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合理地制定薪酬激励契约和评价方法是管理会计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外部环境和企业组织自身的不断变化,企业业绩评价方法也在不断改进与完善,逐渐从单一的财务指标发展为全新的综合业绩评价方法(赵晓东 等,2006;高晨,2008)。在原有财务指标评价的基础上,综合业绩评价增加了可量化的非财务指标,同时将主观性的自由裁量引入评价过程,以期满足评价双方对评价方法的综合性与多样性的需求趋势。随着主观业绩评价在实践中的应用,学术界也开始对主观业绩评价的相关问题展开探索。在我国,主观业绩评价由来已久,1999年颁布的《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在业绩评价中需要设定一定权重的主观指标(高晨 等,2009)。在此基础上,国资委①国资委于2006年先后颁布《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企业绩效评价需同时包含财务绩效评价和管理绩效评价。明确规定中央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体系中包含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即客观业绩评价与主观业绩评价两部分。现有研究从理论上对主观业绩评价的适用性、主要问题和完善机制展开了广泛研究,却较少有学者对我国中央企业主观业绩评价实施展开经验研究。因此,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组织心理学理论的分析框架,对Du et al.(2012)、Du et al.(2018)在The Accounting Review发表的两篇论文进行梳理与评价,以期在对未来管理会计研究提供理论与经验证据支持的同时,为企业优化薪酬激励契约的制定提供有益参考。
在过去的30年中,中国国有企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企改革使其从最初为中国政府的一部分,渐渐转变为能够独立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体。为了能够缩减政府权力,同时有效管理和监督企业运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于2002年11月应运而生。国资委的职责主要包括监督企业运营,保护所有者权益;委派监管者对企业进行审计和监督;任命董事会成员并建立经理任免程序;批准企业的重要决策;向政府报告企业业绩情况。更重要的是,国资委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评价关系到国企高管的奖惩情况。其中,国资委设立4个部门实施业绩评价,每个部门通常由4~8名官员组成。由于国资委的人员结构较为稳定,因此,这些官员会按照专长分工对所负责的企业进行评测。换言之,同一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的业绩评价通常是由固定人员进行的。国企①由于Du et al.(2012)、Du et al.(2018)的研究对象为我国中央管理的国有控股企业,因此,此部分涉及的国有企业评价方法等同于中央企业的业绩评价方法。业绩评价流程主要包含五个步骤:
步骤一为设定经营目标。绩效评价流程通常从国资委在每年第四季度对中央企业设置绩效考核目标开始。目标设定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企业首先提出年度经营目标,国资委随后对目标进行批准或调整。如果经营目标设定低于去年的实际绩效或低于过去3年的平均值,中央企业将无法在下一次年度绩效评价中获得最高分数。随后,在转年的3月底国资委与中央企业就目标达成共识后,二者将签署经营业绩责任书。中央企业对目标的设定包含4个指标,税前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为强制性指标,同时,企业需要在库存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或销售增长率选择任意2个指标作为衡量目标。
步骤二为核验经营结果。每年4月底之前,中央企业的CFO都会编写年度业绩考核情况报告,包括预算差异分析和上一年度的业绩情况摘要,并将这些报告提交国资委。随后,国资委根据预设年度经营目标核对和评估企业绩效。如果出现年度执行差异偏差过大的情况,中央企业在提交绩效报告时可以自愿向国资委提供差异产生的详细说明。
步骤三为初始分数计算。国资委将根据企业经营成果进行评测并计算初始分数,分数范围从最低72分到最高120分。中央企业年度绩效评价的综合得分是每个衡量指标实现情况所得分数的总和,再乘以假定企业实现所有绩效目标的难度系数。当某企业达到特定目标时,该度量标准上获得的分数将乘以难度系数,系数对于每个企业而言均大于1。(国资委根据各企业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信息,按照企业当年资产、收入、总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员工人数以及退休员工与员工总数比率对全部中央企业进行排名。随后,国资委按照排名情况对每个企业主观地分配难度系数。)
