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最新发展与中国的应对

2020-07-11 02:58罗小霜
体育科学 2020年5期
关键词:兴奋剂违规权利

罗小霜

(中国政法大学 博士后流动站,北京 100088)

2019年11月7日,在波兰卡托维兹(Katowice)召开的第5届世界反兴奋剂大会上通过了新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orld Anti-Doping Code,WADC),该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这是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orld Anti-Doping Agency,WADA)自2004年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继2009年以及2013年修订后的第3次修改。作为全世界开展反兴奋剂工作的行为准则以及各体育组织制定反兴奋剂规则的基本准则(宋彬龄,2012),WADC为协调全球范围内反兴奋剂工作提供了保障,优化了世界反兴奋剂制度体系。条例的修订对各国(地区)及各体育组织反兴奋剂工作的开展都有重要意义。

此次条例修订内容较多,增加了条例的复杂性以及适用难度,且不再给予签约方1年的履约过渡期。我国反兴奋剂组织作为条例签约方,应当在2021版WADC生效实施之前充分了解其发展变化,相应调整我国反兴奋剂相关制度和政策。

1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修改与完善情况

1.1 强调对运动员权益的保护

1.1.1 强调健康是体育的首要价值

“服用兴奋剂如同是残害体育事业的癌症”(胡安·安东尼奥·萨马兰奇,2003)。2021版WADC在序言部分对体育价值和精神进行了重新定位,将健康作为体育运动的首要价值写进条例应遵循的基本原理。2021版WADC之所以更重视运动员的健康权,与欧洲人权法院于2018年6月18日就(法国)全国体育协会及运动员诉法国一案(FNASS and others vs.France,2019)①本案由该法国5个体育联合会及99名运动员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请,要求认定反兴奋剂行踪信息制度侵犯了运动员的个人及家庭生活权利。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法国反兴奋剂机构对运动员的权利确实造成侵犯。但为了实现反兴奋剂过程中的公共利益,即运动员健康及公平平等的体育道德,法国反兴奋剂机构可以对公民个人及家庭生活权利进行必要干预。作出的裁决不无密切关系。裁决中,法院指出,保护运动员健康是反兴奋剂的首要目标。这一裁决对反兴奋剂中公共利益与运动员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所进行的分析,对运动员和反兴奋剂机构具有一般的警示意义,体现了反兴奋剂与人权保护的兼容。2021版WADC对于体育价值的重新排序,响应了欧洲人权法院对人权保护的倡议,体现了对健康理念的重视,强调了健康是支持反兴奋剂工作最重要的原理。

1.1.2 将运动员权利纳入体育精神的范畴

体育精神是人类灵魂、身体、心灵的体现(Obasa et al.,2019)。2021版WADC将《反兴奋剂运动员权利法案》(Athletes’Anti-Doping Rights Act)(以下简称《权利法案》)中运动员的权利纳入到体育精神的范畴,为运动员权利保障提供法理基础。《权利法案》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1)WADC以及国际标准中已经明确的14项基本权利;2)反兴奋剂背景下建议给予保护的运动员权利。

运动员权利的保护一直是国内外学者十分关注的重要议题。学界认为,不能以过度牺牲运动员权利来作为实现反兴奋剂目标的手段,应当将反兴奋剂与运动员权利保护相结合,实现两者之间的有效平衡。2021版WADC对运动员权利的保护较之现有版本受到了利益关联方的好评,其实施效果值得人们期待。但是在涉嫌政府主导的兴奋剂违规事件中,运动员作为有组织犯罪和权力滥用的受害者(Shahlaei et al.,2019),其权利该如何得到切实保护,有待WADA更进一步考虑。

1.2 完善对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认定

1.2.1 将运动员或其他人阻止、报复他人检举的行为列为兴奋剂违规行为

2015版WADC将10种类型的行为认定为兴奋剂违规,2021版WADC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第2.11条,即运动员或其他人员阻止、报复他人检举的行为也被认定为兴奋剂违规。个人或其他主体举报兴奋剂违规行为后,如果受到被检举人的打击报复,不仅是对检举人权利的损害,更加剧了对兴奋剂违规行为的查处难度。为此,2021版WADC将这一行为认定为兴奋剂违规,以保护举报违规行为的个人或其他主体不受打击报复。同时,2021版WADC界定了“报复”行为的范围和处罚力度,明确对于实施报复的行为人,应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处以2~4年的禁赛期。此外,恶意举报行为不在条例的保护范围之内,以防止他人滥用举报权。

1.2.2 明确对反兴奋剂调查中“篡改”行为的认定

在反兴奋剂实践中,时有运动员在结果管理尤其是听证过程中采取欺诈行为,如提交欺诈性文件或提供虚假的证人证言。如在瑞塔·吉普图一案中,国际田联指控吉普图在反兴奋剂调查过程中向结果管理机构作出了虚假陈述,并提交了虚假的医疗报告,但现行WADC并没有明确界定欺诈的概念,也没有对欺诈行为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而只是在第2.5条释义中对欺诈行为作了简要说明,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CAS)在本案中最终认定吉普图的行为构成“篡改”。

2021版WADC明确了“篡改”行为的定义,指出,提供虚假证据或虚假陈述的行为应被认定为“篡改”行为,属于加重情节。若该类“篡改”行为发生在结果管理期间,应当被视为独立的兴奋剂违规行为,与之前已有的违规行为数罪并罚。

1.2.3 完善禁用物质的规定

2021版WADC扩大了非典型性检测报告的范围。根据现行条例,非典型性检测报告仅局限于内源性禁用物质。反兴奋剂组织在收到非典型性报告之后,仍然需要对检测结果作进一步审查,以确定运动员是否存在治疗用药豁免、实验室是否存在检测标准过高等情形,审查确认后才可判定阳性检测结果。2021版WADC允许WADA制定可能被报告为非典型调查结果的其他禁用物质清单,从而启动调查程序。这一规定将非典型性检测报告的范围由内源性物质延伸到其他禁用物质,解决了运动员因无意识摄入含有微量禁用物质的食物而导致阳性检测结果的问题。

