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帅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引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承担着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劳动人事矛盾冲突的“防火墙”与“减震器”的重要角色。新时期新形势下,如何有效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置能力,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工作开展的关键着眼点。加快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工作处理效能建设,需要在仲裁调解工作中更好的融入创新精神,确保劳动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在发展中寻求和谐,在和谐中促进发展,实现当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工作的有效完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市场化的劳动关系成为主导,企业涉及劳动争议呈现出高速增长趋势,极大的增加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压力,调解成功率不断下降,仲裁诉讼压力随之上升。具体来说,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立法定位较低,公信力不足
我国《劳动法》中,对于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用词为“可以”,不具有较强的强制性,侧重于授权性,而非义务性,立法定位偏低。这种情况下,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属性为群众性组织,在组织经费及人员设立方面,依赖于企业,使其丧失独立性,进而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当事人对组织公信力信心较低。
2.工会处境尴尬
工作是代表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其是劳动者利用的重要代表,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的处境较为尴尬,中立性受到质疑。
3.调解人员整体专业能力较低
当前,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人员并没有实现统一的管理,其在专业能力上的差异性十分显著,存在较多的对劳资争议政策法规了解不透彻,岗位胜任能力较差的调解人员,导致整体专业能力不高。
4.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较差
当前,我国调解协议的执行缺乏强制性,主要是自愿执行。虽然,有关规定明确了在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等事项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劳动者能够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其执行效果却不尽人意。
1.仲裁组织机构尚不完善
一直以来,国家顶层设计中在仲裁人员编制统一规定方面都存在缺陷,在劳动人事仲裁人员投入及安排方面存在问题,仲裁组织机构独立性较差。这导致在很多地方劳动部门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多是从其他岗位调剂兼职人员,仲裁人员数量不足,质量不高,从而造成基层劳动仲裁工作人员欠缺,不能满足大量劳动争议处理需求。
2.仲裁程序及运行机制缺乏完善性
目前,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施“一调一裁二审”制度,将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过程中前置且必经的程序,这对于双方当事人及时维护自身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仲裁程序是在综合考虑劳动争议特点以及确保各项机制调动充分性的基础上设置的,以加强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降低法院诉讼发生率。但从实际来看,程序设置反而加重了当事人诉讼成本。
3.仲裁行政化趋向严重
当前,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在人社行政部门,具有明显的行政属性,这与仲裁的基本属性相背离。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前置程序,能否解决劳动争议问题与当事人的意愿紧密联系,但仲裁的机构、人员、地点都成是法定,使仲裁决裁更趋向于行政决定。这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自愿性、中立性、终局性原则不相符。
4.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与时效制度尚不完善
仲裁过程中不能做好财产保全,则会阻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顺利兑现;仲裁申请时效保持时间较短,对于维护劳资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5.受案范围狭窄
当前,在劳动者在下岗引起争议、事实劳动关系引起争议、现行法规之外劳动关系引起争议等方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没有在受案范围之内,导致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 不够全面。
6.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缺乏沟通协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具有明显的冲突性,二者之间尚未形成稳定性和长效性的沟通协调机制,部分地方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转型发展与深化改革,我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作也进入了改革攻坚时期,在深层次矛盾不断出现切凸显的当前,加快推进深化改革,用于创新,积极大胆进行探索实践,做好体制机制、政策措施以及工作方法等全方位的实践创新,是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前提。在实际工作中,将改革创新放在加强对落实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发展,增强仲裁服务效能;提高基层组织结构争议预防及调解能力,发挥协作机制作用;落实一裁终局性,提高终局率,确保裁审的一致性,提高仲裁组织机构公信力与社会认知度;实施案件分类处理,提高时代转变下新生代农民工等特殊群体诉求适应于解决的能力,等等。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深入探索,总结经验,以进一步完善工作开展。
开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工作,需要善于抓重点,带全面。调解仲裁工作开展中,需要将实现劳动关系和谐作为最终目标,坚持相关法律法规为主线,以提质增效为重心,从而提高调解仲裁机构服务能力。
首先,强化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仲裁组织机构的实体化是推进工作开展的重要前提与保障。坚持适应性、科学性、实效性原则,统筹兼顾,合理设置仲裁机构,加强基层仲裁院的整合组建工作,推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同时,加大投入力度,依法落实仲裁保障经费,更新仲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仲裁专业队伍,实施仲裁信息化建设等,力争建设具有高效性、公正性、便捷性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体机构,提高争议调解仲裁能力,增强机构社会公信力。
其次,推进仲裁工作规范化。开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核心在于依法依规,也是仲裁工作规范化的重要依据。在开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中,需要加强仲裁组织机构、仲裁程序、仲裁人员行为、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有效增强仲裁工作社会服务能力。
再次,加强争议预防与调解。牢固劳动关系的和谐性,就需要不断强化预防调解工作有效性。在工作开展中,根据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思路,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提高组建率,提升基层组织预防调解能力。开展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建设完善多维度、多元化预防调解协调工作机制,筑牢预防调解劳动人事争议防线。
最后,提高仲裁案件办理质量。完善仲裁案件办理工作流程,提高办案流程的规范性、统一性。加强仲裁工作程序化、文书标准化、管理制度化建设,确保案件办理的程序规范、法律法规适用、仲裁裁决统一。加强各级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在工作过程中的监督与指导作用,加强调裁、裁审之间的衔接,提升仲裁效能,为当事人提供畅通的维权通道。
贯彻落实各项工作的关键在于领导,重点在于协调。人社部门作为政府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代表,对争议处理工作发挥重要主导作用。各级人社部门领导需要贯彻落实行政指导与组织办案、仲裁监督的各项职责,并将相关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当中。尤其是针对国家最新出台的一系列相关规定,不断健全完善“调、裁、审”各项工作之间的协调制度,强化同信访、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法院等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促进各部门工作合力的形成,从而有效破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开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源头性、基础性以及根本性的难题,创造良好的工作开展环境与条件。加强相关部门“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等活动的开展,重视调解仲裁专业队伍作用建设,提高工作人员专业能力与职业道德水平,加强仲裁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运用能力,同时提高其争议处置、应急处理、组织协调等各方面的能力,确保仲裁活动的严肃性,树立公正执法的仲裁队伍社会形象。
结语:作为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主要手段,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能力,对于促进社会整体和谐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