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泉,佘世涛,陈阳琴
(1.贵州省福泉市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服务站,贵州 福泉550599;2.贵州省福泉市农业农村局农村事务服务中心,贵州 福泉 550599)
2018 年1 月至今,福泉市农村承包地及荒山荒坡经营权累计流转达18.6 万亩(其中农村承包地流转9.59 万亩、荒山荒坡流转9.01 万亩),同比增长9.8%。流转方式主要以出租为主(共计16.924 万亩,其中耕地出租8.324 万亩、荒山荒坡出租8.6 万亩),入股1.431 万亩、转包0.18 万亩、互换0.065万亩等进行补充。受转方主要是市级国有实体平台公司(润泉公司、江楠公司)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坚持农地农用,主要用于发展粮食、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食用菌等特色农业种植及生猪、牛、羊、绿壳蛋鸡等畜牧家禽养殖。
流转过程中存在流转无合同、合同不完备、合同未登记公正、权利责任未明确、缺乏利益协调机制、强制流转等不规范行为,极易产生纠纷并带来遗留问题。尤其是随着农业负担的减少、农业补贴的增加、农地价值的上升,农民、集体、经营主体之间很容易就流转价格、利益分配、合同履行等问题产生纠纷。如龙昌镇2014 年4 月招引都匀市农星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福泉分公司,该公司在龙昌镇枫香树村大坝流转土地320亩(中途退还农户100 余亩),流转期限6 年,流转费亩/年800 元,涉及农户131 户,但由于该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再继续运作,便违背土地流转合同/协议,最后由政府兜底承担后果。2017-2018 年的土地流转费由福泉市农业农村局和龙昌镇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市农业农村局500 元/年,龙昌镇人民政府300 元/年)。
农民对于流转土地存在后顾之忧。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是流转的主体。然而,从实际情况看,农民的流转主体地位往往受到侵害。一些村干部、基层政府以集体享有承包地的所有权为名,宣称“土地是集体的”,任意收回、越权流转农户承包地,剥夺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严重破坏了政府形象,极大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工作推进步伐。
大多公司/合作社流转的土地用途、收益、年限等事项不对农民明确公开,加上乡镇(街道)、村委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导致问题一旦出现,农民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障。如道坪镇芝铭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5 年12 月在谷龙村发展茶梨套种项目,该合作社采取农户投资土地占股70%、合作社投资资金占股30%并负责管护的合作方式发展茶叶种植,截至2016 年3 月,共完成茶叶种植778.1 亩,梨苗种植419.05亩。但后期由于茶园的投资收益时限过长、资金不足、法人放弃茶园外出务工等问题出现,造成茶园无人管护,导致入股农民5 年没有收成。
由于土地流转致使大批农民丧失土地,加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政府后续配套措施缺乏、农民就业能力偏低、城市非农产业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吸纳能力有限,导致大批农民失业,缺少工作岗位,如管理不当,可能引发社会治安等方面问题。如2018 年我市9880 余名农民失地,就业人数仅2500余人,因年龄大、文化低、体力弱、技能少等原因尚未就业的多达7380 人。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环境,依法支持、引导、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服务对象上,要加强对流入主体和农民的服务。一是由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严格按照“三变模式”统一管理、统一经营,流入主体在与股份经济合作社达成合作协议后方可入驻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二是统一土地流转标准,如合同文本、支付方式、流转年限、违约责任等。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明确农民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农民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坚定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坚决保障农民各项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益。
建议上级部门尽快出台配套土地流转后续政策,解决农村失地人口的就业问题,加速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示范经营。一是流转主体在流转农户土地时,要求流转主体设置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吸纳失地人员就近务工;二是定点组织技术培训班,培训农民一技之长,增加农民就业能力;三是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失地农民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