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翠群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医院
做好受捐资产的管理首先应依据《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等制度,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受捐资产管理制度,在制度中明确受捐的审议流程、负责部门以及各部门在受捐中的职责,明确受捐财产的接收、使用、管理、财务核算及监督。对受捐资产相关信息和流向予以公示。
医院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受捐资产管理制度,特别在验收环节还要结合相关国家质量标准、环保标准和防护技术要求,加强对受捐资产的查验、验收工作,确保受捐物资符合临床使用标准和要求。
医院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责进行明确分工,对受捐资产归口管理,医用物资由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后勤物资由后勤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货币资金由财务部门负责。各资产管理部门按捐赠人分别建立物品明细台账,并在台账上备注使用范围,院内领用物资时在台账上签字,直观反映物资流向。科室整批领用后,还应进行分发登记,使受捐资产的流向可追溯,确保捐赠资产的安全完整。
依据《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补充规定要求,应当按照捐赠资产的用途和捐赠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财务会计设置“捐赠收入-货币资金”、“ 捐赠收入-存货”、“捐赠收入-固定资产”、“捐赠收入-无形资产”4个明细科目;预算会计设置“捐赠收入-捐赠预算收入”科目。
1.受捐的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核算。
收到货币资金时
财务会计: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捐赠收入-货币资金
预算会计: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
用捐赠收入支付病人救治医药费用时
财务会计:借:业务活动费用-其他费用
贷:银行存款
预算会计:借:事业支出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2.受捐存货、固定资产等应当会同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无误后入库,入账价值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应当按照凭据上或捐赠协议标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成本。
(2)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相关凭据,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3)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也未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以历史入库单复件、电商报价截屏等作为入账价格确定的凭据)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4)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也未经过资产评估,且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以每最小单位人民币1元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计入当期费用。
收到受捐存货、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时按确定的入账价格进行核算。
财务会计: 借:库存物品/固定资产
贷:捐赠收入-存货/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相关税费、运输费)
预算会计:借:其他支出(支付的相关税费)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收到存货、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且按规定以名义金额入账的,财务会计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贷记“捐赠收入”。同时,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财务会计借记“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为开展业务活动领用受捐库存物品时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
贷:库存物品
(4)期末时,财务会计将捐赠收入各明细科目结转到“本期盈余-医疗盈余”,借记“捐赠收入”,贷记“本期盈余-医疗盈余”。预算会计将专项资金借记“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贷记“非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非专项资金借记“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贷记“其他结余”。
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等,公立医院应按照捐赠人意愿、委托送达指定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不应作为捐赠收入核算,应按照受托代理资产进行核算。
医院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通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收到货币资金时,财务会计借记“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或“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支付时做相反分录。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收到主管部门来源于社会捐赠的调拨物资时不应作捐赠收入,具体会计核算如下:
收到调拨物资时 借:库存物品
贷:无偿调拨净资产
领用时 借:无偿调拨净资产
贷:库存物品
(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公立医院对接受捐赠的资产,应正确把握资产的来源、性质和受赠人,按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核算方法进行核算,建立对捐赠资产验收、保管、领用等内部管理机制,确保会计核算真实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