步骤四为主观调整。在计算得到中央企业的初始评测分数后,国资委根据主观标准对每个企业的分数进行事后调整。国资委表示,如果企业发生严重安全与质量事故,涉及财务欺诈或其他丑闻,他们将从原始分数中扣除部分分数作为惩罚。相对地,因政治原因而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可获得奖励得分①《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及其细则中包含关于奖惩分数的明确说明。。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对中央企业绩效评价得分进行事后主观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对外公开披露。
步骤五为级别评定。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的目标完成情况、难度系数、初始分数、主观调整分数确定最终得分,并按照企业的得分由高至低评为5个等级:A、B、C、D和E。其中,C及以上的评级被认为是合格的,而获得D和E的央企高管可能面临调离当前岗位的风险。
与私营企业不同,中央企业在保证经营效率的同时还肩负众多责任,包括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工业化、发展技术革新、扶持落后地区经济发展、捍卫国家安全等。由于目标的多样性,政府通常使用多种方法对企业的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其中部分方法间可能存在矛盾,且难以量化(Du et al.,2012)。基于此,采用主观调整机制对中央企业实现预设目标的情况进行业绩评价成为政府对企业评价的一种重要方式。
事实上,我国主观业绩评价由来已久。在国资委改组成立前,我国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和国家计委就于1999年6月联合发布了《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规则》,其中明确规定八项定性指标主要由专家评议打分与问卷调查方式进行评估,即采用主观业绩指标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国资委于2006年先后颁布《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明确规定企业绩效评价需同时包含定量的财务绩效评价和定性的管理绩效评价(高晨 等,2009)。随后,国资委希望引入新的绩效评价方法和指标,引导中央企业的决策行为和管控系统的有效变化,从而增强企业竞争力与活力。2010年,国资委彻底放弃使用多年的净资产收益率ROE指标,对120多家中央企业全部实施EVA业绩评价制度②国资委提出的EVA的计算公式为:EVA =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其中: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 )×(1-25%);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国资委对央企的资本成本率的规定:中央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 5.5%;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资产负债率在 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 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将EVA考核视作协调出资人和管理人利益的经营业绩考核方法(卢闯 等,2010;汤谷良 等,2015)。
主观业绩评价是相对于客观业绩评价提出的概念,与客观业绩评价基于客观定量指标和固定计算方法不同,主观业绩评价常以评价主体的个人主观判断和主观评价指标为基础进行业绩评价(Gibbs et al.,2004);因此,主观指标外界通常难以观察与验证(Murphy et al.,2003);此外,主观业绩评价的运用往往是评价主体在事后对事前受不确定性因素或意外情况影响的实际结果的一种主观调整(高晨 等,2008)。
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le-agent Theory)认为,信息不对称导致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为,特别是代理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产生的代理成本。由于代理人的行为及努力程度难以观察,委托人只好将可观察、证实的经营业绩与代理人的行为和努力程度联系起来,从而形成客观的业绩评价标准,并建立激励措施将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利益趋同,以期最小化二者间的代理成本。然而,客观业绩评价指标具有不全面性。在多数情况下,委托人的目标无法找到一个完全确切的客观业绩指标反映,只能寻找一个近似反映的替代性指标(Baker et al.,1994)。进而,代理人行为及努力程度对委托人目标价值的真实贡献情况也无法通过客观业绩评价完全反映(黄再胜,2004)。