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穷志 张莉莎
内容提要:本文利用博弈矩阵模型,从理论上证明了制度约束政策和鼓励激励政策对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和质量具有重要影响。在实证部分,以环保部门2010年和2015年颁布实施的政策为准自然实验场所,对制度约束政策和鼓励激励政策的效力展开研究。研究结果显示:制度约束政策与鼓励激励政策能够分别从强制性约束和自愿性激励的角度刺激企业积极披露环境信息,行政(市场准入)处罚和物质补助是刺激企业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和质量的有效方法。
环境信息披露被看作是政府采取命令式监管模式(排放标准或质量标准等各项指标的制定)和市场交易式监管模式(污染物排放权或排放量的控制与交易等)之后的又一类环境监管模式。环境信息披露为政府和社会公众了解企业环境绩效和环境活动开辟了便捷的渠道,将企业承担的环境责任和获得的环境收益置于外界公开监督范围之内。
2008年5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随后,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文件,引导企业充分合理地披露环境信息。2010—2017年,沪深股市中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环境信息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公司数量年年攀升,八年间增长了77.43%,环境信息披露政策初见成效(1)资料来源:2011—2017年《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然而,仔细探究,披露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横向比较来看,企业间在信息披露水平、信息显著性、信息数量、披露方式和时间性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1];纵向比较来看,企业内部的信息披露质量较低,自主选择空间相对较大[2]。
在披露内容方面,通过对比政府文件要求披露的内容与重点排污企业实际披露的内容可以发现,企业并未严格按照政策文件要求披露环境信息。政府对环境信息的需求集中于重大事故、排污情况、风险监测防控等方面,而企业更热衷于披露技术创新、建设成果等有利于建立良好声誉和口碑的环境信息。在披露数量和质量方面,《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2017年)》显示,除愿景指标(包括环境方针政策的相关表述、未来环保目标、环保设施的投入等内容)的得分率最高,超过50%以外,其他指标特别是治理指标和碳指标的得分率均较低,“碳排放量和减排量”“碳减排目标”等两项指标的披露率低于30%,应对措施、减排投入、减排量等关键指标不显著[3]。由此可见,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能力依旧处于较低水平,信息披露数量和质量的情况不容乐观。
政府政策约束力有限和企业潜在违规风险是造成环境信息披露问题的主要原因。政府秉持着自愿公开和强制公开相结合的原则要求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仅对部分重污染企业做出相对严格的要求。虽然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4],但相对宽松的政策约束力为企业选择披露信息提供了空间。对于企业而言,出于规避政治成本、维护企业声誉和承担社会责任的目的,更多企业倾向于采取环境信息披露行为[5]。然而,披露越多的环境信息,企业成为舆论敏感中心的可能性越高,被查处的概率越大[6],考虑到违规风险问题,企业需要在披露内容、披露方式、披露数量等方面做出权衡。受到政策约束力有限和潜在违规风险的双重不利因素影响,大部分企业未能高效率地及时充分披露环境信息。
本文从环境信息披露政策的特点入手,以鼓励激励和惩罚处罚为主要研究内容,探究如何通过完善政策制度来提高政策约束力并降低潜在风险的负面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回顾国内外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文献;第三部分借鉴刘穷志和李佳颖(2018)[7]的博弈模型思想,利用博弈矩阵分析均衡状态下制度约束和鼓励激励如何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产生影响;第四部分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验证制度约束与鼓励激励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效应;第五部分为结论与建议。
国内外学者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多集中于影响信息披露水平的因素、信息披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信息披露后果等三个方面。
