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宇辉
法律中对逻辑思考与分析在司法活动中表现为,法律人是如何将案件事实与现行的法律进行结合的,以及其结合过程中进行了何种的思维活动,也可以称为是把事后发生的具体事实与预先制定的抽象规范结合在一起的过程,即把规范与事实结合在一起。这一过程即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将目光流转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进行法律论证,从而得出相关法律行为‘合法或非法的过程”。
在2019年初,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的学生王某携带零食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时园方工作人员要求翻包检查,遭其拒绝。小王认为园方制定的规则不合法,导致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便将上海迪士尼乐园告上法庭。其实早在2017年,上海迪士尼乐园发布这项新规定时,就在网上引起了激烈争论。时至今日,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携带食物入园”,“入园需翻包检查”等规定仍然饱受消费者争议。
霍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当确定人们必须受其支配的法规时,感到时间的必然性、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社会政策上公认的或无意识的直觉知识、以及法官与其同胞共有的偏见,都要比演绎推理的作用大得多。法律表现了一个国家许多世纪以来的发展史。我们不能仅仅把它看成好像数学书本中的一些公理和系定理。”[ 顾继东. 《亲身体尝 互联网思维下的消费者保护》 [M]. 2017]引起的思考与研究,而其中“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这句话更是流传并影响至今,也有许多不同的观点看法显现出来。基于以上,笔者认为在没有法律,以及法律适用有争议的情况下,概念的解释就成了一个关键能力。所谓概念解释,是指将某一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表述。概念是逻辑思维的最小单位。逻辑思维能力的关键在于概念解释。
一、解决法律难题的思维逻辑
(一)事前或事后法律逻辑。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抢劫犯进入一家银行,把枪顶在一位顾客的头上,胁迫银行职员把抽屉里的所有钱交给他,如果不交的话,他就开枪打死这位顾客。银行职员拒绝了他的要求,这个抢劫犯就向这位顾客开了一枪,然后逃之天天了,后来始终也没有被警方捕获归案。这位顾客因遭受枪击而身亡,他的遗产继承人就把这家银行起诉到了法庭上,认为银行职员应当把抽屉里的钱(我们在此假设,只有5000美元)交给那个抢劫犯。对此案,法庭应当如何裁决呢?
上述问题,需要怎样的分析思路呢?在这起银行抢劫案中,意味着要弄清楚该案裁判后人们将来的行为动机变化。如果法庭判定原告胜诉,在实施判例法的区域再遇到抢劫犯劫持人质时,银行就会选择把钱交给抢劫者(以避免再次被起诉和支付赔偿)。这意味着歹徒们产生劫持人质的动因被强化的可能性加大。实际上,歹徒们可能并不知道这条法律规则,不过,他们可能不需要知道,他们仅仅注意到劫持人质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银行总会把钱交出来。这里存在一个明显的困境,让那位顾客的遗产继承人胜诉可能在将来会引起更多的人被劫持,后果如何难以预测。从这种角度分析,在这起顾客的遗产继承人提起的诉讼中,银行必须胜诉。银行必须胜诉的原因与政府拒绝劫机犯提出的钱财等要求的原因一样,支付钱款与挽救生命具有较强诱惑力。如果知道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情,可能会支付钱款。但问题是:如果支付了钱款,不仅是会再次发生这类事情,而是会发生更多的这类事情。
再回到华政学生起诉上海迪士尼的案件,如果被告胜诉是否意味任何行业都可以自行如此规定,消费者的权益就难得保障,同理如果原告胜诉,那影响将会是避免各行业中出现那些对消费者不平等的规定。这两种分析角度有着不同分析结果,第一种可以称为事后分析法,这种方法,需要在一个灾难或其他事件发生后对其考察,决定对其做些什么,或者如何把它摆平,亦为静态分析法。第二种可以称为事前分析法,这种方法,需要向前看,考虑这个案子的裁决对将来会产生哪些效应—对类似情形中所涉及的各方,他们尚未决定将来做些什么,他们将来的选择可能会受到该案法律裁决的影响,亦为动态分析法。
(二)单一所有人法律思维。
从上述的角度看似乎基于事后分析法的观点都是由一些特定的法律问题而产生的。对于每一个法律问题,都有可能从事前的角度上来考虑裁决产生的这样或那样的效应,但是,也有可能这些裁决是错误的。也有一些人认为几乎所有的法律问题都需要采用事前分析法来加以解决,完全以此为基础,任何案件的解决都考虑其在将来是否能使他人产生良好的动因。
通过分析更多的法律规则,发现当通过向前看考虑未来的影响时,更好地防止浪费现象的严重。对于这类情形,有一种非常好的分析方法。这种方法通常被称为单一所有人分析( the single owner)。这里的"单一”并非指婚姻状况,而意指一个人。这种分析的目的在于揭示出在所有人只是一个人的情况下所牵扯的各种利益,探究这种单一所有人在面临这些利益时的行为动向。
单一所有人分析有助于解决过失造成他人伤害引起赔偿请求的案件,运用此逻辑的法律把着重点放在了比较人们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上,而非绝对化地处理这些利益。在現实生活中,很少有人是绝对者;所有人都试图在安全与经济问题做出明智的权衡。法律仅能做到强调这种权衡既要考虑自己的利益,也要考虑他人的利益。
在上海迪士尼乐园的规定中希望游客不携带食物进园,只考虑如何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通过促进园内食品的销售使消费量增大或者借机提高食物价格来增加获利。消费者可以选择较低消费却被乐园规定无奈多消费也是实现了浪费,但对于乐园的管理方面,游客自带食物造成乐园环境的处理支出逐渐增大,若提高门票价格来补贴需要维护设施和环境保护则消费者数量减少甚至会出现游乐园方面无从经营乃至倒闭,所以对于这种规定的存在用不同的逻辑思维依旧不妥。
(三)科斯定理法律逻辑。
