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实现的意蕴、瓶颈与路径

2020-07-14 08:44平先秉
职业技术教育 2020年15期
关键词:价值实现意蕴瓶颈

平先秉

摘 要 高职教育共同体是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与提升高职人才培养质量的教育主体之一。当前,我国高职教育共同体呈现参与主体多,形式结构复杂,利益诉求不同的特征。研究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实现路径,关键在于厘清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意蕴,分析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表现以及探究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实现瓶颈。在湖南高職教育共同体发展的运行过程中,其价值实现存在认知、制度与实现机制三大瓶颈。因此,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实现应从提升共同体社会形象,完善共同体制度体系以及构建合理有效的共同体融合关系等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 高职教育共同体;意蕴;瓶颈;价值实现;湖南省

2019年颁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既明确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也指出了当前职业教育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了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的途径以及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共建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1]。当前,着力提升高职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已成为业内共识。因此,有必要再论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表现,梳理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实现的意蕴、瓶颈与路径。

一、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实现的意蕴

(一)“共同体”与“高职教育共同体”的内涵阐释

1.共同体

“共同体”概念的提出最早是在社会学领域,其出处可以追溯到1881年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一书。在滕尼斯的著作中,他界定“共同体”与“社会”的本质属性[2],认为“共同体”是一种某种积极关系而形成的群体,其本质是一种人和物的有机结合[3]。至今,国内外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者对“共同体”的含义进行了不同的界定,有基于“群体价值”的价值取向,有基于“成员联结形式”的联结取向,也有基于“参与者主客观特征”的特征取向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关于“共同体”界定的标准与方式方法也发生了变化。但是,对于“共同体”要义理解应包含两个方面:“共同体”的建立必须要有“共同的价值基础”;“共同体”是基于集体认同,通过内在联系而形成的社群、团体与组织。

2.高职教育共同体

依据滕尼斯对于“共同体”的本质界定,可以将高职教育共同体的定义界定为在高等职业教育领域,学校、家庭、行业、企业、社会组织与政府等教育行动主体,为了共同价值目标,通过契约,以各种合作形式组成有责任感的利益共同体。基于上述界定,构建高职教育共同体的核心要素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第一,明确高职教育共同体的主体;第二,合理设计高职教育共同体的层次结构;第三,明晰高职教育共同体的职责;第四,设置有效高职教育共同体的运行机制。即高职教育共同体的主体应包括学校、行业、企业、社会组织与政府,也就是说其主体力量来源于国家力量、市场力量与社会力量三者的综合;层次结构指的是高职教育共同体参与主体间以及主体与系统间形成一种复杂的网络结构,既涉及以社会为主体的宏观共同体,校级与校企联结形式的中观共同体,也包括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微观共同体;运行机制指的是实现共同体内资源与要素最优化配置的运作手段与作用机理;而职责指的是共同体内各参与主体间通过契约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和。

(二)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表现

高职教育共同体是不同的教育主体以契约方式构建的利益共同体,是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其价值可以表现为隐性与显性两方面。

1.高职教育共同体的隐性价值

高等职业教育是一种与市场需求、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的教育类型。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比较,高等职业教育更容易受到人们认知偏见、市场需求的变化及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这反映出在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涉及到的家庭(学生)、学校、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成员之间的共同价值观并没有趋于一致,并由此导致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导的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大众对其认同之间的分离。高职教育共同体的形成,能够使共同体内各成员形成共同的价值观,有利于调动共同体内成员的积极性,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也能从根本上消除普通大众对于高等职业教育的不认可、误解与偏见,这是高等职业教育共同体的隐性价值所在。

2.高职教育共同体的显性价值

按照高职教育共同体成员之间的联络方式,可以将高职教育共同体划分为基于伦理的高职教育共同体和基于利益或契约的高职教育共同体。前者如我国传统的“学徒制”,其共同体的构成具有较为浓厚的个人或家庭感情色彩;后者如我国目前大力推行与实施的“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职教集团”以及“订单培养”等形式,其赋予共同体成员之间更多的是权利与义务以及各自的利益关系。但不管采用何种形式组建高职教育共同体,其本质是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强调涉及到的高职教育行动主体之间形成合力机制,突出企业(或行业)积极参与高职专业设置,教学内容确定以及学生就业等各方面,这是高职教育共同体的显性价值所在。