影响信息披露水平的因素来自企业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帕腾和特龙埃尔佩特霍克(Patten & Trompeter,2003)提出,披露环境信息是企业规避政治成本的一种手段[8]。考虑到国际开放度,赛义德和毫可(Elsayed & Hoque,2010)研究发现,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水平受国际社会政治机构、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金融机构等国际环境因素的显著影响[9]。坎贝尔和斯莱克(Campbell & Slack,2011)认为,资本市场参与者(银行分析师)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决策中起到重要作用[10]。陈小林等(2010)以深市2 152家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揭示了政府、债权人和外资股东的压力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正向相关关系[11]。姚圣等(2016)通过构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双重博弈模型,指出企业的地理位置和环境规制空间显著影响着环境信息披露水平。[1]。沃格特等(Vogt et al.,2017)对97家巴西公司进行了抽样调查,发现环境信息披露程度与审计和全球报告倡议紧密相关,而企业可持续性指数、污染潜力、监管、股票、资产回报率和股本回报率则与环境信息披露程度间不存在显著关系[12]。以城市而非企业为研究对象,田等人(Tian,2016)采用中国113个城市和地区的污染信息透明度指数数据,发现市长较长的任期和博士学位获得时限、较多的互联网用户数量、较低的城市失业率以及有效的地方法规制度会显著提高城市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13]。
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现状,国内外学者认为普遍存在披露水平较低、披露信息选择性程度高、披露不完全等问题。刘和安布莫之(Liu & Anbumozhi,2009)发现,中国东、西部地区样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具有明显差异性,东部沿海地区的公司愿意披露更多有关污染排放的具体信息[14]。安(Ane,2012)考察了2007—2009年中国九大重污染行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率逐年升高,但信息质量和有用程度普遍偏低[15]。沈洪涛和苏亮德(2012)对2006—2010年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展开研究,发现样本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行为呈现明显的趋同现象,并且更倾向于趋近行业平均水平[16]。
关于环境信息披露后果,学者们的研究结论大相径庭。帕腾(Patten,2002)的研究结论支持环境信息披露显著降低环境绩效的观点[17]。阿尔图瓦基利等(Al-Tuwaijri et al.,2004)采用联立方程组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环境信息披露与环境绩效、经济绩效之间具有显著的正向相关关系[18],克拉克森等(Clarkson et al.,2007)[19]得出了与之相同的结论 。诺尔等(Nor et al.,2016)认为披露环境信息能够吸引用于环境改善的资本,从而提高公司的市场价值和盈利水平[20]。休斯等(Hughes et al.,2001)利用文本分析法研究了美国51个州制造业企业的年报披露内容,发现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在决定环境绩效方面并不能发挥显著作用[21]。邱尔特等(Qiuet et al.,2014)探讨了环境信息披露、社会责任披露和公司财务业绩之间的关系,没有发现环境信息披露与公司业绩表现之间的显著联系[22]。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未将目光局限于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的描述及问题的提出,而是以前人的研究为出发点,探寻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为政策制定提供建议;第二,把环境政策按照政策约束力差异划分为制度约束政策和鼓励激励政策,指出制度约束政策强制企业披露相关环境信息,在制度约束力不足的情况下,鼓励激励政策以增加效用、弥补损失为手段,提高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概率;第三,在方法上,将理论模型和实证检验相结合,以博弈矩阵为理论基础,分别分析惩罚处罚的制度约束和鼓励措施的激励策略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产生何种影响,并以2010—2015年的政策为准自然实验场所,实证检验理论假设;第四,利用两项政策的差异,对比在不同惩罚手段和激励手段下,约束措施和激励措施的政策实施效果,探究不同政策手段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程度,并据此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1)假设博弈的参与主体包括政府和企业,两类参与主体均为理性参与人且追求各自的效用最大化,政府为参与人1,企业为参与人2。政府的目标是社会整体的长远发展,代表着社会福利和公众对环境信息享有知情权的要求,政府采取的博弈行为包括强制披露或不强制披露、采取激励措施或不采取激励措施。企业的目标是自身利益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可采取披露环境信息或不披露环境信息的博弈策略。
(2)为简化博弈,假设博弈为单次静态博弈,不考虑博弈双方的经济行为对下一轮博弈决策造成的影响。
(3)假设两类博弈参与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勾结或者合谋行为,两者同时独立地进行博弈决策(2)在实践中,政府的行为通常影响着企业的决策,企业会根据政府政策的变化调整自己下一步的经济行为,但本文假设两者之间的博弈为静态单次博弈而非动态的多次重复博弈,因此不存在政府行为对企业下一次博弈决策的影响,企业与政府的行为决策是相互独立并且同时进行的。。
