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对行政法规制挑战及对策
——以“网约车”为分析对象

2020-07-12 12:14:33邱俊蓉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消费导刊 2020年19期
关键词:网约车网约规制

邱俊蓉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一、“共享经济”的概念

所谓共享经济①又称“分享经济”,是指使用现代算法技术(例如Internet)进行集成,从而共享大量、分散的闲置资源并满足社会中各种需求的经济活动的总和。它的出现真正使人们可以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使这些社会资源发挥自己的优势。

二、研究背景

2015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了互联网与各个行业的融合。在此背景下,网约车、专车类共享经济的影响力势力范围不断扩大。如今是一个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在此时代下促成的“互联网+共享经济”的新型经济模式,极大地提高了人们获取所需资源和信息的速度,从而实现供应方与需求方的协调消费,以及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物尽其用,缓解社会供需矛盾。然而,在这种新型经济模式下,诸如网约车、顺风车类型的共享经济逐渐的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行为活动时,必然会带来诸多的弊端,挑战着传统的法律监管体系,比如:私人信息泄露人身安全问题难以得到保障、资源统筹协调难度加大等。

因此,政府“有形之手”必须要合理的对共享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整,依法进行行政监管。但是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导致以往的行政监管制度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其并不适用于共享经济模式这一新型经济模式。以网约车为例,该类的共享经济其主体存在一定的抽象性,以及与传统的劳务关系不同的是,在新型经济模式下,平台和驾驶员之间所构成的是新型的法律关系。除此之外,利益的多元交织,也给行政法规制增添了难度。

三、“共享经济”对传统行政规制的挑战

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下,推动各种新经济的出现,而共享经济模式就是新型经济模式最为突出的一种表现。共享经济是在科技信息发展时代下所催生出来的创新型经济模式,但是我国法律制度因制定过程是在总结社会实践经验基础上作出的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因此也伴随着一定的滞后性。由此便会出现共享经济所特有的创新性和传统法律规制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从而导致在共享经济发展的萌芽时期持续的对传统的行政规制进行挑战②。具体挑战的表现有以下几种:

(一)对行政法财产使用管理制度的挑战

财产用途的管制机制是指让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方法符合行政法规的要求,同时相关的流程也要符合规定。制定合理的财产用途管制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正如美国学者哈罗德曾说:“在所有的西方国家,包括房屋在内的社团、商业和工业的财产,正日益受到行政法的调整,而个人所有者未经政府的许可,则几乎不能种植一棵树或扩建他的厨房”。③

财产用途管制的相关法律规制饱含着众多内容,其中,最为重要的两类就是民用财产和商用财产适用的区分,也可以说是营利性财产和非营利性财产的使用区分。比如,有些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若被认定为民用,则不能适用于商业性使用。非营利性财产如果要变更为营利性财产,则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办理用途的变更手续,同时要履行相应的行政法上的义务。更重要的是,民用财产一旦转变为商用财产就会与更多的人发生关联,为了保护民众利益,就需要使用更加严格的行政法规进行管理。

但是共享经济的出现却无视了这种规则。特别是网约车,它就是将民用和商用财产随意进行转换,这就触犯了行政法规中的一些要求。目前,我国的机动车辆管理制度中主要是把机动车辆划分为:营运机动车辆与非营运机动车辆来进行管理。然而,以共享经济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网约车给这种传统的管理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比如,在网约车行业中大多为兼职从业,机动车辆大多属于私家车来从事具有营利性质的客运服务,因此,是否对其按照营运机动车辆的制度进行管理则很难进行把握。

(二)对行政法市场准入管制的挑战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对一些特定的行业采取的是市场准入规则。然而,由共享经济带来的大规模“未经许可的经营”现象极大的冲击了市场准入制度。仍然以“网约车”为例,网约车行业在性质上属于一个轻资产公司,但在我国出租车行业是一个高度管制的行业,由公司对机动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统一的管理,要从事出租车运营,必须具备“三证”,即: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车辆运营证④。若缺少这“三证”,则相应的出租车公司和驾驶员会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如若对共享经济下的网约车行业采用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将不利于网约车这类共享经济的发展。

(三)对行政监管管辖体制的地域分割的挑战

与传统的行政法不同的是,在“互联网”时代下具有参与人员多样化、所涉地域普遍化、各个领域融合性的独特特征。因此,如果仅仅局限于采用以往的行政法规制共享经济这一新兴经济模式,必然导致相关规制无法应用的情况的出现。众所周知,中国行政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便是行政监督和管辖制度的地域划分。

