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企业中亚五国投资风险防控问题研究

2020-07-08 07:23:26廖紫祎张光
商洛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五国东道国中亚

廖紫祎,张光

(西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063)

中亚五国包括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等五个国家,是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陆上联系的必经之路,加之其地域广阔、自然资源丰富,已成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对象地区之一。陕西省处于丝绸之路的起点和我国向西开放的前沿位置,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支点,也是连接我国与中亚的核心枢纽。中亚五国是陕西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地区,投资总额已达6亿多美元,涵盖100多个项目,主要涉及石油化工、能源、矿产资源开发、装备制造、农业等领域[1]。“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陕西面向中亚国家、扩大对外开放提供了新的契机。自2013年起,陕西省通过制定“一带一路”行动计划、发表“西安宣言”、与沿线国家城市缔结友城关系等有效措施,助力陕西企业走出去的步伐。这一系列举措为陕西企业向中亚直接投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目前,陕西已实现了与中亚五国友好城市的全覆盖,陕西企业在中亚地区的中哈苹果友谊园、中吉宝鸡工业园、中吉石油炼化工业园、中哈纺织工业园、中哈农业创新园等处的投资项目已相继建成并投入使用[2]。但是,中亚五国整体营商环境欠佳,投资法律风险较大。因此,有必要对陕西企业向中亚投资中的风险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策略,促进陕西与中亚各国的经贸合作。

1 中亚五国投资风险分析

1.1 非法律风险

1.1.1 不稳定因素较多

虽然近年来中亚各国国内政局相对稳定,发生大规模政变的可能性较小,但民族问题、宗教问题以及国际和国内的恐怖主义问题仍然不可小觑[3]。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民族问题一直无法解决,加上资源分布以及经济发展不均等原因诱发的极端宗教主义和边境冲突,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效益甚至安全。不仅如此,由于其地理位置特殊,中亚地区是恐怖主义向东传播和渗透的主要通道,恐怖主义是影响投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重要因素,其中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以及塔吉克斯坦形势最为严峻(见表1)[4]。这将直接影响陕西企业在中亚五国进行投资的财产及人身安全。

表1 《2018年全球恐怖主义指数报告》中亚五国恐怖主义威胁指数

1.1.2 整体营商环境较差

世界银行每年公布的《营商环境报告》对各经济体国内影响营商环境的指标进行评估并加以整合,对各国营商便利度进行排名(见表2)[5]。《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除土库曼斯坦将国内经济数据视为国家机密未进行统计外,乌兹别克斯坦排名76位、塔吉克斯坦排名126位、吉尔吉斯斯坦排名70位、哈萨克斯坦排名28位。四国中哈萨克斯坦营商环境最为便利,在保护少数投资者方面排名第一,陕西企业投资过程中应当积极加以利用。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两国营商便利度较为接近,其中乌兹别克斯坦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以及跨境贸易方面排名靠后,吉尔吉斯斯坦在获得电力、纳税和执行合同方面较为薄弱。而乌兹别克斯坦营商便利度整体靠后,在获得电力、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信贷、跨境贸易、纳税以及办理破产等方面尤为明显。由此可以看出,虽然该四国整体的营商便利度均在逐步提高,但各国在不同的方面均存在不利于外资准入和发展的障碍,陕西企业在各国投资过程中均会面临不同方面和程度的风险。

表2 2019年中亚四国营商环境具体指标排名

1.1.3 五国经济发展不平衡

中亚五国独立后,其经济结构仍然较为单一。近年来,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世界各国经济增速缓慢,全球大宗商品价格持续走低,加上俄罗斯经济发展受阻,中亚各国经济发展速度放缓,处于艰难的转型期。在五国内部,由于资源禀赋、各国开放程度及经济政策等方面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也存在较大的差距(见表3)[6]。其中哈萨尔斯坦的GDP以及人均GDP远远高于其余四国,且发展速度较为稳定;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两国经济基础薄弱,抵御风险能力较低;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经济总量低,资源相对匮乏,开放程度不足,发展缓慢。中亚各国发展受阻以及内部发展程度的巨大差距都给投资者投资时的区位选择和投资项目在东道国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造成影响。

