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乐 宋诗赟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为推动技术创新,陆续出台了大量与创新相关的政策,从多方面鼓励、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而研发活动作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环节,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由于研发活动本身的风险特征,以及研发产出滞后效应的存在,仅仅靠市场调节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国家通过相关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干预。税收政策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主要调控手段,作为一种需求型创新政策工具,对企业研发活动的开展、推动技术创新进步、促进供给侧结构改革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为了给企业减负增效,促进企业增加技术创新投入,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相关的税收激励政策,主要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本文以创业板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探讨收激励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因为创业板上市公司作为企业创新的主力军,大多是从事高科技业务,这类企业对研发环节比较重视,技术创新强度较高,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本文创新点在于:通过建立相关数据分析模型,实证检验税收激励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技术创新的影响,为完善国家的税收政策、激励创业型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供参考。在理论方面,补充完善税收激励与企业技术创新二者关系的相关理论研究。通过对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的研究,丰富我国当前的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税收激励政策,是对税收激励政策的有益补充。在现实方面,基于税收激励的企业技术创新行为研究的实证检验,预期将为国家出台相关税收激励政策,分类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供经验证据。通过对税收激励政策的研究,客观评价税收激励政策的效果,为政府相关部门优化税收激励政策提供参考。同时,也为企业如何进行技术创新,合理选择技术创新投资时机,减少或避免技术创新投资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性的长远发展提供建议。
国内外现有文献对税收政策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已有一定的研究。在国外的研究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02年科技产业研发趋势与问题税收影响报告中指出,企业研发投资活动具有正的外部性,可以促进社会生产率。但是由于外部性的存在,研发活动的私人收益低于社会效益,从而证实了外部效应的存在,而企业研发活动所具有的正的外部性将会导致市场失灵以及随之而来的投资不足问题(Gregory Tassey,2004)。Barlevy(2007)也认为研发活动存在外部性。因此,政府应该采取相关的税收激励政策来激励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在通过对中小企业税收激励政策的资格门槛变化对研发支出影响的实证分析中,Irem Guceri(2018)发现,与引入政策后的对照组相比,2008-2009财年后开始受益于中小企业计划的治疗组公司,其研发支出增加了约15-20%,在研发税收减免的背景下,研发税收激励有助于增加公司层面的研发支出。在研究2007-2009年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英国制造业企业税收激励对其研发活动的影响中,Alessandro Sterlacchini和Francesco Venturini(2018)采用匹配程序,发现除西班牙外,在所有接受调查的国家中,研发税收激励导致研发支出在统计上显著 增 加。Dirk Czarnitzki和 Hanna Hottenrott(2011)以加拿大 3562家公司为样本,分析了税收激励对于企业研发活动的影响,发现使用税收激励政策的公司拥有更多的创新产品,并且在市场上更受认可。但也有少数学者,如Wallsten(2000)认为税收激励政策存在挤出效应,因此税收激励政策所带来的影响会被抵消,Fulvio C.和 Lie C.M.(2015)则认为税收激励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在长期内才能得到体现。
相比较国外的研究,我国相关研究起步较晚。国内学者通过对企业技术创新相关问题的研究,发现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存在逆周期特征,即企业在经济衰退期的研发投入绝对量和研发投入强度均显著高于经济繁荣期(陈雨柯、吕介民,2019)。杨旭东(2018)以2012-2015年我国中小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税收激励与企业技术创新投入显著正相关,有效地促进了企业增加其技术创新投入[9]。李香菊、贺娜文(2019)使用2008-2015年我国制造业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面板数据,针对研发投入、中间产出和产成品三个阶段,发现税收激励是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有效政策工具。而企业技术创新主要体现在企业的研发能力方面,大多数学者从企业研发投入和企业研发产出这两方面来分析企业技术创新:(1)企业研发投入是为了保证研发活动能够顺利进行而产生的长期资金投入,它是维持企业研发活动的必要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企业的研发投入是企业培养核心竞争力必不可少的一项投资(王丽茗,2017)。同时,企业加大在研发方面的投入可以推动我国的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而税收激励政策是影响企业研发投入的重要因素,关于税收激励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效果,学术界进行了大量研究,但总的来说,研究结果存在两种观点:其一是税收激励对企业研发投入有促进作用。国内学者以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2011-2013年的数据为样本,发现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效应主要体现在民营企业中,而对国有企业研发投入的促进作用并不显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激励对研发投入的激励效应较为显著,而增值税对企业研发投入则不存在显著相关关系(水会莉、韩庆兰,2016)。以A股上市公司2010-2014年的数据为研究对象,发现税收激励与企业研发投入呈正相关关系,即税收激励能够引导市场资本流向研发领域,降低研发项目的资本成本,更多的税收优惠有利于企业资金的积累,因此能够促使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刘丽莎,2016)。