财产所有权,也成为判断正义的标准。其实,正义在某种程度上也就变成了契约精神,在规定好应得和不应得之后,减缓因社会资源匮乏而导致的社会矛盾。在这里,我们讲到物质应得,“应得”和“贡献”原则也是息息相关的。很多人认为当贡献和得到对等时,正义也就实现了。实际上,这种贡献原则和按劳分配是同出一辙的。但是马克思所理想的分配方式并非按劳分配,而是按需分配。按劳分配仍然限制在资本主义的框架内,马克思从更高层次上看待公正问题。马克思在根本上并不是基于所有权来阐发公正,马克思的公正观是基于人的自我实现。马克思的公正观不是停留于所有权的基础上,他看到所有权被保护的法律条文下被掩盖的是无财产可保护的广大劳动人民的异化,因为异化在他的眼中,并不只是工人的所有权的丧失,也包括人的类生活的丧失,而后者更为根本。换句话说,马克思从人的本质出发,从更深层次上要求实现人的自由自觉。
(二)公正的内在规定:历史性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与公正观具有不可分离的性质,不能离开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去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公正观。离开马克思主义历史观,马克思主义公正观就不能获得科学的把握。我们要以历史的眼光来看待马克思的公正概念,历史性是公正的内在规定。
公正是一种社会价值观念,是否有一种所谓的永恒正义或是永恒真理呢?以往的哲学家一直在竭力探讨人的本质是什么,是“性善”还是“性恶”,还是“无善无恶”?他们实际上都是在追求一种永恒的价值观念,试图一劳永逸地找到适用于每一时代,每一社会的永恒真理。而在马克思的视野里,公正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首先,公正和其他观念一样,是在人的社会历史基础上形成的,是植根于人的实践活动和生产方式的。但是,人的实践活动和生产方式都是不断改变与发展的,每一时代或者是每一社会,人们的实践活动、生产方式都是不同的,因此也必然会导致不同的价值观念。公正观作为其中一种重要的价值观念,只是历史性和暂时性的产物,不可能是永恒的。这也更容易理解,为什么在不同历史时代或是处在不同社会制度下的人对公正的理解都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因为公正不是一种超脱于社会现实的价值,它有根深蒂固的社会基础,是一种具体、历史的社会价值观。相应地,在当下社会,考察公正问题时要将其放在历史情境中,要从它的现实基础出发,而不是诉诸道德要求,企图依靠一种永恒的道德价值改变现状。
总体来说,公正观是关乎人的社会价值,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系统阐述唯物史观的同时,也将公正观与之结合起来。同时马克思也告诉我们公正观不是悬浮于空中,而是有它的唯物主义基础。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休谟.人性论(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