2021版WADC明确了“物质滥用”(Substances of Abuse)的违规认定。在反兴奋剂实践中,对毒品等物质滥用行为的兴奋剂违规的认定及处罚都存在争议(Rigozzi et al.,2015)。毒品等物质的滥用损害了竞技体育的公平公正,但此类行为多发生在赛外,认定违规行为成立常常受到阻碍。但毒品的危害性可能造成比兴奋剂类违禁药物更严重的后果。考虑到一方面,现行条例并未对物质滥用行为的违规认定及处罚标准进行规制,调查取证、听证程序资源消耗大,不利于反兴奋剂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仍有部分学者认为没有必要将毒品等物质列入WADC禁用清单(Czarnota,2013)。鉴于此,2021版WADC新增第10.2.4条,界定了“物质滥用”的范围,明确了该条款的适用条件及处罚标准。它还规定,如果运动员可以通过完成结果管理当局的康复计划,则可以对其缩短禁赛期。这一条款的设置突显了对运动员身体健康的关注。虽然在条例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实际问题,如不同国家(地区)的康复项目在难易、时间长短等方面有所区别,但这无疑是朝着正确的方向迈进。

1.2.4 明确主观“故意”的适用范围

区分兴奋剂违规中“真正的欺诈者”和“过失违纪者”,关键在于明确违规者的主观过错。世界各国不同法系对主观过错的内涵与外延界定都有不同,如刑法上的“故意”和民法上的“故意”含义就有所不同。现行WADC将“故意”定义为,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在从事某种行为时,明知该行为已经构成兴奋剂违规或知道该行为具有构成兴奋剂违规的高风险,但仍忽略这种风险实施该行为。实践中,“故意”作为一种主观要件,在如何认定上仍然存在较大难度。反兴奋剂组织在调查违规行为时,在界定“故意”与“过失”之间缺乏一个明确的界限,而结果管理机构对于违规处罚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一旦结果管理机构选择以运动员主观过错形式作为判断标准,其处罚权力实际就处于一种无边界的状态。另一方面,不同组织对“故意”的理解不同,同一性质的行为在不同的反兴奋剂组织会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如在美国短跑运动员吉尔·罗伯茨案中,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AAA)和CAS适用了不同的处罚标准①本案中AAA和CAS适用了不同的衡量标准。AAA认为定量分析即浓度不是证明禁用物质来源的必要证据,运动员只要基于优势证据证明标准证明了禁用物质的来源以及自己尽到了最大的谨慎义务,便证明了自己无过错,应当免除禁赛期。CAS认为,在禁用物质来源的证明问题上,运动员需要证明物质来源和浓度来源,方可证明自己无过错,并且这两点是相互交织而不是相互独立的,以防止在有更具证明力的可能性出现时运动员处于不利地位。。“同案不同判”有损反兴奋剂组织决定的公信力,也不利于运动员公平、平等权的实现。

2021版WADC第10.2.3条释义对主观“故意”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修正②参见2021版WADC第10.2.3:“故意”的范围不再适用于条例第10.3条之范围,即10.2条以外的其他兴奋剂违规行为,包括违反条款第2.3~2.5,2.7~2.11的兴奋剂违规行为。,指出该“故意”仅为第10.2条之目的而适用,即存在、使用或意图使用或占有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虽然该定义仍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意图使用”的认定标准没有细化,结果管理主体仍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这不失为一个良好的开端。

1.2.5 统一“赛内”的认定标准

现行的WADC允许每个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赛事管理机构单独制定规则自行界定“赛内”的认定标准。而2021版WADC收回了对“赛内”这一概念的自主定义权,为所有体育组织和赛事规定了统一的认定标准,即运动员比赛前一日23∶59开始,至该比赛结束及与该比赛有关的样本收集程序为止的期间。为了适应因有特定理由而对“赛内”有不同定义的运动项目,WADA允许这些运动项目对“赛内”有特殊的要求。

一个为所有项目普遍接受的“赛内”定义,不仅能够尽可能协调各体育组织的规则,而且能为运动员提供更多的方便,消除运动员对赛内检测相关时间框架的混淆,有效减轻运动员的负担。

1.3 改进反兴奋剂控制手段

1.3.1 完善兴奋剂样本检测和管理制度

其一,增加了单个样本分离程序。对B样本的检测是为了通过确认检测结果是否与A样本一致为阳性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对A、B单个样本的分离则是为了进一步保障运动员获得公正的检测权。在反兴奋剂发展的早期阶段,由于兴奋剂检测技术不够稳定,对B样本的检测程序主要基于实验室检测技术的不可靠性,而不是基于运动员的复查权利(McLaren,2007)。2021版WADC通过新增第6.7条并对《实验室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Laboratories)作出相应修改,允许实验室将单个A样本或B样本进行分离用于初始分析和确认分析,并规定在只使用单个样本进行分析的情况下,赋予运动员观察样本开启的权利。同时,2021版WADC还明确了分离后的A、B样本检测结果的效力,即B样本检测结果为最终结果。只有A、B样本的检测分析结果均为阳性时,该名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测结果才能被最终判定为阳性。2021版WADC中样本分离的检测程序不仅能够最大程度地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而且可以使兴奋剂检测程序更为周密、严格,避免错误检测对运动员权利造成损害。

其二,明确重复检测的条件和程序。2021版WADC将原来的第6.5条细分为6.5条③条文参见2021版WADC第6.5:在结果管理或听证期间或之前进行的进一步样本检测(Further Analysis of a Sample Prior to or Dur‐ing Results Management or Hearing Process)。该条指出,在反兴奋剂组织通知运动员有关检测样本是确认其是否构成第2.1条规定的兴奋剂违规依据之前,对样本进行重复或再次检测的次数不受限制。若在发出上述通知后,反兴奋剂组织想要再对此样本进行检测,则须取得听证人员或运动员的同意。和6.6条④条文参见2021版WADC第6.6:检验结果为阴性或依据第2.1条规定不能被指控为兴奋剂违规时,对样本进行进一步检测(Further Analysis of a Sample After it has been Reported as Negative or has Otherwise not Resulted in an Anti-Doping Rule Violation Charge)。该条指出,只有在实施样本采集的反兴奋剂组织或WADA的要求下,采集的兴奋剂检测样本才可留存,并依据第6.2条之规定随时用于进一步检测。,对在结果管理或听证程序期间或之前进行的复检以及对已经报告为阴性或还没有被指控为兴奋剂违规时进行的复检予以区分规定。复检对于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认定具有关键作用,在充分保障运动员和反兴奋剂组织知情权的前提下进行复检,有利于保障兴奋剂检查程序的正当性和检测结果的公信力,能有效减少外界对于检测结果的质疑。