二、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实现的瓶颈

据湖南省高等职业教育年报(2019)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湖南省立项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学校19所,省级自主立项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24个;市校两级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115个。全省参与现代学徒制试点的企业103家,试点学生数5371 人。湖南省组建职教集团42个,其中国家级职教集团10个;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42个,其中省级协同创新中心12个。

纵观近几年湖南省高职教育共同体的建设发展,当地着力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引导企业主体作用不断发挥,积极探索并组建职教集团,实现集团化办学;大力探索现代学徒制、订单班等校企协同育人模式。从湖南省近几年高职教育发展的实际来看,高职教育共同体的显性与隐性价值不断实现,形成了政府统筹、社会多元办学的新格局,促进与推动湖南省高职教育不断发展,人才培养质量逐步提升。但是,从湖南省高职教育共同体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其建设与发展过程依然存在如下三个瓶颈。

(一)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实现的认知瓶颈

截至2018年末,湖南省有高职高专院校70所,在校学生数56万余人,2018年招生人数21.4万人,占湖南省高等学校招生总数的52.22%,高等职业教育在招生规模上已占湖南省高等院校的半壁江山。

笔者曾对高等职业教育共同体价值进行专项问卷调查与重点访谈,结果发现:人们对于高等职业教育共同体价值的认知存在误区,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人们对高等职业教育本身的认知存在一定偏见,认为高等职业教育不如普通高等教育,认为学生进入高职院校就读实属无奈之举,只是将高职院校作为将来专升本的一个跳板。将进入高职院校学习的学生定位于“差生”范畴。其次,人们对于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的认知存在一定偏差。受访的普通大众基本上不了解什么是高职教育共同体,对其价值表现无从得知。然而,受访参与高职教育共同体建设的企业,对于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的认知也仅仅停留在单一的“订单式”人才培养,认为之所以参与到高职教育共同体建设,是为了解决企业用工的需求,对于其他深层次的项目合作与利益共享积极性不高。

(二)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实现的制度瓶颈

湖南省作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大省,根据国务院、教育部以及相关教学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制定并颁布了适合湖南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相关文件或指导意见。但作为职业教育共同体价值实现的现代学徒制、混合所有制、职业教育集团发展的保障制度却遭遇瓶颈,主要表现为:首先,湖南省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实现的合作制度不精细,缺乏强制性。现有的校企合作、职业教育共同体的相关制度,大多强调的是宏观层面的指导建议,“原则上”“鼓励性”的语言表述过多,缺乏法律的刚性执行制度。其次,缺乏高职教育共同体执行效果的监督制度与措施。由于中央等部门还没有出台高职教育共同体执行效果的相关制度,导致省一级的地方政府没有响应的法律依据,仅依靠行业或社会组织进行监督评估的权威性不足。由此形成的保障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实现的监督措施与相关规定的执行力远远不够[4]。

(三)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实现的机制瓶颈

高职教育共同体的主体构成涉及政府、高等职业院校、企业、行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其外化表现主要形式为“现代学徒制”“职教集团”“订单培养”以及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等形式,这些外的表现形式既是一种“利益共同体”,也是一种“伦理共同体”[5]。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能否实现与否,除了相关保障制度影响外,其價值实现机制也是重要制约因素。

从发展的实际情况看,湖南高职教育共同体的价值并没有充分实现。笔者调研发现,影响其价值实现的运行机制在现实中遭遇发展瓶颈,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满足高职教育共同体主体需求动力机制缺失。从本质上看,主体需求的动力机制可以分为内部与外部需求动力机制。外部动力需求机制主要由强制性法律、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以及公众与社会组织的认同所影响和决定;内部动力需求机制则完全取决于高职教育共同体的主体利益与共同需求。对于湖南高职教育共同体而言,影响其价值实现除了外部动力机制不完善外,更多的是内部需求动力机制的缺失,导致现有职教共同体主体在合作的过程中积极性不强,合作内容与项目层次较低。第二,满足高职教育共同体主体利益诉求运行机制不健全。主体利益诉求主要包括以高职院校为主体的利益诉求和以企业为主体的非高职院校的利益诉求。前者的利益诉求主要表现为在合作过程中如何实现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后者的利益诉求表现为希望高职院校为自身提供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如何通过参与共同体建设提高企业知名度以及解决企业运行过程存在的技术难题。由于满足高职教育共同体主体利益诉求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双方利益诉求的错位发展,制约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的顺利实现。