(4)假设博弈信息是不完全的,博弈双方都只能获知对方部分的支出函数信息。政府的约束性文件和激励措施均是公开的,企业能够在政府网站或办事大厅了解到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政策要求、处罚措施和激励奖励,但企业并不知道政府的监管成本和环境信息披露所带来的社会效益。政府可以通过企业发布的年报、环境责任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了解到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获得的外在经济报酬和支付的间接披露成本,但无法得知企业内在的精神报酬(如满足感、责任感、声誉等)和直接披露成本。
(5)博弈的外界政策环境为制度约束政策和鼓励激励政策,二者之间的划分标准为政策约束力。制度约束政策具有强制约束性,相关政策文件中通常出现“必须”“一定”“不得”等极强烈的肯定性或否定性词句。通常情况下,政府监督企业对制度约束政策的执行情况,政府不对企业遵守制度约束政策的行为做出任何奖励,但若企业消极对待制度约束政策,则极有可能受到惩罚。鼓励激励政策的政策约束力较弱,通常情况下,政府不对激励政策做出强制性的披露要求,企业不会因为不披露鼓励激励政策中要求披露的环境信息受到惩罚,但若企业按照规定做出披露行为,则很可能获得奖励。
首先考虑政府采取强制披露或不强制披露的博弈决策模型。一般而言,在实践中,政府采取强制披露的具体措施多为颁布约束性政策制度,强制符合条件的企业以特定形式公开环境信息。
假设Ri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获得的内在精神报酬;Re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带来的经济绩效(3)虽然环境信息披露与环境绩效之间的关系尚无定论,但根据前面的文献回顾,大部分学者的研究支持环境信息披露与企业经济绩效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Rs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包括社会对企业资源消耗、环境污染治理的知情权的满足,而当企业采取不披露策略时,公众的知情权得不到满足,社会效益变为-Rs。Cd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产生的直接成本费用,包括披露环境信息过程中为搜集、整理、公布信息所支付的直接人力、财力等费用;Ci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产生的间接成本费用,即为使披露内容达到标准要求,企业在防污减排、环境治理、技术创新等方面消耗的成本;Cg为政府实行制度约束所花费的成本,包括政策制定成本和监督成本。表1的支付矩阵表示在政府分别采取强制和不强制措施、企业分别进行披露和不披露行为情况下两个参与人的期望效用。
表1 制度约束下政府和企业的支付矩阵(未引入惩罚措施)
(1)若Ri+Re-Cd-Ci>0,即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获得的内外报酬超过应支付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总和之时,无论政府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企业必定采取披露行为。
(2)若Ri+Re-Cd-Ci<0,即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获得的内外报酬无法覆盖应支付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总和之时,无论政府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企业必定采取不披露行为。
从表面上看,企业选择何种行为,主要取决于报酬和成本之间的对比情况,与政府的制度约束无关。但政府的制度约束对企业内在精神报酬Ri有极大影响,当企业遵守政策规定,披露被强制要求披露的信息时,会向政府和公众释放该企业拥有社会责任感的信号,企业声誉得到提高,某些情况下,甚至能够拉动经济绩效Re。制度约束为企业获得更多的内在精神报酬Ri提供了机会,只要内外报酬之和超过披露环境信息应支付的成本,企业就会选择披露行为。尽管(不强制,披露)是所期望看到的最优博弈均衡,但仅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无法充分保证Ri+Re-Cd-Ci>0条件的满足,政府的强制措施提高了精神报酬Ri,使企业更容易达到Ri+Re-Cd-Ci>0条件,(强制,披露)成为博弈的次优均衡。
假设政府对披露不符合强制性要求的企业进行惩罚,F为政府的罚款金额(4)现实生活中,政府的惩罚手段不局限于罚款,还包括行政管制、市场准入等。文本为了量化惩罚处罚,在博弈矩阵中以罚款为代表手段进行分析。,即企业未披露被强制要求披露的信息时,会受到罚款。表2为引入惩罚措施后政府和企业的博弈支付矩阵。
表2 制度约束下政府和企业的支付矩阵(引入惩罚措施)
(1)若Ri+Re-Cd-Ci>0,即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获得的内外报酬超过应支付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总和,企业必定采取披露行为。在完全信息的条件下,为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政府应选择采取不强制措施,(不强制,披露)策略组合成为此种情况下的纳什均衡。在信息不完全的条件下,根据假设条件,政府无法获得Ri和Cd的相关信息,即政府无法判断Ri+Re与Cd+Ci的大小,政府的决策将受到影响,但对于企业来说,无论政府选择何种策略,“披露”依旧是企业的最优策略。
