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异质性、谈判势力与 出口贸易政策
——基于垂直市场结构的视角

2020-07-13 08:40王兴棠
南开经济研究 2020年3期
关键词:社会福利产品质量补贴

王兴棠 李 杰

一、引 言

近年来,中国对外出口贸易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量上,自2009 年后中国一直保持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出口国地位,出口国际市场份额从2011 年的10.4%升至2018 年的12.8%。在质上,中国加快贸易优化升级,鼓励高新技术和品牌产品出口,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带动出口商品从低端向高端迈进。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坚定不移地推动高质量发展,是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也是坚定信心、稳定预期的治本之策。出口作为经济增长“三驾马车”之一,高质量发展关乎中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当然,贸易强国建设离不开出口贸易政策的管理与协调。出口贸易政策的合理制定,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现阶段,中国依然对一部分产品的出口实行出口征税政策,例如铬铁等。同时,为了鼓励出口,政府针对企业出口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对出口产品进行直接补贴、出口退税以及出口报关补贴等。但随着时间变动,出口政策是不断发生变化的。例如,2016 年中国取消纺织、轻工业、特种化学品等七大行业出口补贴;2019 年海关总署发文称继续对铬铁等108 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或实行出口暂定税率,税率维持不变,取消94 项出口暂定税率。在中国出口产品从依靠模仿向依靠创新转变以及出口质量和附加值不断提升的背景下,出口产品质量的变动是否会对政府出口贸易政策的制定产生一定影响?

本文将产品质量异质性以及谈判势力引入三国市场模型,对垂直市场结构下出口贸易政策制定进行了探讨,进而回答以下问题①本文理论模型构建基于一些现实经济背景的支撑。例如,现在智能手机的内存(RAM)多为三星提供,三星在自己使用自己生产的内存的同时,也将内存提供给小米。最终,三星作为一体化企业与小米在国际市场进行竞争。同样,高通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手机芯片供应商,不仅为美国的智能手机厂商苹果提供芯片,也为中国的手机生产企业小米提供芯片,最终小米与苹果在国际市场进行竞争。智能手机之间存在质量异质性,当智能手机出口到第三国市场的时候,三星所在的韩国政府(高通和苹果所在的美国政府)与小米所在的中国政府应如何合理设定出口贸易政策?本文的研究将从理论方面为该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在中间品价格通过供求双方讨价还价决定的背景下,不同国家企业出口产品质量的异质性以及相关企业间谈判势力如何影响政府出口贸易政策的制定?出口企业进入最终产品市场时序的不同是否会影响政府出口贸易政策的制定?

本文首先考虑了一国出口低质量产品的下游企业与另一国出口高质量产品的一体化企业在第三国市场进行价格竞争的情形。我们发现:①对于出口低质量产品的下游企业所在国政府而言,随着一体化企业对中间品价格的谈判势力增强,其出口贸易政策的选择依次为出口征税、自由贸易政策以及出口补贴政策。②对于出口高质量产品的垂直一体化企业所在国政府而言,在大多数情况下应对企业的出口行为进行征税;而在一体化企业对中间品价格谈判势力足够大时,应当采取自由贸易政策。在上述研究结果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假定生产高质量产品的一体化企业首先进入第三国市场而成为市场领导者的情形,发现上述研究结果是稳健的。

二、文献回顾

出口贸易政策通过推动出口贸易的发展带动国内经济增长,一直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出口高质量产品常常被视为出口成功和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Amiti 和Khandelwal,2013)。随着中国产业结构的不断完善和出口产品质量的不断提升,如何对出口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是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因此,与本文相关的文献主要有两大方面内容:一是影响政府制定战略性出口贸易政策的因素研究;二是产品质量差异给政策制定带来的影响研究。

