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清 中国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
国际上,目前并没有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权威定义,各国资本项目可兑换很少做到百分之百的自由兑换,而是大部分的资本项目兑换是自由的,少量的资本项目仍存在管理性措施。现在已经达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多数国家,对资本流动仍旧有若干的管理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监管国际汇率体系和国际资本流动。自1950年以来,IMF按年度发布《外汇制度安排和外汇管制措施年度报告》,对国际上各国外汇政策变化和资本项目管制进行分析评估。
(一)对资本项目可兑换项目进行分类划分。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外汇制度安排和外汇管制年度报告》,资本项目可兑换评估项目主要包括8个大类,即必备项目、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衍生或其他工具、信贷市场、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清算、房地产投资、个人资本项下交易,每个大类项下的子项目合计40个。
(二)对评估项目信息进行分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每年对各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某项交易是否处于资本管制范围。将资本项目信息划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资本项目进行分类,第二部分判断资本项目各个分类项目是否属于管制范围,第三部分阐明各分类项目的详细说明和信息。
(三)明确评估原则。一是明确判定依据。对于资本项目,当某项交易明确使用了授权、批准、允许、许可等用语,则认定为资本管制。报告、登记、通知不属于资本管制。二是任何使用投资数量型控制和审慎标准的,属于资本管制。三是基于政治或国家安全角度出台的措施,不属于资本管制。四是对行业歧视或私营资本的歧视,属于资本管制。
(四)计算资本项目管制指数。基于上述评估项目和评估原则,分别计算出各评估项目的管制程度,再得出该国的资本流入和流出的管制指数,加权汇总得出资本项目管制的总强度指数。该指数数值位于0-1的区间范围内,资本项目管制的总强度指数值越大,表明该国的资本管制程度越高。
(五)确定各国资本项目开放程度。根据评分方法,将每个国家的资本项目开放程度按等级划分为开放国家、大门国家和墙壁国家三个等级。开放国家指该国几乎没有对任何资产类别的资本控制,墙壁国家指该国对几乎所有的资产类别都有广泛的控制。大门国家的开放程度介于两者之间。
2002年,我国对资本项目可兑换进行评估,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资本项目进行分类,按照资本项目的可汇兑程度,设定了可兑换、基本可兑换、部分可兑换、不可兑换四个标准,并对各项目进行打分和综合评价。201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郭松指出:根据最新的评估,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分类,我国已有37个子项达到了部分可兑换及以上水平,比率达到全部项目的92.5%。目前资本项目不可兑换子项目仅剩3项,主要集中在境内资本市场一级发行交易环节,如非居民境内发行股票、货币市场工具和衍生品业务。
目前,关于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评估方法主要基于两类,即分类法和指数法。分类法主要将资本项目分为若干个子项目,依次对子项目进行评估积分,加权得分后评估等级;指数法利用各国跨境资本流动的相关数据,计算资本项目的开放程度。本文利用Chinn和ITO(2006)提出的计算方法,将一国的对外总资产和负债对GDP的比值,计算资本项目的开放程度,得出Chinn-Ito资本开放指数。本文选取了美国、日本等发达经济体,俄罗斯、印度、巴西、阿根廷等新兴经济体进行比较测算。将美国的Chinn-Ito资本开放指数设定为1,通过测算结果显示,日本、韩国、印度、香港地区、西班牙、德国的开放指数较高,资本项目开放程度指数为1,而我国的资本项目开放程度指数为0.17(阿根廷0.17、巴西0.17、俄罗斯0.66),表明我国需要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的对外开放进程。
(一)进一步完善修订资本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资本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的修订工作,参考国际惯例,出台相关细则说明,如部分资本项目将“审批”项目改为“报告”或“通知”项目,推动融入国际资本项目评估体系。同时,要减少资本项目相关行政审批环节,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二)加强对资本项目开放程度的评估。目前,我国对资本项目开放程度的评估应用较少。建议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按年度对我国资本项目的开放程度进行评估,按照有管理的资本项目可兑换思路,稳步推进资本项目相关领域的改革进程。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进程和评估方法尚未出台发布年度报告。可结合我国资本项目改革的进程,对资本项目分类的开放程度和评估结果对外集中发布,加强对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政策宣传和引导,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