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卫官的社会保障制度

2020-07-14 05:12张继元
治理研究 2020年3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

张继元

摘要:日本自卫官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走了一条与众不同的道路:从保障普遍性风险的制度框架内起步,在加强职业特殊性风险保障的同时,提升普遍性风险保障的统筹层次,形成了目前的制度体系。普遍性较强的经济保障方面,跨职域的一体化年金体系彻底解决了制度衔接问题。职业特殊性较强的医疗、工伤保障方面,无缴费型保障(2法)①+社会保险+互助共济保险②+团体医疗保险的多层次结构为自卫官提供了充足的因公、因私伤病的保障。日本自卫官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年金制度、互助共济保险、有“还付金”激励机制的团体医疗保险等政策,对完善我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军人社会保障;自卫官;社会保险;团体商业保险;共济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20)03-0077-008

一、引  言

军人是一种肩负保家卫国责任的特殊职业,因此构成了一个有着特殊风险的社会群体③。军人社会保障是军人安心从事高强度、高风险任务的坚实保障,不仅关系着国家军事力量的再生产,还和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力强盛有着密切的关联。在很多国家,军人社会保障被设计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很好地解决了特殊性风险,但是当军人退役后,身份从特殊职种转为一般民众时就面临了制度接续等问题。与大多数国家不同,日本的自卫官社会保障制度走了一条迥然不同的发展道路。根据和平宪法,战后日本不能拥有军队,只能拥有自卫功能的自卫队,所以自卫官虽然从事军事、救灾等高风险工作,但其性质为特殊职务公务员。因此,现代日本自卫官社会保障不能基于其职业特殊性建立,而是以普遍性较强的公务员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逐步探索满足自卫官特殊性需求的制度,从而建立较为完善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日本的自卫官社会保障经过两次重大的修改,目前形成了厚生年金+公务员共济组合制度+2法+补充保障(互助共济保险+团体商业保险)的社会保障制度架构,很好地覆盖了自卫官所面临风险的特殊性和普遍性,实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无缝衔接。因此,在如何完善军人社会保障普遍性制度建构,特别是军地衔接等方面,日本自卫官社会保障制度对完善我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和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有着重要参考价值。

本文首先梳理日本自卫官社会保障制度演变的历史脉络,在此基础上整理日本自卫官社会保障的制度架构,然后从特殊性与普遍性的视角探讨日本经验对我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启示。

二、日本自卫官社会保障的历史沿革

社会保障制度中,与职业特殊性紧密相关的是医疗保障、工伤保障等,而与职业特殊性关系较弱、各职业之间普遍性较强的是年金等制度。医疗保障、工伤保障是在缴费的同时享受保障的制度,现役期间伤病风险与工作属性紧密相关,而且现役期间的伤病对退役退休后的医疗开支的影响也很显著,因此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制度可以看作是特殊性较强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年金是工作期间缴费退休退役后享受保障的制度,退役退休后,个人的职业特殊性需求变弱,普遍性需求最为显著,因此年金制度可以看作是普遍性较强的社会保障制度。

现代日本自卫官社会保障的历史发展可以看作为普遍性与特殊性分离的过程,即年金制度脱离特殊性制度实现跨职域统一的制度,而医疗保障、工伤保障等保留在特殊性制度架构内,并通过互助共济保险与团体商业保险等多层次结构,加强对特殊性需求的保障。

根据年金制度的这一变化过程,日本自卫官社会保障制度历史大致可以分为如图1所示的三个时期,制度建构时期(1950—1959)、职域保险时期(1959—2015)和年金一体化时期(2015—现在)。1950年至1959年期间,日本政府逐步建立了现代军事体系——自衛队,并连续出台多项法律政策,建构了现代自卫官社会保障体系。这一体系维持了半个多世纪,2015年年金制度和一般企业员工的厚生年金制度合并,形成目前的制度框架。