科斯定理的问题在于你做的事情有时为其他人产生了成本,但你并没有感觉到,因而在决定如何实施自己的行为时不会去考虑这些事情。法律规则有时可以看作对此进行矫正的途径:它们使人们在实施这些行为时,会如同认真对待实施某种行为对自己所产生目的全部成本与收益一样。现在,考虑一下另外一个人遇到这种问题的情况,如果涉及的各方之间能够毫不费力签订一些合同,这可能就不会成为一个问题了。这种思想听起来简单,但容易被人忽视。它最早是由罗纳德.科斯( Ronald Cose)提出的。
在法律活动中能够进行交易的人并没有考虑到这些现实的约束。他们只是在逻辑上进行推导;保证双方的可预测性、公正的理念与利益分配的思想也都属于法律的价值。不同的法官对这些价值会做出不同的权衡。法庭引用科斯定理的情形肯定鲜见。通过它,能够判断哪些争议解决的方案有效率,而哪些会引起浪费,从而提出有价值的观点。人们可以把法律规则与裁决作为进行交易的起点,以实现更加适合他们的其他安排。有时,由于法律对一项规则的宣告自然带有一种结局感,人们受此影响,无法想到这些可能性。科斯定理可以促使他们普遍形成一种偏好,即他们在市场中,或者说在进行私人协商时,要更多地去关注比案件本身更大的问题。这种问题可能是污染,或者可能涉及危险产品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等;在任一情况下,科斯的本意在于是否存在一些方式,使人们能够通过交易的方式寻求解决方案,可以是与污染者谈判,可以是以消费者的身份要求提供安全的产品,但无论如何都不需要政府的介入。但是,科斯本人坚持认为,在人们倾向于选择其他解决方案之前,需要搞清、比较针对这些问题的政府解决方案与私下解决方案的成本大小。
在乐园的规定中无形的给予了消费的定向性,不得携带食物的游客进入园内则是任人宰割,商品的种类缺乏或者商品的价格不平等,这都是在给自己制造获利机会的同时给消费者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二、逻辑使用的限度
逻辑在事物中是不可或缺,但是对于逻辑而言,虽然说是非常严密的东西,也绝对不是只要有了逻辑,就能掌握探求真理的方法。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往往不是形式逻辑问题,而是概念定义的问题以及价值判断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理解成不同假设之间出现的矛盾。举“白马非马”的例子来说,马是一个集合,白马是一个集合,白马是马的真子集,这两个集合显然不等同。“马不能出城”这句话,按通常理解是“马这个集合里面的元素都不能出城”,而不是“马这个集合不能出城”。按通常理解,一匹马可以出城,但一个集合没办法出城。公孙龙的辩解是“白马和马不是一个集合。你只说了马但是没有说白马。马这个集合不能出城,但是白马这个集合可以出城”。2这看似是个数学证明,但数学证明主要考虑的是边界条件。比如经常讨论的停机判断问题。只要举出存在一种无法判断是否停机的程序,就证明这问题无法解决。
实际上,多数法律制定的时候都是考虑通常情况,而非难以遇到的特例。判例法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尊重人类活动的常规,而不是企图把人类活动归化成一个公理系统。哥德尔不完备定理说,任何足够大的公理系统总有无法判断的命题,但人类可以判断该命题。那本《人工智能——一种现代方法》的书里说,我可以对任意人制定这样一个命题。这种逻辑上的边界条件实际上并不影响我们幸福生活,也不影响我们发展各种科技。最后不得不说的是,价值判断无法在数学上找到依据,这不代表我们就不能做价值判断,更不代表任何价值体系都是一律平等的。不管数学上能不能证明,杀人放火总是不对的。不管是一个人还是一个社会,时时刻刻都在做价值判断。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价值体系需要逻辑自洽,但逻辑自洽并不是评判一个价值体系的唯一标准。
三、对于解决法律案件的需要
在华政学生起诉上海迪士尼乐园的案件中,在逻辑思维的引导下认为不该有这种规定的存在,可是经验判断若每个人都携带味道特殊的食物将可能会影响其他游客,所以只在逻辑思维作用下来对案件的处理是不够的,而该案件虽然是原告胜诉但也没有依法撤销该乐园的规定,现该乐园的规定已经作出修改:除少数特殊食品仍禁止携带外,游客可携带供本人食用的食品及饮料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但不允许携带需加热、再加热、加工、冷藏或保温的食品及带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笔者认为逻辑就代表思想,也可以说成片的思想有条理的结合起来成为逻辑,而经验可以理解为情感的累积,对于法律在《法律与宗教》里面表达的意思:法律的法条是离不开宗教信仰也就是情感的加入,而法律由法律条文构成如果缺乏逻辑的话,那法条应该会漏洞百出吧。所以逻辑和经验更像脑袋和心脏的关系,而生命的存在是不能分开任何一块的,法律的生命是既需要逻辑也需要经验的。
人们发现,对于曾经中国的落后,就在于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我们过于注重道德和政治(权力)的作用,过于强调情理法的结合,也是在法律中没有存在更多的邏辑条理,而导致在我们的社会调整中并没有起到至上的作用。在其他各国完整的法律制度中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许多门类,它们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建构一个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
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生搬硬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标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与意义,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遵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所以为了使我们的社会走向现代化,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将法律完善成为逻辑和道德的结合,通过不断的修订我们自己的法律参夹着西方法律的逻辑和我们五千年文化的经验,从而拥有属于我们自己的法律,这样便成为社会中唯一 具有权威性的规范和机制。(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