Brander 和Spencer(1985)首先通过第三国模型对出口贸易政策进行了分析,发现政府对企业的出口行为进行补贴会提升本国的社会福利水平。在此基础上,Eaton 和Grossman(1986)研究了企业在第三国市场的竞争模式对出口贸易政策的影响。他们发现,当出口企业在国外市场进行数量竞争的时候,政府应对企业的出口行为进行补贴;而在价格竞争的情形下,政府应对企业的出口行为进行征税。Bernhofen(1997)通过构建垂直市场结构的贸易模型,分析了中间品定价模式对出口贸易政策的影响。他发现,当上游企业采取歧视定价时,政府应对企业的出口行为进行征税;而当上游企业采取统一定价时,政府应对企业的出口行为进行补贴。Chang 和Sugeta(2004)将企业谈判势力以及企业竞争程度引入垂直市场结构模型后发现,在上游谈判势力强(弱)且下游的市场竞争程度高(低)的时候,政府对下游出口企业的最优出口政策是征税(补贴)。基于Chang 和Sugeta(2004)的研究,Chou(2011)分析了垂直市场结构下产品可替代程度和市场结构对最优出口政策的影响。谢申祥等(2016)以及谢申祥和蔡熙乾(2018)分析了中间品贸易情形下企业谈判势力对政府制定出口贸易政策的影响。现有文献还表明企业生产技术(Hwang 等,2007)、技术转移(Ghosh 和Saha,2015)、信息不对称(Qiu,1994;Bouet 和Cassagnard,2013)以及经济发展(逯建和冯泓,2016)等多种因素均会对出口贸易政策产生影响。然而,现有文献极少在垂直市场结构下分析出口质量异质性对出口贸易政策的影响。本文基于Symeonidis(2008、2010)、谢申祥等(2016)以及谢申祥和蔡熙乾(2018)的研究,构建垂直博弈模型,分析在出口产品质量存在异质性的情形下,政府应如何制定相关的出口贸易政策。本文在模型构建以及结论方面与上述关于出口政策制定的研究存在本质差异。在模型设置方面,谢申祥等(2016)考虑了本国企业通过第三国中间商向第三国出口产品并与另一国直接向第三国出口的企业进行产量竞争的情形。谢申祥和蔡熙乾(2018)考虑了一国仅有一个非一体化企业而另一国既有一个一体化企业又有一个中间品生产企业的情形。本文则将产品质量异质性引入第三国市场博弈模型,分析出口产品质量差异对政府出口政策的影响。在文章结论方面,谢申祥等(2016)发现,企业谈判势力会影响本国政府的出口贸易政策选择,国外政府的贸易政策选择则受到企业进入市场的时序与企业谈判势力的影响。谢申祥和蔡熙乾(2018)发现,企业谈判势力均通过影响中间产品的价格而影响到水平转移利润和垂直转移利润的相对大小,进而影响到一国贸易政策的选择。本文分析了两家出口产品质量不对称的企业,发现产品质量差异以及企业谈判势力会影响出口政策的制定,两类企业所在国政府均有可能采取贸易自由化政策。同时,企业进入市场时序的不同并不会对政府制定出口政策产生本质影响。

由于偏好的原因,不同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消费者眼中存在一定的质量差异。当两国生产不同质量的产品出口到相同产品市场上时,出口企业所在国政府会出台相应的政策以实现本国社会福利最优(Zhou 等,2002;Moraga-González 和Viaene,2005;Jinji和Toshimitsu,2006;Ghosh 和Saha,2008;Jinji 和Toshimitsu 2013;Ishii,2014;Kováč和Žigić,2014)。Zhou 等(2002)发现,当企业在第三国市场上进行价格竞争的时候,政府会对出口质量高的企业进行征税,对出口质量低的企业进行补贴;当企业进行产量竞争的时候,政府会对出口质量高的企业进行补贴,对出口质量低的企业进行征税。Moraga-González 和Viaene(2005)以转型经济体为研究对象,发现贸易自由化并非政府的最优选择。其认为,当企业间的成本差异比较小(大)的时候,政府应对高质量的进口产品进行征税,对生产低质量产品的国内企业进行补贴(征税)。Hwang 等(2010)在分析了边际生产成本对两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影响后发现,当两家出口企业进行数量竞争时,边际成本高且出口高质量产品的企业会得到更高的补贴;当两家下游企业进行价格竞争时,边际成本高且出口高质量产品的企业会被征收更高的关税。与上述文献相比,本文在模型设置、理论机制以及研究结论上都有所创新。在模型设置上,我们在第三国模型中引入上游中间品供应商,探讨了下游企业出口产品质量异质性以及上下游企业谈判势力对战略性贸易政策制定的影响,弥补了现有文献仅考虑水平市场结构的局限。在理论机制上,我们发现上游企业的存在会攫取或分担下游企业从本国政府获得的补贴或税负,这样的一种垂直利润转移会影响政府最优贸易政策的制定。在研究结论上,我们的结论与Hwang 等(2010)的结论不同,我们发现在引入上游企业后,两国政府的贸易政策并不一定相同,即同为出口补贴或出口征税。与Moraga-González 和Viaene(2005)相比,我们发现当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出口贸易自由化可能是政府的最优选择。