三、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实现路径

作为我国职业教育大省的湖南,高职教育共同体建设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由于受到诸如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认知瓶颈以及共同体价值实现运行机制和保障制度制约等因素影响,湖南高职教育共同体的整体发展水平以及对于湖南省高职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作用有限。因此,要想使湖南省高职教育共同体显性与隐性价值有效实现,助推湖南省高职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提升社会形象,消除公众对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实现的认知瓶颈

2019年3月13~20日,人民论坛问卷调查中心通过互联网和微信公众平台渠道发布关于“公众眼中的职业教育:认知、评价与期待”调查。结果表明,89.86%的受访者认为社会对于职业教育的认知存在偏见[6]。笔者认为,要想消除公众对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实现的认知瓶颈,首先应该消除公众对于职业教育的认知偏见。只有将提升职业教育的社会形象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建设,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公众对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实现的认知瓶颈。

1.加大高等职业教育重要性宣传

自2000年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有关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或决定,特别是201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确立职业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但是,从人民论坛问卷中心的调查来看,公众对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性知之甚少。对于职业教育重要性及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作用的宣传不能仅仅拘泥于传统的宣传方式,应该将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整体推进。首先,可以尝试在小学、初中乃至高中建立每学期固定的“职教体验日”制度。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让中小学生进入高等职业院校,身临其境地认知职业教育,学习职业技能,从根源上消除对职业教育的偏见。其次,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职业教育活动周”活动,向公众展示职业教育成果,展示职业院校办学特色,展示职业院校学生风采[7]。面向公众组织开展职业体验活动,举行高端职业教育论坛。最后,加强树立公众正确的认知观与价值判断的理论研究。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工作者要加强对于职业教育心存偏见、认知局限产生的根源、表现形式以及如何消除公众对职业教育认知缺陷的理论研究。

2.高职教育共同体行动主体各尽其责,共同实现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

高职教育共同体建设与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引导,企业与社会各界的支持及公众的认可。作为高职教育共同体各行动主体,在共同实现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的过程中,其各自职责可以做如下界定:首先,作为政府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高职教育发展的组织者、协调者与服务者的职责。从顶层设计好高职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与纲领性文件,做好各行动主体的协调工作,为高职教育共同体的运行做好服务。提高高职院校教师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开辟职称评审的绿色通道;消除高职毕业生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岗位应聘中所存在的学历歧视,破除用人唯学历的障碍;着力打通高职学生学历提升通道,举办高职本科与研究生学历教育,实现高职学生继续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其次,作为社会及公众,要切实树立“三破三立”的观念。“三破三立”即破除职业技术教育偏见,树立普教职教同等重要的观念;破除轻视职业技能的思想,树立尊重劳动、尊重技能的观念[8];破除狭隘的成才意识,树立行行出状元的观念[9]。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及公众认知到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职业教育的特殊培养机制同样能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二)完善制度体系,夯实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实现的基础条件

新制度主义将制度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认为正式制度包括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与规章[10];非正式制度包括价值观念与行为规范。依据新制度主义学派对于制度的阐释,所谓制度,就是要求所有涉及的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以及所形成的价值判断。其内涵强调两点:一是普遍适用性;二是目的指向性与行为约束性。完善的制度体系是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实现的基础条件,具体应该包括以下两个组成部分。

1.基于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实现的法律与法规建设

近年来,我国从高职教育发展实际需要,出台了多项指导高职教育发展的法规与纲领性文件。特别是2018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对于职业院校共同体的表现形式、教育行动主体、制度体系与促进措施均做出了明确规定。虽然现已颁布的法规与纲领性文件为高职教育共同体的发展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法律指向,但是缺乏较为明晰的实施细则,许多政策仍然存在大量的制约。如高职教育共同体各行动主体的法律责任,共同体建设的操作规范以及给予参与企业的相关激励政策与制度等。因此,为保证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的实现,有必要着手修正与完善现有的《职业教育法》,将涉及高职教育共同体的相关细则列入《所得税法》《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