(2)若-F 假设政府采取强制措施的概率为p,采取不强制措施的概率为1-p;企业采取披露策略的概率为q,采取不披露策略的概率为1-q。政府的期望效用为Ug,企业的期望效用为Uc,则两个参与人的期望效用函数分别为: Ug=p[q(Rs-Cg)+(1-q)(F-Cg-Rs)]+(1-p)[qRs-(1-q)Rs] (1) Uc=q[p(Ri+Re-Cd-Ci)+(1-p)(Ri+Re-Cd-Ci)]+(1-q)(-pF) (2) 为使两个参与人的效用最大化,分别对期望效用函数一阶求导,得到: (3) 博弈的混合策略均衡解为(p*,q*)。当政府采取强制措施的概率大于p*时,企业的最优策略是披露环境信息,若不披露,则企业更可能获得-F的最低收益;当政府采取强制措施的概率小于p*时,企业的最优策略是不披露环境信息,企业获得最高收益0的可能性更大。当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概率大于q*时,政府的最优策略是不强制,因为此时政府更有可能获得Rs的收益;当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概率小于q*时,政府的最优策略是强制,否则,政府将损失F-Cg的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均衡状态下,政府采取强制措施的概率与企业内外报酬和政府惩处力度呈负相关关系,与企业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呈正相关关系;企业采取披露策略的概率与政府监管成本呈负相关关系,与政府惩处力度呈正相关关系。该结论符合政府和企业经济行为的一般逻辑推论,也从侧面证明了(p*,q*)均衡结果的可靠性。 (3)若-F>Ri+Re-Cd-Ci,即政府的处罚金额加上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获得的内外报酬之和仍小于企业应支付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总和,企业必定采取不披露行为。为保证利益最大化,政府的策略选择取决于罚款金额F和监管成本Cg。若罚款金额大于监管成本,政府采取强制措施;若罚款金额小于监管成本,采取不强制措施是政府的最佳选择。但不论政府采取何种策略行为,企业都选择不披露策略,政府的制度约束没有产生任何效力。 通过以上分析发现,政府的强制措施只有在-F 假设政府对企业的自愿披露行为进行鼓励激励。对于企业来说,激励奖励B视为一项来自政府的收益(5)现实生活中,政府的鼓励激励手段包括精神鼓励和物质激励,博弈矩阵中的奖励B涵盖了二者,并以可量化形式表示出来。;对于政府来说,激励奖励B则视为一项费用支出。如果政府强制企业披露某项环境信息,即使企业按照要求对该项环境信息予以披露,也无法获得激励奖励;只有披露了非强制要求披露的信息时,企业才能享受政府给予的激励奖励。表3为引入鼓励激励制度后政府和企业的博弈支付矩阵。 表3 引入鼓励激励后政府和企业的支付矩阵 (1)当Ri+Re-Cd-Ci>0或-F (2)当Ri+Re-Cd-Ci<-F<0 (4) (5) 为使两个参与人的效用最大化,分别对期望效用函数一阶求导,得到: (6) (4)当Ri+Re-Cd-Ci<-F (1)政府的制度约束对企业披露环境信息具有显著影响。考虑到政府监管具有政策导向性和政策舆论性的特点[23-24],遵守政府政策规定,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的内在精神报酬,促使企业主动选择披露行为。同时,提高制度约束下政府处罚金额F可以有效避免企业进入-F>Ri+Re-Cd-Ci的“不披露策略陷阱”中,即使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耗费的成本远远高于其内外收益报酬之和,只要设置相当高的处罚金额或严厉的处罚措施,企业就会考虑披露策略。 (2)激励奖励提高了企业的外在收益报酬,使企业更倾向于选择披露策略。当不存在激励奖励时,只有在Ri+Re-Cd-Ci大于0的条件下,企业才会始终采取披露策略。而政府给予企业的激励奖励使企业内外收益从Ri+Re上升至Ri+Re+B,即使Ri+Re-Cd-Ci小于0,只要Ri+Re+B-Cd-Ci大于0,企业也会保持披露策略。 (4)某些情况下,政府会在强制性制度约束和激励奖励间进行权衡,以求得最优策略均衡。强制性制度约束意味着政府在采取强制手段的同时耗费监管成本,并以惩罚措施作为后盾支持;激励奖励则意味着政府在以奖励手段刺激企业的同时,形成一笔额外的支出。不论政府采取制度约束策略还是激励奖励策略,都会存在收益和损失,政府将在此中间做出权衡,调整罚款金额或鼓励金额,改变博弈参与人的支付效用函数,引导企业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 (5)适当地调整强制性制度约束策略,能够让激励奖励策略更好地发挥作用。当处罚金额过小或惩罚措施过轻时,博弈处于Ri+Re-Cd-Ci<-F<0 综合以上结论分析,可以发现,制度约束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制度约束力不足的情况下,鼓励激励能够通过增加企业总效用和弥补违规风险的损失,提高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概率。制度约束和鼓励激励是政府灵活运用“惩罚”和“奖励”两种手段,引导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有效方法。 1.实证检验假设 根据博弈模型的结论,本文以沪市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对象,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H1:制度约束政策与鼓励激励政策均对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具有正向影响作用。 假设H2:制度约束政策显著影响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行为。 假设H2a:以行政处罚为手段的约束政策对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更大。 假设H2b:以经济罚款为手段的约束政策对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更大。 假设H3:鼓励激励政策显著影响上市公司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行为。 假设H3a:以精神鼓励为手段的激励政策对上市公司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更大。 假设H3b:以物质补助为手段的激励政策对上市公司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更大。 