随着贸易强国战略的实施以及中国出口产品质量水平的不断上升(施炳展和邵文波,2014;王明益,2014),出口产品质量逐渐受到经济学者关注①国内学者多从出口产品质量的影响因素出发进行分析,例如最低工资标准(许和连和王海成,2015)、贸易自由化(刘晓宁和刘磊,2015)、中间品进口(许家云等,2017)以及出口持续时间(施炳展,2014)等。。随着出口产品质量的提升,如何合理制定作为贸易强国战略助推器的出口贸易政策并使其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值得深入研究。由于垂直市场结构下相关研究比较欠缺,本文将质量异质性引入第三国市场模型,在垂直市场结构下分析出口产品质量异质性以及企业间谈判势力对出口贸易政策的影响,进而为中国合理制定贸易政策提供理论支撑。

三、基本模型

企业1 位于国家A,企业2 位于国家B,且两家企业将产品销往C 国市场。企业2为一家垂直一体化的企业,而企业1 为一家下游生产商,需要从企业2 手中购买中间品进行最终产品生产。假定一单位最终品生产需要一单位中间品②此处模型设置具有现实背景支撑。例如,在手机行业,苹果从三星手中购买显示屏进行手机的生产,最后两者在中国市场进行竞争。。两家企业通过两部定价契约进行讨价还价以决定中间品价格(固定费F 和从量费ω )①两部定价契约在产业组织理论研究中具有广泛应用。例如,Symeonidis(2010)、李杰等(2018)。。讨价还价涉及企业的谈判势力,假定企业2 的谈判势力为 β ∈ (0,1],企业1 的谈判势力为1 − β。β 越大,企业2 对中间品的定价权越大;当 β = 1时,中间品价格完全由企业2 决定。

C 国消费者连续均匀分布于直线 l ∈ [0,1]上,且每个位于 x∈ [0,1]的消费者至多购买一单位产品进行消费。假定位于x 处的消费者效用函数为 u ( x, θ , p) = θx − p ,其中θ表示其购买产品的质量,p 表示产品价格。两家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存在质量差异,分别销售给不同需求层次的消费者,以满足市场需求。企业i ( i= 1,2)生产产品质量为θi,产量为 qi。不失一般性,假定企业1 的产品质量低于企业2:θ1= 1< θ2= 1+δ,其中δ ∈ (0,1)表示两种产品之间的质量差。为了生产质量为θi的产品,企业i (i = 1,2)需要付出 cqi的成本。为简化计算,假定 cq1( = 0)< cq2( = c =δ/ 2< δ )②此处感谢匿名审稿人的建议。为简化计算,假定 c = δ/2,这是为了说明产品质量差异越大,生产高质量产品企业付出的成本越高。进一步,通过检验 c = δ/4以及 c = 5δ /4等多种情形,笔者发现本文的核心结论并未发生变化。。根据上述假定可以推出消费者对两种产品的需求水平。假定两种产品对于y ∈ l处的消费者并无效用差别,则有u ( y ,θ1, p1) = y − p1= (1 + δ) y − p2= u ( y ,θ2, p2),进而可求得 y= ( p2− p1)/δ。同样,对于位于z ∈ l处的消费者而言,购买企业1 的产品与不购买任何产品不存在效用差别:u ( z ,θ1, p1) = z − p1= 0,进而可求得 z = p1。基于上述分析,可求得市场对两种产品的需求量分别为 q1= y − z =( p2−p1)/δ−p1,q2= 1− y = 1− (p2−p1)/δ。