表3 2017年及2018年中亚五国GDP及人均GDP

1.2 法律风险

1.2.1 宏观法律风险

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过程中,法律风险是最主要的风险之一,而我国投资者在中亚面临的法律风险相较于其他国家更加复杂。在国际法方面,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并不是WTO的成员国,我国投资者在其国内不享有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能源宪章条约》是中亚各国之间缔结的有关投资的最重要的区域性条约,五国以及俄罗斯、荷兰等国家都是其缔约国,其相互之间享有最惠国待遇以及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对外资准入的限制相对较少,而我国并非该条约的成员国,在准入方面与其他成员国的投资者相较处于劣势地位。加之除中乌BIT之外,我国与其他四国签订BIT的时间都较早,对有关投资的规定较为粗糙,不利于全面保护我国投资者的权益,反而加剧其投资风险。在国内法方面,中亚地区法治环境均较为落后,法制体系不健全。相关法律稳定性不强,修改频繁,地方性法规繁多,加之总统令、地方政府规定等均有权对外资活动进行调整,更加降低法律的可预见性,直接增加投资者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五国官员执法不严、行政效率低下、权力寻租及贪污腐败严重等问题也一直饱受各国投资者诟病。截止2018年,在涉及中亚并完结程序的19起投资仲裁案件中,有11起都与腐败有关[7]。在透明国际发布的《全球清廉指数排名》中,五国排名均靠后(见表4)[8]。这对陕西省投资者特别是对中小民营企业来说,是不小的投资障碍,即使它们严格遵守相关国内法规定,也难以进入该国市场或持续稳定地经营。

表4 中亚五国《全球清廉指数排名》

1.2.2 环境保护风险

中亚五国中,有的严重依赖资源产业发展本国经济,有的生态环境基础差,自然资源不足,制约本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对环境保护均非常重视,对外资企业也都制定了较高的环保规范和要求。哈萨克斯坦颁布了《哈萨克斯坦生态法》《哈萨克斯坦土地法》《哈萨克斯坦水利法》《哈萨克斯坦森林法》《哈萨克斯坦动物保护、繁殖和利用法》等规定相应资源的开发及利用,并且明确细致地规定了与环境相关的税费,例如地表水资源使用税、环境空气污染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森林资源费、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费等;与生态有关的项目必须要经过环保委员会的严格审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生态许可及排污许可,企业若违规排放废弃物,将面临高昂的罚款。

吉尔吉斯斯坦是五国中环保法规最为完备和严格的国家,其不仅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在水、大气、动物、生物圈、放射性物质、植物利用与保护、废弃物、饮用水、臭氧层、温室气体、可再生资源、草原、森林、底土、石油和天然气、稀有金属和宝石、能源、节能等方面均制定了专门性法律。同时还确立了环保许可证制度、生态鉴定(评估)制度、国家环境控制制度、国家生态应急制度、环境保护的经济措施制度、环境权制度及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全方位落实保护环境的措施。

塔吉克斯坦水资源污染严重、土库曼斯坦及乌兹别克斯坦水资源匮乏,加之三国简单粗放的利用方式和水利设施落后,造成水资源的巨大浪费,更加加剧三国的水资源危机。同时,由于三国生态环境本身较为脆弱,加之水资源及土地利用不当,土地荒漠化十分严重,耕地、草场面积逐渐缩小。因此,外资企业一旦对环境资源产生影响,即会引起东道国政府及人民的高度警惕甚至是阻挠。此情形不仅严重制约陕西企业的投资领域,且若对相关资源问题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冲突。

由于陕西企业在中亚的投资主要集中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及农副产品的加工方面,因此就不可避免地会对东道国资源及环境产生影响。故面对各国高标准的环保要求及对水资源的高度敏感,企业在投资过程中不得不将环境法律风险考虑在内。

