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地区典型国家塑料废物进口管理政策研究

2020-07-15 12:50郭月莎李金惠
世界环境 2020年3期
关键词:巴塞尔废料危险废物

■文 / 郭月莎 李金惠

长期以来,亚太地区发展中国家由于工业行业的迅速发展,原材料需求也随之增长,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弥补工业生产原材料需求的情况在亚太地区发展中国家广泛存在。绝大多数亚太地区国家均为《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简称《巴塞尔公约》)的缔约方,属于公约管辖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管理原则和方法与公约基本一致。但针对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各国规定不尽相同。

亚太地区是中国海上丝绸之路的关键区域,相关国家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政策对中国相关领域环境交流与合作密切关联。鉴于各国固体废物定义存在差异,而塑料废物作为一种典型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均主要依托相应国家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进行监管。本文以塑料废物为例,筛选了除中国外,近五年来进口塑料废物量较多的亚太地区国家,梳理总结了其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政策现状,以期为中国相关政策措施的发展和国际推广提供参考。

一、亚太地区典型国家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政策

(一)越南

越南 《环境保护法》是关于废物管理的基本法律。该法律对“废物”和“废料”制定了不同的管理制度。其中,废物是指“生产、生活、服务或其他活动中排出的固态、液态或者气态物质”;废料是指“在生产和消费中排出的可以当作二次原材料用于生产的产品或者材料”,即可理解为能再次利用的废物。

越南《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越南禁止以任何理由进口或转口废物,且该禁止规定适用于任何国家和任何废物。针对废料进口,该法律第76条规定,越南允许进口满足环境标准的废料,并由总理发布许可进口的废料名录。此外,还提出进口者必须具备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仓库和技术、设备,进口的废料只能用作原材料,不合格的废料必须再出口,进口废料应支付保证金等规定。地方政府对废料的进口和使用实施监管,并向自然资源与环境部提交年度报告。

越南2014年第73/2014/QD-TTg号决定(2015年2月5日生效)发布的可进口用于生产的废料目录,共包括36种废料,其中包括塑料废物、多种废纸和金属废料。但由于迅速增长的进口废料导致的环境压力,2018年7月以来,越南开始逐步减少许可批准,并于2018年9月发布第27号总理指令,提出关于强化废料进口管理和再利用的一系列紧急措施,如审查所有剩余许可证,停止发放新的废料进口许可证,制定废料环境质量标准等。2018年9月,越南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发布了6项关于废料用作生产原料的技术标准,涵盖废纸、塑料废物、废钢铁、有色金属废物、高炉矿渣和废玻璃等6类。此外,越南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已提出拟分两个阶段分别移除2014年发布的废料目录中的13种和4种废料。

(二)柬埔寨

柬埔寨于2001年5月2日签署《巴塞尔公约》,主管部门为其环境污染控制部和环境部。柬埔寨于1999年4月建立针对固体废物管理的基本法律《固体废物管理二级法令》,形成柬埔寨固体废物管理的整体框架。该法令适用于与“废物处置、储存、收集、运输、回收利用和倾倒”有关的所有活动。

根据该法令,柬埔寨严格禁止进口生活废物和危险废物。对于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料废物的进口虽无明确规定,但明确进口商在进口废料时必须遵守《固体废物管理二级法令》,并在实践中禁止一切来源的废料废物。

(三)泰国

泰国在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方面,除危险废物进出口通过《危险物质法》(B.E.2535)进行管理外,尚无系统性地管理固体废物进出口的法规。针对塑料废物进口管理,主要依据1996年泰国商务部出台的针对货物进口的管理规定[B.E. 2539(1996)]进行。该规定中包括塑料货物,且不区分塑料货物在进口前是否已被使用,但相关进口需根据泰国[B.E. 2551(2008)]相关规定取得其工业部的许可。

随着塑料废物的大量涌入,泰国工业部于2018年6月发布关于禁止电子废物和废料废物进口的行政命令,并于发布后即时生效。同时,泰国工业部还启动了针对其国内2240家回收设施的检查行动。

