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初当选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以来,我深感责任重大。在日常工作中,我力求更多地走访群众,以民声为导向履行职责,切实反映基层群众的意愿和呼声。”谈及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两年多来的感受,滁州大润发工会主席、人力资源部主任陈建银这样说。
“2019年5月初得知我省社保基数实质性降低后,我备受鼓舞、备感振奋!”陈建银说,“‘关于安徽省需实质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用的建议’从提出到办理,得到了各方的高度重视,增添了我的履职信心和动力!”
陈建银所说的“社保”建议是怎么回事?原来,在2018年滁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的一次代表座谈会上,陈建银反映我省社保基数较高、企业负担较重,主持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高度重视,支持陈建银在省人代会上提出这一建议。为让建议“有理有据”,陈建银查阅了相关资料,但在网上没有查到具体数据。她将这个难题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立即帮助她联系市统计局,市统计局对她的疑问给予了准确回复。
在2019年1月列席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陈建银请省人大代表陈勇将“社保建议”提出。此后,她又向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负责同志反映相关情况。社保基数问题引起了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高度重视。该建议很快得到办理。
陈建银在建议中提出,最近几年来我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在逐年递增,而且速度较快。建议中列出一张表格,清晰地反映出最近几年来我省的社保基数相比邻近的省份,基数较高、涨幅较大,因而企业负担也就较重,不利于企业发展。她建议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要有实质性下降。
省人社厅的答复不仅迅速,而且有“干货”。“答复函”首先解释说,根据政策规定,企业缴费基数的高低取决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并不存在人为提高或降低缴费基数的机制。“答复函”中表示,在今后工作中,将在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保障能力的同时,确保企业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贯彻落实国家政策,不仅降低费率,在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方面,统计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要包含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此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社保缴费基数。此外,扎实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做好中央调剂金上解和使用工作,稳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
大第安、泰兰德、复仇天神……这些成年人陌生的词汇,却是孩子们津津乐道的网络游戏人物。2018年6月19日,网络游戏成瘾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宣布为精神病,而在国内,网络游戏成瘾早已成为孩子们成长中的“公害”。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陈建银领衔提出“关于提请规范网络游戏管理尽快立法的议案”。
陈建银忧心忡忡地说:“监管的缺失以及丰厚的经济利益导致网络游戏管控不力,一些网络游戏以刺激、暴力、色情等为主要内容,游戏的不良内容会潜移默化地影响青少年,扭曲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造成不良后果。”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议案中指出,我国虽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但相关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的实施措施,对于网络游戏立法尚属空白。因此,陈建银呼吁,要迅速出台并实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安全使用互联网,远离不良信息和非法侵害。对于该议案的内容,中央网信办认为,这是目前网络治理工作中的当务之急。该条例被纳入2019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该项立法同样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视,并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
陈建银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两年多来,一直坚持广泛走访群众,听取他们反映的意见建议。“曾经有名‘被负债者’找我反映情况,一见面就哭。”陈建银说。
“被负债”是怎么回事?2003年12月,最高法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负债方”。正因如此,许多夫妻离婚后,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的借款,另一方虽不知情,却也成为负债人。
“被负债不是个案,而是一种现象。”陈建银说。她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7年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进行备案审查,2018年1月最高法发布“解释”,强调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原则。这既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对债务的知情权,也有利于降低债权人的交易风险。“为此,我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领衔提出议案,要求将‘共债共签’原则写入民法典,这有助于从立法层面消除‘被负债’现象,也有利于加强监管民间借贷乱象。”
“‘被负债者’大多数是离婚女性,她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被迫还债的情况下还要照顾老人孩子,生活窘迫。”陈建银说,她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最高法的最新“解释”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各级法院妥善化解夫妻债务历史遗留问题,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陈建银的建议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视。2019年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对比此前的一审稿,二审稿新增了相关内容: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