2.实证检验的政策基础 继2010年《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后文简称“《指南》”)颁布实施后,环保部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发布《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后文简称“《公开办法》”)。《公开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要求和重点排污单位应强制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将强制公开的制度约束对象从上市公司扩展至企业事业单位、从重点污染行业缩紧至重点排污单位。对比2010年与2015年的两份政策文件,可以发现其存在以下两点差异: 第一,两份政策文件在鼓励激励方面存在差异。《指南》第十条规定,鼓励上市公司在年度环境报告中披露环保理念、环境管理组织结构、环保目标、环境管理情况、环境绩效情况和其他环境公益类的相关信息。该项规定虽然没有涉及物质补助激励,但作为一种精神鼓励,从精神上激励上市公司披露自愿性环境信息。而《公开办法》中没有相关的鼓励类条款。 第二,两份政策文件在惩处措施方面存在差异。《指南》规定了上市公司环境报告中应当披露的环境信息,虽然没有相关违反强制公开政策应受到何种经济处罚的条款,但政策对象集中于上市的重污染行业企业,考虑到违反政策规定可能受到的上市准入及企业声誉等影响,《指南》实际上暗含了行政处罚。《公开办法》第十六条则明确规定,如有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将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作为外生事件,《指南》和《公开办法》的发布实施为实证检验制度约束与鼓励激励的政策效果提供了天然的准自然实验机会,两者间的差异性也有助于研究如何完善政策制定,权衡政策手段,促使企业高效地披露环境信息。 3.实证检验的具体操作 首先,根据《指南》和《公开办法》正式开始实施的年份,选取2008—2017年的数据,使用倍差法(DID)分别分析2011年和2015年的政策冲击效果。通过比较实验结果,说明制度约束政策和鼓励激励政策在何种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行为。 其次,借鉴王霞等(2013)[5]、姚圣和周敏(2017)[6]对环境信息的处理办法,采用信息评分法评估环境信息数据。已有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文献中,多以财务和非财务、货币性和非货币性、年报环境信息行数等相关指标作为评分依据。本文在此基础之上,按照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的标准重新分类环境信息,以探究制度约束政策与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鼓励激励政策与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之间存在何种关系。 1.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为了更有效地选择使用倍差法所需要的对照组,本研究在非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中,采用PSM方法为193家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寻找匹配样本。基本做法如下:首先,选取沪市A股上市公司2008—2017年的数据,剔除ST、SST、ST*等特殊上市公司和变量数据缺失的样本;其次,为消除极端值的影响,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前后1%分位的缩尾处理,以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企业为被解释变量,以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减排指标的完成率、排污费缴纳数额、公司的期末总资产对数、公司的盈利水平和财务杠杆率为解释变量(前三年的年均数),采用二元Probit模型来估计所有样本公司被划入重污染行业的概率;最后,基于计算出的重污染行业企业倾向匹配得分值,挑选出与概率值最为接近的对照组,最终整理得到791家上市公司共7 910份有效实验样本。 为了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对匹配结果进行平衡性检验,结果显示,匹配完成后,控制组和处理组各变量的偏差率绝对值均在15%以下,并且t检验的p值均超过10%,说明匹配后控制组和处理组的变量差异不显著,匹配效果较好。因篇幅所限,具体数据略。 上述所涉及的所有数据来源为:环境信息披露变量的相关数据来自上市公司年报、环境信息报告、社会责任报告,上市公司相关的财务变量数据和所有权情况数据来自上市公司年报、色诺芬数据库和国泰安数据库,年报、环境信息报告与社会责任报告手工收集于沪深证券交易所、新浪财经、搜狐财经和国泰安数据库。 2.变量选取 被解释变量为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Eidl)和披露质量(Eidq)。对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以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共13项信息内容为基础,参考毕茜等(2012)的环境信息披露指标[4],将环境信息内容分为环境管理、环境成本、环境负债、环境投资、环境治理、机构认证等6大类22项,依次计算样本公司年报中涉及各项信息内容的行数,加总得到环境信息披露水平(6)考虑到年报中存在图表的情况,本文参照沈洪涛和苏亮德(2012)[16]的处理方式,选择年报中没有图表的一页作为每页行数的标准。。