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刚,张爱美,鹿令军,靳春香,路向雨,杜立群,李 超,田翠翠
(山东省宁阳县农业农村局,山东宁阳271400)
甘蔗是我国主要的糖料作物,其种植区域主要分布在南部亚热带和热带地区,广西、云南、广东、海南、四川、湖南等地[1]。近年来,随着南凉北热气候变化和品种改良驯化、栽培技术完善以及设施农业出现和塑料大棚及地膜覆盖技术应用,甘蔗在北方种植取得了成功,改变了我国甘蔗只能种植在长江以南的历史。我国南方蔗区主要种植糖蔗,作为蔗糖原料。我国北方蔗区主要种植果蔗,以市场鲜销为主[2-3]。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2018年,我国甘蔗播种面积为140.6万hm2。由于近年来极端气候多发,作物耕作制度和种植结构发生变化,加之长期以来甘蔗上病虫草害防治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导致常发性病虫草害频繁发生,且危害面积不断扩大,突发成灾频率明显提高。为防治甘蔗病虫草害,农药的使用不可或缺[4-5]。
截至2020年5月10日,我国批准甘蔗用农药登记产品达到 383个[6]。另外,甘蔗生产中还有很多超范围用药(使用未登记的农药)的情况存在,由此造成不同程度的农药残留问题[5]。农药残留是影响甘蔗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代替GB 2763-2016、GB 2763.1-2018)[7]是目前我国统一规定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19年8月15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自2020年2月15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共规定了483种农药7107项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其中涉及甘蔗中58种农药58项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截至目前,尚未发现对我国甘蔗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全面分析报道。为此,本文对其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供有关方面参考。
《GB 2763-200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8]最初规定了甘蔗中 5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2012年起,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规定,GB 2763一般每2年更新1次。GB 2763-2012[9]规定了甘蔗中23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4[10]增加到 31 项,GB 2763-2016[11]增加到 44项,GB 2763.1-2018[12]未增加,GB 2763-2019则增加到 58项。相对于 GB 2763-2016,GB 2763-2019增加的14种农药分别是灭线磷、二嗪磷、联苯菊酯、噻虫胺、氟苯虫酰胺、2,4-滴丁酯、2甲4氯二甲胺盐、麦草畏、丁噻隆、异噁唑草酮、甲咪唑烟酸、氰草津、唑草酮、抗倒酯。这表明,近年来我国甘蔗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体系日趋完善,监管手段不断增加,有力保障了甘蔗产品质量安全。
从表1、2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已经制定甘蔗中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58种农药中,杀虫剂最多,共35种;除草剂次之,共21种;杀菌剂只有1种(丙环唑),植物生长调节剂只有1种(抗倒酯);在甘蔗上获得批准登记的有28种,未获得登记的有30种。
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制定的58项甘蔗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中,有10项为临时限量,有9项尚无未统一指定的检测方法。
目前,我国比较重视杀虫剂和除草剂在甘蔗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但对于同样在甘蔗生产中广泛应用的杀菌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最大残留限量制定还比较滞后。另外,与日本的190多项标准[13]相比,我国甘蔗中农药最大限量标准数量仍明显不足。
表1 我国GB 2763-2019规定甘蔗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涉及农药品种情况
表2 我国GB 2763-2019规定甘蔗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情况
注:标*者为临时限量。
我国对于目前在甘蔗生产中广泛使用的阿维菌素、氰戊菊酯、溴氰虫酰胺、戊唑醇、多菌灵、甲基硫菌灵、百菌清、代森锰锌、精甲霜灵、咯菌腈等农药品种,包括已经在甘蔗上批准登记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呋虫胺、苯醚甲环唑、嘧菌酯、扑草净、乙草胺、丁草胺、溴苯腈、乙氧氟草醚、氯吡嘧磺隆、嗪草酮、乙烯利等农药品种,均尚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另外,2019年新入侵害虫草地贪夜蛾已在我国云南、广东等省份为害甘蔗[14-16],而在农业农村部推荐的应急防治药剂中,四氯虫酰胺、茚虫威、氟铃脲、虱螨脲、甲氧虫酰肼等,我国也尚未制定其在甘蔗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有关部门在判定上述农药在甘蔗中的残留量是否合格时缺乏法定依据,无法实施有效监管。
对于已经制定甘蔗中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一些农药品种,我国尚未规定规范统一的残留检测标准,各相关机构在检测工作中由于执行的检测标准不一致,得出的检测结果可能也不尽相同,容易产生误差或引起歧义。
根据我国当前甘蔗用农药登记情况和甘蔗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情况,提出三点建议。
⑴农业农村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照国际标准,结合我国实际,积极吸收现有研究成果[17-20],继续组织制定甘蔗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争取覆盖更多农药品种,特别要加快已在我国甘蔗上登记使用和虽然暂未登记但实际使用较多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速度,以确保甘蔗生产中有标可依,便于产品质量监管,保障消费安全。
⑵农业农村部应进一步加快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灭线磷等高毒农药全面淘汰进程,适时撤销丁硫克百威、毒死蜱等高风险(限制使用农药)在甘蔗上的登记,从源头上杜绝其在甘蔗中的违规使用。
⑶各级各有关部门今后在安排甘蔗食品检测任务时,尽可能将我国已经全面禁止/撤销登记的农药和虽未全面禁止/撤销登记但目前未有实际登记的农药残留检测项目排除在外,以最大限度提高检测效率,节约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减少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