制度建构时期(1950-1959)是随着日本自卫队的建立,不断新增自卫官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尽管自卫官社会保障必须在公务员社会保障框架内发展,但是这一时期建立了很多针对职业特殊性的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5年日本彻底解体了军队,撤销了军事机构。但是随着朝鲜战争的爆发,美国对日本非军事化的态度发生了变化葛原和三:《朝鲜战争与警察预备队:美极东军对日本防卫力形成的影响》,《防卫研究所纪要》,2006年第3期。。于是,根据《和平宪法》和相关国际条约规定,日本政府在1950年颁布《警察预备队令》,建立了陆上自卫队前身国家警察预备队。《警察预备队令》第八条规定警察预备队职员是特别职务的公务员,同时规定队员适用《恩给法(大正十二年法律第四十八号)》和《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法(昭和二十三年法律第六十九号)》(旧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法)以及国家公务员的退休金等法律。这一时期的自卫官社会保障是职种分割的制度。旧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法是面向非现业公务员(不从事现场工作的文官)的共济组合法,而从事现场工作、风险相对较高的自卫官则适用《恩给法》基于《恩给法》的恩给制度是以政府财政为主要财源,包括医疗、年金等功能的综合性社会福利制度。该制度是1875年以佐贺之乱和出兵台湾为背景,日本陆军和海军先后分别建立的国家保障制度。1884年《文官恩给令》施行,文官也纳入受益对象范围,并在太政官设置了恩给局。但军人的恩给制度仍然分散,直至1890年日本《军人恩给法》出台,军人的恩给制度实现一体化。军人恩给制度出台后,日本还相继出台了教育职员恩给制度、警察监狱职员恩给制度、宫内职员恩给制度。为了将分散的各公务员恩给制度统一到同一制度框架内,日本政府在1923年出台了《恩给法》,实现了制度的一体化。具体保障项目包括年金性质的普通恩给、增加恩给和一时恩给,医疗保障性质的伤病赐金,社会救助性质的扶助金和一时扶助金等。日本的恩给制度详见总理府恩给局:《恩给制度史》,大藏省印刷局1964年版;吉原健二、畑满:《日本公共年金制度史:战后七十年、皆年金半世纪》,中央法规出版社2016年版。。

1950年日本政府頒布《警察预备队令》,建立了陆上自卫队前身国家警察预备队。《警察预备队令》第八条规定了警察预备队的职员是特别职务的公务员,同时规定队员适用《恩给法(大正十二年法律第四十八号)》和《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法(昭和二十三年法律第六十九号)》以及国家公务员的退休金等法律。1951年日本政府建立了国家警察预备队共济组合,同年出台了《国家公务员灾害补偿法》,因公务的伤病保障由恩给制度转为由该法提供无偿保障。1952年日本政府建立了海上警备队,并将国家警察预备队改为保安厅保安队。1954年日本政府出台了《自卫队法》,建立了由陆上自卫队、海上自卫队和航空自卫队组成的完整的军事系统,同时建立了负责自卫官福祉事务的防卫厅共济组合。1955年日本政府出台了《防卫省职员工资等相关法律》及《防卫省职员工资等相关法律施行令》,规定了自卫官因非工伤病在防卫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自卫队所属医院或相关诊所就医所需医药费、手术费以及护理费用都由政府负担。

职域保险时期(1959—2015)是取消现业(从事现场工作)与非现业(不从事现场工作)职种特殊性、公务员体系内相对普遍的公务员共济组合制度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时期。1959年日本政府出台了新《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法》,结束了自卫官因职种不同分别享受恩给制度和旧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制度的分割格局,实现了自卫官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同时年金制度从以国家财政为财源的恩给制度转型为以社会保险为筹资方式的职域保险制度,从而奠定了日本自卫队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

新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制度基本采用的是社会保险的形式,保留了国家公务员特殊性的职域制度的特点。在该法第一条就规定“(本法是)为了国家公务员及其遗属的生活安定和福祉提升为目的,包括短期及长期给付和福祉事业的综合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为了有利于公务的高效运营,适合国家公务员工作特殊性的职域制度”。这一以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制度为主的自卫官社会保障体系一直维持到2015年。