其二是税收激励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效果不确定。通过运用我国14个高科技行业1995-2008年的数据进行实证检验,熊维勤(2011)发现税收存在的本质是对企业创新成功的惩罚,它既不利于扩大企业研发活动的数量,也不利于提高企业研发活动的效率。邹洋等(2016)基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499家上市公司2010-2015年的数据,发现政府补助和税收激励都能够促进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其中政府补助的促进作用大于税收激励。(2)企业研发产出是指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结果。石绍宾等(2017)通过运用2015年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对有关企业研发的所得税税收激励政策进行了测度,发现无论是倾向得分(PSM)方法还是多元线性回归模型,都验证了所得税税收激励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的激励效应。陈良华和王怡(2018)运用双重差分模型来研究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激励政策的实施效果,发现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收激励政策在中长期时间段内能够激励企业增加自身的研发投入和产出。
表1 变量符号与定义
表2 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表3 各变量间的相关性检验
同时相关文献中对于完善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建议与对策相对较多。王小雪和刘俊(2019)认为我国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应在法律制度、个人所得税以及事前优惠与事后优惠相结合这三个方面进行改进。兰贵良、张友棠(2018)指出政府应强化研发税收激励效果,提高研发市场的竞争程度,并且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综合考虑企业的规模、产权性质、当地市场化程度等特点,探索更加灵活丰富的税收激励政策。彭柳青(2017)认为我国研发投入税收激励政策在政策设计和政策执行方面存在问题,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创新税收优惠激励方式、提高税收优惠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构建多部门联动和协调机制、完善税收优惠征管制度等建议。
因此本文认为税收激励政策应针对不同的主体统筹规划、分类施策,真正起到税收的正向激励作用。以上研究成果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参考框架。目前虽然在研究税收激励与企业技术创新方面的文献有很多,但是以创业板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进而研究税收激励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以及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的文献却较少。鉴于此,本文以2013年-2017年为考察区间,关注创业板上市公司税收激励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效果以及二者的关系,目的在于为设计研发税收激励政策,推动创业企业研发投入和研发投入产出提供依据及建议。
美国经济学家阿克洛夫、斯宾塞和斯蒂吉兹提出的信息不对称理论指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相关信息的了解是不同的,那些掌握足够信息的人,往往处于较有利的地位,而那些缺乏信息的人,则处于较不利的地位。由于企业研发活动的高风险性,前期投入资金大,研发时间长等特征,而企业本身往往没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此时,企业需要进行外部融资来筹集足够的资金维持研发活动的进行。为了保持研发项目本身具有的独特性,避免研发技术外泄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在没有取得实际成果时,企业往往会选择保密。企业这样做虽然可以防止外部企业的抄袭、模仿,但同样也会让投资者无法了解到所投资项目的具体信息,这就很可能导致投资者取消对企业研发活动的资金支持。企业由于研发资金不足暂停或者终止一些研发活动,不仅使企业失去预期的收益,而且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因此,政府需要进行一定的干预。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税收激励政策可以提高企业的研发激情,减轻企业研发的资金压力,以此来降低乃至消除研发活动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的不利影响。
表4 税收激励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回归分析结果
表5 企业研发产出滞后两期税收激励对企业研发产出的回归分析结果
与此同时,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广泛存在着滞后效应,即因变量受其自身或另一解释变量前几期值的影响。一般来说,在企业的研发活动中,由于受到资金、管理控制和研发人员水平等方面的制约,研发投入对产出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企业很难在短时间内获得效益。滞后效应产生原因有三种:一是受技术和理论发展的制约,研发周期长;二是研发活动是高风险的,难以预测它是否成功;三是资金投入、研发人员水平、组织工作效率等方面的制约。
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高风险性和明显的公共物品特征。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企业可能会因研发资金不足而暂停或者终止研发活动的开展,使企业失去预期的收益,降低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积极性。税收既影响着企业的经营环境和外部经济,又影响着企业的融资和投资决策,而政府制定的税收激励政策可以提高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减轻企业的财务压力,达到激励企业研发投入的政策效果。
税收激励按照税种进行划分可分为所得税激励和流转税激励。潘亚岚和蒋华(2012)以A股2008-2011年披露研发投入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企业流转税税负与企业研发投入呈显著负相关关系,即流转税税收激励政策能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1:
H1:流转税激励政策与创业板上市公司研发投入呈正相关关系。
所得税是指对所有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总称,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所得税激励一般通过直接影响企业收益来影响企业研发投入。降低所得税税率可以优化资源配置、缓解融资约束、增加研发投入和人力资本投入,提高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即单位投入产出水平(郑宝红、张兆国,2018)。邓昊(2018)通过对美国、欧洲以及我国部分企业进行分析,发现所得税是各国广泛存在的一项重要税种,所得税税收的减免可以促进企业研发活动,增加研发支出。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2:
H2:所得税激励政策与创业板上市公司研发投入呈正相关关系。
为了促进企业研发产出,可对企业研发投入实行税收激励。对企业研发投入实行税收激励,可以增加企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税后收益,也可以对企业技术创新起到促进作用。兰贵良等(2018)以2010-2015年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研发税收激励对促进企业创新产出具有显著的作用,并且研发税收激励强度每提高1%,企业创新产出指数将提升1.6%。而针对研发投入实行的税收激励有两种形式:一是对研发成果等无形资产转让实行减免税或优惠税率,即流转税激励;二是对企业销售研发成果等无形资产所取得的利润或所得实行所得税减免,即所得税激励。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3和假设4:
H3:流转税激励政策与创业板上市公司研发产出呈正相关关系。
H4:所得税激励政策与创业板上市公司研发产出呈正相关关系。
本文使用2013年-2017年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并对数据做如下处理:(1)剔除了没有对研发进行披露的样本;(2)剔除了所得税费用小于0的样本;(3)剔除了ST、*ST类上市公司数据。所用数据来自创业板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审计报告,使用EXCEL办公软件进行数据初步整理,使用Stata15.0统计分析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同时考虑极端值的影响,本文对各变量在1%和99%进行了Winsorize处理。
1.企业技术创新
对于被解释变量企业技术创新,本文主要采用两种指标进行衡量,一是企业研发投入(R&D);二是企业研发产出(ROI)。在上市公司披露的报表中,企业研发投入(R&D)主要来自于报表中的“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等,本文参照程曦、蔡秀云(2017)的做法,用企业年度研发支出的自然对数来衡量;企业研发产出(ROI)主要来自于报表中的“无形资产”,本文用无形资产总额的自然对数来衡量。
2.税收激励
解释变量为流转税激励和所得税激励。
(1)流转税激励(CTAX),本文参照程曦、蔡秀云(2017)的做法,用增值税的一般税率0.17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与营业收入之比的差来表示,该差值越大,表明企业获得的流转税激励越大。
(2)所得税激励(ITAX),本文参考邹洋等(2016)的做法,以所得税基本税率0.25减去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之比的差来衡量,该差值越大,表明企业获得的所得税激励越大。
3.控制变量
参考现有相关文献,选择以下变量作为控制变量:
(1)企业规模(SIZE)为企业总资产的自然对数。一般来说,企业规模越大,资金优势也就越明显,企业投入更多资金进行研发的可能性就越大。
(2)净资产收益率(ROE)为净利润与股东权益的比,反映了每一元股东权益赚取的净利润,能够衡量企业的总体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越高,企业的总体盈利能力也就越强,就会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企业的研发活动中。
(3)资产负债率(DAR)为总负债与总资产的百分比,反映了企业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负债获得的,它可以衡量企业清算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程度和企业的举债能力。资产负债率越低,企业偿债越有保证,贷款越安全,举债越容易,企业对研发投入资金的限制就越小。
(4)研发人员比例(RDP)为研发人员数量与公司总人数的比。企业参与研发需要一定的人力资本,研发人员的比例越高,说明企业具备的研发能力越强。
(5)每股收益(EPS)为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与流通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的比,反映了每只普通股当年创造的净利润。每股收益越高说明每股所创造的税后利润就越高,企业成长潜力就越大。
4.模型设计
为了测度企业研发投入、企业研发产出与相关变量的关系,构建如下回归模型。
模型一,研究流转税激励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构建模型(1)如下:
模型二,研究所得税激励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构建模型(2)如下:
模型三,研究流转税激励对企业研发产出的影响,构建模型(3)如下:
模型四,研究所得税激励对企业研发产出的影响,构建模型(4)如下:
从表2可以看出,企业研发投入(R&D)的最大值达到21.34,即为乐视网18.60亿元,最小值为15.23,即为爱尔眼科410.24万元;企业研发投入产出(ROI)的最大值达到24.32,即为东方财富363.40亿元,最小值为13.06,即为铁汉生态46.94万元 ,说明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技术创新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差异。从企业流转税税收激励(CTAX)水平来看,我国企业流转税税收激励的平均值为0.16,即企业实际上享受了16%的流转税税收激励;从企业所得税税收激励(ITAX)水平来看,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激励的平均值为0.23,即企业实际上享受了23%的所得税税收激励。
由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为了鼓励这类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在许多方面给予税收激励。在所得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在流转税方面,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法定的17%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这些税收激励政策使创业板上市公司享受了更大力度的税收激励。
由表3可以看出,所得税激励(ITAX)与企业研发投入(R&D)和企业研发产出(ROI)均在5%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所得税激励力度越大,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企业研发上的投入就越多,同时研发产出也越多,初步验证了H2、H4。流转税激励(CTAX)与企业研发投入(R&D)呈正相关关系,但关系不显著;流转税激励(CTAX)与企业研发产出(ROI)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这可能与创业板上市公司研发产出具有周期性,存在滞后性有关,因此在回归结果分析中将被解释量企业研发产出滞后两期。
在控制变量方面,企业规模(SIZE)与企业研发投入(R&D)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企业规模越大,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企业研发上的投入就越多;资产负债率(DAR)与企业研发投入(R&D)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与企业研发产出(ROI)在5%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研发人员比例(RDP)与企业研发投入(R&D)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研发人员比例越高,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企业研发上的投入就越多。
