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艳
2020年5月28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 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五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民法典的正式公布,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反映时代精神、体现人民意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成果的诞生,在中国立法史和法治发展道路上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民法典是一部关于社会生活和个人权利的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必将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公民生产生活水平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从立法价值来看 ,民法典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范
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是人类调整社会关系基本的两种调控方式和行为规则,共同调整着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道德规范以高尚与卑劣、正义与非正义、真诚与虚伪、公平与偏私等价值观念来确认、规范、评价和指引着人们的行为,并通过教育将其内化为人们内心的信念,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将其外化为人们外在社会评价的督促甚至威慑,而发挥春风化雨、潜移默化的作用。“法”的称谓源自正义,根据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中的观点,法学“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法律本身的正义性是法律获得认可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立法追求的首要核心价值,只有获得正义这一道德理性支持的法律才会发挥引人向上、促人奋进的效力,才能更好守护公平正义,传承优秀文化,弘扬美德善行。美国著名法哲学思想家富勒指出,法律内在地包含了人类的道德目标和价值追求,法律内在的道德性指导和规范着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法律才具有值得人民尊重的正当性,“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古今中外的优秀法律制度和法治文明,其之所以获得成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植根于特定国家和民族的道德共识与核心价值,法治与德治实现了有机融合,发挥着维护社会稳定和助推社会发展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中共中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灵魂,推动民事主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今中国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在价值观上的本质要求,深刻映照着中国文化的发展历程,高度概括了全体中国人民在价值层面的共同追求。民法典作为万法之母,其源头上鲜明的价值取向和立法定位就是凝聚中国智慧、中国力量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具体法律制度构造和法律条文规范设计中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提炼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以确保筑牢全体中国人民的价值共识和思想基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注入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民法典开篇第一条以宣示性条款表明了立法价值取向和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既继承了中华文化传统特别是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同时又回应时代关切进行了重大制度创新。一方面,民法典传承发扬优秀法律文化传统中的思想精华,例如包括公序良俗、诚信友善、继承伦理等在内的中华传统文化,都在民法典法律条文中予以体现。特别是把人格尊严、保护英烈、急救免责、弘扬优秀家风家训等价值理念外化为法律规范,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融入法治建设浓郁的民族气质和深厚的文化品味。另一方面,民法典对现实社会生活迫切需要法律规范的事项作出创设性规定,例如,将包含环境正义的“绿色原则”即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列为第一编第一章的基本原则,并在总则后的物权编、合同编 、侵权责任编中,又分别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规则,以“法律原则+法律规制”的立法方式,将生态环境保护的修复责任纳入民法保护的博大胸怀之内。绿色基因注入民法典是对五大发展理念的生动诠释和成功实践,在国际民法典中也是首次出现,体现了中国智慧和法治担当。
二、从内容体系来看,民法典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民法典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民法典的内容与人民生活联系密切,不仅反映时代精神,更体现中国实际,“权利谱系”赋予了民法主体法律上主张利益的正当性,使其不僅是一项人民权利的“圣经”,更是保护人民权益的密集保护网,在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亲属关系、伦理关系、经济和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主导作用。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曾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我国颁布的民法典共7编、1260条,全文逾10万字,整合民事立法体系,对大到产权制度、市场交易规则,小到婚姻家庭、家风家训,再到疫病防治、高空坠物、网络侵权、幼儿监护、好人立法等具有鲜明时代特点、与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立法规范,并且创设性地设置了人格权编,高度凝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70余年中,伟大的中国人民在国家观念、人权意识、价值实现、精神追求、家庭生活方式等方面发生的深刻变化以及取得的重大成就。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公平、正义、法治、安全等方面的法治需求日益增长,希望获得国家法律制度对公民权利更加充分有效和积极的保护。民法典的制定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始终为人民代言, 为人民立言, 回应人民法治关切,对接人民法治需求,将法治实践发展的成果通过法律固化下来,把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沉淀在法典的制度条文中,从法治规范层面寻求破解社会治理痛点堵点难点的“金钥匙”,使民事权利图谱更加完整和充实,民事权利保护机制更加健全完备,民事权利救济更加有效和周全,将对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 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引领作用,以制度刚性更好地为美好生活保驾护航。
三、从立法技术来看 ,民法典是体系化、 系统化和科学化的立法构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级的复杂制度系统,由不同性质、不同法律位阶和承载不同法律功能的各项法律构成。民事立法领域主要依靠单行立法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如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等,依循“摸着石头过河”“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思路,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如缺乏立法完整体系、内在结构有待理顺、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可见,实现从经验走向科学、从感性走向理性的飞跃,是摆在中国民事立法面前的一个亟需克服的难题。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按照科学、合理的法典体系化的要求,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心,整合民事领域的现行单行法,遵循法典化的具体方法,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在此基础上编纂成为一部内容完整、系统清晰的法典,完成了从分散立法、单一立法到法典化的跨越,实现了民事领域法律制度的价值同一性、法理贯通性、逻辑自洽性、内容完整性、体系周延性和实施有效性,也体现出立法技术上的成熟和先进,特别是呈现出结构合理、逻辑严密、方法科学、体系完整的鲜明特点。在具体立法的逻辑起点和逻辑理路上按照“人→人的权利 →权利的实现 →权利的救济” 的逻辑结构;在具体的立法体例结构安排上,基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确定民法典编纂工作思路为“两步走”,先制定总则部分,后制定分则各编,总则部分是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概括,分则部分是具体的各项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这种“一般规则+具体规则”的立法方法节约了立法资源,提升了立法质量和效率,既能发挥总则部分的统率指导作用,又能激活分则部分针对性强的规范调整功能。采取“总分”结构的编纂模式和概括式立法技术,而非全盘纳编完全采用列举式大而全的详细规范民事立法领域所有涵盖内容,为梳理和规范数量繁多而又非常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厘定了清晰明确的逻辑框架。总则和分则相互区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相互区分、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相互区分的体系,将原来各单行法的内容有机组合成为系统完善的整体,为保障民法典有效发挥作用提供了技术支持和方法贡献。
在编纂过程中,以工匠精神打造民法典,围绕民事法律关系这一中心问题,对民法总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 物權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单行民事法律,按照科学的民法典体系进行体系化整合,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民事基本制度,确立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具体制度,弥补和消解分散化民事立法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和法律冲突,使其成为一种具有稳定性、统一性、可遵循性和可预期性的顶层制度设计,并增强其实践可操作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提供了实践支撑和技术保障。
总之,民法典作为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产物,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必将不断提升人民的法治“获得感”,有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作者系中共天津市委党校政治学与统战理论教研部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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