(四)老挝

老挝废物管理相关的法律为 《环境保护法》(2013修订版),其中第三部分第三章第37条将废物分为两大类:一般废物、有毒和危险废物。老挝是《巴塞尔公约》的缔约方,规定除非有特别规定,禁止进口有毒和危险废物。同时,根据老挝《货物进出口法令》(No. 114/GoL)第7条规定,进出口主管部门有权禁止任何货物的进出口。

1999年,老挝商务部颁发《关于贸易主管部门受控货物进出口许可程序的规定》,受控货物的进口需要获取其商务部许可。为配套该法规执行,老挝商务部于2006年出台进出口货物管理清单(No. 1376/MOIC.DIMEX),其后于2009年陆续发布“非自动进出口许可程序管制的受控货物清单(No. 2151/MOIC.DIMEX)”,并于2012年1月对该清单中许可进口的类别进行了更新(No. 0076 /MOIC.DIMEX)。虽然老挝目前尚未在国内就禁止废物进口法规达成一致,但自2016年已参照《巴塞尔公约》禁止相关废物的进口,不再批准废物进口申请。

(五)印度

印度于1990年成为《巴塞尔公约》的缔约方,印度的环境、森林与气候变化部为印度固体废物进出口活动的主管部门。对于固体废物的进出口,印度完全禁止进口生活垃圾,但对于可作为原材料再利用的废物,经其国家污染控制委员会或授权的官方机构检验后,可进口相应种类废物。

印度在 《危险废物(管理、处置和越境转移)条例》(2008)和《废料废物回收实施条例》中规定只允许可回收、再利用的废料废物的进口。2015年7月,印度环境、森林与气候变化部通过一项法令,全面禁止用过的塑料、废PET瓶进口,并要求当地的回收再生利用商依赖本国资源。2016年,印度修订《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管理和跨境转移)条例》,以“加强推行对本国危险废弃物的环保管理”。2018年4月,印度开始100%检查废纸和废料废物进口。2019年3月,印度对《危险废物(管理和跨境转移)条例》进行了两次修订,全面禁止塑料废物进口。

(六)菲律宾

菲律宾于1989年3月签署《巴塞尔公约》,成为公约缔约方。菲律宾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基本法律是《有毒有害物质及核物质控制法》。根据该法律,对于一些含有危险物质的材料的进口,在用于回收利用、再利用及其他有益用途时,可以申请环境和自然资源部秘书书面批准或相关管理机构同意进口。菲律宾的《针对含有害物质的可回收材料的进口临时导则》允许部分符合要求的废物进口。若可回收材料中含有任何在菲律宾尚无可接受的处置方法的有害物质,则必须退运。2019年5月,菲律宾总统要求其海关局今后不得接收垃圾运输,加强进口检查。

(七)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于1974年制定并执行《环境质量法案》(EQA 1974),根据该法马来西亚颁布了《针对目录中列举的废物(危险废物)在马来西亚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管理的“物品”包括“环境相关的危险物质”“污染物”和“废物”。随后出台一系列法规和命令对危险废物进行管制,其中包括《环境质量规定》(2005年)、《环境质量指令》(1989年)、《环境影响评价》(1987年)以及1993年实施的海关进口法令、海关出口法令的两套程序。

为便于 《巴塞尔公约》的实施,马来西亚政府于1998年制定 《海关禁止进口令》和《海关禁止出口令》,并于2017年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规定,马来西亚进口受控的类别需要获得住房和地方政府部国家固体废物管理司颁发的许可。废物每次运输均须获得许可,并须在许可有效期内运输。自2018年8月,马来西亚重点检查回收设施(如废料废物回收企业)是否具有《环境质量法案》(1974)规定的许可证及污染控制设备。

(八)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于1993年9月20日加入《巴塞尔公约》,成为缔约方,并于1994年发布第19号政府条例规定禁止进口B3类废物(即危险废物和有毒废物)。此外,2009年印度尼西亚颁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和管理”的第32号法令,以及2014年出台的“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第101号政府条例也明确禁止危险废物进口。印度尼西亚关于非B3类废物的进口管理主要依据2008年发布的第18号法律和2009年颁布的“关于进口无毒无害废物”的贸易部长法令(2016年修订)。