1.2.3 用工风险

陕西企业在中亚可能面临的劳工及用工风险包括雇佣东道国劳工的风险以及雇佣外籍劳工的风险。一方面,中亚各国对本国劳动者年龄、工作时间、薪酬、特殊劳动人员的保护、劳工合同、保险、劳务纠纷的解决等都有较为全面的规定。应当注意的是,由于宗教及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中亚五国的劳工制度与我国存在较大的差别。第一,各国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哈萨克斯坦《工会法》规定:工会有权就集体协议的起草和缔结进行谈判;就劳动用工监管和终止用工关系与雇主协商;在起草任何影响员工权利的内部政策或程序时,监督雇主遵守法律、参加劳动争议解决以及代表员工参加公司管理等。《吉尔吉斯斯坦劳动法典》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在一个月内对工会提交的要求做出决议。第二,对工作及加班时间有着严格的限制。五国劳动法均规定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40个小时每周,且加班需获得劳动者或者工会的同意。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及土库曼斯坦劳动法还规定劳动者两天内连续加班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且1年不超过120小时。第三,各国均承认劳工享有罢工的权利。例如哈萨克斯坦《劳动法典》规定劳工有权按照法典、其他法律的规定参与个体和集体劳动争议的解决,其中包括罢工的权利;《吉尔吉斯斯坦宪法》规定劳动者有权将罢工作为集体劳动纠纷解决的方式。这与我国的用工传统及法律规定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也为陕西企业雇佣当地劳工带来了不便之处,稍不留意就会违反当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引发劳务纠纷甚至社会动乱。

另一方面,为缓解中亚五国国内就业困难,各国对企业聘用外籍劳工均有严格的限制。在数量上,各国企业雇佣外籍员工与本国员工均有严格比例限制。根据哈萨克斯坦政府决议,外国劳务配额为全国劳动力人口的0.85%,当地雇员的比例应至少占所有雇员的70%,并且还有工种的限制;《外国公民赴土库曼临时工作条例》规定,外国公司必须遵守外籍员工和土籍员工之比,即达到3:7。在许可时间上,除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工作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外,其余四国均规定有效期为1年。在办理程序上,五国均规定了繁琐的工作许可证及签证办理手续,且价格不菲。以乌兹别克斯坦为例,其法律规定外国公民办理超过3个月的工作签证时,必须先向乌兹别克斯坦劳动部门申请颁发劳动许可,获准后再行办理签证和居留。用工企业应获得乌兹别克斯坦劳动部门关于同意聘用外国劳务的批准后,再为每位外国员工办理个人劳动许可,有效期均不超过1年。政府要求来乌兹别克斯坦工作的外国公民出示其在本国单位的身份、职业及文凭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在乌兹别克斯坦所在地内务部门进行登记。办理S-3技术服务签证,费用为590美元/人,劳务人员的E工作签证,一次性入境费用140美元/人,如办一年多次往返,费用为590美元/人;B-2商务签证,期限1~3个月,费用60~80美元/人,加急则翻倍。

东道国劳动法与我国劳动法的不同规定,兼语言不通,宗教信仰的差异,风俗习惯的不同等因素,不仅可能引发劳务法律纠纷,还会影响投资项目的顺利开展,甚至影响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声誉。而各国对外籍劳工的严格限制进一步增加了陕西企业在用工方面的难度,诱发经营风险。

1.2.4 金融风险

一方面,中亚五国的金融体系普遍较为薄弱和单一,金融市场发展不足,银行是主要的企业融资机构,证券市场发展程度低,规模小,不能满足外资企业的融资需求,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甚至没有证券市场[9]。即使是通过银行融资,除哈萨克斯坦贷款要求相对较少,利率相对较低,可承受一定数量融资外,其余四国银行的融资规模都较小且利率高昂,我国投资者很难通过当地的金融市场获得满足需求的资金。

另一方面,我国与中亚五国的货币均需通过美元才能进行结算,受全球金融危机、欧美制裁以及俄罗斯经济困境的影响,中亚各国货币均大幅度贬值。2015年8月,哈萨克斯坦坚戈兑美元的汇率从188.38:1跌至357.66:1;2017年9月,乌兹别克斯坦索姆突然大幅贬值50%,使其与美元的汇率从4210.35:1变为8100:1;吉尔吉斯斯坦自2008年开始,货币持续贬值,由49.1:1跌至现在的69.7:1。货币的贬值加上汇率的大幅波动,严重影响我国投资者的利益及两国间的经贸往来。

