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群峰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开始民法典起草工作,到“一波四折”后正式出台,中国民法典在60余年的时间中经历了什么?
计划经济年代:两次因政治运动搁浅
多位受访的资深民法专家、参与立法的人士表示,从新中国成立到中共十八大前,中国立法机关曾四次推动民法典的制定,但皆因历史原因未果。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告诉记者,1954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门班子,开始起草民法典,1956年12月,完成民法典(草案)。
但该草案以1922年苏俄民法典为蓝本,内容上体现了一定的时代局限性,政治运动也使得民法典起草工作被迫停止。
1962年,全国人大再次组成专门班子起草民法典。这部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仍不顺利。当时适值“四清运动”,不久又发生了文化大革命,导致起草工作再次搁浅。
改革开放后:“批发”改为“零售”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大幕。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
多位民法专家称,当时处在经济转型期,对“公”与“私”的争议声不断,对于涉及国计民生的很多重大问题,比如公有制企业的改制、所有权问题等,没能形成一致意见。1982年5月1日民法典起草完成第4稿后,争议声还是挺大,起草工作只得被迫停止。
法学家江平称,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彭真同志提出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批发”(民法典)改为“零售”(单行法),即先行制定单行法,再制定民法典。理由是中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摸着石头过河,不可能在一部完整的民法典中预先确定规则,只有待改革大体告一段落后才有把握制定完善的民法典。
在此思路下,《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民事单行法陆续颁布实施。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开始启动制定工作。被称为“准法典”的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汉斌邀请民法专家组成“九人民法典研究小组”,一起座谈民法典起草事宜,一致认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熟。
2002年初,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提出,要在九届全国人大任期内通过民法典。这也标志着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开始。
同年12月23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该草案共计1200多个条文,10万多字。但是,该草案在法学界颇受争议,就不了了之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制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单行法,条件成熟后,再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专家称,这四次民法典起草未能修成正果,概括起来,有经济体制、政治条件和法理研究这三方面不成熟的原因。
至此,新中国成立后,民法典编纂经历了
暂停12年后,分两步走思路重启
2002年后,民法典的起草工作长时间沉寂。这期间,单行法律中大量涉及民商事法律制度也逐渐完善。中国先后制定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立法,逐步构成一套比较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平。
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并作出了“编纂民法典”的决定。这意味着,沉寂12年后,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
2016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从做法上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
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標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编撰民法典的第一步已经完成,为民法典的编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9年12月16日,民法典(草案)对外公布。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立足国情、开门立法
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民事单行法基本齐全的背景下,出台民法典的意义是什么?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介绍,中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只是由一些单行法拼接而成的集合体,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系统,有些是改革开放初制定的,有些是近年制定的,改革开放初制定的法律跟近年制定的法律,涉及同一个事情的时候规则往往不一羊,甚至可能还是矛盾的。
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民事单行法进行一个系统化的编撰,整合现有的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等民事单行法,看哪些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则,是符合人民权利的,哪些是不符合的,哪些有漏洞,哪些是多余的。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王利明举例解释了民法典缺失造成的尴尬:“比如,某人网购一台热水器,因为该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漏电使其遭受伤害。在该案中,法官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时,摆在他面前的有《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管理法》等,还有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的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法官往往难以作出选择。”
他称,由于民法典的缺失,导致实践中法官所用的法条形形色色,一些法官仅凭自己对法律的感悟和理解而找法、用法。以至于一审中法官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审中法官又适用合同法或侵权法,从而导致两审的裁判结论大相径庭。
王利明称,法典化就是体系化,制定民法典的首要意义是,让民事立法体系化、系统化。消除单行法之间相互的冲突与矛盾。
多位民法专家称,在我国民事单行法和民法典起草过程中,也充分体现了重视国情和开广立法的特点。
摘编自《中国新闻周刊》2020年第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