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适用性、问题及改革建议

2020-07-12 08:00王晓星中共南阳市委党校
消费导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经营者知识产权

王晓星 中共南阳市委党校

垄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对市场的自由竞争带来限制作用,另一方面在经济的发展中也发挥了重要的推动力。垄断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地位是突出的,因而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体系中也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豁免制度。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也称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它是反垄断法的一项基本制度,这种制度在尽量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的同时对我国必要的垄断进行支持。

一、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适用性

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并不是对所有的垄断协议都是采取限制的,而且即使对某些垄断协议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但也是提倡在其他方面促进竞争的。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存在一定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

豁免同适用除外是截然不同的,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一般指对特定的领域进行排除,即完全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豁免则是对某些垄断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条件而不予以禁止。豁免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紧密的联系,在国家产业政策落实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豁免制度也正逐步地完善。对垄断协议的豁免,主要体现在7个方面。一是对为了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垄断性研究开发新型产品和服务的垄断协议进行豁免;二是对质量与成本控制、产品规格标准、专业化分工方面的特殊垄断协议进行豁免;三是对为了促使我国中小型企业成长而设定的垄断协议进行豁免;四是对部分有利于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垄断协议进行豁免;五是对市场经济下有助于促进销售和消化过剩产能的相关垄断协议进行豁免;六是对为了保护对外经济合作贸易的正当权益而设定的垄断协议进行豁免;七是对在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下,为了缓解销售下滑或产能过剩而设定的垄断协议进行豁免。

(二)经营者集中的豁免制度

根据我国的《反垄断法》可知,该法在限制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同时,也支持企业做大。国家对企业经营者集中有一定的豁免。这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对企业合法获得市场占有份额的行为不予禁止,但严格禁止企业滥用权力损害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对经营者的控制与审查要规避经营者的过度集中化。可见,对经营者集中的豁免,体现出我国反垄断法具有规避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的双重功效。

(三)知识产权的豁免制度

我国的《反垄断法》对于知识产权具有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国家创新发展。我国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有明确的法律,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定的权利,在我国可以适当垄断。而且,我国也允许知识产权的私人垄断。只是,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仍不够明晰,侵权行为屡见不鲜,因此在知识产权的豁免制度上还要进一步完善。

(四)农业的豁免制度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国家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业。但我国农业基础薄弱,农业发展方式较落后,农业发展一直是国家经济发展的短板。同时,受到国外贸易壁垒、国内外宏观形势等的影响,我国的农产品市场受到较大冲击。因此,我国出于重点保护农业的目的,对农业的垄断实行了一定的豁免制度。国家鼓励农村的经济组织合并或联合中小规模农户,共同发展农村经济。

(五)自然垄断与其他特殊行业的豁免制度

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任何行业的垄断经营者都应依法进行经营活动,在经营过程中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自然垄断和其他特殊行业垄断的存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竞争,但由于其具有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效应,能较明显地推动经济效率提升。因此我国在反垄断法体系中对自然垄断与特殊行业规定了一定的豁免。具体而言,我国反垄断法仅仅对行业的竞争性环节适用,但是对于非竞争性的环节仍然承认具有合法垄断的地位。我国反垄断法对于自然垄断和其他特殊行业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从非竞争性的环节而言,自然垄断行业和一些特殊行业相关经营的条件存在较高的灵活性。

二、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协议等,又称为“卡特尔”、“联合行为”、“共谋等。可见,垄断协议的实质就是限制竞争,把外部的其他竞争对手拒之门外,通过不同经济主体实施售价区间、瓜分市场、严格控制产量等协议行为,把外部的其他竞争对手排除在外。我国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并非针对禁止所有的垄断协议,因为垄断协议也存在双重性。一方面,垄断协议限制了自由;另一方面,垄断协议有推动推动了经济发展。目前,我国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主要存在执行机构没有实权,举证责任制度分配存在问题。