此外,部分代理人的行为及努力成果存在不可合约性。由于代理人的行为及努力程度不可观察,从而无法被第三方(如法院)证实,因此,代理人的业绩无法通过任何客观业绩指标表示,即不可合约。不仅如此,代理人活动的多维性可能引发基于客观业绩评价的显性激励的契约扭曲问题(Gibbs et al.,2004),例如,同一代理人肩负多种任务,其中部分任务及其成果具有可观察性,而其他任务不可观察,此时,为了获得显性激励,代理人可能会把更多精力用于可观察的任务上,而忽视或冷落不具有观察性的任务。基于此,现实中委托人为了缓解客观绩效评价指标的缺陷并有效激励代理人,在业绩目标设定、奖金评定、晋升考核等活动中广泛使用了主观业绩评价。主观业绩评价作为客观业绩评价的必要补充,在一定程度弥补了上述缺陷,同时有助于显性激励契约的实施运用。
主观业绩评价虽然弥补了客观指标的不足,但是也赋予了评价过程的随意性(高晨 等,2009)。组织心理学认为,管理者对信息的认知和处理能力对业绩评价指标的运用和评价结果产生差异性影响。在主观业绩评价中,管理者可能会出现认知偏误(Cognitive biases)与社会偏误(Social biases)。前者是管理者在评价过程中所拥有的信息不完整或存在偏误所形成的;后者则是因个体或组织之间的关系造成的,如普遍存在的偏爱倾向(Favoritism)(Prendergast et al.,1996)。然而,组织心理学理论认为可靠性是企业业绩评价指标选取的关键,受到个人偏好影响的主观评价是不可靠的,因此建议在评价中给予客观指标更多的权重。
可见,委托代理理论与组织心理学理论对于主观评价与激励的看法是不同的。客观业绩评价容易被第三方证实,从而不易受人的主观因素影响。主观业绩评价虽然可以观察,但难以证实。因此主观业绩评价容易诱发评价者与被评价者的双边道德风险,即评价者的“偏爱倾向”和被评价者的“影响活动”。但是,如前文述及,考虑到中央企业的特殊性,政府在对其业绩进行评价时仍然运用了相当权重的主观指标(Du et al.,2012)。
当代理人试图为私人利益影响上级的决定时,就会发生自下而上的“影响活动”(influence activity)(Milgrom,1988;Meyer et al.,1992)。这些“影响活动”可能包括直接影响、互惠互利、说服、沟通咨询等形式(Ciadini,1984;Yukl et al.,1993)。由于主观业绩评价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中央企业高管的薪酬和晋升,因此他们有动机去实施影响评价过程的活动(Du et al.,2012)。但是国资委的集中权力可能大幅增加企业试图影响国资委评价决策过程的成本,包括时间、精力、决策效率、企业价值的无谓损失等(Milgrom,1988;MacLeod,2003)。
Du et al.(2012)通过采访部分中央企业的CFO发现,高管很可能在绩效评价的过程中与国资委进行积极沟通。他们认为,这种沟通是必要的且应该“尽早开始”“实时跟进”“富有新意”。采访结果显示央企通常尝试采用两种策略影响国资委的业绩评价活动。第一种策略是说服,中央企业高管试图以充分论据和事实说服国资委,使国资委认为其提议或诉求是合理可行的,并对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有利(Yukl et al.,1993)。第二种策略是协商。中央企业主动向国资委协商,征求国资委参与规划企业战略、把控行为或优化其他变革,向国资委表明愿意修改、完善提案以缓解国资委的疑虑(Du et al.,2012)。
当上级根据个人喜好表现出对某些下属的偏心与喜爱时,就会发生“偏爱倾向”(Favoritism)(Prendergast et al.,1996)。“偏爱倾向”会影响主观业绩评价,因为就其本质而言,主观评价源于难以被第三方证实的个人印象、感受和观点(Bol,2008)。换言之,主观评价赋予上级根据主观因素实施调整的自由裁量权,为上级偏爱倾向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但是,这种偏爱的自由裁量可能在不同的动机下产生差异性影响(Du et al.,2012)。部分上级可能基于信息优势利用权力做出恰当的调整,相对地,也可能通过主观调整谋取私利。
缺乏公平与可信度的主观业绩评价会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打消被评价者的积极性、使其士气受挫、降低业绩等(Du et al.,2012;Du et al.,2018)。因此,上级往往更喜欢实施公平与宽大的评价,从而避免评价带来的负面后果(Bol,2011;Du et al.,2018)。不仅如此,Du et al.(2012)采访的国资委官员表示,他们希望企业取得良好表现、实现社会目标,这同样有助于官员自身的发展与晋升。这表明上级在进行业绩评价时,不仅会受到个人偏好的影响,还会将评价的可信度、公平感纳入考虑。
Du et al.在2012年发表于TheAccounting Review的论文“Influence Activities and Favoritism in Subjectiv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Evidence from Chinese State-Owned Enterprises”探究了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实施主观业绩评价过程中的双向影响。Du et al.(2012)以我国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主观业绩评价为研究背景,收集分析了2005—2007年政府对63家中央企业的评价得分、得分调整和评估等级的档案记录,同时结合对国资委官员和企业CFO的访谈记录进行探讨。基于上述资料,Du et al.(2012)理论分析并实证检验了自下而上的“影响活动”与自上而下的“偏爱倾向”对中央企业主观业绩评价的影响。