2.基于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实现的行为规范与道德准则建设

在高职教育共同体建设的过程中,企业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角色。各行动主体共同遵守共同体的行为规范,执行统一的道德准则是保证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实现的条件之一。现有的高职教育共同体各行动主体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协调培养执行的偏差。高职院校基于人才培养与科学教育规律进行人才培养,其最终目的是实现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技術技能型人才。企业依照的是市场规律与经济层面的投入产出效应,最终目的是获取高额的行业利润。这必然导致各行动主体对于人才培养与项目合作将基于各自的实际需求,行动主体合作期限、合作内容以及合作方式方法等随意性大。

在高职教育共同体建设的过程中,必须重塑共同体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合作共赢道德准则与共同行为规范。强调企业要从根本上认识到自己应该肩负的社会责任,高职院校也应努力提升自身办学水平,培养企业所需人才,提升师资队伍水平,展开高质量企业培训项目,吸引企业参与高职教育共同体的建设。

(三)构建合理有效的共同体融合关系,满足共同体不同利益诉求

目前,湖南省建设的各类型省级职教集团,大多数是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积极推动下由高职院校主导形成的,其运作目标仅仅围绕学校利益执行。大多数为“松散”的组织形式,没有形成共同的法人主体资格,各行动主体的法人资格保持不变,各自独立运行。基于上述组成主体与组织结构所形成的职教共同体,无法满足各行动主体的利益诉求。其合作效益与履行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参与行动主体的人情关系,偶发性较强。因此,为保证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的实现,必须在各行动主体间建立良好的融合关系,满足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

1.提升行动主体的主体地位与作用

在高职共同体建设过程中,高职院校要不断提升自我办学能力与社会服务水平;企业要充分展示在典型工作任务细分、岗位职业能力需要、学生职业素养等方面的话语权;政府主管部门要做好共同体建设的顶层设计,占据政策、法律与法规制定的主体地位;行业组织要充分认识到行业在市场人才需求、行动主体利益协调、资源整合、行业职业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桥梁与沟通职能。通过共同提高各行动主体的地位与作用,营造“多元参与、共商共建”的职教共同体互动格局,实现职业教育共同体价值实现。

2.积极挖掘行动主体的利益均衡点,激发参与共同体建设的内在动力

在整个高职教育共同体建设中,政府主要利益诉求是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高职院校则希望借助政府、企业与行业的力量,以最少的成本投入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企业的主要利益诉求是依托共同体满足企业发展所需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需要,共同研发市场所需产品以及通过共同体培训提升在职员工的职业技能水平与职业素养;行业的主要利益诉求是希望通过共同体实现本行业发展所需的人才补充,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由此可见,职业教育共同体内各行动主体之间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为保证高职教育共同体价值的实现,必须积极挖掘行动主体的利益均衡点,激发参与共同体建设的内在动力,形成协同育人、利益共享机制,满足高职教育共同体的不同诉求。

参 考 文 献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Z].国发[2019]4号,2019-01-24.

[2]金琳.学习共同体中教师研究者成长案例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6:26-28.

[3]赵丽,张舒予.从共享到共生视觉文化学习共同体的内涵与价值研究[J].电化教育研究,2013(3):23-27.

[4]赵永胜.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效问题研究[J].成人教育,2020(1):64-70.

[5]赵军,马庆发.“职业教育共同体”理论探究[J].教育与职业,2013(2):8-10.

[6]李思琪.公众眼中的职业教育:认知、评价与期待[J].国家治理,2019(14):12-23.

[7]董少校,魏海政,蒋夫尔,倪秀.职业教育周里与社会亲密接触[EB/OL].(2015-05-11)[2020-01-20].http://edu.people.com.cn/n/2015/0511/c1053-26979960.html.

[8]张绍山,赵为粮.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教育战略发展的必然选择[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3(30):5-7.

[9]张洋,毛磊.张德江:社会对职业教育仍存有偏见[J].劳动保障世界,2015(8):10-11.

[10]郭凯.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下的教师管理变革[J].教育发展研究,2009(2):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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