其三,2021版WADC赋予WADA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于任何时间取得实验室或反兴奋剂组织保存的样本及其数据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对样本进行分析调查后,发现可能构成兴奋剂违规的,WADA可以责令原来保存该样本的反兴奋剂组织对上述样本承担结果管理责任。新增释义还明确指出,抵制或拒绝WADA取得样本的行为可能构成《签约方合规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Code Compliance by Signatories)中规定的“篡改、共谋或不遵守”的行为,也可能违反《实验室国际标准》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WADA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取得该样本由WADA自行决定,相关实验室或反兴奋剂组织不得对其进行质疑,即使没有正当理由,也不能成为上述实验室或反兴奋剂组织的抗辩理由。

1.3.2 完善相关证据规则

其一,明确偏离国际标准情形中有关国际标准的范畴。现行WADC第3.2条“事实以及推定事项的证明方法”涉及偏离国际标准情形下的证明方法中,对于“其他国际标准”的表述模糊,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导致在反兴奋剂调查实践中出现适用难的问题(Viret,2017)。2021版WADC在总结适用经验的基础上指出,该条中“其他国际标准”具体指与样本收集或样本处理有关的《检测和调查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以及与不利生物护照调查结果有关的《结果管理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Result Manage‐ment)。

其二,对“禁止联系”的违规行为通过分配举证规则重新规制。现行WADC第2.10条规定了运动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禁止联系”义务,并要求反兴奋剂组织预先将禁止联系的人员名单告知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但在实践中,上述措施未能有效防范联系、合作的行为,反而在一定程度上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Kim,2018)。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21版WADC取消了反兴奋剂组织预先通知的义务,改为由反兴奋剂组织负责证明运动员是否知道相关辅助人员为禁止联系的人员,以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反兴奋剂组织的监控职能与运动员权利保障之间实现平衡。此外,2021版WADC明确规定了上诉程序对于新证据、新请求的审查:只要证据、法律论据和诉求是基于首次听证中提出或处理的一般事实或情况相同的理由,则其可以被认定为新证据、新请求,并可在上诉程序中提出①条文参见2021版WADC第13.1.1:上诉审查范围不受限制(Scope of Review Not Limited)。该条释义进一步指出,修订后的措辞并不是要对2015年的规定做出实质性的改变,而是为了澄清。例如,如果一名运动员在初审听证会上只被提出“篡改行为”的指控,但由于同样的行为可能构成共谋,因此,上诉人可以在上诉程序中对该运动员提出“篡改行为”和“共谋行为”的指控。。

1.3.3 加强听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要求

听证机构缺乏独立性或公正性是严重损害程序正义的有力证据(Straubel,2002)。现行WADC赋予运动员公平听证和获得听证决定的权利,但在实践中,要完全实现这一权利却困难重重。例如,回避制度在具体执行时经常出现同一主体同时参与反兴奋剂调查、起诉、审查各阶段工作的问题,对反兴奋剂调查结论的有效性和公信力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也使得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性成为一大难题(Tweedie,2019)。2021版WADC第8.1条对听证小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听证小组不偏不倚、独立运行。例如,反兴奋剂组织可以任命审理案件的机构,但它不能决定某一特定案件的小组成员构成,也不得作出任何影响听证结果的其他行为。此外,2021版WADC在第13.2.2条中还强调,国家层面的上诉复审机构的独立性应包括“运行独立”和“机构独立”两个层面②条文参见2021版WADC第13.2.2:包含其他运动员和其他人员的上诉(Appeals Involving Other Athletes or Other Persons)。本条指出,如果在上诉时没有本条描述的能独立运行、给予运动员公平听证权的复审机构,运动员或其他人有权向CAS上诉(If no such body as described above is in place and available at the time of the appeal,the Athlete or other Person shall have a right to appeal to CAS)。。如果认为上诉复审机构没有管辖权、缺乏独立性,或对上诉复审机构的裁决不服时,当事人可以向CAS提出上诉复审申请。

1.3.4 规范信息披露机制

信息披露对于兴奋剂案件的调查取证有很大帮助,许多高水平运动员兴奋剂违规事件的调查都借助于信息披露予以查实。比如,美国著名自行车运动员兰斯·阿姆斯特朗案,就是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在意大利警方对给其提供兴奋剂的医生米歇尔·法拉利的通信信息进行披露后,查证阿姆斯特朗兴奋剂违规的(USADA,2014)。

2021版WADC第14.3条完善了信息公开披露的相关规定,不仅细化了公开披露的具体信息内容,而且明确了公开披露的时间和主体。规定只有在决定生效后或者案件处理完毕后,具有结果管理责任的反兴奋剂组织才可以对相关决定予以公开披露。这一规定源于反兴奋剂工作的实践惯例,但即使是2021版WADC也并没有明确说明反兴奋剂组织可以公开披露信息的权利来源。此外,该条强调了社会公众对披露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同时指出,未成年、“受保护人员”以及“业余运动员”可以不受信息强制公开披露的约束。

1.3.5 改进管理结果的承认与执行

在反兴奋剂结果管理的实践中,由于一些反兴奋剂组织限制了其结果管理决定的效力范围,导致其他体育组织不能直接承认与执行该决定,而需要重新启动听证程序,降低了管理结果的执行效率。

2021版WADC第7条保留了现行版本中有关结果管理的重要原则,将涉及如何处理不同类型的兴奋剂违规行为部分予以删除,并在《结果管理国际标准》中加以扩展,同时明确要求反兴奋剂组织不得将其决定限制于特定的地理区域或体育项目。此外,为了响应利益关联方关于统一执法的呼吁,2021版WADC第15条“决定的实施”赋予反兴奋剂组织作出的决定自动对其他签约方生效的法律效力③条文参见2021版WADC第15条:决定的实施(Implementation of Decisions)。其第15.1条明确了签约反兴奋剂组织作出的决定具有自动约束力的相关情形,如国家反兴奋剂组织作出的决定,国家层面的上诉复审机构或CAS应当在通知相关当事人之后,对体育赛事涉及的各签约方均产生约束力。。尽管该决定可以由WADA和其他签约方通过CAS提起上诉,但该决定在被CAS推翻之前仍然有效。此外,所有临时禁赛决定在实施效力上与最终决定一样,即该决定被当事人签收后自动对其他签约方生效,其他签约方可依职权禁止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在临时禁赛期内参加比赛。如果已作出的决定被最终证明错误或被推翻,则原结果管理当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 完善兴奋剂处罚制度