对于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按照《指南》规定的强制披露内容和鼓励披露内容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质量(Eidq-c)和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Eidq-v),强制性信息指环境信息内容中包含制度约束所强制公布的内容,自愿性信息指环境信息内容中包含政策鼓励自愿公布的内容。为合理评估两类信息的质量,参考环境信息研究普遍采用的内容分析法选用独立性、显著性和量化性等三类指标为环境信息评分:独立性指环境信息是否出现在独立的环境信息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中,若有,赋值1分,否则,赋值0分;显著性是指环境信息是否出现在年报的财务性报告中,若出现在财务性报告中赋值2分,出现在非财务性报告中赋值1分;量化性是指信息内容中是否存在数字化描述,仅用文字描述赋值1分,用数字但非货币性数字描述赋值2分,使用货币性数字描述赋值3分。最后,加总三类指标的分值即得到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数据。 解释变量包括空间虚拟变量Du、时间虚拟变量Dt和政府补助虚拟变量Ds。参照姚圣和周敏(2017)[6]、沈洪涛和苏亮德(2012)[16]的处理方法,实证模型中还包括其他控制变量,具体变量说明和描述性统计信息如表4和表5所示。 表4 变量说明 表5 变量描述性统计 3.实证估计模型 对2010—2011年的政策进行DID回归,考察存在精神鼓励和行政(市场准入)惩罚措施的情况下,政府政策对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和披露质量的影响;对2014—2015年的政策进行DID回归,考察存在经济惩罚措施的情况下,政府政策对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和披露质量的影响,运用倍差法设定以下模型: Eidl(Eidq,Eidq-c,Eidq-v)it=α+β1Du+β2Dt+β3Du×Dt+∑θControlsit+εit (7) Du×Dt的估计系数β3表示应受到或享受政策文件约束或鼓励的重污染行业企业在披露环境信息时所受到的真实影响,β3>0意味着政策发布后一年处理组(重污染行业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或披露质量优于控制组(非重污染行业企业)。Controls代表了所有权性质、公司规模、净资产收益率、财务杠杆、股权集中度等控制变量。 为了进一步考察补助激励在政策冲击中的重要性,本文将物质补助虚拟变量Ds加入上述模型中,采用双重倍差法来重新检验2010—2011年、2014—2015年的政策效果: Eidl(Eidq,Eidq-c,Eidq-v)it=α+β1Du+β2Dt+β3Ds+λ1Du×Dt+λ2Ds×Du+λ3Ds×Dt+ γDs×Du×Dt+∑θControlsit+εit (8) 缺少补助激励的重污染行业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受的影响仍为λ1,γ度量了制度约束与补助激励的综合效应,λ1+γ代表着接受补助激励的重污染企业所受的影响。 4.DID的平行趋势检验 为了保证满足“政策冲击前处理组和对照组的被解释变量间没有显著差异”的条件,本文采用DID平行趋势检验考察估计量的无偏性。对于2010年的《指南》而言,该政策颁布的日期为2010年9月,current时间定为2010年。对于2015年的《公开办法》而言,该政策颁布的日期为2015年1月,current时间定为2015年。回归结果(7)考虑到篇幅限制,本文省略回归结果系数表,给出平行趋势检验的系数变动趋势图。显示,总体上看,before2、before1和current的系数均不显著,after1、after2(和after3(8)2015年政策冲击的current为2015年,受到样本区间的限制,缺少政策冲击后after3的数据,只显示after1和after2的结果。)的系数显著为正。具体来看,图1和图2分别表示以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强制性信息披露质量和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为被解释变量,2010年政策冲击和2015年政策冲击的系数变动趋势。在政策冲击前,系数在0附近波动,说明实验组和控制组的被解释变量在遭受政策冲击前不存在明显的差异;政策后两(三)年,系数显著为正,除了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之外,其余三项的系数差异超过5%,说明政策冲击对实验组和控制组的样本产生了显著影响,导致被解释变量的差异性显著增大;差异变动发生的时间点为after1,说明政策冲击的效果具有滞后性,所以回归实证检验滞后一期进行。 —环境信息披露水平 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图1 2010年政策的平行趋势 强制性信息披露质量 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图2 2015年政策的平行趋势 1.精神激励及行政(市场准入)处罚条件下,政府政策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 2010年《指南》中包含8条强制类环境信息披露政策和5条鼓励类环境信息披露政策,表6表示2010年政策的实证检验结果,说明存在鼓励类激励条件下,制度约束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模型(1)至模型(4)分别表示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回归结果(后表同)。结果显示,滞后一期Du×Dt的系数值在不同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相较于非重污染企业,重污染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和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方面均显著提升。 