2009年,印度尼西亚颁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和管理”的第32号法律允许受到法律法规监管的废物进口。2016年,第31号贸易部长法令允许附件清单中的废物进口,获得进口许可的企业只能将这些进口物品用于生产。

二、亚太地区典型国家塑料废物进口相关政策

据估计,截至2017年中期全球已累积生产了83亿吨塑料。截至2015年,已产生约63亿吨塑料废物。2016年全球共产生2.42亿吨塑料废物,约占城市生活垃圾的12%。出口是发达国家处理废料废物的一种主要途径。2013-2017年,全球废料废物累计进口量为7511万吨。2017年,亚洲国家废料废物进口量占全球废料废物进口总量的74%。

近年来,随着中国固体废物禁止进口政策执行逐渐加强,美国、欧盟、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废物出口国将出口目的地转移至越南、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为了本国的环境保护,这些国家纷纷出台更加严格的措施限制或禁止塑料废物进口。

三、结论与展望

表1 亚太地区典型国家塑料废物进口相关政策一览表

国家 进限口制 法律法规 相关规定2009年发布“非自动进出口许可程序管制的受控货物清单(No. 2151/MOIC.2013年修订《环境保护法》DIMEX)”,其中包括塑料废料(HS 2009年发布“非自动进出口许可Code 3915)属于非自动进口许可的受老挝 禁止 程21序51管/M制O的I C受.D控IM货E物X)清”单,(并N于o.控进行货了物更;新20和12发年布1(月N,o商. 0务0部7 6对 /该MO清I单C.2012年更新了禁止进口清单(No.DIMEX),其中将塑料废料从非自动进0973/MOIC. DIMEX) 口许可的清单中移除2016年参照《巴塞尔公约》禁止了相关废物的进口,不再批准废物进口申请印度 禁止 2转0移1 9)年条《例危》险废物(管理和跨境在口印型区度境域)内全所面有禁区止域进(口包塑括料经废济物特区和出菲律宾 限制《《进有 口针毒对临有含时害 导有物 则害质 》物及质核的物可质回控收制材法料》的允混许杂废进口料废性物质的较进为口单一的塑料废物,禁止仅允许完全满足《环境质量法案》(1974)马来西亚 限制 1 2 9 07 14 7年年《《环海境关质禁量止法进案口》令》要料求废的物企;业截进至口2 0用19于年本6企月业,回已收关利闭用1 5的5座塑塑料废物非法回收设施2009年“关于环境保护和管理”印度尼西亚 限制 第20 3 12 6号年法修令订“关于进口无毒无害2废0物1 6进年口贸,易其部中长包法括令指允定许种附类件的清塑单料废中物的废物”的贸易部长法令

2019年《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四次缔约方大会审议通过了塑料废物附件修正案,修正案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对未提出反对声明的缔约方生效。与《公约》现有规定相比,附件修正案修订了《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主要变化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将绝大部分塑料废物列入 《公约》管控废物范围内(《公约》附件二),缔约方应对其采取源头减量、无害化管理和控制越境转移的措施;二是将不受《公约》管控(《公约》附件九)的塑料废物限定于“几乎不污染不混合”的单一品种塑料废物和分类回收的聚丙烯、聚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P、PE、PET)混合物;三是规定了“各国可采取更严格要求”将更多塑料废物纳入 《公约》 管控范围。

中国于2019年1月1日起已禁止所有塑料废物进口,《公约》塑料废物附件修正案已在中国实际执行。上述典型亚太地区国家,由于柬埔寨、泰国、老挝、印度已禁止塑料废物进口,就 《公约》塑料废物附件修正案对其国内适用来说,已基本不需要调整其国内相关政策;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当前对塑料废物实行限制进口措施,随着 《公约》塑料废物附件修正案的生效,这些国家可能会根据 《公约》授权加严本国塑料废物进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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