1.4.1 对“受保护人员”及“业余运动员”的特殊规定

2021版WADC创设了“受保护人员(protected per‐sons)”①“受保护人员”指下列情形时构成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或其他自然人:1)未满16周岁;2)未满18岁,未被纳入任何已登记的检测组别,从未参加任何非限制组别的国际赛事;3)根据可适用的法律,由于年龄以外的原因被认定缺乏法律行为能力。和“业余运动员(recreational athlete)”②由相关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界定的自然人,但不包含下列人员:违反任何反兴奋剂规则前5年内,一直是国际级运动员(由每个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根据《检测和调查国际标准》定义)或国家级运动员(由每个国家反兴奋剂组织根据《检测和调查国际标准》定义),或曾代表任何国家参加非限制类别的国际赛事,或被列入任何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的注册检测池或其他行踪信息库。两个新概念,并对这两类运动员的处罚予以特别规制。例如,当“受保护人员”或“业余运动员”的行为不构成“物质滥用”,且能证明其对于违规行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最轻处罚为训诫,最重处罚为禁赛2年;涉及“受保护人员”或“业余运动员”因违反WADC第2.1条而对其是否存在过错、疏忽(或重大过错、重大疏忽)进行认定时,无需该类运动员证实禁用物质如何进入体内。这一概念的创设,体现了WADC对缺乏赛事经验和反兴奋剂教育的未成年运动员以及因智力、认识能力等其他因素导致缺乏法律行为能力运动员的特殊保护。

1.4.2 完善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

其一,完善了“切实协助发现或证实兴奋剂违规”的立功情形③条文参见2021版WADC第10.7.1:为发现或证实兴奋剂违规提供重大协助(Substantial Assistance in Discovering or Establishing Code Violations)。2015版WADC已有两种情形:1)反兴奋剂组织发现或指证其他当事人违反了反兴奋剂规则;2)刑事机构或纪律机构发现或指证其他当事人构成了刑事犯罪或违反了行业规则,而且负责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获取了相关信息。。2021版WADC在现行WADC基础上,将可以认定为立功情节的“切实协助发现或证实兴奋剂违规”的情形,由原来的2种增加至4种,即如果运动员的协助行为切实帮助到WADA指控签约方、相关实验室或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部门不合规,或者运动员的协助行为能帮助法院或相关机构认定上述主体因违反体育廉洁而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纪律规则,经WADA同意,可认定为立功情节,从而予以减轻处罚。

其二,2021版WADC允许负责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运动员和WADA就特定情况下的禁赛期达成协议。分为两种情形:1)依据事先的约定,对特定的反兴奋剂违规行为减少1年禁赛期;2)对于自我承认并同意进行违规处罚的运动员,可以适当减轻禁赛期。值得注意的是,在结果管理过程中是否适用本条款,完全由相关反兴奋剂组织自行决定。因为根据某些国家的反兴奋剂制度,只有听证小组才能就兴奋剂违规作出处罚决定。

其三,规定因“禁用清单”变更可酌情减轻处罚。2021版WADC第27条“过渡性条款”规定对“禁用清单”和与“禁用清单”上物质有关的技术性文件所作的更改不得追溯适用。但作为例外,当禁用物质已从“禁用清单”中删除时,当前因使用该禁用物质而处于禁赛期的运动员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结果管理当局提出申请,相关反兴奋剂组织可考虑,由于涉案物质已从“禁用清单”中删除而缩减运动员的禁赛期。

其四,扩大对妨碍反兴奋剂调查行为减轻处罚的适用主体。对于运动员逃避、拒绝样本采集,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过程等妨碍反兴奋剂调查的行为,现行WADC规定了4年禁赛期。但对于能够证实缺乏主观故意而适用减轻处罚的主体只有运动员。2021版WADC认为,运动员以外其他人员的兴奋剂违规行为也涉及该条款,如果该相关人员可以证明其违规行为不是出于主观故意,则也可以将其禁赛期缩减至2~4年。另外,对于“受保护人员”及“业余运动员”,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决定不予以禁赛处罚,而仅予以训诰警示。

1.4.3 放开对共同违规行为的处罚上限

现行WADC对于协助、鼓励、资助、教唆、策划、掩盖兴奋剂违规,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故意合谋的违规等共同违规行为,处以2~4年的禁赛期。然而,根据利益关联方反映,在反兴奋剂实践中,常出现共同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与其处罚力度不相称的问题。禁赛4年的处罚上限威慑力较小,运动员容易存在侥幸心理,从而使反兴奋剂治理效果受到影响。此外,现行WADC第2.9条与第2.8条存在竞合现象,尤其是“掩盖”性质的共同违规行为,在行为表现上同“篡改”行为难以区分。修订专家组考虑到上述问题,将共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由2~4年的禁赛期修订为2年至终身禁赛,对危害特别严重的共同违规行为予以最严厉的打击。

1.4.4 细化对多次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

2021版WADC对多次违规行为处罚标准的细化体现在:1)关于禁赛期的计算标准,在原来6个月的基础上增加了加重处罚情形下禁赛期的计算方式;2)增加认定多次违规行为存在困难时的计算办法,即所有的违规行为合并视为一次违规行为,并依据最严重一次的违规行为给予处罚,包括适用加重情节;3)对不视为多次违规的例外情形作出详细规定。此外,对于在禁赛期间实施了多次违规行为的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多次违规的禁赛期应当依次进行而不是同时进行。

1.4.5 重新引入“加重处罚情节”

2009版WADC规定,对情节严重的兴奋剂违规行为可延长禁赛期。然而,2015版WADC针对故意的兴奋剂违规行为的禁赛期从2年延长至4年,删除了“加重处罚情节”的条款。2021版WADC第10.4条又重新引入了2009版中的加重处罚情节的条款①条文参见2021版WADC第10.4: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导致禁赛期的延长(Aggravating Circumstances which may Increase the Period of Ineligibility)。它规定,除条款2.7(非法交易或试图进行非法交易)、条款2.8(实施或意图实施)、条款2.9(共谋)及条款2.11(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妨碍或报复举报行为)规定的合理加重情节外,如果反兴奋剂组织证实,某一特定案件涉及的兴奋剂违规行为有其他合理的加重情节,可超出禁赛期的标准范围决定禁赛期,在此情形下,可最多延长2年禁赛期,具体时间依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加重情节的性质确定,但该名运动员或其他人员能够证明他们不是故意实施此类违规行为的除外。,并规定除第2.7、2.8、2.9和第2.11条规定的违规行为外,其他兴奋剂违规行为符合加重处罚情节的,可在原处罚标准以上加重处罚;具体禁赛期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加重处罚情节的具体性质确定。如果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可以证明其“无过错”,则不适用此规定。