(二)经营者集中的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经营者集中的豁免制度的主要因素在于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市场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等,加快我国建立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但在实际执行中,该类豁免制度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是豁免制度繁琐且存在较多的空白;二是豁免的条件与边界模糊;三是抗辩程序难以落实。

(三)知识产权的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法是为了明确知识产权人员的利益,为大家营造积极的创造创新二分位。正确处理好权利人与社会大众至关管重要。知识产权的豁免是有限制的,在使用致使产业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要求渗入个人,最求社会的实质公平。虽然《反垄断法》提出了知识产权的豁免制度,但该制度本身并不完善,缺乏统一的、完整的统计分析制度。

(四)农业的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人类生产生活中非常重要。我国农业的豁免制度主要在两类主体中实行,分别是农产品生产者、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由于农业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是相对而言,风险较高且收益偏低,导致我国农业处于劣势。目前,我国农业的豁免制度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该制度缺乏灵活性,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二是农业的赔偿标准低,导致农业处于弱势地位,且无法进行诉讼。

(五)自然垄断与其他特殊行业的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自然垄断与其他特殊行业的豁免对象存在公益性、经营者独占性以及不可选择等特性,此类行业主要包括国防、铁路运输、电力、自来水、天然气、电信、邮政等。《反垄断》法明确指出,自然垄断行业必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监督,不利用垄断优势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我国对该方面法律责任认定界限的缺失,没有形成明确的豁免范围,导致许多关于自然垄断与其他特殊行业的诉讼都因无法可依而败诉。要弥补自然垄断豁免制度的空白,就要着力提高生产效益高、实现利益高等。

三、推进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我国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存在一定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上面的五个方面,而在豁免制度建设上也仍然存在上述问题,因此下一步我国应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制度改革。由于不同方面的豁免制度存在其各自的问题,所以本文也是根据五大方面的豁免制度而分别给出对策建议。

(一)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改革

我国反垄断法中对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改革,应着眼于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细化我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对法律条文中关于“提高”、“部分”等模糊性提法作进一步明确,给出一个合理的豁免判断标准。二是加大出口垄断协议国际协调的参与力度,进一步吸收国外出口垄断协议豁免的先进制度经验。三是健全经济不景气垄断协议的机制,作为我国的特殊时期对于垄断行为的一种特殊制度,弥补当前我国反垄断法中在这方面豁免制度的空缺。

(二)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的改革

改革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关键在于充分把握好垄断与市场竞争的均等关系,使经营的集中更具效率。一是健全申报机制,合理规定申报标准和申报期限范围,从而规范经营者的权力行使。二是进一步明确经营者集中豁免的门槛,提高该豁免制度的执行力,避免权力滥用。

(三)知识产权豁免制度的改革

对知识产权豁免制度改革,应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我国反垄断法中对知识产权的豁免制度仍然不够成熟,这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主要原因。因此,在知识产权豁免上应给出明确、统一的保护原则。二是加快建立知识产权的主管和执法机构,对知识产权的豁免制度科学审查与监督管理,为知识产权豁免制度的执行提供保障。

(四)农业豁免制度的改革

我国的反垄断法对农业豁免仅体现在第56条,而且缺乏程序内容的规定。对农业豁免制度改革,应着眼于三个方面。一是合理界定农产品的范围,使农业豁免制度对农产品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二是强化农业豁免的限制性规定,保障农业市场竞争的民主性和自由性。三是健全垄断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补偿标准,维护农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经济平稳有序发展。

(五)自然垄断与其他特殊行业豁免制度的改革

对于自然垄断与其他特殊行业豁免制度的改革,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完善价格规制机制,在自然垄断或其它特殊行业中豁免行业现普遍使用的定价法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价格的监督管理,并探索引入更加合理的限价机制。二是完善价格听证机制,完善价格听证的程序,引导社会利益群体有序参与价格制定过程,并探索建立这些行业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促进价格信息透明化。三是积极引入竞争机制,使我国垄断行业与其他特殊行业也更具备一个竞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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