年金一体化时期(2015—现在)是普遍性与特殊性制度分离的过程,即年金制度进一步提高普遍性程度,脱离原有职域性制度,实现了跨职域统一年金制度,共济组合制度合并到厚生年金,但医疗保障及工伤保障等仍保留在职域性保障。年金制度一体化的背景是国家公务员共济年金与企业员工的厚生年金之间,无论给付条件、给付水平还是国库负担比例都不相同,制度之间公平性存在一定问题。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各制度尽管存在差距,但二者都在不断提高待遇水平,公平性问题并不是最突出的。1973年石油危机爆发,日本结束了经济高速增长,少子高龄化更是加剧了财政压力以及制度的可持续性问题,因此制度间不公平问题便凸显出来了,特别是包括自卫官在内的公务员共济年金与厚生年金这两者之间的“官民格差”问题备受关注神代和欣:《退职给付的官民比较与国际比较》,《劳动政策展望》,2017年第12期。。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公共年金制度整体的长期稳定和整合性”,日本政府从1984年开始讨论并逐步缩小年金制度之间的“官民差距”,并最终于2015年10月1日将国家公务员共济年金合并至厚生年金,实现了年金制度一体化。由此,日本自卫官社会保障的制度框架基本成型。

三、日本自卫官社会保障的制度框架与主要内容

日本自卫官社会保障的制度框架是,对于各职业之间区别较小、普遍性较强的退役退休后的经济保障需求,日本通过建构跨职域一体化的年金体系进行保障;对于职业特殊性较强的医疗、工伤等保障需求,日本通过无缴费型保障(2法)+社会保险+共济保险+团体商业保险的形式进行保障。

(一)普遍性较强的经济保障:一体化的年金体系

2015年以后,自卫官等日本国家公务员和企业职员一样强制性加入厚生年金,并自动成为国民年金第2号被保险者,从而形成了如图2所示的三层年金保险体系。第一层是国民年金,第二层是厚生年金的工资比例年金部分,第三层是厚生年金中相当于企业年金的退职等年金给付部分。

第一层的国民年金是定额保费的基础年金,参保对象为在日本居住的20岁到60岁以下的所有人,包括持有长期居住签证(1年以上)的外国人。自卫官在入伍后加入厚生年金,自动成为国民年金的2号被保险者,国民年金部分缴费会自动从工资中扣除。国民年金的保费为每月16340日元(2018年的金额),最低缴费年限10年,从65岁开始支付基础年金,缴费满40年可以领取满额给付,2018年满额给付月额约为64941日元(年额为779300日元)厚生劳动省年金局年金课:《2018年度年金金额修改通知》,https://www.mhlw.go.jp/content/12502000/000468259.pdf,2018年1月18日。。缴费期限不满40年的按照比例领取减额给付。

国民年金又分为老龄基础年金、残障基础年金和遗属年金三类。考虑到残疾人由于医疗、护理等方面开支大于健康人,所以1级残障者的给付金额乘以1.25给付日本年金机构:《残障基础年金领取条件、支付开始时期及计算方法》,https://www.nenkin.go.jp/service/jukyu/shougainenkin/jukyu-yoken/20150514.html,2019年4月1日。。同时对依靠死者收入维持生计的(1)有子女的配偶与(2)18岁以下子女或20岁以下1级或2级残障子女,国民年金基金提供遗属年金。考虑到抚养子女会增加家庭开支,所以在残障基础年金和遗属年金中设置了子女加算。子女加算的具体方法为第1和第2个18岁以下子女或20岁以下1级或2级残障子女每个人每年增加224300日元,从第3个孩子开始每个增加74800日元日本年金机构:《遗族基础年金领取条件、支付开始时期及计算方法》,https://www.nenkin.go.jp/service/jukyu/izokunenkin/jukyu-yoken/20150401-04.html,2019年6月10日。。

第二层的厚生年金是工资比例年金,自卫官等公务员和企业员工都要加入该年金。2017年9月之后的保费比率为月工资的18.3%,其中一半由单位支付,一半由个人支付,一直缴费至退休。以前领取养老金是从60岁开始的,目前正在提高领取年龄,到2025年将提升到65岁(女性是2030年提升到65岁)厚生劳动省:《第四次社会保障审议会年金分会资料1“关于发放开始年龄”》,https://www.mhlw.go.jp/stf/shingi/2r9852000001r5uy-att/2r9852000001r5zf.pdf,2011年10月11日。。