表6 2010—2011年政策实施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 注:*、**、***分别表示10%、5%和1%的显著性水平,括号内为t值,由于篇幅有限,未列出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后表同。 2.未享受鼓励激励政策及存在经济处罚条件下,政府政策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 2015年初的《公开办法》中包含6条强制类环境信息披露政策和3条处罚措施,表7为2015年政策的实证检验结果,验证存在经济处罚条件下,制度约束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结果显示,模型(3)的Du×Dt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相较于非重污染企业,制度约束显著提高了重污染企业的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但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和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并没有得到显著提高。总体而言,《公开办法》政策没有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产生效果明显的影响,可能的解释为:《公开办法》政策针对重点排污单位,并非每一个重点污染行业的企业都是重点排污单位,样本选择的偏差导致回归结果不理想。为了修正这种偏差,接下来以重点排污单位作为样本,进行DID回归估计。 表7 2014—2015年政策实施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 表7(续) 按照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重新采用PSM和DID方法,对滞后一期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和质量进行回归估计。表8的结果显示,强制性制度约束对提高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和披露水平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对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达到0.221个单位,对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为0.105个单位,对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为0.169个单位。 表8 重点排污单位检验——2014—2015年政策实施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 3.经济补助激励条件下,政府政策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 表9为补助激励影响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回归结果。其中,2010—2011年,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和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Ds×Du×Dt系数分别在10%、和5%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相较于未接受补助激励的企业,政府补助显著提高了重污染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和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质量;2014—2015年,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和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Ds×Du×Dt系数均在10%和5%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相较于未接受补助激励的企业,政府补助显著提高了重污染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和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考虑到在部分企业年报中,没有明确说明接受政府补助的对象与环境相关,因此,Ds为1的样本中有接受不用于环境改善项目的政府补助的情况,这些样本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和质量与Ds为0的样本并没有太大差别,表9的回归结果可能低估了补助激励的影响效应。 表9 补助激励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 为了将政府补助的对象固定在环境相关项目上,本文以在年报中说明政府补助用于环境相关项目的企业作为接受补助激励的企业,令Ds为1;将未有说明且接受补助的企业和没有接受补助的企业统一视为未接受补助激励的企业,令Ds为0,重新进行DID回归分析。表10的回归结果显示,2010—2011年、2014—2015年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和(强制性、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系数(Ds×Du×Dt)在不同程度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补助激励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基本符合前文假设。 