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京津塘高速分公司 张帆
2020 年1 月20 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 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至此,全国进入一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投入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阻击战中。公路行业积极参与抗击新冠肺炎工作,并因其基础性、先导性特点,在狙击战中受到了巨大影响,也发挥了特殊作用。
2020 年1 月20 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 年第1 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至此,全国进入一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投入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阻击战中。公路行业积极参与抗击新冠肺炎工作,并因其基础性、先导性特点,在狙击战中受到了巨大影响,也发挥了特殊作用。
按照往年惯例,春节期间的公路建设项目通常处于两种状态:一是由于工期紧张原因不停工的项目,二是由于气候等条件不能开工的项目。前者从区域看多数为秦淮以南省、自治区、直辖市,从项目类型看多数为桥梁、隧道灯关键性工程。后者除春节7 天假期外,一般是完成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由于新冠肺炎影响,很多项目多被迫停工,防控工作也导致一些职工无法到岗。停工?复工?新冠肺炎狙击战前,公路建设项目如何选择?
对此,交通运输部在2 月9 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加快公路水运工程复工开工建设加大交通投资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除湖北省和其他疫情防控任务较重地区外,气候条件符合施工要求的,原则上应在2020 年2 月15日前做好复工准备,力争2 月20 日前复工。
同时,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通知》要求全面推进规划项目“应开尽开、能开快开”,工地相对封闭的桥梁、隧道、疏浚、清礁等工程,要尽快复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因疫情防控或气候原因暂不具备复工条件的项目,要创造条件尽早复工,可分标段、分工点逐步复工。鼓励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前备工备料,促进有效投资。
可以看出,交通运输部将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与积极有效复工复产两个主题相结合,明确了在疫情防控的基础上,要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准确把握当前工作重点,全面做好复工复产工作。
除工期、资金压力外,对于建设各方来说,还将面临因防疫防护产生的设备设施和保障职工等资金投入。在不停工项目的工地,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尽快复工,一方面,要全面组织摸排施工、监理等参建人员返岗情况,做好信息登记。另一方面,还应组织相关咨询、设计单位,积极加快可研报告、设计文件编制和要件报批工作,改进工作方式,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保质保量推进前期工作。在继续抓好防疫的同时,合理调整用工将工期损失尽可能追回,建设单位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损失依据《合同法》不能追究违约责任。对于前期准备的项目应当采用网络办公等方法,尽快完成准备工作。
公路养护中心工作是保障春运期间公路安全畅通的重要环节之一,重点是做好大小不同的公路生命防护工程,确保安全保护设施的的完好畅通。
抗击新冠肺炎以来,广大养路职工工作职责发生了重大变化,除继续完成公路安全畅通,生命防护工程以外,更有两大变化:一是今年雨雪天气次数较往年多,保畅通主要是保障“一断三不断”和“三不一优先”,路网是交通运输行业抗击疫情的一线。二是部分养路职工参加了抗击新冠肺炎公路路口卫生检疫站、留验站的工作,从实际出发,将疫情防控工作纳入重点项目任务当中,筑牢疫情传播“防护线”——这对于公路养护职工来说,无疑是新挑战、新任务。
以往,公路管理路政执法主要是协助公安交警维护交通秩序,做好路产保护工作。受新冠肺炎影响,今年出现了几大变化:一是农村公路主要任务是如何认识和处置“村村断路”问题,二是如何认识和处置普通国省干线设置各类检疫站、留言站及高速公路出口封闭问题,三是公路路政参加交通卫生检疫工作,对人员、交通工具、物质进行卫生处理问题。
那么,出现此类问题如何应对?笔者认为,对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的基本认识和对策应当是:
挖断公路不合法。《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因此挖断公路是违法行为。
在公路上采取硬隔离(设置障碍、堆放土堆、堆放石块、砌墙等方法)不合法。《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因此在公路上采取硬隔离(设置障碍、堆放土堆、堆放石块、砌墙等方法)不合法。
擅自在公路上设置疫情防控检疫点或检测站不合法。《公路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要从维护国家利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严格查处本地区、本部门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违反本通知的规定,擅自设置站卡或者设置强制性车辆冲洗站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规定设置的各种站卡,一律撤销。”因此擅自在公路上设置疫情防控检疫点或检测站不合法。
非法拦截车辆不合法。《公路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 日以下拘留。”因此非法拦截车辆不合法。
针对第三个问题,笔者认为,正确的认识是:参加此项工作的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交通卫生检疫、留验及处理对于阻断人传人的疾病是重要一环,因此这类检疫检查、留验站工作人员被评论为“城市守门人”。但与此同时,也需要今后明确参加的公安、卫健、交通运输三方人员的进一步分工和合作关系。
按照往年的惯例,春节法定节日期间小客车是免收车辆通行费的,此外,绿色通道及救灾抢险的车辆是免通行费的。今年抗击新冠肺炎以来,节假日延长、绿色通道及救灾抢险的车辆增加,为减轻企业负担方面,2 月14 日李克强总理赴北京西站考察有序错峰返程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提出“抓紧出台暂时免除包括小轿车在内的客车、货车等所有车辆收费公路全部通行费的政策”。次日,交通运输部以明电方式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决定从2 月17 日开始执行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直至疫情防控结束,暂定6 月30 日,免收范围为合法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
这一暂免政策,对收费公路的收入影响巨大。一是运营单位相关收入额直接为“0”,二是保障畅通的投入必须继续支出,三是财务费用继续支出。交通运输部指出,会推动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支持措施。笔者建议公路运营单位正视公路运营在服务疫情防控工作的拉动作用,是公路基础设施的基础性、先导性所致,并建议配套保障应包括免费不免服务和损失补偿两个方面,真正做好公路正常运营成本保障和在新冠肺炎狙击战中不仅未停止服务,还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公路运营损失的消化。
随着疫情防控的深入,新冠肺炎对公路行业的影响还将逐步显现,只要把握好规律,全面分析并采取对应措施,我们定能共度这一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