如前文所述,上级在对下级实施业绩评价时,不仅会受到个人偏好的影响,还可能将评价的公平感纳入考虑。基于此,Du et al.在2018年于The Accounting Review发表的论文“How Adopting New Performance Measures Affects Subjective Performance Evaluations:Evidence from EVA Adoption by Chinese State-Owned Enterprises”,通过中央企业业绩评价指标由客观的ROE转变为主观的EVA方法,考察公平感会如何影响国资委官员的决策过程。Du et al.(2018)基于收集手工整理的2007—2012年国资委评估的82个中央企业数据(429个公司年度观测值),理论分析并实证研究了国资委官员在对央企的评价过程中是否实施较为宽容的主观评价,并进一步考察这种主观调整与个人偏爱倾向的关系。
1.中央企业对主观业绩评价的“影响活动”
Du et al.(2012)基于社会认同理论(Tajfel et al.,1986)解释了政治关联与中央企业“影响活动”的关系。社会认同理论认为,人们容易被属于同一类别(群体内认同)的人所吸引,这种吸引具有真实的经济后果性。例如,Tsui et al.(1994)在绩效评估研究中发现,年轻的管理层对年龄较大的员工的评价要低于对于同龄人的评价。因此,Du et al.(2012)认为,现实中人们是具有多重身份类别的,其中任意一种身份类别的重要性与突出性是取决于其所处的社会情境。在他们的研究中,一种可能的身份类别即为中央企业高管与国资委官员间的联系。具体地,有过从政经历的央企高管更加熟悉政府官员在决策时所采用的思维机制、行政程序和规划策略等。同时,从政经历培养了央企高管与国资委官员相似的逻辑思维与思想意识形态,使其能够与政府官员更好地进行沟通。基于此,可以预期具有较高政治关联的中央企业高管有着与国资委官员更多的组内一致性,即对工作与行为的认同感。那么,相似的经历将有利于央企高管成功实施说服和协商两种策略。此外,组内的认同感、一致性加强了中央企业高管与国资委官员之间的信任、友谊与互惠。因此,上述因素有利于促成自下而上的“影响活动”。
在社会认同理论下,个体或组织间的距离相近程度也可能对社会认同感产生影响。地理上的临近意味着共同的方言、文化(Farh et al.,1998)和相近的社会网络(Faccio,2006),两者都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国资委对央企的评价过程中,地理距离临近有利于官员和高管之间社交互动的发生,在加强彼此间好感的同时,使沟通更为顺畅。另外,由于对当地央企和高管的熟知,国资委官员能够直接观察到央企高管的福利如何受到评价影响,更为重要的是,未来潜在的升迁可能使国资委官员成为地区内央企集团的一员,因此,地理位置的临近通常会使官员在给予央企较低评价时受到更大的社会压力。此外,地理临近也意味着更低的沟通成本和信息优势(Schultz,2003)。Du et al.(2012)认为,地理距离增加了信息收集成本,此时监管机构会降低其在信息收集上的投入时间,从而影响评价得分。相反如果中央企业位于国资委周边,将有助于企业高管与国资委官员之间的沟通,使国资委做出更为准确的调整与评价。Du et al.(2012)在采访某央企CFO中也证实了这一点。
基于以上理论分析,Du et al.(2012)提出了论文的研究假设:与政府有较强政治关联的中央企业高管、总部离中央国资委较近的中央企业,在主观业绩评价中的得分更高。
2.国资委在主观业绩评价中的“偏爱倾向”
前已述及,国资委官员在进行业绩评价时,不仅会受到企业自下而上的 “影响活动”,还会将个人偏好纳入考虑(Du et al.,2012;Du et al.,2018)。 Du et al.(2012)通过采访发现,国资委官员希望中央企业表现突出,并实现社会责任,这样不仅能为中央企业获得良好的业绩评价,还有利于国资委官员未来的职业晋升。因此,国资委对那些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企业给予更高的评价,这一预期在国资委对央企主观业绩评价的得分中有所体现。例如,国资委可能对那些在军工、石油等战略性竞争行业的企业以及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的企业给予更高分数。另外,国资委官员也可能出于私利,在主观业绩评价中实施相当的自由裁量。由于官员职业生涯的发展需要资金、信息和投票等多方面支持,因而会对资产更雄厚、政治助力更强、规模体量更大、位于政治中心、CEO政治影响力强、信息渠道更广的企业给予有利的评价。因此,可以推测,国资委官员可能会对有利于自身职业发展的企业给予更高的得分。
此外,Du et al.(2018)理论分析了官员公平感对评价结果的影响,他们认为官员会在主观业绩评价中表现出宽容的态度。由于主观评价结果的难以验证,出于自身考虑,评价者更倾向实施宽容的主观调整,从而避免严苛评价所带来的消极影响(Bol,2011)。这种宽容的评价也被视为是一种讨好行为(Du et al.,2012)。因此,Du et al.(2018)认为,评价者可能假装施展公平宽容的业绩评价,但实际是以此作为个人自利主观调整行为的借口。在国资委对央企采用EVA代替ROE评价指标后,个人偏好可能使国资委官员在新指标表现较差,而旧指标表现较好时,做出更为宽容的主观评价。