1.4.6 完善没收奖金处罚规定

当运动员因兴奋剂违规而被查处,此前获得的奖金也会因此被没收。鉴于一些利益关联方认为,全部收回并重新分配原来已发放的奖金极其困难,因此,2021版WADC第10.11条规定,反兴奋剂组织应当采取负责任的措施收回奖金并予以分配。这意味着,相关运动员仅有权获得已由相关反兴奋剂组织收回的奖金的分配,但反兴奋剂组织没有收回全部奖金的法定义务。另外,2021版WADC新增了关于奖金分配协议的规定,允许没收奖金的组织与运动员之间就奖金分配方式和具体比例进行协商。

1.4.7 完善禁赛期间的相关规定

其一,明确了临时禁赛措施与最终禁赛决定之间的衔接。2021版WADC保留了2015版WADC关于临时禁赛期限折抵最终处罚确定的禁赛期限的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对于违反临时禁赛规定或拒绝执行临时禁赛决定的运动员及其他当事人,不得进行抵扣。

其二,对于禁赛期提前起算的相关规定予以进一步释明。根据现行WADC的规定,对于听证过程或结果管理其他阶段出现的不应归责于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的实质性延误,实施处罚的体育组织可将禁赛期的起始日提前计算。2021版WADC进一步释明指出,如果出现WADC第2.1条规定以外的兴奋剂违规行为,尤其是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极力逃避调查,则此种情形下的禁赛期起始日不得提前计算。

其三,对于多次禁赛处罚情形下新禁赛期的起算日,2021版WADC明确为前一次禁赛期间届满后的第一天。

1.5 加强体育组织、反兴奋剂组织、政府之间的合作

1.5.1 明确反兴奋剂主体委托职责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严重损害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体育组织有责任谴责和消除由使用兴奋剂而给运动员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Mehrotra et al.,2017)。在反兴奋剂工作中,体育组织常将其职责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第三方服务商,但对于委托后的责任承担等问题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混淆的情况。

在阿尔伯特·苏比瑞特诉国际游泳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Natation Association,FINA)一案中,运动员阿尔伯特将其与FINA关于委托事项职责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提交至CAS(CAS,2011)。仲裁庭经审理后指出,每位注册于FINA检测池的运动员,均有义务向FINA办公室提供行踪信息,即便运动员已将申报行踪义务委托给他人办理,如国内单项体育协会,运动员仍然承担准确申报行踪信息的义务,相关反兴奋剂机构承担通知运动员行踪申报违规的职责。如果该反兴奋剂机构决定将运动员违反行踪申报义务的情况通知给国内单项体育协会而不是运动员本人,那么,该反兴奋剂机构应当确保运动员确实从国内单项体育协会处获悉通知。如果运动员没有从上述国内单项体育协会获悉违规申报的通知,则不能认定该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违规。

2021版WADC第20条新增的引言部分明确了反兴奋剂组织对兴奋剂管制的职责可以委托给其他主体履行,且对职责履行的过程及结果承担全部责任。释义进一步明确,反兴奋剂组织不对非签约第三方向其他反兴奋剂组织提供服务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负责,即如果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向多个反兴奋剂组织提供委托代理服务,只有当该第三方服务商为反兴奋剂组织自身提供服务构成不合规时,该特定的反兴奋剂组织才对该不合规行为负责。

1.5.2 赋予反兴奋剂主体更多更明确的责任与义务

为了更好地开展反兴奋剂全球治理工作,2021版WADC在许多方面完善了反兴奋剂主体的合作机制,也赋予体育组织、反兴奋剂组织和政府以及WADA本身更多的责任和义务②条文参见2021版WADC第20条:签约方和WADA的附加责任与义务(Additional Role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Signatories and WA‐DA)。它包括:第20.1“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责任与义务”;第20.2“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责任与义务”;第20.3“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责任与义务”;第20.4“国家奥林匹克运动会和国家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责任与义务”;第20.5“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的责任与义务”;第20.6“重大赛事组织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第20.7“WA‐DA的责任与义务”。,以促进反兴奋剂主体之间的密切协作和配合。

其一,赋予各级奥委会、体育联合会及重大赛事组织机构等体育组织新的义务。一方面,增设雇员相关规定,要求上述组织的雇员在受本国劳动法约束的同时,还应授予WADC一致的本国反兴奋剂规则的约束;要求任何在过去6年内有兴奋剂违规记录的人员不得被雇佣或参与兴奋剂管制活动。雇员的范围包括董事会成员、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志愿者以及服务提供商及其工作人员等。另一方面,强化体育组织遵守WADC国际标准的义务。除WADC外,WADA体系下的反兴奋剂工作还受WADC国际标准的制约(Gandert,2017)。2021版WADC强调了签约方遵守各国际标准的义务,如要求签约方尊重《实验室国际标准》关于实验室运作独立性的特征;按照《教育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educa‐tion)的要求,促进反兴奋剂教育等。对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2021版WADC还要求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所属的国家单项体育协会和其他成员制定与执行符合WADC和国际标准的反兴奋剂规则。

其二,为政府机构增设合作义务。各国政府通过签署2003年《哥本哈根宣言》(The Copenhagen Declaration)承认WADC和WADA的工作,并通过签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体育领域反兴奋剂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gainst Doping in Sport)来实现对WADC的承诺。近几年,俄罗斯兴奋剂事件震惊了世界体育界。从国际体育法的角度看,俄罗斯兴奋剂事件引发了对政府责任问题的讨论。WADA期望国家主权权力成为全球反兴奋剂治理的强大后盾,要求各国政府采取措施使WADC的原则得以落实(Koller,2016)。作为对俄罗斯事件的回应,2021版WADC为政府增设了许多义务,主要体现在:要求政府部门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确保检测样本安全、完整地运送,确保反兴奋剂管理工作人员出入运动员所在场所不受限制;确保对构成兴奋剂违规的官员和雇员进行纪律处分。此外,对于涉及反兴奋剂控制、体育成绩管理或医疗护理的相关政府部门工作岗位,设置了有别于体育组织的雇员准入制度。修订专家组原本希望政府部门能执行与体育组织一样的雇员准入规则,即禁止雇佣任何在过去6年内有过兴奋剂违规记录的人员。但由于利益相关政府的强烈反对,修订专家组最后不得不妥协。此外,2021版WADC还要求政府不得干涉实验室的管理决策活动。

其三,2021版WADC为受其约束的其他当事人增设了义务,如要求其了解并遵守反兴奋剂规则;向所属的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披露非签约组织在过去10年内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任何决定;配合反兴奋剂组织调查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等。

其四,新增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规定。2021版WADC要求各签约方、WADA和各国政府相互合作,鼓励对不受WADC约束的运动员支持人员、具有管理权力的体育协会和相关机构执行有关禁止其从事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规定。