厚生年金中又可以细分为老龄厚生年金、残障厚生年金、残障津贴、遗属厚生年金、退休等年金给付五大部分,其中退休等年金给付属于第三层,我们首先看前四部分。

老龄厚生年金是面向所有参保人的老后经济保障,所有厚生年金参保人在达到65岁后都可以领取。厚生老龄年金的计算方法为“平均工资×一定比例×加入时长×浮动调整率”。厚生勞动省主页中例举了厚生年金参保40年,参保期间平均月工资42.8万日元的模型,参保人退休后可以领取月额9.1万日元的老龄厚生年金和月额6.5万日元的老龄基础年金,合计15.6万日元(2018年水平)厚生劳动省:《公共年金结构》,https://www.mhlw.go.jp/nenkinkenshou/structure/structure03.html, 2019。。

残障厚生年金是面向在厚生年金参保期间因伤、病造成残障的参保人,按照残障等级领取的年金。残障厚生年金按照“平均标准月薪×一定比例×参保月数”来计算。

在厚生年金参保期间因非工伤造成伤残,但是未达到残障厚生年金规定的1-3级的参保人可以领取一次性给付的残障津贴。厚生年金参保人在参保期间死亡,遗属中有依靠死者维持生计的(1)妻子、(2)子女、孙子女、(3)55岁以上丈夫、父母、祖父母时,这些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厚生年金。

第三层年金是厚生年金中的退职等年金给付部分。退职等年金给付主要分为三种,即退职年金、公务残障年金和公务遗属年金。退职年金分为两个部分,一半为养老金那样采用终身给付制,另一半采取有期给付,一般为240个月,也可以选择120个月或一次性支付。公务残障年金的对象为因公务得病或负伤致残,且等级为1-3级的参保人。公务遗属年金的对象为(1)因公务死亡、或(2)工伤后因工伤5年内死亡,或(3)残障等级为1-2级的公务残障年金权益人因工伤死亡的参保人的遗属财务省主计局:《2017年度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事业统计年报》,2019年第18页。。

(二)特殊性强的工伤保障:国家公务员意外补偿法

国家公务员意外补偿法是非缴费型的工伤保障制度,主要由疗养补偿、休业补偿、伤病补偿年金、残障补偿、介护补偿、遗属补偿、遗属补偿年金和葬祭补偿8项内容组成

日本人事院:《国家公务员意外补偿制度》,https://www.jinji.go.jp/saigaihoshou/01_shimkumi-syurui.html,2019年6月1日。。

疗养补偿是在自卫官因公务或通勤中的伤病,产生了诊疗、医药、医疗处理或手术、医疗护理以及就医交通等费用时,由政府全额负担。同时,因工伤导致休业期间,为了保障自卫官的经济收入,每天支付相当于平均工资60%的休业补偿。当工伤在治疗1年6个月之后仍未治愈或致残,根据程度等级1-3级,分别每年可以领取相当于年平均工资313%、277%、245%的伤病补偿年金。造成残障的自卫官还可以领到残障补偿年金和一次性支付的残障补偿。

当自卫官因公务或通勤中死亡时,国家向遗属支付遗属补偿年金或遗属补偿一时金。遗属补偿年金的对象为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祖父母或兄弟姐妹等依靠死者收入维持生计的亲人。待遇水平因领取人数而不同,当领取人为1人时,可以领取相当于平均工资额153%的遗属补偿年金;2人时领取平均工资额201%;3人时领取平均工资额223%;4人以上时可以领取平均工资额245%的遗属补偿年金。当自卫官死亡时,遗属如果不符合补偿年金资格,可以领取遗属补偿一时金,具体待遇水平根据人事院规定执行。葬祭补偿同样根据人事院规定给付。

对于自卫官执行对生命和身体有高度危险职务时出现意外的情况,根据《国家公务员灾害补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伤病补偿年金、残障补偿年金及一时金、遗属补偿年金及一时金,在规定金额的50%范围之内,根据人事院规定增加给付金额。

(三)特殊性强的医疗保障等:法律政令与职域保险

日本自卫官的工伤之外的医疗保障主要由《防卫省职员工资等相关法律》及《防卫省职员工资等相关法律施行令》与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制度组成。

