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冠肺炎”疫情下高校危机管理中应采取的法律风险防控举措

2020-07-14 02:28赵海燕
青年与社会 2020年13期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

摘 要:“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高校在非常时期所采取的非常之策,可能会给自身管理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高校在危机管理过程中要始终贯穿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将管理决策置于法律的框架体系内,通过采取梳理合同签定补充协议、主动沟通妥善处理损失、守好思政阵地加强思想教育、对管理者发出刑事风险预警提示、处理好特殊时期人员的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问题、切实领会和正确执行行政命令等有利措施,切实防范疫情下高校危机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合同违约、刑事犯罪、劳动争议和行政违法等法律风险,避免违法行为给高校管理造成“二次危机”。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高校危机管理;法律风险防控

2020年1月份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一次重大的公共卫生危机。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下高校危机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尤为突显。由于高校日常管理存在短板漏洞和薄弱环节,危机的出现又加速了日常管理不足的暴露,使得疫情下高校危机管理中合同违约、刑事犯罪、劳动争议和行政违法等法律风险等级升高,针对风险隐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防控,避免违法行为给高校管理造成“二次危机”,是本次疫情下每个高校管理者都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否则一场危机过后,不当管理造成的损害后果可能比危机本身更为严重。

一、对合同违约风险的防控

合同违约是本次疫情中民事法律风险中最普遍、最广泛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是高校危机管理中风险指数最高的法律风险,高校危机管理中合同违约法律风险防控既是对之前管理工作的检验也是对现在危机管理中高校应变能力的考验。应对合同违约风险防控主要应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梳理合同,签定补充协议或者补充条款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对于因相应国家政策停工停产而造成的合同违约,社会各个层面分别采取各种措施予以应对。比如对于涉外合同,企业可通过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不可抗力证明,以向业主主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不可抗力。此举对于高校同样适用,无论高校在合同中是业主方还是合同相对方,此时高校在危机管理中都应当全面梳理签订的合同,将不同程度违约的合同分门别类,对于合同中已经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重点检查条款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未约定该条款的,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增加补充条款,使合同條款及约定完备。

(二)主动与合同相对方沟通,妥善处理损失

合同形式上的完备仅是规避合同违约风险的表象,要真正做好降低违约风险,根本还在于主动与合同相对方及时沟通,对于损失部分达成充分谅解和共识,以彻底解决合同争议。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下,合同双方互有损失,根据最高院等有权部门紧急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很多合同违约可以按“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民法尤其是合同法是合同相对人基于信任经过协商,双方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它的法益所保护的对象是交易,它的任务是保护和促成交易。这里的交易在范围上应作广义理解,不仅指本次交易,更应该是长期的交易。

虽然“不可抗力”条款可以免除本次违约的民事责任,但没有免除损失。而且并非所有的合同都能引用该条款免责,违约与责任间必须要达到法律规定的直接因果关系才能适用。况且从交易行为的长期性和社会生活最朴素的公平性角度出发,合同双方就损失及时沟通,互相取得对方谅解,达成相互支持配合共克时艰的共识,在国家的危急时刻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比单纯引用一个免责条款更有利于疫情下的高校危机管理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

(三)积极采取行动为疫情之后的履约或解约打好基础

没有一个冬天不会过去,也没有一个春天不会来临。疫情之后,全国上下各行各业都全心投入到复工复产的工作中。疫情之下高校危机管理中,对合同违约风险防控的根本目的在于为日后的履行或者解除做好准备。因此,高校在疫情危机的合同管理中,除了做好上述工作外,还应该以发展的视角审视合同未来的走向,对于约定内容的实现程度做好预判,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积极采取相应的行动,为之后的履约或解约打好基础。

二、对刑事犯罪风险的防控

虽然刑事风险在本次疫情下的高校危机管理中并不多见,但其确是破坏性最强、社会关注度最高的一种潜在风险,该法律风险按可能涉及犯罪的主体和罪名,主要分为学生群体、师生员工和管理者三种类型,针对不同类型应采取以下对于策略,做好预防和控制:

(一)对学生采用多种形式加强法律教育

《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是每个高校开设的必修课,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识普及的基础,但在“新冠”疫情这种公共卫生危机突然爆发的情况下,基础浅显的法律知识显然不能有效帮助学生正确分辨违法与犯罪行为。虽然此次疫情期间正值寒假学生不在校内,但网络信息如此发达的时代,热血沸腾的青年学生在信息爆炸的今天,容易被蛊惑利用做出不理智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此时高校应充分利用好各种微信、QQ、钉钉班级群组和网课等手段,有针对地挑选《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相关罪名、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法律规定进行细讲和精讲,结合实际案例和当下社会热点问题予以阐述和分析,引导大学生正确分辨是非对错,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以降低疫情期间大学生的刑事法律风险。

(二)对师生守好思政主阵地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新冠”疫情下高校在危机管理中除应重视和防范大学生情绪失控下可能产生的矛盾尖锐、冲突激烈的刑事法律风险外,守好思政主阵地,加强对全校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也尤为重要。人的思想意识本来就是最为复杂的,因而对于思想意识的管理也是最为艰巨的工作。疫情爆发后舆论四起,上至专家权威,下至平民百姓都在各抒己见,围绕疫情发表各种各样的看法。对于政府所采取的封城封路等紧急行政管理措施,群众的评论更是五花八门、褒贬不一。主流声音里的不和谐杂音其实暴露了人们思想认识的差异问题,高校本身就是教育机构负有教育的职责,因此,在日常教育的基础上,加强对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教育,使他们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大政方针中,是疫情下高校危机管理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对管理者重申纪律要求发出刑事风险预警提示