1.5.3 明确签约方不遵守条例的处理程序以及制裁措施①条文参见2021版WADC第24条:监督本条例和UNESCO反兴奋剂国际公约的遵守情况(Monitoring and enforcing Compliance With Code and UNESCO Convention)。其中第24.1.4条规定,对于不合规行为(无论是否有报告义务),WADA应遵循《签约方合规国际标准》中规定的修正程序。如果签约方或其受委托方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纠正不合规行为,WADA应当发出正式通知,指控签约方构成不合规,并明确此类违规行为可能产生一系列潜在后果,以及签约方为恢复合规签约方身份应满足的条件。该通知将按照《签约方合规国际标准》公开披露。

如果签约方不遵守WADC及国际标准,将可能遭到WADA的严厉制裁。WADA执委会于2019年12月9日一致通过合规审查委员会的提议,认定俄罗斯反兴奋剂机构因违反WADC而构成不合规。在针对俄罗斯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列明了如取消俄罗斯连续4年参加包括2020年奥运会和2022年足球世界杯在内所有全球体育赛事参赛资格在内的8项处罚措施。这是反兴奋剂历史上对签约方不合规行为作出的影响力最大的一次处罚。目前,俄罗斯反兴奋剂机构已经向CAS提起上诉。

针对签约方的不合规行为,2021版WADC第4部分明确了签约方不合规行为的纠正程序,同时赋予签约方将争议提交至CAS解决的权利。此外,2021版WADC明确案件由CAS普通仲裁庭依据《签约方合规国际标准》处理,同时要求WADA承担举证责任,按照盖然性的原则证明签约方不合规。对于不遵守WADC的签约方,将可能采取如下制裁措施:1)剥夺该签约方在国际反兴奋剂组织内的特权,如在指定的时间内不得担任WADA工作人员或WADA董事会成员、委员会委员等;2)对该国反兴奋剂活动进行特殊监控,甚至可以接管其主办的反兴奋剂活动或取消其主办相关赛事的资格;3)对签约方进行一定程度的经济制裁,如罚款、撤回拨款等。

2 对2021版WADC新发展的评价

2021版WADC吸取了近几年来反兴奋剂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回应了反兴奋剂实践中的一些争议,尤其对运动员权利保护的重视和在条款中的强化,增强了抵抗外界对其合理性质疑的能力。此外,2021版WADC通过充分、广泛的分析讨论之后,解决了概念界定不明确、认定标准不统一、制裁措施不合理等问题。同时,在反兴奋剂工作的开展上,WADA也意识到体育组织自身力量的不足,要求各国政府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反兴奋剂工作中。实际上,这几点都是当前反兴奋剂实践的薄弱之处。2021版WADC对这些问题进行明确之后,可以预期未来反兴奋剂工作的进步和强化。

第一,将健康定位为体育的首要价值,并将运动员权利保护列入体育精神,写进条例应遵循的基本原理,强化了对运动员人权保护的理念。打击兴奋剂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运动员,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运动员权利,因此,对兴奋剂的控制不能以过度牺牲运动员个人权利为代价。就国际法层面而言,业已制定的涉及人权的法律文件日益增多。然而,国际体育运动领域保护运动员权利的理念仍需得到进一步补足,以促使人权实践的成果得以法律化和固定化(Daniel,2018)。

2021版WADC对运动员权利的保障,不仅体现在WADC应遵循的基本原理中,还直接体现在对条文进行重新审查时对运动员相关权利的考量,以及当运动员权利与反兴奋剂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的权衡。比如,2021版WADC创设了“受保护人员”和“业余运动员”两个新概念,为WADC和国际标准应用于低水平运动员提供了必要的灵活性。对于这类运动员规定较轻的处罚制度,可以避免因统一、僵硬的规则适用而导致不相称的制裁,体现了对低水平运动员获得公平处罚权的保护。

此外,运动员权利保护理念在程序规则中也有较充分的体现。程序正义是追求实体正义的工具和手段,实体公正的实现必须依赖于程序正义(张亮,2007)。2021版WADC赋予运动员在样本分离检测程序中的观察权,明确复检的具体程序;要求反兴奋剂听证小组具备更强的独立性与公正性;要求政府机构不得干预实验室的决策活动等。2021版WADC通过对上述程序规则的改良,使运动员的程序性权利得以更好地保障。

在反兴奋剂实践中,对于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和相关主体的处罚逐渐形成了一些重要的处罚原则,如严格责任原则(Du Pisani et al.,2013)和比例原则,实践中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Denisov et al.,2017;Mehrotra et al.,2017)。因此,2021版WADC一方面对加重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情节予以细化,同时设立“受保护人员”这一新概念,对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另一方面,对共同违规行为的处罚由2~4年的禁赛期延长至2年至终身禁赛,以加大结果管理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充分体现了兴奋剂违规处罚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

此外,作为政府“公共卫生”政策的一部分,对低水平运动员的兴奋剂防治已成为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的法定义务。在反兴奋剂治理体系中,的确需要一个新的运动员类别来对低水平运动员予以归类治理,而“业余运动员”这一概念恰好满足了这一要求。这也从另外一个层面说明WADA已经将反兴奋剂防治工作从竞技领域扩展至非竞技领域,对于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出于公共健康原因考虑而进行的反兴奋剂治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第二,有效促进反兴奋剂的全球合作,实现共同治理。随着全球体育实践的迅速发展,全球加入反兴奋剂工作的政府和体育组织日益增多。到目前,全球绝大多数政府及体育组织都已加入到反兴奋剂队伍中,承认并积极执行WADC及其国际标准。与此同时,各国(地区)政府以及体育组织同时制定了自己的反兴奋剂规则并开展了一系列反兴奋剂实践。然而,由于反兴奋剂工作方法的不同以及各国法律体系及法律规则的差异,兴奋剂纠纷频发。因此,加强反兴奋剂主体之间的共同治理与协调合作十分必要。

2021版WADC通过赋予各级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等体育组织更多的责任与义务,要求各国(地区)反兴奋剂组织在其活动中保持独立,明确反兴奋剂主体之间的职责,促进反兴奋剂处罚决定在各国(地区)及体育组织之间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敦促签约方履行相关义务,加强WADC对签约方所属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约束,促进政府与体育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信息交流,有效推进了反兴奋剂工作的共同协作治理。