《防卫省职员工资等相关法律》及《防卫省职员工资等相关法律施行令》规定,当自卫官因非公致伤致病,并在防卫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自卫队所属医院或相关诊疗所就医时,诊疗费、医药材料费、手术治疗费、居家或入院时所产生的护理费用由国家负担日本电子政府综合窗口:《防卫省职员工资等相关法律》,https://elaws.e-gov.go.jp/search/elawsSearch/elaws_search/lsg0500/detail?lawId=327AC0000000266。。

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制度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的保健给付相当于医疗保险,是指对组合员(参保人)因非公务引起的伤病,给付诊疗、医药费、手术等治疗费、居家疗养费用、住院费用、医护费用、住院时伙食疗养费、住院时生活疗养费、上门护理等医疗护理所需费用。除了诊疗护理所需的直接费用之外,还提供疗养所需交通费用。同时,组合员抚养的家属也在保障范围之内,有家属疗养费、家属上门护理费、家属交通费财务省主计局:《2017年度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事业统计年报》,2019年,第12-25页。。

诊疗护理等疗养费的支付比例是个人负担30%,共济组合负担70%(70岁以上个人负担20%,但有一定收入的70岁以上参保人也要支付30%)厚生劳动省:《共济手册》,2018年,第26页。。当医疗费过高时,对组合员本人和家属还有高额疗养费、高额介护合算疗养费的保障项目。

高额疗养费是组合员或被扶养者在同一个月同一医院就诊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了个人负担限度额时,超出部分作为高额医疗费,由共济组合支付的制度。高额疗养费的具体额度是根据收入水平设定的,个人负担限度额分为五档,同时考虑到连续支付高额医疗费对生活的压力会越来越大,所以对连续3个月以内和连续4个月之后的负担额度进行了区分。低收入者以及月收入26万日元以下的组合员及其被抚养者一个月同一医院的医疗费分别超过35400日元、57600日元时,超出部分都由共济组合支付。连续4个月超过个人负担限额时,从第四个月开始只需分别支付24600日元、57600日元。月收入28-50万日元、53-79万日元、大于83万日元的组合员及其被抚养者,按照 “一定额度+(总医药费-一定额度)×1%”的计算方式计算个人负担额度。当连续4个月超过个人负担限额之后,从第四个月开始个人分别只需支付44400日元、93000日元、140100日元。超出部分由共济组合支付厚生劳动省:《共济手册》,2018年,第30-37页。。

上述高额疗养费制度是防止因病致贫的重要措施之一,但是随着老龄化的进一步深化,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需要越来越大,而且呈现长期化趋势,长期护理费用占家庭支出越来越大。当再出现医疗需求,叠加医疗开支后,医疗费+长期护理费用成为老龄社会“因病致贫”的新现象。为了应对这一新问题,作为日本的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间协作制度,2008年日本政府在医疗保险体系中设立了高额介护合算疗养费制度、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设立了高额医疗合算介护服务费制度,对超出部分分别从医疗保险基金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出。

除此之外,共济组合制度还有休业给付(类似失业保险,但范围更广)、意外给付等给付项目。

(四)加强对特殊性保障的补充措施:互助共济保险与团体商业保险

作为自主选择的补充保障,日本自卫官还有防卫省生活协同组合的互助共济保险与团体商业保险两种。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是,互助共济保险是依据《消费生活协同组合法》设立互助性质的非营利保险事业,而团体商业保险是依据《保险法》设立的营利性团体保险。

1.防卫省生活协同组合的共济保险

防卫省生活协同组合是本着协同互助精神、补充国家及共济组合的福利厚生制度,改善提高组合成员生活的文化水平及经济水平,根据《消费生活协同组合法》在1963年建立的自卫队队员之间互助的生活协同组合。防卫省生活协同组合向自卫官提供了火灾及灾害共济保险、生命及医疗共济保险以及退休者生命及医疗共济保险。火灾及灾害共济保险主要是面向住宅的保险。生命及医疗共济保险是向自卫官及其家属提供的因公务及非公务的伤病导致的住院、手术、死亡(重度残障)的医疗及生命保障。自卫官退休后,通过一次性支付保费,可以将现役的生命及医疗共济保险转为退休者生命及医疗共济保险,可以享受死亡(重度残障)及住院保障到80岁。防卫省生活协同组合互助共济保险还设有还付金制度,即当年收支决算后,如有剩余金额,将积累起来,在组合成员退出时一次性还付,因此实际上保费会更便宜。