此外,中亚各国均面临不同程度的外汇短缺问题,除土库曼斯坦外,各国法律均规定外汇自由,但实际操作中均存在程序、数额等限制。哈萨克斯坦从2007年7月1日起实行欧洲国家标准的外汇管理制度,企业在交纳了各项应缴税费后,可以自由汇出利润。但2010年3月开始实施的《反洗钱法》又规定,凡超过1万美元的金融业务都将进行监管,并且还要求各银行完善客户资料,加强外汇汇出的申报,一个账户7个工作日内汇出外汇超过700万坚戈(约5万美元)的,银行必须向金融监管委员会报告。吉尔吉斯斯坦《外汇交易法》虽确立了较为宽松的外汇管理制度,但该法制定于1995年,相关规定粗糙模糊,与实际运作过程存在较大差距。土库曼斯坦的外汇管理体制较为严格,成立了外汇委员会及外汇交易所,禁止法人不通过银行运出运入本币和外币,法人只能在一家银行开户,国际交易要通过相应的银行账户进行。乌兹别克斯坦实行“强行结汇”制度,企业不仅需缴10%的所得税才可汇出利润,且对入账的外汇仅允许50%提现,另外50%必须换成索姆卖给国家,且不得随意提取。由此可见,由于中亚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低,陕西企业在中亚投资不得不考虑可能遭遇的货币汇兑、利润汇出受阻以及资金不能及时回流等风险。

1.2.5 税收风险

税务纠纷是投资者在东道国经常遭遇的投资问题,在中亚,该问题尤为显著。在税率上,中亚各国的税率普遍较高。以增值税为例,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税法典》规定为12%,土库曼斯坦《税法典》规定为15%,乌兹别克斯坦《税收法》规定为20%,塔吉克斯坦《增值税法》规定为18%,这对陕西企业来说是不小的负担。在税种方面,各国规定均较为细致,种类繁复。例如哈萨克斯坦2009年颁布的新的《税法典》规定了13种税种以及17项纳税人必须支付的强制性缴费,且每一大税种项目下又有许多小税种,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的税收成本。在纳税程序上,由于互联网在中亚地区普及率不高,各国的纳税程序均较为繁琐,需提交一系列相关的报表、收据、合同、发票,效率较低。在征税执法方面,中亚各国均存在官员行政效率低、征税透明度低、税务管理能力低下等现象,无疑耗费了企业的时间和金钱,无形中增加了纳税成本。在税收政策的稳定性上,中亚各国也一直饱受诟病。法律规定的税率常常被总统令甚至地方性法规所修改,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兑现的情况时有发生,使得税务纠纷多发,严重影响企业的稳定经营。虽然近年来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为引进外资均建立了经济特区或自贸区,并在该区域内实施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在该国的赋税压力,但其对投资的产业、产销渠道等均有限制,提高了企业的准入门槛,能享受该优惠的企业及产业有限。

2 陕西企业防范中亚投资风险的对策建议

2.1 政府层面

2.1.1 加强在投资领域的沟通,增强我国与中亚五国间的政治互信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家间秉持着自愿、公平、合作的精神进行经贸往来。中亚各国由于开放程度较低,与我国民族、宗教、风俗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加上一些历史原因以及某些大国的有意干涉,一部分中亚人民甚至地方政府对陕西乃至我国其他企业在当地进行直接投资心存顾虑,甚至坚决抵制,阻碍我国在当地的投资经营。对此,我国中央政府应当加强与中亚政府的沟通和交流,增强彼此间的政治互信,树立共同发展的理念,打消各国政府及人民的疑虑。通过政府间的交流和谈判,减少中亚对我国诸如劳动配额等与投资相关的限制。陕西省政府也应当与投资项目所在地地方及中央政府加强交流,进一步扩大中亚“友好城市”的数量,为陕西企业“走进”中亚提供政治助力以及响亮的名片。

2.1.2 更新我国与中亚四国的BIT

我国与中亚并无统一的区域性贸易投资条约,因此与各国间的BIT是我国投资者维护权益的主要国际法依据。但除中乌BIT更新于2011年外,中国与其他四国间的BIT均签订于20世纪以前,相关规定模糊、粗糙,已经不符合我国在中亚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地位,不能保护我国投资者的权益,因此应当加快谈判的进程,更新与该四国的BIT。在此至少应当注意三方面的问题。首先,在BIT中明确我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公平公正待遇,弥补现有BIT中只模糊规定投资者享有最惠国待遇以及公平公正待遇,提高我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地位及待遇[10]。其次,将可仲裁投资争议的事项扩大至所有与投资有关的争议,扩展我国投资者受保护的范围;规定多样化的投资纠纷解决方式,将调解等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作为投资者解决投资争端的备选项,提高投资争端解决的效率以及便利性、减少争端解决费用。再次,在BIT中明确设立反腐败条款。中亚各国官员腐败严重,我国投资者在当地的投资往往面临不菲的“灰色支出”,并且很难在国际法上得到保护,在BIT中明确反腐败条款,既符合中亚地区反腐败的需求,也能更好地维护我国投资者的利益。