危机管理是对管理者管理能力和水平最直接的考察和检验,同时也是对管理者品格的测试。本次“新冠”疫情爆发突然、影响范围广泛、持续时间长,在数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内,高校无法恢复正常教学,疫情防控压倒其他事务成为高校最重要的日常工作。管理内容的调整、工作任务的转变会让部分管理者一时难以适应,可能出现无所事事、怠于履行职责的不作为或者为谋私利、超越职权的乱作为行为,无论哪种行为都将直接造成高校管理者自身的刑事违法风险指数的飙升。因此,越是在这种非常时期越要再三重申党纪政纪,规范和约束党员干部尤其是高校决策层和管理者的行为,发出预防和杜绝职务性犯罪风险预警,重点提示渎职罪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罪名,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刑事犯罪。确保高校管理者在疫情危机管理中时刻保持高度警醒,以身作则履行管理职权的同时不触碰法律底线。

三、对劳动争议类法律风险的防控

劳动争议类的法律风险应该是本次“新冠”疫情中最为普遍的法律风险类型,尤其是对于广大中小企业,在无法复工复产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现金流储备根本无法承受工人的工资、社保等费用开销,致使许多中小企业濒临破产,从而引发拖欠工资、违法解约等一些列劳动争议纠纷。高校自身的组织属性和实力情况在疫情期间虽然不至于像企业一样出现运营的重大困难,但涉及的劳动争议问题也同样存在。做好此类风险的预防,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梳理劳动合同,全面掌握劳动用工情况

一般来说高校因自身运行需要,会存在各种类型的编制外用工形式,对于我国很多发达的城市,高校人事改革已经深入到取消人员编制层面,大部份教职工采用的都是聘任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如此庞大的劳动者群体,即使在正常状态下的高校日常管理中都会出现劳动争议纠纷,在疫情爆发这样的特殊时期更无法避免。降低劳动用工风险首先应对劳动合同作全面的梳理,将劳动合同新签、续订、终止、解除的不同情况分别归类,掌握整体用工情况,对于有时限要求需要处理的,通过采用发送电子邮件、微信短信或邮寄送达等不见面方式及时与劳动者协商或说明情况,请劳动者回复确认,保留相关证据以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二)处理好特殊时期人员的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问题

疫情发生以来,为解决停产停工下劳动者的薪酬待遇及相关社会保险问题,国家级各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纷纷结合自身实际,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文件,其中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疫情期间引发的众多劳动人事争议问题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是最为全面和权威的文件,对于相关具体问题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本就是公法与私法兼容的特殊法律形式,有了国家和省级有权部门的政策规定做依据,高校在详细梳理自身情况的基础上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的政策文件,无疑将极大减轻了疫情期间高校管理中的劳动风险等级。

四、对行政违法风险的防控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在管理体制上都必须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在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也要执行主管部門的行政命令,疫情期间高校危机管理中对于行政违法风险的防范关键在于把执行行政命令和发挥集体智慧有机地统一起来。

(一)根据实际切实领会行政决策精神,正确执行行政命令

相对于主管部门,高校是行政相对人。在“新冠肺炎”疫情危机下进行行政决策时,高校管理者首先应切实领会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决策的精神实质,正确执行行政命令。在服从大局的前提下,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管理方案,如充分理解一校一案的要求、认真做好错峰开学的准备等,确保行政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二)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慎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相对于所管理的师生员工,高校又是管理主体。高校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疫情期间高校决策者在正确执行行政命令的同时,更应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优势、吸收和采纳法律顾问的建议,主动把特殊时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放入相关法律规定中进行检验,确保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在可控范围之内,以尽量避免片面失察的管理行为侵犯到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引起行政法律风险。

高校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不是突然出现的,其与管理活动本身相伴相生。合同违约、刑事犯罪、劳动争议和行政违法是高校在“新冠肺炎”疫情这样的公共卫生危机管理中应予重视和防控的法律风险点。通过采取有效手段和措施做好危机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控,不但有利于提高公共危机下高校危机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更重要的是可以提前化解矛盾和纠纷,避免疫情之后爆发的“二次危机”给高校管理造成更严重的损害,保障高校管理的健康有序运行。“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高校危机管理中法律风险防控的成功经验,也必将成为国家公共危机管理法律风险防控的有机组成部分,为公共危机管理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基金项目:本文是云南艺术学院校级课题项目编号为2019KYXJ14“现代法律视角下的高校人事争议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二。

作者简介:赵海燕(1979- ),女,汉族,吉林白山人,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硕士,任职于云南艺术学院人事处,助理研究员职称,从事高校人事工作十多年,积累了丰富的人事工作实际管理经验,在各级刊物上发表论文十多篇,先后出版了《艺术院校人事管理研究》、《互联网+时代的管理创新研究》等多本学术专著,研究方向:高校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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