表4报告了流转税激励和所得税激励对企业研发投入影响的回归分析结果,其中第(1)a和(2)a列为单变量回归结果,第(1)b和(2)b列为加入控制变量后的回归结果。从表4的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在不考虑控制变量影响时,流转税激励与企业研发投入呈正相关关系,但关系不显著,加入控制变量后,流转税激励与企业研发投入呈正相关关系,但依然不显著;在不考虑控制变量影响时,所得税激励与企业研发投入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加入控制变量后,所得税激励与企业研发投入仍然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证实了H2,即所得税激励力度越大,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企业研发上的投入就越多。这一结果说明所得税相对于流转税来说,更直接作用于企业的研发投入,流转税税收激励政策发挥的作用有限,而所得税税收激励政策发挥的作用更加明显,并且在2013年到2017年这5年间,增值税税率并没有发生改变,而增值税税率是从2018年的5月1日起实施下调。
表5报告了企业研发产出滞后两期,流转税激励和所得税激励对企业研发产出影响的回归分析结果,其中第(3)a和(4)a列为单变量回归结果,第(3)b和(4)b列为加入控制变量后的回归结果。从表5的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在不考虑控制变量影响时,流转税激励与企业研发产出在10%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加入控制变量后,流转税激励与企业研发产出仍然在10%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证实了H3,即流转税激励力度越大,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企业研发产出就越多;在不考虑控制变量影响时,所得税激励与企业研发产出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加入控制变量后,所得税激励与企业研发产出仍然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证实了H4,即所得税激励力度越大,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企业研发产出就越多。这说明相关的税收激励政策对企业研发产出的增加是有效的。
本文通过对税收激励与企业技术创新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流转税税收激励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有促进作用,但作用并不显著。原因可能有两点:一是流转税是一种间接税,征税对象为流转额,并不是直接作用于企业的研发投入;二是目前有关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研发投入的流转税激励政策较少,且增值税税率是在2018年5月1日实施下调,这在本文所使用的2013年-2017年5年数据中并没有得到体现。(2)所得税税收激励政策与企业研发投入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即加大企业所得税激励的力度,能够促进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研发投入的增加。说明了国家在所得税激励方面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能够促使创业板上市公司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降低企业研发的风险。(3)流转税税收激励政策和所得税税收激励政策均与企业研发产出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即加大企业流转税、所得税激励的力度,能够促进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研发产出的增加。有利于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促进研发成果的产业化。
基于以上结论提出如下对策建议:(1)增加创业板上市公司流转税税收激励政策。理想的流转税税收激励政策应当在企业研发活动的各个阶段都能发挥作用。由于企业研发产出存在滞后性,导致流转税激励与企业研发产出呈显著负相关关系。此外,我国现行有关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主要集中在所得税激励方面,涉及流转税激励的较少,假如企业的盈利能力较差,所得税激励的作用就不会明显。因此,有必要增加流转税税收激励政策。(2)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得税激励力度。前文的实证研究表明,所得税税收激励政策能够显著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研发投入,增加研发产出,提升企业的价值。而且发达国家多数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所得税在其政体税收收入中占主要份额。因此,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技术创新税收激励政策应该以所得税激励为主,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所得税税收激励政策,提高所得税激励力度,更好地发挥所得税激励在创业板上市公司技术创新过程中的激励作用。(3)以激励创业板上市公司研发产出为政策导向。目前我国现行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技术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主要集中在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而对企业的研发产出则激励力度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许多企业重投入而轻产出,从而影响创业板上市公司技术创新的效率。因此,税收激励政策应当在激励企业研发投入的同时激励企业创造研发产出,鼓励企业做到投入与产出平衡。这样有利于提高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促进研发成果的产业化,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益和竞争力,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4)增加风险补贴,大力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由于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初期投入大,产品市场存在不确定性,企业往往需要承受更大的风险,如果企业盈利,就能获得更高的收益。但是目前对企业技术创新相关政策的支持往往集中在取得成功的企业或项目上,对风险的补偿能力有限,从而造成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一旦失败,需要面临难以承受的财务困境。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在企业技术创新的风险补贴上给予一定的政策保障,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和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