因此,在“ Internet +”时代下,由于共享经济的发展具有地域连续性,我国独特的行政监管对相对人的具体行为的管辖制度的弊端变得更突出。比如,某一地域的法律行为在该地域属于合法行为,然而在另一地域内由于不同的法律制度而被列为违法行为并受到管制。这对现存的行政监管体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从网约车行业可以看出,网约车司机在从事客运服务的时候可以同时兼顾很多行业,例如:(1)导游行业,他们可以在接送外地游客时介绍一下当地的景点。(2)宣传行业,司机还可以在车身或者车内等醒目的地方进行广告宣传。(3)物流行业,在接送乘客的同时还可以顺路担任快递员身份送一下快递。这就出现了各个行业相互融合的经济模式,对传统行政规制带来一定程度影响。

四、应对分享经济冲击行政法规的新路径

(一)转变行政法规制模式:加强公私合作

互联网共享经济的主要特点就是参与人数众多,参与方式灵活、多变,这种情况下潜在的规制对象就会呈现出几何式增长,并且这些潜在规制对象的多样化程度较高。在此情形下政府不再是万能的,在处理某些事务上政府甚至不是最佳的,行政法规制也是如此。

因此,在共享经济模式下,需要转变当前的行政法规规制模式。让政府、企业和社会三个方向共同发力共同制定规制。从微观上来看,这就要求人们不但要重视政府监管,而且要注重公司的自律,行业自身的监督和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他们彼此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从宏观上来看,要求政府从总体的方向进行把握,进而制定目标并对相关成果进行预测,将规制模式的重点放在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有关的关键问题上。采用此种虽各自发挥自身职能,但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模式,极大的提高行政效率,并使得相关行政法规与时俱进。

(二)利用信息技术:创新规制工具

对“共享经济”实施行政法规制,就需要灵活运用大数据时代下的信息规制工具,比如,在原有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基础上引入信息规制工具,对行政规制工具进行创新,建立一个强制的信息披露、信息强留、信息共享平台,利用信息工具强制推进公平交易,对共享经济进行管控。

那么怎么去利用信息技术来创新规制工具呢?网约车服务机构就是很好的例子。在该类服务平台中,储存有许多的有关网约车驾驶员和乘客的相关信息,以及乘客们对于驾驶员服务情况的一些评估。政府机构可以强制打车平台定期的去筛选并验证这些评估结果并与网约车平台共享这一信息。最后,根据评估结果将整体评价不好的驾驶员进行统计并及时公开进行宣布,从而为乘客的安全出行提供更高的安全保障,同时还能便于相关的行政机关对其进行执法和监督。

(三)重新构建行政规制体制

目前,中国的行政法规主要是针对传统产业的监管活动而组织的,这些机构直接肩负着对传统产业的健康发展的责任。在关于共享经济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这一方面,其责任尚不明晰。如果共享经济的发展会使传统产业得发展规模萎缩,那么行政法规制部门将面临巨大压力。更重要的是,当前我国的互联网共享经济的规制机构数量众多,权力相对分散,无法对其产生有效地规制效果。因此,可以将规制机构的权限进行集中,并可以将与行业经济体之间共享经济有关的监管者分开。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建立一个新的监管部门,来负责共享经济的相关行政法规。

五、结语

在当今所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共享经济的出现对于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其不仅推动了新的供给模式和交易关系的形成,还能提高了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然而,共享经济犹如一把“双刃剑”,我们在利用其所具有的巨大优势时,也不能忽略共享经济的弊端所在,比如:对以往的经济和企业的发展模式所带来的打击。因此,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要充分的发挥其行政职能,通过制定和颁布适当规则制度来促进共享经济的良好发展,并且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与时俱进。

注释:

①分享经济概念第一个含义是指雇员与雇主共享企业发展收益,被视为员工持股计划、劳资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在互联网时代,分享经济又有了新的含义,故称之为“互联网分享经济”。本文所称共享经济,均指“互联网分享经济”,在文中简称“共享经济”。

②分享经济不仅对行政法规制构成挑战,对整个法律规制框架都构成挑战,比如分享经济对反垄断行政规制的挑战、对税收征管体制的挑战等,出于篇幅考虑,文本主要就分享经济对行政法规制构成的挑战与应对进行阐述。

③[美]哈罗德•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④《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规定,一家公司要进入出租车行业,必须具备《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相应的,公民要从事出租车运营,要具备《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其车辆必须具备《车辆运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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