2.团体商业保险

以日本自卫官为对象的团体商业保险主要有两种,一个是以现役自卫官为对象的防卫省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的防卫省团体商业保险,另一个是以退役自卫官及预备役为对象的队友会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的团体商业保险。

防卫省团体商业保险主要有团体生命保险、团体伤害保险、团体医疗保险和防卫省生命共济四种。防卫省团体生命保险是指死亡时领取的生命保险。团体伤害保险是指因伤死亡、住院、通院进行的赔付,分为全家保障的A型与个人保障的B型;团体医疗保险是保障因病住院、手术、通院的保险,分为自卫官本人为对象的A型,本人+配偶+子女的B型,本人+配偶的C型,本人+子女的D型。

由于防卫省团体生命保险的商业保险性质,所以在合同中制订了在发生由战争、地震、海啸等导致的死亡和高度残障时的免责条款。但是2011年东日本大地震执行任务伤残的自卫官拿到了保险金,这是因为还有一条补充条款规定“当发生数量(死亡或高度残障等)的增加对保险计算基础产生的影响不大时”可以进行赔付。

作为团体商业保险参保的鼓励政策,防卫省设立了“还付金”制度。在每年夏季奖金发放前,大概5月底到6月底,“还付金”会通过单位直接以现金形式交给自卫官。每年“还付金”的金额有所变动,如果日本生命和明治安田生命2家保险公司的团体生命保险都满口参保(每家都参保50口),大概可以拿到3万日元以上的金額保险ROOM:《解说自卫队团体生命保险、退役后生命保险》,https://hoken-room.jp/seimei/4768,2018年10月19日。。

防卫省团体商业保险原则上退役后是无法续保的,但是现役参保者可以通过参保“一次性支付退役后终身保险”,从而获得终身死亡或重度残障的保障。但是目前提供这一商品的保险公司已经从最初的7家变为2018年底的明治安田生命、住有生命、富国生命3家了。

队友会是1960年12月为了增进自卫队退役人员福祉而建立的公益社团法人,2018年正会员约7万人,赞助会员(自卫队现役)约18万人。队友会通过和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向会员提供团体生命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综合生活保险(伤害、医疗、癌症赔付)等多种保险商品。队友会的团体生命保险是与Gibraltar生命保险公司合作提供的服务,保费由防卫省共济组合代收,Gibraltar生命保险公司向个人提供团体保险待遇的个人保险详见队友会网站:http://www.taiyukai.or.jp/hukuri/hukusi006.html。。队友会团体年金保险是一种缴费型企业年金保险,保费可以选择月付、半年支付、一次性支付。其中,月付为主要形式,不能单独以半年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形式参保。队友会团体综合生活保险是以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公司牵头的共同保险合同,提供伤害、医疗、财产、长护、癌症等保障。具体保险费率以及赔付根据实际参保公司而不同,但都可以享受25%的团体折扣。不仅自卫官本人可以参保,配偶和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都可以参保。除了以上团体商业保险以外,队友会和Aflac保险公司合作提供享受团体待遇的癌症和医疗的商业保险,此外还和损害保险日本保险公司合作建立了医疗互助制度,提供伤病、汽车、高尔夫等保险服务。

四、总结与启示

由于日本宪法规定,日本不能拥有军队,自卫官是特殊职务的公务员,从性质上就不能过度强调其特殊性,因此自卫官社会保障制度从建立之初就与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融合在一起。但是自卫官工作的危险性是和一般公务员不同的,完全相同的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是无法满足其特殊性需求的。日本自卫官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面临着和其他国家军人社会保障不同的挑战,即其他国家最初基于军人职业特殊性将军人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个单独的制度建构,但是面临军地转续等问题后,再考虑如何兼顾共通性;而日本自卫官社会保障制度是基于共通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问题是如何在共通性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下兼顾其特殊性。这一历史路径的不同,导致出现了日本自卫官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大特点,即对共通性社保需求应对完善,换言之,军地转续等方面做得最为完善。因此,日本自卫官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从不同于其他国家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的角度给我们以启示和教训。