2.1.3 优化融资渠道和金融服务

我国应推动与中亚五国的双多边金融合作,搭建金融合作框架,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与五国中央银行的对话和接触,促进其融资领域的合作。加强我国与五国政府在宏观经济金融运行情况、管理政策、监管制度等方面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增进互信,降低企业和金融机构因信息不对称所面临的金融风险。鼓励国内各银行开发符合中亚投资需求和特点的金融产品,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创新,提供电子商务服务,创新融资方式,特别是为在中亚投资的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降低其融资风险。我国具备条件的政策性银行应当发挥其作用,以多种方式为在中亚投资的企业提供融资帮助,缓解其融资难的困境。支持国内银行到中亚地区开设分支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中亚银行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形成完善的跨境支付结算网络。积极与各国签订货币合作协议,消除使用人民币的政策障碍,积极争取解决人民币账户开立、人民币在当地兑换、汇划等结算问题,形成人民币与中亚各国货币之间的直接汇率形成机制,加快人民币与中亚地区货币直接互换的步伐[11]。

2.1.4 完善海外投资保险机制

向投资担保机构投保是减少投资者风险损失的重要手段。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目前唯一的海外投资承保机构,主要承保战争、汇兑、政府违约、征收等政治风险,但该机构在承保能力、承保范围、承保对象以及相关服务等方面都存在问题。我国应当加快中信保投资担保机制的改革,扩大承保的对象及范围,向中小民营企业开放承保,将环境法律风险、劳工风险等纳入到承保范围之内,并对承保企业提供更加全面的投资风险信息,对东道国可能影响投资贸易的相关情况进行实时评估并及时公布,加强保险在对外直接投资中的风险提示及转移作用[12]。适当引进其他国际性商业保险机构,以竞争促变革,满足我国投资者的投保需求,提供更好的投资保险服务,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减少投资者遭遇的风险损失[13]。在此基础上,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风险管理机构受众广泛,应提高自身的承保及风险预控能力,加强宣传,鼓励投资者积极通过投保、担保以及聘请专业风险管理机构来预防风险,降低损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1.5 建立完善的信息服务平台

在信息化时代,对东道国相关信息的掌握是否充足往往关乎投资的成败。由于我国与中亚各国在语言以及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差异,陕西企业投资者往往很难及时掌握与投资相关的资料,这会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在中亚的投资选择以及防控风险的效率。我国应当成立专门的投资贸易信息服务公众平台,实时收集中亚各国的经济、政治、环境、法律、政策及有关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加强与各国之间的信息互通并提高透明度,使我国与五国之间有关投资贸易政策变化、数据和相关信息能够共享、共用,增强投资者了解东道国相关情况的及时性,以便理性地做出投资选择并为其调整经营策略,为防控法律风险提供宝贵的信息和时间。

2.1.6 积极推动我国与中亚五国间的人文交流,加快培养专业人才

缺乏综合性的专业人才是陕西乃至全国企业“走进”中亚的重大障碍。在与中亚经贸往来过程中,需要精通英语、俄语、中文并且具备法律和外贸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这类人才少之又少[14]。因此,陕西省政府应当加快此类专业人才的培养,有针对性地培养与中亚有关的语言以及法律人才。加强陕西高校与中亚国家高校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鼓励专家、学者多做针对中亚投资相关的研究,鼓励具备条件的涉外人才到中国海外投资企业施展抱负,积极开展人才互换、留学生计划等项目,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人文交流合作论坛,增强与中亚高校及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沟通,增强我国与各国间在文化、政治上的相互理解,推动经贸的进一步发展。

2.2 企业层面

2.2.1 处理好与当地人民和政府的关系

陕西企业要想在中亚地区获得长足的发展,必须处理好与当地人民、相关组织以及政府的关系。首先,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及风俗习惯,做出符合当地情况的工作安排,充分考虑不同宗教信仰、不同种族和民族的员工组成的团队内部的融合问题。与当地人民加强沟通,在谋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保护当地环境,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取得当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其次,可以选择当地可信赖的企业作为合作伙伴,及时获得相关信息,更为方便地处理有关劳工、财政及环保等问题。再次,维护好与工会以及政府之间的关系。中亚各国工会在处理劳工问题方面的作用举足轻重,企业应当保持与工会组织必要的沟通,熟悉工会组织的规章制度、运行模式,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15]。最后,还要时刻注意维系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以便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对企业的经营路线及时做出调整,以防御有关风险。