如果A 国和B国政府分别对两家最终品出口企业实施战略性出口贸易政策,则两家企业的收入为,i =1,2;表示两家企业的会得到的补贴额度( i= 1,2)。其中,si>0 时表示政府对企业出口进行补贴,而 si<0 时表示政府对企业出 口进行征税,si= 0表示政府对企业的出口行为采取自由贸易政策;qi表示企业产品 产量③类似于谢申祥和蔡熙乾(2018)的研究,本文仅考虑最终品的出口贸易政策的制定。。

本部分博弈为三阶段博弈:博弈第一阶段,政府根据本国社会福利最大化制定相应的出口贸易政策;博弈第二阶段,在政府制定出口贸易政策的基础上,企业1 与企业2 根据两部定价契约进行讨价还价,决定中间品价格;博弈第三阶段,企业1 与企业2在C 国市场竞争,决定产品价格。本文根据逆向归纳法进行求解。

(一)最终品市场价格竞争

博弈第三阶段,在决定出口贸易政策以及中间品价格的基础上,两家企业根据利润最大化在第三国市场进行价格竞争:

求解式(1)与式(2),可得两家出口企业在第三国市场的均衡价格为:

由式(3)可知,两家企业的均衡价格随着企业1 购买中间品价格的上升而上升( ∂pi*/ ∂ω>0),随着双方政府补贴力度的增加而下降( ∂pi*/ ∂si<0 )。当中间品价格上升(ω ↑)的时候,企业1 生产成本上升。为了维持一定的利润水平,企业1 提升产品价格。对于企业2 而言,中间品价格上升会降低中间品需求,为了保证中间品需求,企业2 通过提升最终品价格,出让一部分最终品市场,使得企业卖出更多中间品,获得更高利润。同时,本国政府补贴会通过降低成本进而降低最终品价格,增强本国企业在最终产品市场的竞争优势。

(二)企业1 与企业2 讨价还价决定中间品价格

企业1 要从一体化企业2 处购买中间品进行最终品生产。两家企业根据利润最大化进行讨价还价以决定中间品价格:

根据式(4)可得中间品的均衡价格分别为:

由式(5)可知,F*与β 有关,而 ω*与β 无关。这是由于两部定价契约的原因。两部定价契约的本质是先将“蛋糕”(两家企业联合利润)做大后再根据谈判势力大小分割“蛋糕”的过程。两家企业共同选择 ω*以实现联合利润最大化,然后用 F*根据谈判势力大小分割联合利润。因此,F*与β 有关,而 ω*与β 无关。

(三)出口贸易政策的决定

1. 两国均采取自由贸易政策

当两国均采取自由贸易政策的时候,即满足 s1= 0, s2= 0。此时,可求得两国的社会福利水平为:

根据式(6)可知,在给定两家企业谈判势力的情形下,两国社会福利水平随两家企业出口产品质量差距增大(δ ↑)而提升。这是由于质量差距上升,1p 降低,两家出口企业在第三国市场的总份额扩大,两者的竞争程度下降,进而提升两家出口企业利润,提升社会福利。

2. 国家A 单边采用贸易政策

当国家A 单边采用贸易政策的时候,国家B 采取自由贸易政策,即20s = 。此时,根据社会福利最大化:

命题1:在企业1 要从企业2 购买中间品进行最终品生产的背景下,当A 国政府单边实施出口政策时,政府出口政策的制定取决于企业1 与企业2 之间的谈判势力大小。当0< β ≤ 1/(4 +2δ )时,A 国政府会对企业1 的出口行为进行补贴;当1/(4 + 2δ )<β时,A 国政府会对企业1 的出口行为进行征税。

命题1 的直观经济学解释如下。A 国政府实施出口贸易政策的目的是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在实施出口贸易政策的情形下,A 国社会福利由两部分组成:企业1 利润以及出口贸易政策带来的财政收入(补贴则为财政支出)。在两部定价契约下,两家企业在实现“蛋糕”(联合利润)最大化的基础上根据谈判势力分割“蛋糕”。A 国政府对企业1 的出口行为进行补贴(征税)会使企业1 获益(成本增加)进而提高(降低)联合利润。但是这部分提高的利润(支出)会有一部分被企业2 分走,且企业2 的谈判势力越大,分走的利润(支出)越多,这就使得出口补贴(征税)对企业1 的利润(成本)提升幅度越小。当企业2 的谈判势力足够大(1/(4 + 2δ )<β )的时候,A 国政府的补贴支出(征税收入)低于(高于)企业1 的利润(成本)提升幅度。此时,A 国政府选择对企业1的出口行为进行征税将有利于社会福利水平的提升。