社会保障制度中年金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是最主要的两个部分,对于个人来讲年金制度是工作期间缴费退休退役后享受保障的制度,而医疗保险是在缴费的同时享受保障的制度。在退休退役后,个人的职业特殊性需求变弱,共通性需求最为显著,因此年金制度可以看作是共通性较强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医疗保险制度在现役期间,伤病风险与工作属性紧密相关,而且现役期间的伤病对退休退役后的医疗开支的影响也很显著。因此医疗保险制度可以看作是特殊性较强的社会保障制度。

首先,针对普遍性较强的退役退休后经济保障需求,日本建构了跨职域的一体化年金体系。日本自卫官的年金制度目前建构为与所有国民相同制度的基础年金部分+与所有职工相同的厚生年金部分的双层机构。基础年金部分是无论自卫官退役与否、退役后是否从事工作或从事什么工作,都要缴费并可以享受的年金待遇。因此基础年金部分不存在制度转续问题,为自卫官提供了最基础的退休后收入保障。自卫官退役年龄较早,大多人在退役后会再从事其他职业,厚生年金是无论从事怎样的工作都要缴纳并可以享受待遇的年金制度,因此更不存在制度转续问题。

目前,我国年金体系是一个军民、城乡、职工与非职工之间分割的制度框架,因此制度衔接是军人社会保障主要面临的问题之一王延中:《中国军人保险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障研究》,2011年第1期。

郑传锋:《十二五期间中国军人保险制度发展研究》,《社会保障研究》,2011年第6期。。完全参照日本自卫官的基础年金+统一职工年金(厚生年金)的制度框架修改我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并不现实,但是其制度理念和框架,却可以为我们未来改革提供一个方向以及重要启示。

其次,针对职业特殊性较强的医疗、工伤等保障需求,日本通过无缴费型保障(2法)+社会保险+互助共济保险+团体商业保险的形式进行保障。针对自卫官要从事军事、救灾等高风险工作,日本自卫官社会保障制度通过《防卫省职员工资等相关法律》及《防卫省职员工资等相关法律施行令》提供了指定机构的免费医疗,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了自卫官因公、因私的基础医疗需求。如果要求更高水准的医疗服务,自卫官可以利用公务员共济组合的社会保险就医一般医院,并和其他职业的人一样承担30%个人负担额。自卫官退役后,特殊性需求减弱,主要由和其他公务员相同待遇的公务员共济组合保险提供保障。但是对于现役期间负伤病的退役自卫官,在两法与共济组合保险中都有特别规定,提供充分的医疗保障。同时,由于社会保险要兼顾公平性,并不能设定过高的待遇条件,但自卫队通过生活协同组合的互助性质的共济保险以及团体商业保险等补充形式,提高了自卫官的保障水平。团体商业保险保费虽然比一般商业保险低,但对于自卫官来说仍然是较大负担。因此日本防卫省建立了“还付金”等制度,减轻了自卫官的负担,鼓励了自卫官的参保积极性,弥补了商业保险逆向选择的缺点,从而整体地提高自卫官的保障水平,提高了补充保障形式的公平性。

目前我国军人的医疗保障在保障其特殊性方面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对于退役后的军人还缺少多层次的保障体系,日本自卫官的职域保险、共济保险与商业团体保险的经验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多层次军人社会保障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最后,我们还要强调一点,無论是日本自卫官的年金制度还是医疗制度,无论是共济保险还是商业团体保险,都是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通过完善保障自卫官家庭,可以减少自卫官从事高风险工作的后顾之忧,而目前我国军人社会保障对家庭的保障尚不完善,这也是我国军人社会保障需要借鉴的重要经验。

(责任编辑:林赛燕)

猜你喜欢
社会保险
平台经济下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研究
探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制度的具体措施
浅析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的完善途径
社会保险稽核现状及对策
加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具体方法
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政策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