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

2020-07-12 08:02宋云飞澳门科技大学
消费导刊 2020年45期
关键词:处罚金量刑张某

宋云飞 澳门科技大学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

我国百姓因诈骗、垃圾信息、个人信息等一系列信息的泄漏蒙受的经济损失达到上千亿元。从公民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来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趋势非常的严重,并且犯罪趋势逐渐扩大,同时揭露了公民个人信息这类犯罪的特征。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隐蔽,其作案的成本比较低

随着经济的发展网络时代的到来,非常多的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发生在网络中,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并且犯罪分子通常都是用虚假的身份实行违法犯罪活动,此类犯罪很难被发现。同时,因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模式主要是通过电脑网络等渠道进行非法获取、提供或者出售的不法行为,这些行为不需要复杂的设备只需要一些很简单的设备就可以获取比如一个电脑或者一个平板就可以实行,所以说犯罪的成本极低。

(二)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并且数量难以计量

与其他传统的犯罪相对比,这类犯罪的犯罪对象有以下几个特点:1.犯罪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即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时候,犯罪行为所指向对象并不是特定,具有不特定性,其对象属于针对不特定的陌生人犯罪;2.犯罪对象的不可计量性和无限性,现如今利用网络犯罪获得的犯罪对象的数量不可计量,远远超过了传统犯罪对象数量计算的概念,因此难以具体的量化;3.犯罪对象的感知性较低,即大部分的被害人不知道自己的信息被侵害以及自己的信息是怎么泄露的。公民对于自己信息的泄露并不知情,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并没有可预见性。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的量刑问题

量刑整体上量较轻。在众多的案件判决中,有的案件被告人不法取得个人信息的数量达到了几万甚至几千万,有的被告人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其他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是案件均在最低的法定刑的内量刑,没有判决较高的法定量刑。今年五月份一李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他人查询其女朋友的家庭住址导致该女子被男朋友拿刀在家中被刺死。该李某在事后自动投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成都几个男子因贩卖个人信息30多万条盈利30多万元被立案调查,在2016年6月份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这几人的行为是非法获取他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2017年有一个张某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张某在公安内部网站查询个人信息,然后以每条30不等的价格出卖给收买人,其违法所得总计超过十八万元。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九万元。在上述的几个案件的判处中可以看到此罪量刑相对较轻,一般都在第一个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并且一般都会并处罚金,并且其并处罚金的数额与非法所得的数额基本一致。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幅度整体偏轻的问题具有特别的原因,因为从立法价值以及当前社会的需求看来 ,刑事政策不会倡导或者鼓励在此类案件的判决上从轻处罚而使此类犯罪活动变得更加频繁。通过比较对比已经判处的裁判案例,结合司法活动中裁判人员的反馈我们可以看到,导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罚较轻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审判人员在事实认定方面所反应的社会危害性的不确定性。有时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没有查明涉案个人信息中真实的公民个人信息有多少,所以不能很精确的对类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做出正确的判断,所以在量刑的时候会根据保护人权的原则出发对处罚有所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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