基于以上理论分析,Du et al.(2012)、Du et al.(2018)提出了论文的研究假设:在“偏爱倾向”下,承担更多社会责任、政治地位较高的中央企业在主观业绩评价中得分更高;此外,当EVA代替ROE指标后,旧指标的良好表现会使官员对新指标表现差的企业做出更为宽容的主观调整。
Du et al.(2012)基于手工收集整理的2005—2007年国资委对63家(189个公司年度观测值)中央企业业绩评价的档案记录数据①包括国资委对样本企业业绩评价的专有资料、企业债的首次发行报告、信用评级报告、高管及团队信息档案等。,实证研究政治关联较强、总部离中央国资委较近、承担更多社会责任、政治地位较高的中央企业,是否在国资委主观业绩评价中的得分更高。研究结果显示,具有较强的政治关联、地理临近优势的中央企业,在主观业绩评价中得到的分数更高。这一发现与Du et al.(2012)的访谈结果一致。此外,研究结果还表明,中央企业的政治地位与评价分数显著正相关,说明国资委官员在评价过程中会考虑自身利益。然而,实证结果没有支持社会责任对主观业绩评价影响的假说。
Du et al.(2018)利用收集手工整理的2007—2012年国资委评估的82个中央企业数据(429个公司年度观测值)②EVA数据来源于国资委更新的业绩评价信息数据库,财务数据源自Wind数据库,其他数据如财务违规、工作事故、并购重组、GDP增长、省内发展情况等信息通过CSMAR数据库、政府机构、互联网搜索补充。,考察国资委官员是否在评价中实施了更为宽容的主观调整。实证研究发现,当旧指标表现良好时,评价者会对新方法表现较差的企业做出更为宽容的主观调整。进一步他们发现,国资委官员并非通过简单的向上调整企业得分实施宽容的主观评价,而是通过将主观调整决策的权重从EVA转移到ROE来实现的。
Du et al.(2012)、Du et al.(2018)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中央企业主观业绩评价研究的空白,并具有如下贡献:第一,主观绩效评价的理论研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丰富和拓展了委托—代理激励理论的研究范围和应用领域,增强了其对企业激励实践的理论解释,具有现实指导性。然而,通过经验数据证实理论分析的研究还较为少见,特别是,我国中央企业的主观业绩评价实施已有20余年,但其内部的运行机理仿佛一个“黑箱”,外界难以观察。Du et al.(2012)、Du et al.(2018)的研究通过访谈的一手资料和收集整理的二手资料,实证考察了中央企业主观业绩评价的影响因素,为揭开“黑箱” 做出开拓性的贡献。第二,已有研究认为,在业绩评价中,上级往往更喜欢实施公平与宽大的主观调整,从而避免严厉评价带来的负面后果(Bol,2011;Du et al.,2018)。Du et al.(2018)的研究验证了这一假说,即绩效评价的先前经验会影响后续评估。同时,研究为了解上级在评价中的宽容程度将如何影响评价结果提供理论参考和经验支撑。第三,Du et al.(2012)、Du et al.(2018)的研究结合理论分析并实证检验了我国中央企业主观业绩评价的影响因素,是置身于中国特色情境提炼的中国管理会计理论,有助于我国管理会计更好地指导企业实践,让管理会计研究更加贴近现实,同时为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做出贡献(孟焰 等,2014)。
主观业绩评价与激励问题是管理会计研究的热点之一,也是企业管理控制理论、激励理论研究的前沿课题。现有研究对主观业绩评价的适用性、主要问题和完善机制展开了广泛探索,然而经验研究仍有局限。特别是,对我国中央企业主观业绩评价实施的相关研究鲜见。Du et al.(2012)、Du et al.(2018)在The Accounting Review的两篇论文,利用访谈的一手资料和收集整理的二手资料从“影响活动”与“偏爱倾向”两方面对主观业绩评价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理论与实证探索,研究结果为打开长久以来在业绩评价中主观调整的影响因素这一“黑箱”提供了经验证据支撑。
Du et al.(2012)、Du et al.(2018)的研究首次运用分析性的模型构建以及经验性的专有资料、实地访谈研究(包含案例)和实证研究等多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管理会计研究的科学性。然而,如作者提到,这两篇论文研究聚焦中央企业,但在我国资本市场中部分行业也已广泛推行运用主观业绩评价,因此未来研究可尝试扩展至私营企业,进一步提供经验支撑。此外,主观业绩评价涉及行为与心理学问题,其影响因素是十分复杂的。尽管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与组织行为理论对“影响活动”和“偏爱倾向”进行区分研究,但仍无法确保将两种结构完全划分清晰,这说明局限于单一学科或研究范式难以全面透彻地揭示主观业绩评价这一“黑箱”的运作机理。因此,构建和运用跨学科、多种理论、混合方法的研究逻辑与框架是未来管理会计研究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