此时,可获得两国的社会福利水平:

3. 国家B单边采用贸易政策

当国家B 单边采用贸易政策的时候,国家A 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即10s = 。此时,根据社会福利最大化:

命题2:在企业1 要从企业2 购买中间品进行最终品生产的背景下,当B国政府单边实施出口政策时,B国政府会对企业2 的出口行为进行征税。

命题2 的直观经济学解释如下。B国政府实施出口政策的目的是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在实施出口政策的情形下,B国社会福利由三部分组成:企业2 销售中间品的利润、企业2 出口最终品的利润以及出口政策带来的财政收入(补贴则为财政支出)。在两部定价契约下,两家企业在实现“蛋糕”(联合利润)最大化的基础上根据谈判势力分割“蛋糕”。若B国政府对企业2 的出口行为进行补贴,会使出口最终品的利润增加进而提高联合利润。但是,这部分提高的利润会有一部分被企业1 分走。企业2 的出口补贴会降低企业1 对中间品的需求,降低中间品销售利润。此时,补贴带来的财政支出与中间品销售利润下降大于出口最终品利润增长。反之,征税带来的财政收入与中间品销售利润上升大于出口最终品利润下降。因此,B国政府会选择对企业2 的最终品出口进行征税。

此时,可得两国的社会福利水平:

4. 两个国家均采用贸易政策

此时,两国政府根据社会福利最大化制定相应的出口贸易政策:

求解式(11),可得两国最优的出口补贴(负值则为征税)力度为:

当两国企业均可采取贸易政策的时候,两国政府存在政策博弈。结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两国政府的支付矩阵:

B 国 A 国 干预 不干预 ( , )SW SW # #e e 干预 1 2( , )SW SW 1 2不干预 ~ ~( , )SW SW ^ ^1 2( , )SW SW 1 2

图1 政策博弈的社会福利比较( 1/2δ = )

由于本文考虑了出口产品质量异质性以及下游企业从一体化企业购买中间品进行最终品生产,因此本文结论与谢申祥和蔡熙乾(2018)存在较大差异。谢申祥和蔡熙乾(2018)认为中间品供应商所在国政府会在中间品供应商谈判势力比较弱或谈判势力足够强的时候采取出口补贴政策,而本文的结论发现中间品供应商所在国政府不会对企业的出口行为进行补贴。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当最终产品存在质量差异的时候,政府实施贸易政策的阈值与最终产品的相对质量存在相关性。因此,可得以下推论。

推论1 说明对于低质量出口产品的国家而言,当其出口产品质量与竞争对手的相对质量差距缩小时,其实施出口补贴所需的临界值下降,而实施自由贸易政策以及出口征税政策的临界值上升。

推论2 说明对于高质量出口产品的国家而言,当其出口产品质量与竞争对手相对质量差距增大时,政府实施出口征税所需的临界值下降,而实施自由贸易政策的临界值上升。

四、模型拓展:企业依次进入最终产品市场

本文分析的核心是出口产品质量异质性对政府出口贸易政策的影响。出口高质量产品的企业在市场中一般处于领导者位置,而出口低质量产品的企业一般为追随者。与前文不同,本部分假定生产高质量产品的企业2 在产品市场中为领导者,而生产低质量产品的企业1 为追随者。其他条件与前文相同。本部分依然为三阶段博弈,并根据逆向归纳法进行求解。

(一)最终品价格竞争

博弈第三阶段,市场中的领导者(企业2)根据利润最大化先决定其产品价格:

(二)决定中间品价格

作为追随者的企业1 要从领导者企业2 手中购买中间品进行最终品生产,两家企业根据利润最大化进行讨价还价以决定中间品价格:

根据式(18)可得中间品的均衡价格分别为:

(三)出口贸易政策决定

1. 两国均采取自由贸易政策

当两国均采取自由贸易政策的时候,即满足 s1=0, s2= 0。此时,可求得两国的社会福利水平为:

2. 国家A 单边采用贸易政策

当国家A 单边采用贸易政策的时候,国家B 采用自由贸易政策,即20s = 。此时,根据社会福利最大化:

可求得国家A 针对企业1 的出口贸易政策为:

此时,我们可得以下推论。

推论3:在生产高质量产品的企业先进入市场,生产低质量产品的企业后进入市场的情形下,如果A 国政府单边实施出口贸易政策且企业2 谈判势力比较强(β ≥ 1/(3 )2δ+ ),A 国政府会对企业1 的出口行为进行征税。反之,则会采取补贴的出口 政策。

推论3 说明,在两家企业依次进入最终产品市场的情形下,命题1 的基本结果依然成立。

根据以上分析,可获得两国的社会福利水平:

3. 国家B单边采用贸易政策

当国家B 单边采用贸易政策的时候,国家A 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即10s = 。此时,根据社会福利最大化:

可求得国家B的出口政策为征税:

此时,可得以下推论。

推论4:在两家企业依次进入市场的情形下,如果市场中生产高质量产品的领导者所在国单边采取贸易政策,则国家B会选择征税。

推论4 说明,在企业依次进入产品市场的情形下,命题2 的基本结论不变。 此时,可得两国的社会福利水平:

4. 两个国家均采用贸易政策

此时,两国政府根据社会福利最大化制定相应的出口贸易政策:

求解式(25)与式(26),可得两国最优的出口补贴(负值则为征税)力度为:

此时,可求得两国的社会福利水平:

当两国企业均可采取出口贸易政策的时候,两国政府存在政策博弈。结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两国政府的支付矩阵:

B 国A 国 干预 不干预 ( ', ')SW SW # #e e 干预 1 2( ', ')SW SW 1 2不干预 ~ ~( ', ')SW SW ^ ^1 2( ', ')SW SW 1 2

图2 企业以此进入最终产品市场时,政策博弈的社会福利比较( 1/2δ = )

根据以上分析,可得以下推论。

推论5 说明企业进入市场的时序并不会对政府制定出口贸易政策产生本质影响。

五、结论及政策启示

本文将出口产品质量异质性引入垂直谈判博弈模型,在上下游企业通过讨价还价决定中间品价格的背景下,分析政府如何合理制定战略性出口贸易政策。本文研究结果表明,企业间谈判势力以及出口产品质量异质性会对政府制定合理的出口贸易政策产生本质影响。在出口低质量产品的下游企业需要从出口高质量产品的上游企业购买中间品的背景下,当一体化企业谈判势力比较强时,其所在国政府会采取贸易自由化政策;在谈判势力比较弱时,其所在国政府会采取出口征税政策。对出口低质量产品的下游企业而言,随着一体化企业对中间品价格谈判势力由强到弱的变化,其所在国政府所选择的出口贸易政策依次为:出口征税政策、自由贸易政策以及出口补贴政策。此时,随着两国出口产品相对质量差距的缩小,出口低质量产品企业所在国实施出口补贴以及出口高质量产品企业所在国实施贸易自由化政策的概率均会上升。同时,本文进一步分析了一体化企业首先进入第三国市场成为市场领导者的情形,发现上述结果是稳健的。

本研究进一步丰富了出口贸易政策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政策启示。首先,出口贸易政策的制定与企业出口产品质量存在密切联系。随着贸易强国战略的实施,中国出口产品质量逐步上升。在出口产品附加值不断提升的背景下,政府应实时调整出口贸易政策,避免国家利益受损。其次,政府在细化出口贸易政策时,应重点考虑需要进口中间品进行最终产品生产的出口企业。由于国外中间品供应商会通过中间品攫取本国出口企业利润,因而政府应考虑政策实施对进口中间品定价的间接影响。最后,提高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地位,进行转型升级,向产业链上游迈进。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很多企业在国际上被贴上“廉价”的标签,如何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市场地位是政府亟待解决的难题。政府可从两方面进行改变:一方面,出台相应政策,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使其在行业中处于有利地位,进而提升企业自身的谈判优势;另一方面,鼓励下游企业发展为垂直一体化企业,这样不仅解决了国外上游企业对国内下游企业的利润攫取等问题,而且可以提升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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