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不应是施暴者的护身符

2020-07-14 18:01罗强华
山西教育·管理 2020年6期
关键词:护身符施暴者犯罪

罗强华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要不要处罚,一直争论不休。我认为,“未成年”不应是施暴者的护身符。

一些未成年人仗着法律的“保护”,肆无忌惮地故意犯罪,其手段残忍,令人发指。正如电影《误杀》里的台词所说:“有的孩子是孩子,有的孩子是禽兽。”对那些蓄意犯罪、影响恶劣、毫无悔意、屡犯不改的未成年人要严惩,不能因为他们是未成年而放任。毕竟,法律应该保护的是弱者和受害者,而不是施暴者和罪犯。

当然,对那些本性不坏,属于初犯、偶犯或被引诱犯罪且真心悔改的未成年人,就要以教育、感化和挽救为主。即使是那些身犯重罪的未成年人,在依法嚴惩的同时,也要进行疏导和矫治。

国家要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科学的预防和惩教机制。例如,有人提出,根据犯罪者的主观意识、罪错程度、犯罪性质、社会影响和认罪态度等,实施阶梯式惩罚,就不失为一个好主意。

(作者单位:重庆市巴蜀渝东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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