2.2.2 遵守东道国法律,充分利用其投资促进政策

在企业决定向中亚投资以前,必须要熟悉相关的法律,了解各国鼓励、允许、限制及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全面掌握投资产业进入该国所需的法律程序、税收、劳工、政策、可能面临的风险等相关问题[16]。一方面,充分利用商务部制定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及其官方网站上实时公布的安全提醒,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制定的《国别投资经营便利化状况报告》以及定期发布的投资风险信息。同时,向当地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咨询机构寻求专业服务,配备专职的法务团队对当地法律、政策进行跟进和适用性核查。严格遵守东道国有关外资的法律规定,尤其是涉及资源、环境等敏感领域的投资,按照程序办理合法的手续,免留法律漏洞。另一方面,充分了解并利用东道国在税收、投资者待遇等相关领域的投资促进政策,可选择在东道国经济特区或自贸区内进行投资,发展东道国落后且急需、鼓励并提供优惠的产业,不仅能获得更加广阔的市场,还能降低遭遇法律及经营风险的可能性。

2.2.3 建立风险评估、预防以及减损机制

由于中亚各国法律、政策多变,即使我国企业严格遵守东道国有关外商投资的各项法规,也会遭遇突发的风险,因此陕西企业在中亚投资时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和风险预防机制。在投资前,应当聘请专业人员,对东道国相关法律政策进行审慎调查,对在东道国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对可能遭遇的障碍进行预判并综合衡量该投资的安全性及可行性。在项目经营过程中,企业还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预防机制,实时监测东道国政治及安全风险,以及相关法律、行政令及有关政策的变动,及时掌握和分析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建立一套高效的风险应对机制。在遭遇风险时,及时给出相关的应对方案,化被动为主动。在风险发生之后,企业应当保留相关证明,充分利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及其他风险管理机构,获得应有的赔偿以减少损失。

2.2.4 善于利用国内及国际法律手段维护正当权益

陕西企业在对中亚进行投资并经营的全过程中,均应当保持较高的法律意识,牢记运用法律手段理性维权。重视合同这一有力的武器,对有关劳工、环保等敏感问题进行详细明确的约定,利用稳定性条款防范有关法律政策的变动,把当地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写入合同,尽可能全面地约定争端解决方式,并将合同中不利于中方的条款尽可能转嫁、化解。在风险发生后,应当与东道国政府积极沟通,充分利用东道国在有关税务、环境、劳工等方面的专门性纠纷解决机制,避免盲目维权,诱发恶性事件。同时应及时通报我国政府,通过政府与东道国进行外交谈判,以维护海外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若各方谈判均破裂,遭遇风险的企业应当善于利用国际投资仲裁中心、摩洛哥商事仲裁裁决院、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以及我国的国际商事法庭等投资争端解决机构来解决纠纷,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17]。

3 结语

陕西省作为“丝绸之路”的起点,在扩大对外开放的大门,推动陕西企业“走出去”,利用地理优势全力推进对中亚进行直接投资的同时,也应当重视陕西企业在该地区投资可能遭遇的风险,并集企业及政府之力进行有效防御。唯此,才能让陕西企业真正地“走进”中亚,为陕西之发展及“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助力。

猜你喜欢
五国东道国中亚
前四个月我国与中亚五国进出口同比增长37.3%
习近平主席在中亚
金桥(2022年10期)2022-10-11 03:29:10
论投资者——东道国仲裁中法庭之友陈述的采纳
仲裁研究(2019年1期)2019-09-25 07:41:00
国际投资仲裁庭对东道国反请求的管辖权探析
仲裁研究(2019年2期)2019-09-25 07:31:46
中亚五国网络媒体对华关注度现状分析
新闻传播(2018年5期)2018-05-30 07:02:40
晚近国际投资协定中东道国规制权的新发展
妥协与平衡:TPP中的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
中亚速览
中亚信息(2016年3期)2016-12-01 06:08:22
中国与中亚五国农产品比较优势及竞争力分析
民营油企的中亚并购潮
能源(2015年8期)2015-05-26 09:15:43