如上所述,2021版WADC为协调全球范围内反兴奋剂工作提供了保障,并有助于优化反兴奋剂体系。然而,还有一些问题需要WADA进一步考虑和改进:1)制定WADC的最初目的是为了确保其普适性,然而在确保普适性的同时,应当考虑其他因素对普适性的阻碍;2)并非世界上所有国家(地区)的政府机构或体育组织都有相同的能力和资源来处理和应对兴奋剂事件;3)WADC与各国际标准之间以及不同国际标准之间还存在一些差异有待消除;4)与WADC配套的国际标准可以明确强制原则的具体内涵及程序,但不应当只将强制性原则和制度规定在各项国际标准中,而应首先在WADC中予以直接规定。

3 中国的应对:与世界反兴奋剂制度的有效衔接

我国一直以来非常重视反兴奋剂工作,中国政府坚持对兴奋剂问题“零容忍”。当前,世界反兴奋剂制度发展更新速度很快,如何根据国际反兴奋剂法治动态完善我国反兴奋剂法律制度,是完善我国体育法治的重要内容。

3.1 我国反兴奋剂法律法规与WADC及其国际标准的协调与统一

3.1.1 在体育法中明确定位体育价值,确立反兴奋剂基本制度

第一,明确定位体育价值。尊重体育价值,对体育价值进行明确定位,一方面能体现国家对体育运动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奠定了国家进行兴奋剂防治的价值取向。在体育相关法律中明确体育价值的定位,也是当前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姜熙,2019),这种价值定位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反兴奋剂工作的起点和高度。2011年日本出台的《体育基本法》规定,体育是世界共通的人类文化;体育运动能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以及地区和地区之间的交流。2015年芬兰颁布的《体育与身体活动促进法》则指出,体育价值在于促进体育赛事、高水平竞技体育以及公民参与,促进公民的健康和福利。2021版WADC将健康、道德、公平竞赛与诚实、运动员权利保护等内容作为体育价值规定在WADC应当遵循的基本原理中,为WADC的实施奠定了价值基础。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向体育强国迈进的体育大国,对于反兴奋剂立法,特别是在今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的修改中,应当明确定位发展体育的价值、反兴奋剂的目标,应在总则部分增设条款,明确体育价值的表述。

第二,确立反兴奋剂基本制度。反兴奋剂是体育法治建设的主要内涵,反兴奋剂的立法也是各国体育法立法的重要内容。《体育法》应当体现反兴奋剂的基本制度,为反兴奋剂配套法律法规确立原则和方向。笔者认为,《体育法》的修改应当确立和完善如下基本制度:1)明确界定“兴奋剂”及“兴奋剂违规”,界定反兴奋剂配套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调整对象;2)完善反兴奋剂控制重要制度,将兴奋剂检查检测、样本管理等相关制度与我国相关行政法规进行有效衔接;3)确立反兴奋剂听证制度,提高《兴奋剂违规听证规则》中确立的重要制度的法律效力等级;4)完善兴奋剂处罚基本制度,充分体现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并对危害性极其严重的兴奋剂违规行为进行刑事规制,实现与反兴奋剂刑事立法的有效对接;5)重新明确包含反兴奋剂仲裁在内的体育仲裁制度,明确仲裁协议的性质,强调仲裁小组的中立性;6)明确体育组织、政府部门及其他相关主体的责任与义务,确立各反兴奋剂主体之间的合作机制。

3.1.2 反兴奋剂专门立法中具体条款的完善

第一,充分考量运动员权利保护。反兴奋剂的发展必然从“权力”本位走向“权利”本位,而反兴奋剂相关规则的修改也应当向“权利”本位转变,将对运动员权利保障的考量落实到规则每一个条款中。2021版WADC在序言中指出,体育价值应当体现《权利法案》中列明的运动员权利。我国作为《哥本哈根宣言》的签约国,承诺履行WADC的原则和制度,反兴奋剂相关制度应当以《权利法案》为蓝本予以参考借鉴(表1)。表1共列举了17项运动员权利,前14项权利均被规定在WADC以及国际标准中,是各签约方应当保障的运动员权利,后3项权利是WADA建议各签约方给予保障的运动员权利。

表1 《反兴奋剂运动员权利法案》主要内容Table 1 Main Content of Athletes’Anti-Doping Rights Act

我国在反兴奋剂专项立法中应当以WADC及其国际标准为蓝本,确保《权利法案》中的每一项权利在具体的反兴奋剂规则中得以有效落实。例如,在制定兴奋剂检查、检测规则时,确保运动员在兴奋剂样本采集过程中对检查官及检查程序享有信息知情权,确保检查人员遵守程序规则,为检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设立消极的法律后果,保障运动员在兴奋剂检查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不受侵犯;在修订兴奋剂违规听证规则时,围绕运动员的公平听证权予以展开,提高听证机构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规范听证程序,确保运动员的听证权不受到损害;在制定反兴奋剂教育规则时,确保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受到及时的反兴奋剂教育,准确、全面了解国际及国内的反兴奋剂规则和政策等。

第二,同步完善兴奋剂违规定义,完善兴奋剂检查、结果管理、违规处罚等规则。

1)完善反兴奋剂规则中的重要概念。WADC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对核心概念进行界定与明确:一是附录一的“定义”部分是对与反兴奋剂相关的所有概念的汇总,2021版WADC附录一中界定了87个概念;二是通过条款释义进一步明确相关概念的内涵及范畴,如附录一“定义”部分已对“篡改”进行界定,条款第2.5及6.8条的释义进一步补充说明“篡改”的内涵。

2)同步改进反兴奋剂控制手段,完善检查制度、样本管理制度,完善反兴奋剂听证制度。我国反兴奋剂立法除了《反兴奋剂条例》之外,还包含配套的《兴奋剂违规听证规则》《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行踪信息管理办法》《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随着WADC的全面修订,我国反兴奋剂法规和配套性文件也应及时更新,如及时修订《兴奋剂违规听证规则》及《听证委员会工作规则》,完善听证委员选任制度,加强听证委员会的独立性及专业性;规范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听证效果;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条件比较差的运动员提供最大可能的法律援助,确保运动员在兴奋剂听证及上诉程序中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等。

3)完善兴奋剂处罚制度,统一处罚标准。2021版WADC在对兴奋剂违规处罚实践中出现的不公平情况进行修正的同时,也体现了对故意使用兴奋剂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立场,且更加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其目的在于在保障运动员权利的前提下打击兴奋剂违规行为。