表10 精准化补助对象——补助激励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 表10(续) 4.实证检验的结论 (1)表6至表10的回归结果表明,制度约束政策和补助激励政策在不同程度上显著影响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水平和质量,假设H1得到验证。 (2)表8的回归结果表明,在缺少鼓励激励政策的条件下,制度约束政策仅对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产生显著影响,对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不显著,假设H2得到验证。 (3)比较表6和表8的回归结果,发现行政(市场准入)惩罚政策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及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力(分别为0.318、0.217和0.244)在不同显著水平上高于经济处罚政策对三者的影响力(分别为0.221、0.105和0.169),说明以行政(市场准入)处罚为手段的制度约束政策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更大,假设H2a项得到验证。 (4)分别比较表6和表8、表8和表10,发现引入了鼓励激励政策之后,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显著提高,说明鼓励激励政策对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产生显著影响,H3得到验证。 (5)比较表6和表10,发现相较于精神鼓励手段(10%的显著性水平,0.095的影响系数),物质补助激励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对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产生0.238的影响,说明以物质补助为手段的激励政策对上市公司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更大,假设H3b得到验证。 1.配对是否重要 倍差法的准确性严格依赖于处理组和控制组的选择, PSM对控制组的选择可能影响回归结果,缺少合适的配对方法导致变量系数不显著。在稳健性检验中,本文不采取任何匹配方法,直接以沪市A股所有非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作为控制组,进行DID回归,并依旧考虑立法效果的时间滞后性、重点排污单位的样本偏差和区分政府补助对象等情况。结果表明,虽然变量符号基本保持不变,但部分主要变量的显著性有所下降,少数甚至变为不显著,说明正确的匹配方法提高了回归显著性。由于篇幅限制,具体回归结果略。 2.为何使用PSM 为了检验回归结果是否对匹配方法敏感,分别做卡尺匹配(计算倾向得分后乘0.25,为保守起见,将卡尺范围定为0.01)、卡尺邻近匹配、核匹配、局部线性回归匹配和马氏距离匹配的敏感性检验。检验结果表明,无论是平均处理效应的估计值还是显著性,五种匹配方法的结果与PSM的估计结果基本保持一致,说明回归结果比较稳健,对匹配方法不敏感。由于篇幅限制,具体回归结果略。 本文以2010年《指南》和2015年《公开办法》为准自然实验场所,利用PSM和DID模型对政策效果进行验证,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第一,制度约束政策显著促进了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重污染行业企业在受到政策冲击后,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和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均有显著提高,考虑到政策的时滞性和政策对象的差异,结果依旧成立。然而,强制性制度约束政策无法对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产生显著影响。 第二,鼓励激励政策提高了企业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将政府补助作为虚拟变量加入回归模型后,重污染行业企业的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显著上升。与仅存在制度约束政策冲击的实验进行对比,加入精神鼓励条款的政策冲击显著提高了重污染行业企业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说明鼓励激励政策有效刺激企业披露质量更高的自愿性环境信息。 第三,通过比较两类政策实施效果,发现:相较于单纯的经济罚款和精神鼓励激励,行政(市场准入)处罚和物质补助激励更能激发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意愿。在政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制度约束政策和鼓励激励政策双管齐下,更能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水平。 本文研究结果为中国政府引导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提供了经验证据。强制性制度约束能通过改变外部环境的松紧度来强制企业披露政策规定内的信息,鼓励激励政策则能通过物质奖励和精神嘉奖促使企业自愿披露环境信息。相较于经济罚款和精神鼓励,行政(市场准入)处罚和物质补助是效果更佳的惩罚-激励手段。当存在制度约束的情况下,配合鼓励激励措施可以提高政策的冲击效力和冲击范围。(四)引入鼓励激励的博弈模型
(五)三类博弈模型结果的对比分析
四、实证分析
(一)实证分析的设计思路
(二)样本和模型变量的选取
(三)实证检验结果
(四)稳健性检验
五、结论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