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烁 赵月月 李庆
摘要:近年来,随着全球性活动的不断增加与发展,法律全球化与法律本土化的观点逐渐被人们所重视,关于二者关系的讨论也日趋激烈。本文将对二者分别进行分析,论述二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全球化 法律本土化
近些年,“全球化”一词屡见不鲜,我们最常听到的就是“经济全球化”。但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领域引入了“全球化”的概念,法学领域也有学者提出了“法律全球化”的观点。在“法律全球化”的理论出现后,很多人自然的将之与“法律本土化”对立起来,认为二者是不可得兼的两个方面。那么“法律全球化”和“法律本土化”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首先,我们要清楚法律全球化和法律本土化分别是什么。
法律全球化是法律由“国家的”变成“全球的”的过程和结果,是指世界在单一法治之下的程度。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法律超越国家限制,形成全球法。2.、国内法的趋同,意味着各国国内法原则和制度的一致性。目前,关于“法律全球化”的学说各种各样,“法律全球化”是否存在,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肯定说”认为:将来会出现世界法,全球法甚至是宇宙法,这是一种历史趋势,客观事实;“否认说”则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因为法是主权国家的产物,而政治正在朝多极化发展;当然也有相对折中的观点认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实现法律全球化,但这是有限制的,不同法律领域的发展程度也不尽相同。虽然对于“法律全球化”的概念认识各异,但学者们普遍承认其基本标志和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项:世界法律的一体化;全球性共同法的形成;全球性争端解决机制的出现。①
笔者更加认可折中说。首先,国际间政治经济合作与交流要求“法律全球化”。随着交通、通信等科学技术的发展,贸易全球化的不斷推进,全球性的交流合作日益普遍,针对不断扩大的交流范围,需要“全球性”的法律作为行为准则和冲突规范。其次,全球问题要求法律全球化。人类所面临着的自然变化、战乱、恐怖主义等各种共同问题,需要人们共同合作,一起解决。最后,“法律全球化”是主权国家所期望的。法的全球化进程中必然需要借鉴各国优秀法律理论,博采众长,这就证明了一国法律的优越性与先进性。这也是任何国家的立法者所期望的。它反映了对法律制度和规则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的积极认识,这有利于本国在国际政治和经济领域的竞争。而且因为每个国家的社会基础,法学历史,宗教信仰等等的不同,因此必然会导致法律的差异,这也是不能完全的“全球化”的原因。
法律本土化指的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想要发挥其价值、功能和社会作用,就必须与其自身的历史传统,政治体系,法律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结合,为人们所接受并自觉遵守。对于法律本土化的理解,笔者采纳较温和的观点,即在继承发扬本土优秀法律的基础上,吸收外来优秀法学理论,并结合本土实际情况进行优化,使之更适应本国法律要求。这并不是故步自封,抱残守缺,而是从传统出发,寻找最适合本国的法律之路。美国历史学家保罗·肯尼迪就提出:“即使国家的自治和作用由于超国家的趋势而减弱,也没有出现一种足够的东西来替代它,并成为回应全球变化的关键单位。”②从世界范围来看,“法律本土化”基本表现在三个方面:复兴传统法律文化;利用本土资源以及外来法的本土化改造。目前,法律本土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一种清晰可辨的法律发展潮流。
正是因为法律全球化和法律本土化的要求和发展趋势不同,所以才会有很多人将其对立起来,认为二者是相冲突的两种理论,不可共存。事实上,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互为补充,辩证统一。既不能因为全球化而盲目消除民族特色,也不能因为民族传统和历史积淀阻挡全球化的发展潮流。正确的选择应该是坚持全球化与本土化、开放主义与保守主义的统一。历史不断向我们证明,人类社会不仅需要保持地域性和民族性,更需要相互沟通、相互学习、相互融合。长久以来,整个人类社会都是在相对独立与融合共存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想要在发展的浪潮中确立自己的地位,必须要把握好“全球化”与本土化”的关系,在辩证统一中不断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215页,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保罗·肯尼迪,《为21世纪做准备》,127页,新华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