我国的《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对兴奋剂违规处罚制度进行了规制,当前应根据2021版WADC进行相应修改,确保在兴奋剂违规处罚原则、处罚标准与尺度上与国际反兴奋剂规则的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当然,这些规则的修改也应当与我国反兴奋剂刑事立法进行有效衔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0年1月1日施行,体现了我国政府从源头打击兴奋剂、“从严”处罚的刑事政策导向,展示了我国对兴奋剂“零容忍”的决心,对推动我国反兴奋剂工作法治化进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我国反兴奋剂规则的修改,一方面,应体现上述刑事司法解释对于严重的兴奋剂违规行为从严处治的精神;另一方面,也需要注意避免对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罚与刑事制裁双重处罚。目前,WADC尚未就纪律处罚与刑事制裁这两种措施的关系及适用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如WADC第3.2.4条明确法院对兴奋剂刑事犯罪事实的认定构成了无可辩驳的兴奋剂违规证据,但WADC并没有就违规行为的纪律处罚以及刑事制裁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作出说明。因此,兴奋剂违规者除了受到WADC框架内的纪律处罚之外,还可能受到本国的刑事处罚。例如,根据上述我国司法解释之规定,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组织、强迫、引诱、欺骗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身心健康的,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与WADC中涉及“受保护人员”兴奋剂违规的相关规定有重叠的部分,因而,规则的修改应当就如何适用这两种规定以及如何确保罪责刑一致作进一步说明,避免运动员因遭受双重处罚而使基本权利受到侵害。

第三,同步完善反兴奋剂教育细则,加强对运动员的反兴奋剂教育与培训。WADA越来越重视对运动员的反兴奋剂教育。2019年11月最新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WADC《教育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Education)为各签约方制定了统一框架的教育标准,该标准主要包括反兴奋剂教育的规划、实施以及评估3个部分。国家体育总局根据该标准于2020年1月颁布实施了《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旨在通过更广泛的教育让运动员更好地理解反兴奋剂工作,更正确地保护自身权益。

我国相关部门在反兴奋剂教育的开展过程中更应当注重教育的实效性。这就要求:1)开展教育的反兴奋剂机构或体育组织首先应当正确理解把握国际、国内反兴奋剂规则的原则及细则,尤其当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存在冲突或不一致时,严格区分两者的差别,并在实践中谨慎对待,避免因规则理解的差异而产生纠纷;2)将体育协会、反兴奋剂机构的权责与运动员的责任严格区分开来,让运动员树立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深度意识;3)加强对运动员辅助人员(包括运动员的父母)的反兴奋剂教育;4)建议为体育组织、运动员等配备良好的反兴奋剂教育团队,尤其需要寻求与学术研究团队和律师团队的合作。

3.2 完善反兴奋剂机构职能,建立体育仲裁机构,实现组织框架的有效衔接

3.2.1 完善我国反兴奋剂机构的管理职能

2021版WADC对运动员权利的保障、检测实验室以及听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要求政府机构不干预实验室的自主权,不干涉其管理决策活动;要求听证小组公平公正、独立运行等。中国反兴奋剂中心作为我国国家级反兴奋剂机构,在政府管理下同时扮演着多重属性的角色,不仅负责制定兴奋剂检查规则和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兴奋剂检查,同时负责管理我国唯一取得WADA认可的兴奋剂检测实验室,对兴奋剂样本实施检测。此外,反兴奋剂中心对上述检查履行结果管理的职能,对涉嫌兴奋剂违规者实施审查通知、临时停赛、听证等一系列管理行为。这种机构和职能的设置,对反兴奋剂中心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形成一定挑战。鉴于此,我国反兴奋剂机构应当明确角色定位,将相关规则制定、具体执行以及裁判处罚等职能予以分化,并形成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例如,由反兴奋剂中心制定检查计划,并发布具体标准,将兴奋剂检测工作授权或外包给科研单位、学校、企业等社会力量;兴奋剂检测实验室不受任何干扰,仅致力于提高科研能力和检测能力;完善听证制度,保障听证结果的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等。

此外,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的反兴奋剂机构,并在执行相关检测任务、教育任务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应当加强地方各级反兴奋剂部门的管理职能,强化其对于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视和投入力度,使机构、人员、科研、资金等方面得到均衡保障。

3.2.2 构建兴奋剂仲裁制度,完善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作为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实践中越来越多地运用于兴奋剂纠纷的解决,也受到越来越多国家(地区)和体育组织的推崇。我国《体育法》第32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我国有关于体育仲裁的设立办法及具体法规至今尚未颁布,兴奋剂纠纷仲裁机制也一直处于缺位状态。体育仲裁的缺失造成了国内兴奋剂纠纷与国际纠纷解决制度的衔接错位。因此,要完善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应当落实《体育法》第32条之规定,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并积极借鉴CAS和其他国家(地区)的有益经验。

为了提高兴奋剂纠纷解决的效率,CAS受WADC所有签约方的委托,成立了负责审理和裁决反兴奋剂案件的一审机构——反兴奋剂仲裁庭,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运行。该部门可以行使从兴奋剂违规认定到处罚的全部权力。为此,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ICAS)也专门制定了CAS《反兴奋剂仲裁庭仲裁规则》(Arbitration Rules for Anti-Doping Division)作为兴奋剂仲裁庭的程序规则。该规则考虑了兴奋剂纠纷的特点,设置了一些特殊仲裁制度,如建立专门的仲裁员名册,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庭类型,重视专家证人作用,公开开庭,仲裁裁决书强制性公开等(周青山,2019)。CAS反兴奋剂仲裁庭的仲裁程序优化了兴奋剂违规处理流程,提升了处理效率。事实上,美国和日本也都建立了专门的反兴奋剂仲裁机制。我国应当对这一机制及其作出的相关判例进行研究,结合CAS反兴奋剂仲裁庭的模式,并借鉴美国和日本的做法,完善我国现行的反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以应对当前的变革。

3.3 促进反兴奋剂主体的协调与合作,加强对外国际交流与合作

国际奥委会主席巴赫曾在卡托维兹指出,未来世界反兴奋剂工作焦点之一是鼓励政府更多参与打击兴奋剂。2021版WADC对政府部门和各级体育组织及其他相关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要求签约政府通过制定法规和政策,确保反兴奋剂事务得到较好的管理;要求其他相关人员积极反馈相关部门的兴奋剂违规信息,提高反兴奋剂主体之间的协作能力等。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参与反兴奋剂全球治理,开展国际合作,加强与各国际体育组织、其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等主体的沟通和协调,参与到反兴奋剂国际机制的变革中来。在协调与合作中,应当加强与合作方之间关于WADC及其国际标准以及我国反兴奋剂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落实,为建设我国反兴奋剂的长效治理体系打好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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